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上述購毒過程,證人乙○○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對於 98年4月27日凌晨0點9分電話譯文..)應該有這件事情,當 天毒品交易沒有成功。我說的『高粱酒』就是K他命的意思 。他說沒有辦法,所以當天沒有交易。」等語(本院卷三第 84 頁);而證人戊○○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對於98 年4 月27日凌晨0時52分、53分、1時9分電話譯文,有何意 見?提示並告以要旨)有這件事情,乙○○是打來問K他命 的。我先打給蕭仕奇問看看庚○○是否有在家,蕭仕奇跟我 說叫我自己問庚○○。我之後有事情就沒有問,我直接回覆 乙○○說不方便,我當天沒有向庚○○買到毒品。(你的毒 品來源確實是庚○○還是蕭仕奇?)是庚○○。(為何不直 接打給庚○○而是打給蕭仕奇?)有時候庚○○人在臺中不 在家,我會打給蕭仕奇問看看庚○○在不在。」「(對於98 年7 月4日電話譯文,有何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當時有 一個朋友的朋友去找我要買K他命,人家一直催我,我打給 庚○○,他說他沒有放假,沒有辦法回來,所以當天沒有交 易。」等語(本院卷三第89頁),佐以戊○○0000000000號 手機通聯紀錄顯示,上述98年4月27日0時52分撥入、0時53 分撥出,1時9分撥入等三通時間密接,中間並無其他任何電 話介入(見本院卷二第76頁),可以證明戊○○遇到下游要 買毒品時,第一反應就是設法連絡庚○○;且依照98年7月4 日戊○○向庚○○說「沒辦法我朋友一直催」,表示下游要 購毒之意思很明確,可知戊○○之毒品來源確實是庚○○。 ⒋被告庚○○與戊○○之間,經通訊監察另有如下譯文及通聯 :
┌────────────────────┬──────────┬────────┐
│通聯者 │ 始話日期 時間 │基地台位置 │
├────────────────────┼──────────┼────────┤
│000000000戊○○→發話→000000000庚○○ │ 2009/4/24 16:12:37 │張:彰化縣田中鎮│
│000000000000000 │ 16:12:42 │ 福安路8號七 │
│喨:喂。 │ │ 樓 │
│陵:等一下回去再打給你。 │ │ │
│喨:好。 │ │ │
│(警卷第3頁背面) │ │ │
├────────────────────┼──────────┼────────┤
│000000000庚○○→發話→000000000戊○○ │ 2009/4/27 20:47:28 │張:彰化縣田中鎮│
│ 000000000000000 │ 20:47:50 │ 中路里福安路│
│喨:喂! │ │ 8號七樓 │
│陵:同學你在找我 │ │張:彰化縣田中鎮│
│喨:對啦,你那裡有煙(指毒品)嗎? │ │ 新生街150巷8│
│陵:有啦 │ │ 號 │
│喨:你人在哪裡? │ │ │
│陵:在北斗 │ │ │
│喨:何時要走? │ │ │
│陵:等一下 │ │ │
│喨:要叫你幫我弄一下音響 │ │ │
│陵:等一下 │ │ │
│(陵身邊人說:不要去了要拿壹支還是二支)│ │ │
│(警卷第25頁) │ │ │
├────────────────────┼──────────┼────────┤
│000000000戊○○→發話→000000000庚○○ │ 2009/4/28 00:18:42 │張:彰化縣田中鎮│
│000000000000000 │ 00:18:51 │ 公館路245號 │
│陵:喂,我還在這裡,等一下過去 │ │張:彰化縣田中鎮│
│喨:好。 │ │ 西路里5鄰建 │
│(警卷第25頁) │ │ 國路81號 │
│000000000庚○○→發話→000000000戊○○ │ 2009/4/28 01:12:33 │張:彰化縣田中鎮│
│ 000000000000000 │ 01:12:37 │ 中路里福安路│
│喨:喂,我到了。 │ │ 8號七樓 │
│陵:好。 │ │ │
│(警卷第25頁) │ │ │
│ │ │ │
├────────────────────┼──────────┼────────┤
│000000000戊○○→發話→000000000庚○○ │ 2009/5/5 22:16:52 │張:彰化縣田中鎮│
│000000000000000 │ 22:17:06 │ 中路里福安路│
│(電話未接通前戊○○、己○○對話) │ │ 8號七樓 │
│喨:這一批別人都稱讚 │ │張:彰化縣田中鎮│
