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尺、編號B部分、面積1342.14平方公尺、編號C部分、 面積2679.57平方公尺、編號D部分、面積1461.01平方公 尺之土地返還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 第1、2項所示。
五、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 利益。民法第179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依不當得利之法 則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 人受有損害為其要件,故其得請求返還之範圍,應以對方 所受之利益為度,非以請求人所受損害若干為準,無權占 有他人土地,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 念,是被上訴人抗辯其占有系爭土地所得之利益,僅相當 於法定最高限額租金之數額,尚屬可採(最高法院61年台 上字第1695號民事裁判意旨可資參照)。再者,按城市地 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 分之十為限。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法所申報之地價,為法定 地價。土地法第97條第1項、第148條定有明文。另按無權 占用他人土地,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 之觀念。而基地租金之數額,除以基地申報地價為基礎外 ,尚須斟酌基地之位置,工商業繁榮之程度,承租人利用 基地之經濟價值及所受利益等項,並與鄰地租金相比較, 以為決定(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894號民事裁判意旨 參照)。查被繼承人呂火旺如附圖一所示之地上物,無權 占用原告管理之上開土地,獲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原告 自得請求呂火旺給付租賃期限到期後即自108年1月1日起 即至呂火旺108年10月28日死亡時,共計301日相當於租金 之不當得利。又被繼承人呂火旺之上開不當得利債務應由 被告限定繼承,被告等人自應就呂火旺生前所負之不當得 利債務於繼承被繼承人呂火旺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 任。又查系爭6筆土地均為國有地,且自107年1月起至111 年1月,土地申報地價均為280元,此有地價查詢資料在卷 可稽,原告主張以280元計算,應屬有據。又本院參酌系 爭土地之現場照片、空照圖所示地理位置,系爭土地為林 地,四週經濟活動並不發達,認原告以每平方公尺280元 及以百分之5來計算並無不當,而查呂火旺承租面積為588 2.73平方公尺(詳附圖二),故呂火旺生前所負不當得利之 債務為67,917元(計算式:5,882.73平方公尺×280元×0.0 5×301/365=67,91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由呂火旺之繼 承人即被告3人於其遺產範圍內連帶負責。又乙○○於訴訟 中死亡,由被告戊○○限定繼承,故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 關係,於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乙○○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甲○○、丙○○於繼承被繼承人呂 火旺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67,917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即112年3月8日(詳卷一第277頁公示 送達公告)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3項所示
六、又承上所述,被繼承人呂火旺死亡後,由被告甲○○、丙○○ 及乙○○繼承呂火旺如附圖一之地上物,被告甲○○、丙○○及 乙○○並取得處分權,可自行決定是否拆除及何時拆除,故 渠等因此而產生之不當得利債務即難以被告於繼承人被繼 承人呂火旺之遺產範圍內返還。被告戊○○雖一再強調其並 沒有實際占有使用上開地上物,然占有使用原告系爭6筆 土地者為如附圖一之地上物,被告等人對如附圖一之地上 物既有處分權,即等同占有使用原告系爭6筆土地,不以 被告等人實際上有無使用如附圖一之地上物來論斷,故被 告戊○○此部分抗辯即不足採。又108年10月29日起至起訴 時111年5月27日止共計2年又211天。故原告主張自108年1 0月29日起至起訴時111年5月27日止,相當於租金之不當 得利為212,325元【計算式:5,882.73平方公尺×280元×0. 05×(2+211/365)=212,326元,但原告僅主張212,325元 ,本院予以尊重】,應屬有據。再乙○○雖於訴訟中死亡, 由被告戊○○限定繼承,然被告戊○○既繼承乙○○繼承呂火旺 如附圖一之地上物之占有處分權,則無所謂僅在繼承乙○○ 遺產範圍內對原告返還不當得利之問題。惟原告願意僅在 被告戊○○繼承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範圍內對被告戊○○請求 ,基於當事人進行主義,本院自應予尊重。從而,故原告 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於訴之聲明第四項請求被告戊○○ 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甲○○、丙○○ 連帶給付原告212,32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 告即112年3月8日(詳卷一第277頁公示送達公告)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 決如主文第4項所示
七、另原告請求被告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範圍內 與被告甲○○、丙○○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即112 年3月8日起至返還土地予原告之日止,按月連帶給付原告 6,863元(計算式:5,882.73平方公尺×280元×0.0512=6, 86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本院認亦有理由,亦應准許 。爰判決如主文第5項所示
八、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請為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均 與規定相符,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宣告。柒、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項珮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