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0年度,104號
CHDM,110,金訴,104,2022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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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戶資料之包裹,而該等資料流入詐騙集團使用管領範圍後 ,日後將會有多少個被害人匯入款項至人頭帳戶內,即往往 繫諸詐騙集團隨機分配之偶然性,要非運送包裹之行為人所 能事先預期或掌握,故本院認為縱使遭詐騙總額非低,並不 足以成為應大幅從重量刑之理由,然因事實欄一㈠、㈡分次領 取之包裹最終造成之損害額存有相當差距,故仍在刑度上稍 予區隔。再衡以被告黃彥勲本案係首次參與收領運送包裹之 行為,身處監視器較多之場所經手包裹,遭查獲風險較高, 另被告劉正鴻參與位階較被告黃彥勲稍高,稍居於第二線之 地位,至於被告簡蔚棋則非僅單純引介被告黃彥勲參與工作 ,而居於攸關任務成敗、查獲風險更低之幕後角色,業如前 載,則於量刑之際自應充分考量其等之參與程度。兼衡被告 三人如前所載之學經歷及自陳大學時均係學習機械工程,暨 被告劉正鴻表示父母現均健在,目前未婚獨自租屋居住,被 告簡蔚棋自陳現與父母同住,另被告黃彥勲目前住在家裡, 獨資設立水電修繕工程行之家庭、生活狀況(金訴三卷第42 6頁審判筆錄、金訴一卷第167頁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參照)等 具體行為人責任基礎之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及就所諭知併科罰金部分均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
 ⒋又被告三人各自所犯之二罪雖須分論併罰,然犯罪時間尚非 相隔甚久,犯罪手法亦屬相同,審酌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 效應較低,若定以過重之應執行刑,其效用可能隨著長期刑 之執行,等比例地大幅下跌,對其教化效果不佳,亦有害其 等回歸社會,爰審酌上情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 就併科罰金部分所定應執行刑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三、沒收部分
 ⒈附表二所示各該被害人遭詐騙而匯入附表一各該帳戶內之款 項,固屬本案詐欺集團實行詐欺犯罪之犯罪所得,惟依卷附 事證無從認定被告三人有從中朋分任何報酬,而其三人亦均 堅稱並未取得運送包裹相應之報酬(金訴一卷第237頁), 本院自無從為犯罪所得沒收之諭知。
 ⒉至於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 7 PLUS行動電話1支,則係被告 黃彥勲所有,供其幫助洗錢之犯罪歷程中與被告簡蔚棋聯繫 之用一節,業經審認如前,即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 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智偉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昭蓉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明松




                 法 官 王祥豪                 法 官 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2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本案人頭帳戶代號對照表)
編號 帳戶申設人 金融機構名稱及帳號 本判決簡稱 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書證出處 1 王三元 國泰世華銀行中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A帳戶 偵七卷第49至51頁、金訴一卷第215至219頁 2 中國信託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B帳戶 偵七卷第57至59頁 3 合作金庫銀行沙鹿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 C帳戶 偵七卷第65至67頁 4 第一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D帳戶 偵七卷第73至77頁 5 玉山銀行中工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E帳戶 偵七卷第85頁 6 彰化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F帳戶 偵七卷第91至92頁 7 中華郵政龍井新庄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G帳戶 偵七卷第97至98頁 8 王瀞如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H帳戶 偵七卷第43頁 9 中華郵政橋頭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I帳戶 偵七卷第31至38頁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情形 佐證書證 1 蕭維珉 (偵五卷第320至322頁) 【提告】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20日晚間9時許,撥打電話予蕭維珉,佯稱先前網路購物遭誤設定為經銷商,將會被自動扣款,須依指示進行取消云云,致蕭維珉陷於錯誤,接續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①109年3月20日晚間10時49分轉帳29,989元。 ②109年3月21日凌晨0時3分轉帳29,989元。 ③109年3月21日凌晨0時16分轉帳29,985元。 【起訴書漏載②、③之匯款事實】 A帳戶 左揭①連同本附表編號3第①②③筆款項於109年3月20日晚間11時3分至7分期間陸續遭提領;左揭②於109年3月21日凌晨0時12分遭提領3萬元;左揭③於109年3月21日凌晨0時16分遭提領3萬元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五卷第325至326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五卷第327、336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五卷第328、335頁)、匯款憑據(偵五卷第343至345頁)、附表一編號1、2所示A、B帳戶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2月2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214500號函暨所附交易明細(金訴一卷第215至219頁) ④109年3月21日凌晨0時19分轉帳29,985元。 ⑤109年3月21日凌晨0時26分轉帳29,989元。 ⑥109年3月21日凌晨0時34分轉帳3萬元。 