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384號
CHDV,96,訴,384,2008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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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84號
  原   告 隆泰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永貹律師
        乙○○
  被   告 啟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
  複 代理人 陳瑾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尚有事實待釐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4 月1
日下午3 時3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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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隆泰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啟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