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蕭家祥之遺產管理人)、詹蕭錦緞、蕭旺𡍼、蕭家郎、蕭 劉玉英、蕭家峰、蕭錦綢、蕭嫦娥、蕭美津、蕭家佑、凃蕭 秀奎、蕭秀蓮、林蕭秀貞、林蕭秀圓,均未辦理繼承登記, 應由其等就蕭耀宗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㈦共有人蕭潤 前於50年12月2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劉清秀、顧劉文枝、蕭 吳美顏、蕭永輝、蕭麗珍、吳蕭麗玉、蕭永吉、蕭永偉、康 蕭鳳嬌,均未辦理繼承登記,應由其等就蕭潤前之應有部分 辦理繼承登記。㈧共有人蕭西進已於97年7月10日死亡,生 前無配偶,亦無子女,也無其他繼承人,經新北地方法院以 104年度司繼字第2895號裁定選任遺產管理人為陳國偉律師 ,嗣陳國偉律師於105年8月5日向新北地方法院辭任遺產管 理人,新北地方法院另行選任許崇賓律師為遺產管理人並已 確定(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2155號辭任並另為選 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應由遺產管理人 即許崇賓律師就蕭西進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㈨共有人 蕭榮郎已於105年4月1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蕭雅庭、蕭淑美 、蕭如娟、蕭誌騰、蕭鄭月女,均未辦理繼承登記,應由其 等就蕭榮郎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揆諸前揭說明非經被 告張顏色等人辦理繼承登記,不得為分割之處分行為。是原 告請求被告張顏色等人應就被繼承人蕭潤松、蕭興發、蕭興 謀、蕭興義、蕭西進、蕭寬仁、蕭耀宗、蕭潤前及蕭榮郎等 人所遺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應予准許, 爰判決如主文第㈠至第㈨項所示。
(二)次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 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 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共有物依 其使用目的並非不能分割,而又未有不分割之期約者,各 共有人自得隨時請求分割(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853號判 例參照)。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如 附表所示,系爭土地無不能分割之情事,兩造間亦無不能 分割之特約,且就分割方法不能達成協議等情,業據其提 出系爭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且為到庭被告等所不爭執,自 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訴請 分割系爭土地,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又共有人相同之數 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民 法第824條第5項定有明文。查系爭土地第920、921地號土 地相鄰且共有人相同,而原告主張合併原物分割,被告等 亦均無反對合併原物分割之情形,則本院認系爭土地之分 割應採合併分割之方式,俾更合乎共有土地之利用效益, 亦符合共有人全體之意願,是本件自應依原告請求准予合
併分割。
(三)再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 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 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 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 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 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 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 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 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 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 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824條第1項至 第4項分別定有明定。又按「分割共有物,究以原物分割 或變價分配其價金,法院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不受共有人 主張之拘束,但仍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 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公平裁量。必於原物分配 有困難者,始予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如法院僅 因應有部分所占比例不多或甚少之共有人,依其應有部分 無法分得足供建築用或其他使用之面積,即將共有土地變 價分割,不顧原可按其應有部分使用土地之其他共有人利 益,尤其此等共有人對共有物在感情上或生活上有密不可 分之依存關係,則其所定之分割方法,是否適當,有無符 合公平原則,即值推求」(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058 號裁判意旨參照)。復按「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 法院自由裁量,但仍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共有物之性 質、價格、分割前之使用狀態、經濟效用、分得部分之利 用價值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有關情狀,定一適當公平之 方法以為分割。又分割共有物,以消滅共有關係為目的, 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土地時,除因該土地內部分土地之使 用目的不能分割或部分共有人仍願維持其共有關係,應就 該部分土地不予分割或准該部分共有人成立新共有關係外 ,應將土地分配於各共有人單獨所有」(最高法院96年度 台上字第108號裁判意旨參照)。準此,共有物之分割, 應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為單獨所有為原則,必於原物分 配顯有困難時,始得將共有物全部或一部變賣,以價金分 配於各共有人。查系爭第852地號土地為左窄右寬略成不 規則長方形之土地,南側臨路,系爭第920、第921地號土 地相毗鄰略成不規則之長方形土地,北側臨路,有被告劉 清秀及訴外人蕭竹金等人之建物坐落其上,有本院105年7 月15日會同彰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至現地勘測屬實,製有
