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84號
原 告 隆泰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永貹律師
乙○○
被 告 啟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
複 代理人 陳瑾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尚有事實待釐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4 月1
日下午3 時3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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