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35號
CHDV,110,重訴,35,20220511,2

2/2頁 上一頁


㈤被告蔡清泉、林順豐、林順平、賴蔡阿梅、吳蔡瑞娟、蔡阿 凉、蔡玉枝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前到場答辯略以 ;渠等為葉見成之繼承人,對於複丈成果圖測量結果無意見 ,不清楚房屋有無辦理保存登記及是否合法占有系爭土地  等語外,被告蔡清泉答稱房子是葉見成蓋的等語。上開其餘 被告則稱不清楚是誰蓋的等語。
 ㈥其餘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到場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附圖所示地上物之事實上處分權人、繼承人,均如附表二所 示。
五、到場兩造爭執事項:
⑴被告占有使用系爭土地,是否成立默示使用借貸關係? ⑵如原告之訴有理由,是否另定履行期間?
六、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其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現管理人為葉永祥等語 ,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彰化縣和美鎮公所函等 為證,應堪採信。附表一之被告雖有爭執,然並無證據足以 推翻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原告為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之事實,故 附表一被告所辯,與上開事證不符,未能採取。 ㈡原告又主張系爭土地上有如附圖所示之建物及地上物,經查 詢有事實上處分權人及繼承取得事實上處分權人,分別如附 表二所示等語,有其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戶籍資 料等卷可稽,且系爭土地上有關地上物分布情形,經本院會 同彰化縣和美地政事務所派員至現場勘測,製有附圖所示之 土地複丈成果圖等情,為到場被告所不爭執,未到場之被告 亦未做何爭執,故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㈢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 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請求 返還所有物或排除侵害之訴,若原告已證明對於系爭物有所 有權之存在,而被告係以有權占有為抗辯者,應由被告對於 其有占有權源負舉證之責。再按所謂默示之意思表示,係指 依表意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其效果意思者而 言,若單純之沉默,則除有特別情事,依社會觀念可認為一 定意思表示者外,不得謂為默示之意思表示。而對無權占有 人之使用未加異議,僅單純沈默而未為制止者,不生任何法 律效果,亦非默許同意繼續使用(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 第13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告主張被告均無正當權源占有系 爭土地等語,則為到場被告所爭執,並各以前詞置辯。經查



:
