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收件│收件 │登記│權利│權利 │債權 │存續期間│
│登記次│年期│字號 │日期│人 │價值 │範圍 │(民國年│
│序 │ │ │ │ │ │ │/月/日)│
├───┼──┼───┼──┼──┼───┼───┼────┤
│0001-0│69年│彰和字│69年│陳珍│90,914│10000 │自69/7/3│
│16 │ │第0063│7月 │全 │,879 │分之11│至70/7/3│
│ │ │67號 │30日│ │ │ │ │
└───┴──┴───┴──┴──┴───┴───┴────┘
附表四:
┌───┬──┬───┬──┬──┬───┬───┬────┐
│抵押權│收件│收件 │登記│權利│權利 │債權 │存續期間│
│登記次│年期│字號 │日期│人 │價值 │範圍 │(民國年│
│序 │ │ │ │ │ │ │/月/日)│
├───┼──┼───┼──┼──┼───┼───┼────┤
│0001-0│69年│彰和字│69年│吳耿│90,914│10000 │自69/7/3│
│26 │ │第0063│7月 │良 │,879 │分之74│至70/7/3│
│ │ │67號 │30日│ │ │ │ │
└───┴──┴───┴──┴──┴───┴───┴────┘
附表五:
┌───┬──┬───┬──┬──┬───┬───┬────┐
│抵押權│收件│收件 │登記│權利│權利 │債權 │存續期間│
│登記次│年期│字號 │日期│人 │價值 │範圍 │(民國年│
│序 │ │ │ │ │ │ │/月/日)│
├───┼──┼───┼──┼──┼───┼───┼────┤
│0001-0│69年│彰和字│69年│陳永│90,914│10000 │自69/7/3│
│27 │ │第0063│7月 │禎 │,879 │分之55│至70/7/3│
│ │ │67號 │30日│ │ │ │ │
└───┴──┴───┴──┴──┴───┴───┴────┘
附表六:
┌───┬──┬───┬──┬──┬───┬───┬────┐
│抵押權│收件│收件 │登記│權利│權利 │債權 │存續期間│
│登記次│年期│字號 │日期│人 │價值 │範圍 │(民國年│
├───┼──┼───┼──┼──┼───┼───┼────┤
│0001-0│69年│彰和字│69年│杜錫│90,914│10000 │自69/7/3│
│21 │ │第0063│7月 │卿 │,879 │分之89│至70/7/3│
│ │ │67號 │30日│ │ │ │ │
└───┴──┴───┴──┴──┴───┴───┴────┘
附表七:
┌──┬────────────┬─────────┐
│編號│ 姓名 │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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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 │ 12/2254 │
├──┼────────────┼─────────┤
│2 │E○○ │ 67/2254 │
├──┼────────────┼─────────┤
│3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55/2254 │
├──┼────────────┼─────────┤
│4 │辰○○ │ 519/2254 │
├──┼────────────┼─────────┤
│5 │午○○ │ 23/2254 │
├──┼────────────┼─────────┤
│6 │宙○ │ 24/2254 │
├──┼────────────┼─────────┤
│7 │J○○ │ 11/2254 │
├──┼────────────┼─────────┤
│8 │巳○○ │ 30/2254 │
├──┼────────────┼─────────┤
│9 │K○○ │ 762/2254 │
├──┼────────────┼─────────┤
│10 │L○○ │ 110/2254 │
├──┼────────────┼─────────┤
│11 │N○○ │ 22/2254 │
├──┼────────────┼─────────┤
│12 │寅○○○ │ 11/2254 │
├──┼────────────┼─────────┤
│13 │I○○、G○○ │ 379/2254 │
│ │ │ (連帶負擔) │
├──┼────────────┼─────────┤
│14 │亥○○○、A○○、C○○│ 11/2254 │
│ │、酉○○、黃○○、玄○○│ (連帶負擔) │
├──┼────────────┼─────────┤
│15 │辛○○、戊○○、丁○○、│ 74/2254 │
│ │己○○ │ (連帶負擔) │
├──┼────────────┼─────────┤
│16 │未○○○、D○○、F○○│ 55/2254 │
│ │、地○○、戌○○、天○○│ (連帶負擔) │
│ │、E○○ │ │
├──┼────────────┼─────────┤
│17 │M○○、壬○○、癸○○、│ 89/2254 │
│ │子○○ │ (連帶負擔)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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