收件日期文號105年7月15日土地複丈字第0648號複丈成果 圖在卷可稽。
(四)綜上所述,斟酌系爭土地整體情形與現有使用狀況,兼顧 兩造預期分割土地後之利用目的等,認系爭土地以原物分 割分配予各共有人,並以如附圖所示之分割方法,其中第 852地號土地由被告劉清秀取得附圖甲1部分、面積97.32 平方公尺土地,被告蕭誌騰取得甲2部分、面積2.47平方 公尺土地,被告蕭家鴻取得甲3部分、土地面積1.48平方 公尺,蕭潤松之全體繼承人取得甲4部分、面積22.27平方 公尺土地,蕭興謀之全體繼承人取得甲5部分、面積4.45 平方公尺土地、蕭興義之全體繼承人取得甲6部分、面積 4.45平方公尺土地,蕭西進之全體繼承人取得甲7部分、 面積20.87平方公尺土地,被告翁再源取得甲8部分、面積 22.27平方公尺土地,蕭興發之全體繼承人取得甲9部分、 面積7.42平方公尺土地,原告游沛極取得甲10部分、面積 484.94平方公尺土地。另第920、921地號土地應予合併分 割如附圖由被告劉清秀取得乙1部分、面積12.42平方公尺 土地,被告蕭誌騰取得乙2部分、面積1.48平方公尺土地 ,被告蕭家鴻取得乙3部分、面積0.89平方公尺土地,蕭 寬仁之全體繼承人取得乙4部分、面積7.02平方公尺土地 ,蕭耀宗之全體繼承人取得乙5部分、面積10.53平方公尺 土地,蕭潤松之全體繼承人取得乙6部分、面積13.31平方 公尺土地,蕭潤前之全體繼承人取得乙7部分、面積2.8平 方公尺土地,蕭興發之全體繼承人取得乙8部分、面積 4.44平方公尺土地,蕭興謀之全體繼承人取得乙9部分、 面積2.66平方公尺土地,蕭興義之全體繼承人取得乙10部 分、面積2.66平方公尺土地,蕭西進之全體繼承人取得乙 11部分、面積12.48平方公尺土地,原告游沛極取得乙12 部分、面積328.65平方公尺土地。上開分割方法分割後土 地均可合理利用,有益土地之完整使用,並可發揮土地之 利用價值,符合經濟效益,又繼承後屬於公同共有土地部 分,應尚未就遺產分割,故應將該部分土地合併分割,並 依共有人之利益分割後維持公同共有方式予以分割。且共 被告翁再源、張道育、張美珠、張道哲、張燕雪同意此方 案外,另已滿足被告劉清秀保持原有建物之意願,其餘被 告亦無反對之意見,應認可接受本分割方案。
陸、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訴請就系 爭土地為裁判分割,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院並依系爭土 地之性質、使用現況、分割後之經濟效用等情形,就系爭土 地為裁判分割,爰判決如主文第㈩項所示。
柒、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 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附此敘明。
捌、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 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 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定有明文。 查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為形式之形成訴訟,法院不受原告 聲明分割方案之拘束,如准予裁判分割,原告之訴即有理由 ,自無敗訴之問題,且兩造均因本件裁判分割而同霑利益, 故本院認於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而法院准予分割,原告之 訴為有理由時,仍應由兩造分別依如附表所示土地應有部分 比例分擔訴訟費用,較符公平原則。
玖、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第2項,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幼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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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共有人姓名│系爭852地號 │系爭920地號 │系爭921地號 │備註 │
│ │ │應有部分比例│應有部分比例│應有部分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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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蕭潤松之全│360分之12 │360分之12 │360分之12 │繼承人公同共有:張顏色、張│
│ │體繼承人 │ │ │ │月蟾、張淑華、張良洲、張良│
│ │ │ │ │ │吉、張良勇、張美智、蕭春林│
│ │ │ │ │ │、蕭春信、張傳甲、張立豫、│
│ │ │ │ │ │張立憲、張立穎、吳蕭明月、│
│ │ │ │ │ │蕭明富、蕭明慧、蕭春棋、蕭│
│ │ │ │ │ │文欽、蕭碧雲、林英隆、林蔡│
│ │ │ │ │ │桂美、林素禎、林素菁、林素│
│ │ │ │ │ │端、林英男、林英政、林英光│
│ │ │ │ │ │、林英冠、林英士、吳黃百合│
│ │ │ │ │ │、黃千惠、許黃政、蕭黃澄、│
│ │ │ │ │ │黃滄波、黃秀鳳、黃滄炉、謝│
│ │ │ │ │ │鴻賓、謝百宜、謝百榮、謝美│
│ │ │ │ │ │琴、謝子重、謝鴻俊、莊顯貴│
│ │ │ │ │ │、莊曜聰、莊雅婷、曾莊紅蘭│
│ │ │ │ │ │、莊紅蓮、莊大正、莊千慧、│
│ │ │ │ │ │莊政勳、蕭春鍮、蕭麗雲、蕭│
│ │ │ │ │ │春銘、吳靜慧、蕭若晴、蕭若│
│ │ │ │ │ │潔、楊春娘、楊淑芬、楊村上│
│ │ │ │ │ │、徐烽耀、徐敏芬、徐桂梅、│
│ │ │ │ │ │楊原賓、楊書瑋、楊三發、張│
│ │ │ │ │ │道育、張美珠、張道哲、張燕│
│ │ │ │ │ │雪、蕭家湧、蕭家政、蕭美惠│
│ │ │ │ │ │、蕭麗玲、蕭興灶、蕭淵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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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蕭興發之全│360分之4 │360分之4 │360分之4 │繼承人公同共有:蕭劉畏、曾│
│ │體繼承人 │ │ │ │蕭瓊瑜、蕭月萍、蕭木聰、蕭│
│ │ │ │ │ │金來、曾靖壹、蕭榆家、蕭宇│
│ │ │ │ │ │珊、蕭睿宏、蕭安利、蕭雅庭│
│ │ │ │ │ │、蕭淑美、蕭如娟、蕭誌騰、│
│ │ │ │ │ │蕭鄭月女、吳蕭照、蕭幸珠、│
│ │ │ │ │ │陳劉靜子、陳佩君、陳佩宜、│
│ │ │ │ │ │陳佳莉、陳柏榮、陳李香桃、│
│ │ │ │ │ │陳柏年、陳柏森、陳家慧、黃│
│ │ │ │ │ │陳秀鳳、陳誠三、陳誠賢、陳│
│ │ │ │ │ │秀珍、陳秀琴、蕭茂提、蕭傳│
│ │ │ │ │ │鐙、詹蕭省、劉蕭甜、吳碧霞│
│ │ │ │ │ │、吳米奇、吳碧銀、吳瑞勝、│