【起訴書漏載④、⑤之匯款事實】 B帳戶 左揭④⑤⑥於匯入B帳戶後隨即遭提領9萬元 2 葉文宏 (偵五卷第350至352頁)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分別佯為遊戲平台及銀行客服人員,於109年3月20日晚間10時40分許,撥打電話予葉文宏,訛稱葉文宏之子先前購買之遊戲點數因遊戲改版,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葉文宏陷於錯誤,接續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①109年3月20日晚間11時8分轉帳29,987元。 ②109年3月20日晚間11時11分轉帳17,987元。 ③109年3月20日晚間11時26分轉帳29,985元。 【起訴書漏載②、③之匯款事實】 B帳戶 左揭①②③於匯入B帳戶後隨即遭提領7萬7千元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五卷第353至354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五卷第357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五卷第364頁)、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偵五卷第359頁)、匯款憑據(偵五卷第365頁)、金融卡影本(偵五卷第366頁)、附表一編號2所示B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 3 許志隆 (偵五卷第371至374頁)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20日晚間9時許,佯為交易賣家撥打電話予許志隆,訛稱購物設定錯誤,要求配合操作云云,致使許志隆陷於錯誤,接續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①109年3月20日晚間10時53分轉帳3萬元。 ②109年3月20日晚間10時57分轉帳29,987元。 ③109年3月20日晚間11時2分許轉帳4千元。 【起訴書漏載①、③之匯款事實】 A帳戶 左揭①②③連同本附表編號1第①筆款項於109年3月20日晚間11時3分至7分期間陸續遭提領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五卷第379至380頁)、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偵五卷第397至400頁)、匯款憑據(偵五卷第407、409頁)、附表一編號1所示A帳戶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2月2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214500號函暨所附交易明細(金訴一卷第215至219頁) 4 陳筱淇 (偵五卷第414至416頁)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20日晚間10時許,佯為網路商家撥打電話予陳筱淇,訛稱購物設定為批發 商自動扣款,要求配合操作以解除設定云云,致使陳筱淇陷於錯誤,接續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①109年3月20日晚間10時30分轉帳49,985元。 ②109年3月20日晚間10時32分轉帳49,985元。 【起訴書將兩筆併計為99,970元】 C帳戶 左揭①②於109年3月20日晚間10時36分至40分期間陸續遭提領3萬元3筆、1萬元1筆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五卷第422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五卷第418至419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五卷第420至421頁)、匯款憑據(偵五卷第423頁)、附表一編號3、4所示C、D帳戶交易明細。 ①109年3月20日晚間10時36分轉帳48,123元。 ②109年3月20日晚間10時37分轉帳49,985元。 【起訴書將兩筆併計為98,108元】 D帳戶 左揭①②於109年3月20日晚間10時55分至57分期間陸續遭提領3萬元3筆、8千元1筆 5 林詠盛 (偵六卷第3至4頁)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20日晚間佯為網路商家撥打電話予林詠盛,佯稱購物設定為重複扣款,要求配合操作以解除設定云云,致使林詠盛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09年3月20日晚間6時34分許轉帳29,987元。 【起訴書誤載為3萬元】 E帳戶 左揭款項於109年3月20日晚間6時48分遭提領2萬元、1萬元各1筆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六卷第9至10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六卷第11頁)、告訴人林詠盛提出之新光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六卷第15至16頁)、附表一編號5所示E帳戶交易明細。   6 范凱倫 (偵六卷第20至21頁)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19日晚間佯為購物平台人員,撥打電話給范凱倫,佯稱購物訂單設定錯誤將被扣款,要求配合操作以取消設定云云,致使范凱倫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於右揭時間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①109年3月20日晚間7時5分許轉帳21,089元。 ②109年3月20日晚間7時10分許轉帳20,303元。 ③109年3月20日晚間7時13分許轉帳19,825元。 【起訴書將三筆併計為61,217元】 E帳戶 左揭①②③連同本附表編號7第①②③筆款項於109年3月20日晚間7時13分至20分期間陸續遭提領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六卷第24至25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六卷第26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六卷第39頁)、附表一編號5所示E帳戶交易明細。 7 郭哲凱 (偵六卷第45至48頁)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20日下午5時59分許,先後佯為商家及銀行人員撥打電話予郭哲凱,訛稱取消會員費時個資遭外洩,要求配合操作取消設定云云,致使郭哲凱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於右揭時間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①109年3月20日晚間7時10分許轉帳29,985元。 ②109年3月20日晚間7時14分許轉帳21,234元。 ③109年3月20日晚間7時17分許轉帳8,023元。 