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6年度,305號
CHDV,96,聲,305,2007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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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隆泰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啟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壹佰萬元供擔保後,本院九十五年度執字第二一四四七號民事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八四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為理由, 聲請供擔保裁定停止本院95年度執字第21447 號民事執行事 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經本院審閱上開執行卷宗、96年度訴字 第384 號事件卷宗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規定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茲審酌上開執行事件有關執行標的物停止執 行後,相對人未能即時受償所受之損害額,認聲請人應提供 新臺幣100 萬元為擔保,始足認為相當並確實之擔保。三、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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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隆泰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啟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