 ⒈依葉畯凱、葉耀焜之地價稅資料(卷三99、101頁),固可知 悉葉畯凱曾以代繳人名義、葉耀焜曾以使用人名義繳交系爭 土地之地價稅,然此僅得證明代為繳納系爭土地之地價稅而 已,並不足以證明原告有同意被告使用系爭土地之意思,自 難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有何達成使用借貸之合意。至於葉清 水、葉進雄葉金樹等人繳納之房屋稅,依房屋稅條例第4 條規定,房屋稅係向房屋所有人徵收,如未辦建物所有權第 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其房屋稅向使用執照所載起 造人徵收之;無使用執照者,向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 ;無建造執照者,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之。由此可知,  繳納房屋稅與是否合法使用系爭土地並不相關。另依自來水 法第61條規定,自來水事業在其供水區域內,對於申請供水 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又依自來水事業消費性用水 服務契約範本第8條第2項規定,申請用水人新裝用水設備通 過之土地,為既成道路者,如申請用水人書面承諾該土地之 使用發生爭執時願自行負責處理者,得免提同意書。因此葉 春成所提出之台灣自來水公司裝置證明,既未能提出原告之 使用同意書,同樣無法由此證明已得原告同意使用系爭土地 。此外,被告並未能舉證系爭土地上之建物或地上物於建造 時,原告究竟有何舉動或其他情事,而可推知其效果意思為 默示使用借貸之意思表示,故僅得認為係單純之沉默。依前 揭說明,當時系爭土地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人之使用未加異 議,僅單純沈默而未為制止者,不生任何法律效果,亦非默 許同意繼續使用,無法認定兩造之間或原告與被告之先人間 就系爭土地上之建物及地上物是基於默示使用借貸契約有權 占用系爭土地。從而,被告抗辯其等基於使用借貸關係占有 系爭土地非無權占有等語,應非可採。
 ⒉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 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查系爭土地上如附圖所示之建物及地上物,有事實上處 分權人及繼承取得事實上處分權人,分別如附表二所示,已 如前述,上開建物及地上物占有系爭土地既無合法占有權源 ,原告本於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 求如主文第1至25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被告等人 日後是否再與原告另訂租賃契約,亦不失為解決問題之方法 ,然此係另一問題,附此敘明。
 ⒊另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第17條第1項、經濟社會文 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1條第1項前段(下合稱兩公約)關於適 足居住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兩公約所保障之適



