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553號
聲 請 人 歐聯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未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及第119條規定,
以訴狀表明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並表明本院96年度執字第
12382號強制執行事件中,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之範圍
何在(例如:就拍賣公告內所示拍賣動產附表之編號為何),及
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訴狀繕本或影本。茲依同法第121
條第1項,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正,逾期不補,駁回
聲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年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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