【起訴書將三筆併計為59,242元】 E帳戶 左揭①②③連同本附表編號6第①②③筆款項於109年3月20日晚間7時13分至20分期間陸續遭提領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六卷第52至53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六卷第59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六卷第57頁)、匯款憑據(偵六卷第55、56頁)、告訴人郭哲凱提出之金融卡影本(偵六卷第50至51頁)、附表一編號5所示E帳戶交易明細。 8 歐怡蘭 (偵六卷第66至69頁)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20日下午4時49分許,佯為網路賣家撥打電話予歐怡蘭,佯稱購物訂單誤設定為長期分期扣款,要求配合操作以解除設定云云,致使歐怡蘭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於右揭時間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①109年3月20日晚間6時8分許轉帳3萬元。 ②109年3月20日晚間6時14分許轉帳3萬元。 ③109年3月20日晚間6時21分許轉帳29,985萬元。 【起訴書將三筆併計為89,985元】 F帳戶 左揭①②③連同本附表編號9、之被害款項於109年3月20日晚間6時17分至30分期間陸續遭提領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六卷第72至73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六卷第75頁)、匯款憑據(偵六卷第80至81頁)、告訴人歐怡蘭提出之存摺封面影本與網頁截圖(偵六卷第78至79、82頁)、 附表一編號6所示F帳戶交易明細。 9 蘇文惠 (偵六卷第87至89頁)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20日下午5時許,先後佯為網路公司及銀行人員撥打電話予蘇文惠,佯稱VIP扣款功能設定錯誤,要求配合操作以解除設定云云,致使蘇文惠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09年3月20日晚間6時16分許轉帳49,985元。 F帳戶 左揭款項連同本附表編號8第①②③筆款項於109年3月20日晚間6時17分至30分期間陸續遭提領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六卷第94頁)、附表一編號6所示F帳戶交易明細。 10 李昀錚 (偵六卷第103至105頁)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20日晚間6至7時期間,撥打電話予李昀錚,佯稱購物訂單設定錯誤將被持續扣款,要求配合操作以解除設定云云,致使李昀錚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09年3月20日晚間7時27分許轉帳99,985元。 G帳戶 左揭款項於109年3月20日晚間7時41分至42分期間遭提領6萬元、4萬元各1筆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六卷第110至111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六卷第109頁)、告訴人李昀錚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頁面(偵六卷第112頁)、附表一編號7所示G帳戶交易明細。 11 甯蕓如 (偵六卷第121至122頁)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24日晚間6時2分許,先後佯為購物網及銀行人員撥打電話予甯蕓如,佯稱購物訂單扣款失誤,要求配合操作以解除設定云云,致使甯蕓如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09年3月24日晚間9時20分許轉帳53,102元。 【起訴書誤載為53,117元】 H帳戶 左揭款項於109年3月24日晚間9時33分至35分期間陸續遭提領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六卷第123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六卷第124頁)、告訴人甯蕓如提出之詐騙來電通聯截圖(偵六卷第126至127頁)、網路銀行轉帳頁面(偵六卷第128頁)、附表一編號8所示H帳戶交易明細。     12 惲○○ (偵六卷第133至135頁)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22日晚間9時許,佯為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惲○○,佯稱銀行入錯帳,要求配合操作取消云云,致使惲○○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於右揭時間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09年3月23日下午4時40分許轉帳99,999元。 H帳戶 左揭款項於109年3月23日下午5時1分至5分期間陸續遭提領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三卷第101至103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三卷第103、105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三卷第113、119頁)、附表一編號8、9所示H、I帳戶交易明細 109年3月23日下午4時38分許轉帳99,999元。 I帳戶 左揭款項於109年3月23日下午4時52分至56分期間陸續遭提領 附表三(本案卷宗簡稱對照)
卷宗案號 簡稱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南市警一偵字第1090121284號卷 警卷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876號卷 偵一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991號卷 偵二卷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488號卷 偵三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729號卷 偵四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486號卷一 偵五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486號卷二 偵六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486號卷三 偵七卷 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04號卷一 金訴一卷 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04號卷二 金訴二卷 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04號卷三 金訴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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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