足居住權,乃指人民得享有安全、和平、尊嚴及不受非法侵 擾之適足居住環境,非謂人民在未取得或已喪失正當權源情 況下,仍得執此違法占有使用他人之不動產(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2977號民事判決),法院僅得在個案中於現行 法規範內衡酌保障無權占有人之適足居住權之適當方法(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977號民事判決、109年度台上字 第614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再按判決所命之給付,其性 質非長期間不能履行,或斟酌被告之境況,兼顧原告之利益 ,法院得於判決內定相當之履行期間,民事訴訟法第396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院審酌部分被告已有長期居住於系 爭土地之事實,且若無相當之經濟能力,亦難以期待居住於 現址者能在短時間之內完成家中物品之整理,並覓得可以安 身之處所,堪認其等境況一時搬遷確實屬不易,核其性質非 長時間不能履行,因此在現行法規範內,保障原告權利之  同時,亦應考量無權占有人之適足居住權,認為有定履行期 間之必要,並以履行期間為2年,兼顧雙方之利益。 ㈣至於附圖中有部分使用人誤載之情形,經比對後應以附表二 之內容為準,併予敘明。末以本件事證已經明確,兩造其餘 攻擊防禦方法及所用證據,經審酌後認為對於本件判決結果 並無影響,就不再逐一論述,併予敘明。
㈤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第 2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附表一: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盧江陽律師蕭志英律師代理之被 告:
被告葉林阿顏葉呈宗葉春成、葉長昇、葉志國、葉錫堂、葉宗霖、葉元凱、葉讚成、葉吳小提、葉炳榮葉木枝、葉家平、葉憲宗、葉畯凱、葉粘金微、葉金芳、葉鴻志、葉淑美、葉柯秀玉、葉淑霞、葉淑芬、葉淑暖、葉淑貞、葉清籃、葉福建、陳葉阿菊、廖葉秀卿、葉桂州、葉士嘉、葉上菁、葉家郡、葉長翰、葉麗貞、葉麗華、葉澤源、葉宗如、葉桂森、葉川政
附表二
⑴複丈成果圖編號1鐵棚、編號2之四層混凝土房屋、編號2-1之鐵棚,是被告葉呈宗取得事實上處分權,未辦理保存登記。 ⑵複丈成果圖編號3鐵棚、編號6之磚造平房是葉坤金取得事實上處分權,未辦理保存登記。繼承人為葉銘山、葉銘章葉麗秋,未就此部分做遺產分割。 ⑶複丈成果圖編號4雨棚、編號5雨棚,是被告黃榮貴取得事實上處分權,未辦理保存登記。 ⑷複丈成果圖編號8之三層混凝土房屋、編號i圍牆,是被繼承人葉吳罔腰取得事實上處分權,未辦理保存登記。葉吳罔腰之繼承人,為葉武雄、葉游玉鳳、葉更立、葉春成、葉白瓊珠、葉宗禮葉春何葉春田、葉秀玲、高世村高世維蔡葉美英(卷二53頁),未就此部分做遺產分割。 ⑸複丈成果圖編號10之磚造平房、編號11之磚造平房、編號12之雨棚及廁所、編號h、h1之圍牆,是被繼承人葉東碧之祖先所建,葉東碧取得事實上處分權(附圖均誤載為葉長昇),未辦理保存登記。葉東碧之繼承人,為楊月理、葉讚發、葉讚成、葉阿雀、葉萬億、葉秉森、葉長昇、葉建材、葉妃娥、葉如玲、葉土生、葉慶文、周葉玉英葉秀菊葉水錦,未就此部分做遺產分割。 ⑹複丈成果圖編號13之廁所、編號14之鐵棚鴿舍,是被繼承人葉耀焜之祖先所建,葉耀焜取得事實上處分權,未辦理保存登記,葉耀焜之繼承人,為葉吳小提、葉炳榮葉木枝、葉家平、葉憲宗、葉畯凱(卷二189頁),未就此部分做遺產分割。 ⑺複丈成果圖編號15之磚造平房,是被繼承人葉溪之祖先所建,葉溪取得事實上處分權(附圖誤載為葉志國),未辦理保存登記。葉溪之繼承人,為葉吳小提、葉炳榮葉木枝、葉家平、葉憲宗、葉畯凱、葉粘金微、葉金芳、葉鴻志、葉淑美、葉柯秀玉、葉志國葉淑霞、葉淑芬、葉淑暖、葉淑貞、葉清籃、葉福建、陳葉阿菊、廖葉秀卿(卷二189頁),未就此部分做遺產分割。 ⑻複丈成果圖編號15-1之鐵棚,是被繼承人葉清水之祖先所建,葉清水取得事實上處分權(附圖誤載為葉志國父親),未辦理保存登記。葉清水之繼承人,為葉柯秀玉、葉志國葉淑霞、葉淑芬、葉淑暖、葉淑貞(卷二189頁),未就此部分做遺產分割。 ⑼複丈成果圖編號15-2之廁所,是被告葉清籃取得事實上處分權,未辦理保存登記。 ⑽複丈成果圖編號16之二層混凝土房屋、編號17之混凝土平房、編號18之雨棚,是被告葉錫堂取得事實上處分權。 ⑾複丈成果圖編號19之磚造平房及圍牆,編號20之磚造平房,是被繼承人葉見成所建取得事實上處分權,未辦理保存登記。葉見成之繼承人,為葉吳小提、葉炳榮葉木枝、葉家平、葉憲宗、葉畯凱、葉粘金微、葉金芳、葉鴻志、葉淑美、葉柯秀玉、葉志國葉淑霞、葉淑芬、葉淑暖、葉淑貞、葉清籃、葉福建、陳葉阿菊、廖葉秀卿、蔡清泉、林順豐、林子翔林順平林芸安、賴蔡阿梅、吳蔡瑞娟、蔡阿凉、蔡玉枝(卷二189頁),未就此部分做遺產分割。 ⑿複丈成果圖編號21之磚造平房,是被繼承人葉爐漢取得事實上處分權(附圖誤載為葉宗霖)。葉爐漢之繼承人,為葉桂州、葉林阿顏、葉士嘉、葉上菁、葉家郡、葉長翰、葉麗貞、葉麗華、葉林玉、葉澤源、葉宗霖、葉宗如、葉桂森、葉川政、盧榮琳、盧奕丞盧玉齡、盧利萍、盧世敏、黄清霖、黄仁傑、黄燈城、黃景淯、黃琮翊、黃麗華、黄麗卿(卷二274頁),未就此部分做遺產分割。 ⒀複丈成果圖編號21-1之雨棚,是被告葉林玉取得事實上處分權(附圖誤載為葉宗霖),未辦理保存登記。 ⒁複丈成果圖編號22之雨棚及廁所,是被繼承人葉文津取得事實上處分權(附圖誤載為葉宗霖),未辦理保存登記。葉文津之繼承人,為葉林玉、葉澤源、葉宗霖、葉宗如、葉桂森、葉川政(卷二274頁),未就此部分做遺產分割。 ⒂複丈成果圖編號23、23-1之磚造平房,編號24、25之雨棚,是被告葉榮文取得事實上處分權(附圖23-1誤載為柯英輝),未辦理保存登記。 ⒃複丈成果圖編號26-1之磚造平房,編號a、c之圍牆,是被告葉金樹之父葉海中取得事實上處分權,未辦理保存登記,葉海中之繼承人,為葉金樹、葉銘山、葉銘章葉麗秋李澄鋒、陳李麗娜、李素娥、林輝煌、林明煌、林淑華(卷三229頁),未就此部分做遺產分割。 ⒄複丈成果圖編號26-2之磚造平房,編號b之圍牆,是被告葉峻瑋取得事實上處分權,未辦理保存登記。 ⒅複丈成果圖編號27之磚造平房,及編號e之圍牆,是被繼承人葉春取得事實上處分權(附圖誤載為葉慶文),未辦理保存登記。葉春之繼承人,為姜惠美、葉嘉烈、柯素英、葉偉志、陳欣蓉、葉恩宇、葉彥呈林文雄、林春美、林美津林淑梅楊月理、葉讚發、葉讚成、葉阿雀、葉萬億、葉秉森、葉長昇、葉建材、葉妃娥、葉如玲、葉土生、葉慶文、周葉玉英葉秀菊葉水錦、葉依璁、葉宗憲、葉庭甄、葉垸伶、葉清雄、葉明珠(卷二81頁),未就此部分做遺產分割。 ⒆複丈成果圖編號27-1之磚造平房,是被繼承人葉金水取得事實上處分權(附圖誤載為葉元凱等5人),未辦理保存登記。葉金水之繼承人,為林瓊瑤、葉恩廷、葉姿君、葉玫君葉元凱、葉玉粢、葉秀滿、葉翠琴(卷二354頁),未就此部分做遺產分割。 ⒇複丈成果圖編號28之磚造平房、編號d之圍牆,是被繼承人葉東碧取得事實上處分權(附圖誤載為葉慶文、葉土生),未辦理保存登記。葉東碧之繼承人,為楊月理、葉讚發、葉讚成、葉阿雀、葉萬億、葉秉森、葉長昇、葉建材、葉妃娥、葉如玲、葉土生、葉慶文、周葉玉英葉秀菊葉水錦(卷二81頁),未就此部分做遺產分割。 複丈成果圖編號29之雨遮及平房,是被告葉慶文取得事實上處分權,未辦理保存登記。 複丈成果圖編號30之磚造平房、編號31之雨棚,是被繼承人葉水柳取得事實上處分權(附圖誤載為葉元凱等5人),未辦理保存登記。葉水柳之繼承人,為林瓊瑤、葉恩廷、葉姿君、葉玫君葉元凱、葉玉粢、葉秀滿、葉翠琴、楊敏莖、杜冠賢、杜元棋、杜益昇、杜佩芳、杜佩蓉、詹孟儒、詹孟勳詹佳蕙、方杜麗玉杜麗美、李海波、李榮森、李佩芬、李貞慧、李榮城、林景森林景川林寶珠、柯葉素鑾、黄葉素櫻,未就此部分做遺產分割。 