│ │ │ │ │ │吳碧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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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蕭興謀之全│150分之1 │150分之1 │150分之1 │繼承人公同共有:曾繁瑛、陳│
│ │體繼承人 │ │ │ │如瑢、區蕭緞、賴蕭秀、蕭興│
│ │ │ │ │ │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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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蕭興義之全│150分之1 │150分之1 │150分之1 │繼承人公同共有:曾繁瑛、陳│
│ │體繼承人 │ │ │ │如瑢、區蕭緞、賴蕭秀、蕭興│
│ │ │ │ │ │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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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蕭西進之全│96分之3 │96分之3 │96分之3 │由被告許崇賓律師即蕭西進之│
│ │體繼承人 │ │ │ │遺產管理人就左列應有部分辦│
│ │ │ │ │ │理繼承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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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蕭誌騰 │270分之1 │270分之1 │270分之1 │蕭誌騰已就原共有人蕭榮郎之│
│ │ │ │ │ │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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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蕭家鴻 │450分之1 │450分之1 │450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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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翁再源 │360分之12 │0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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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劉清秀 │194400分之 │2025分之63 │2025分之63 │1.系爭852地號部分: │
│ │ │28323 │ │ │訴訟中受讓移轉持分:蕭興慶│
│ │ │ │ │ │32分之1、蕭文鏘360分之2、 │
│ │ │ │ │ │蕭文能360分之2、蕭再福3 60│
│ │ │ │ │ │分之2、蕭彌榮450分之1、蕭 │
│ │ │ │ │ │文政450分之1、蕭家誠450分 │
│ │ │ │ │ │之1、蕭烜森450分之1、謝廖 │
│ │ │ │ │ │秀梅32分之1、蕭佩琪360分之│
│ │ │ │ │ │2(劉清秀原本持分為96分之5│
│ │ │ │ │ │) │
│ │ │ │ │ │ │
│ │ │ │ │ │2.系爭920、921地號部分: │
│ │ │ │ │ │訴訟中受讓移轉持分:蕭文鏘│
│ │ │ │ │ │36分之2、蕭文能360分之2、 │
│ │ │ │ │ │再福360分之2、蕭彌榮450分 │
│ │ │ │ │ │之1、蕭文政450分之1、蕭誠 │
│ │ │ │ │ │450分之1、蕭烜森450分1、蕭│
│ │ │ │ │ │佩琪360分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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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游沛極 │43200分之 │21600分之 │43200分之 │ │
│ │ │31364 │18877 │273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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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蕭寬仁之全│0 │0 │360分之30 │繼承人公同共有:張蕭碧、林│
│ │體繼承人 │ │ │ │宏奇、林鑫詠、林宏茂、蕭永│
│ │ │ │ │ │森、蕭麗華、蕭月女、黃麗姿│
│ │ │ │ │ │、蕭李蕙蘭、蕭芳林、蕭芳誠│
│ │ │ │ │ │、林文容、林文慧、林紀君、│
│ │ │ │ │ │林文婷、蕭秀英、簡俊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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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蕭耀宗之全│0 │0 │360分之45 │繼承人公同共有:林祐造、魏│
│ │體繼承人 │ │ │ │林呈郁、林呈柔、石林呈惠、│
│ │ │ │ │ │游蕭燕、林助信律師(即被繼│
│ │ │ │ │ │承人蕭家祥之遺產管理人)、│
│ │ │ │ │ │詹蕭錦緞、蕭旺𡍼、蕭家郎、│
│ │ │ │ │ │蕭劉玉英、蕭家峰、蕭錦綢、│
│ │ │ │ │ │蕭嫦娥、蕭美津、蕭家佑、凃│
│ │ │ │ │ │蕭秀奎、蕭秀蓮、林蕭秀貞、│
│ │ │ │ │ │林蕭秀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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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蕭潤前之全│0 │0 │360分之12 │繼承人公同共有:劉清秀、顧│
│ │體繼承人 │ │ │ │劉文枝、蕭吳美顏、蕭永輝、│
│ │ │ │ │ │蕭麗珍、吳蕭麗玉、蕭永吉、│
│ │ │ │ │ │蕭永偉、康蕭鳳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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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1 │1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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