複丈成果圖編號32之磚造平房、編號f、g之圍牆,是被繼承人葉乾隆取得事實上處分權(附圖誤載為葉林阿顏),未辦理保存登記。葉乾隆之繼承人,為葉桂州、葉林阿顏、葉士嘉、葉上菁、葉家郡、葉長翰、葉麗貞、葉麗華(卷二274頁),未就此部分做遺產分割。 複丈成果圖編號33、34、35之混凝土平房,編號36之雨棚、編號37之二層混凝土房屋,是被繼承人葉清水取得事實上處分權(附圖誤載為葉讚成等4人),未辦理保存登記。葉清水之繼承人,為楊月理、葉讚發、葉讚成、葉阿雀、葉萬億(卷二81頁),未就此部分做遺產分割。
附表三: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編號 當事人姓名 負擔訴訟費用比例 01 葉呈宗。 6.5% 02 葉銘山、葉銘章葉麗秋。 11.5%連帶負擔。 03 黃榮貴。 0.7% 04 葉武雄、葉游玉鳳、葉更立、葉春成、葉白瓊珠、葉宗禮葉春何葉春田、葉秀玲、高世村高世維蔡葉美英。 2.3%連帶負擔。 05 楊月理、葉讚發、葉讚成、葉阿雀、葉萬億、葉秉森、葉長昇、葉建材、葉妃娥、葉如玲、葉土生、葉慶文、周葉玉英葉秀菊葉水錦。 5.7%連帶負擔。 06 葉吳小提、葉炳榮葉木枝、葉家平、葉憲宗、葉畯凱。 1.4%連帶負擔。 07 葉吳小提、葉炳榮葉木枝、葉家平、葉憲宗、葉畯凱、葉粘金微、葉金芳、葉鴻志、葉淑美、葉柯秀玉、葉志國葉淑霞、葉淑芬、葉淑暖、葉淑貞、葉清籃、葉福建、陳葉阿菊、廖葉秀卿。 15.7%連帶負擔。 08 葉柯秀玉、葉志國葉淑霞、葉淑芬、葉淑暖、葉淑貞。 0.7%連帶負擔。 09 葉清籃。 0.4% 10 葉錫堂。 8.2% 11 葉吳小提、葉炳榮葉木枝、葉家平、葉憲宗、葉畯凱、葉粘金微、葉金芳、葉鴻志、葉淑美、葉柯秀玉、葉志國葉淑霞、葉淑芬、葉淑暖、葉淑貞、葉清籃、葉福建、陳葉阿菊、廖葉秀卿、蔡清泉、林順豐、林子翔林順平林芸安、賴蔡阿梅、吳蔡瑞娟、蔡阿凉、蔡玉枝。 5.8%連帶負擔。 12 葉桂州、葉林阿顏、葉士嘉、葉上菁、葉家郡、葉長翰、葉麗貞、葉麗華、葉林玉、葉澤源、葉宗霖、葉宗如、葉桂森、葉川政、盧榮琳、盧奕丞盧玉齡、盧利萍、盧世敏、黄清霖、黄仁傑、黄燈城、黃景淯、黃琮翊、黃麗華、黄麗卿。 5%連帶負擔。 13 葉林玉。 0.3% 14 葉林玉、葉澤源、葉宗霖、葉宗如、葉桂森、葉川政。 0.3%連帶負擔。 15 葉榮文。 6.2% 16 葉金樹、葉銘山、葉銘章葉麗秋李澄鋒、陳李麗娜、李素娥、林輝煌、林明煌、林淑華。 3.8%連帶負擔。 17 葉峻瑋。 7% 18 姜惠美、葉嘉烈、柯素英、葉偉志、陳欣蓉、葉恩宇、葉彥呈林文雄、林春美、林美津林淑梅楊月理、葉讚發、葉讚成、葉阿雀、葉萬億、葉秉森、葉長昇、葉建材、葉妃娥、葉如玲、葉土生、葉慶文、周葉玉英葉秀菊葉水錦、葉依璁、葉宗憲、葉庭甄、葉垸伶、葉清雄、葉明珠。 2%連帶負擔。 19 林瓊瑤、葉恩廷、葉姿君、葉玫君葉元凱、葉玉粢、葉秀滿、葉翠琴。 0.5%連帶負擔。 20 楊月理、葉讚發、葉讚成、葉阿雀、葉萬億、葉秉森、葉長昇、葉建材、葉妃娥、葉如玲、葉土生、葉慶文、周葉玉英葉秀菊葉水錦。 2%連帶負擔。 21 葉慶文。 1%連帶負擔。 22 林瓊瑤、葉恩廷、葉姿君、葉玫君葉元凱、葉玉粢、葉秀滿、葉翠琴、楊敏莖、杜冠賢、杜元棋、杜益昇、杜佩芳、杜佩蓉、詹孟儒、詹孟勳詹佳蕙、方杜麗玉杜麗美、李海波、李榮森、李佩芬、李貞慧、李榮城、林景森林景川林寶珠、柯葉素鑾、黄葉素櫻。 3%連帶負擔。 23 葉桂州、葉林阿顏、葉士嘉、葉上菁、葉家郡、葉長翰、葉麗貞、葉麗華。 4.2%連帶負擔。 24 楊月理、葉讚發、葉讚成、葉阿雀、葉萬億。 5.8%連帶負擔。

2/2頁 上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