│本:上一批香味效果也不錯。 │ │ 西路里5鄰建 │
│喨:一批比較強,香味較差,差一點點。 │ │ 國路81 號 │
│(以下為戊○○、庚○○對話) │ │ │
│陵:喂。 │ │ │
│喨:有放假嗎。 │ │ │
│陵:明天才有放假。 │ │ │
│喨:明天才有放假,明天來幫我看一下電腦 │ │ │
│ (意指毒品)。 │ │ │
│陵:好。 │ │ │
│(警卷第4頁) │ │ │
├────────────────────┼──────────┼────────┤
│000000000庚○○→發話→000000000戊○○ │2009/5/10 15:55:21 │張:彰化縣田中鎮│
│ │ 15:55:35 │ 公館路245號 │
│陵:喂,你有打給我嗎。 │ │張:彰化縣田中鎮│
│喨:你有放假嗎。 │ │ 西路里5鄰建 │
│陵:沒有,在家裡。 │ │ 國路81號 │
│喨:是喔。 │ │ │
│陵:等ㄧ下過去找你。 │ │ │
│喨:喔。 │ │ │
│(見本院卷二第162頁) │ │ │
│ │ │ │
│000000000戊○○→發話→000000000庚○○ │2009/5/10 18:03:30 │張:彰化縣田中鎮│
│ │ 18:03:53 │ 西路里5鄰建 │
│ │ │ 國路81號 │
│000000000戊○○→發話→000000000庚○○ │2009/5/10 18:36:45 │張:彰化縣田中鎮│
│ │ 18:36:50 │ 中路里福安路│
│ │ │ 8號七樓 │
├────────────────────┼──────────┼────────┤
│000000000戊○○→發話→000000000庚○○ │0000-00-00 00:09:56 │張:彰化縣社頭鄉│
│ │ 起42秒 │ 協和村後路 │
│喨:喂,同學你在我們這裡嗎。 │ │ 巷35號 │
│陵:有啦,在社頭。 │ │ │
│喨:社頭。 │ │ │
│陵:對啦。 │ │ │
│喨:什麼時候要過來這裡。 │ │ │
│陵:我回去時在過去找你。 │ │ │
│喨:還要多久,我怕我等一下要出門了,差不│ │ │
│ 多多久。 │ │ │
│陵:半小時。 │ │ │
│喨:那我在家等你。 │ │ │
│陵:好。 │ │ │
│(本院卷二第164頁) │ │ │
│ │ │ │
│000000000戊○○→發話→000000000庚○○ │0000-00-00 00:10:38 │張:彰化縣田中鎮│
│張:喂,你回來了嗎。 │ 起25秒 │ 新工六路46號│
│蕭:回來了。 │ │ │
│張:你倒退,我在黃昏市場這裡。 │ │ │
│蕭:好。 │ │ │
│張:這裡有ㄧ間賣涼的你知道嗎。 │ │ │
│蕭:我不知道。 │ │ │
│張:角落這裡。 │ │ │
│蕭:喔。 │ │ │
│張:你從我家旁邊巷子來ㄧ直來角落就看到 │ │ │
│ 了。 │ │ │
│蕭:好。 │ │ │
│張:喂,你回來了嗎。 │ │ │
│蕭:回來了。 │ │ │
│張:你倒退,我在黃昏市場這裡。 │ │ │
│蕭:好。 │ │ │
│張:這裡有ㄧ間賣涼的你知道嗎。 │ │ │
│蕭:我不知道。 │ │ │
│張:角落這裡。 │ │ │
│蕭:喔。 │ │ │
│張:你從我家旁邊巷子來ㄧ直來角落就看到 │ │ │
│ 了。 │ │ │
│蕭:好。 │ │ │
│(本院卷二第164-165頁) │ │ │
│ │ │ │
│000000000戊○○←受話←000000000庚○○ │0000-00-00 00:13:17 │張:彰化縣田中鎮│
│陵:喂,我在這裡。 │ 起38秒 │ 福安路156號7│
│喨:我沒有看見。 │ │ 樓樓頂 │
│陵:我也沒有看見你。 │ │ │
│喨:你停在那裡嗎。 │ │ │
│陵:是。: │ │ │
│喨:一直開過來。 │ │ │
│陵:一直開過來。 │ │ │
│喨:一直開過來。 │ │ │
│陵:是黃昏市場。 │ │ │
│喨:黃昏市場。 │ │ │
│陵:我現在黃昏市場。 │ │ │
│喨:你ㄧ直開過來就看見我了,ㄧ直開過來,│ │ │
│ 我在紅綠燈這裡。 │ │ │
│陵:好。 │ │ │
│(本院卷二第165頁) │ │ │
└────────────────────┴──────────┴────────┘
⒌關於上述譯文,證人戊○○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你如 何認識蕭仕奇及庚○○?)我以前與庚○○是同屆國中同學 。(你自己從何時起有涉入毒品?)98年過年之後,自己也 涉入施用K他命。(你的毒品來源?)跟庚○○,還有一個 在臺中叫阿明的人」「(你怎麼知道庚○○有毒品?)我也 是聽朋友講的。」「(你如果要跟庚○○買毒品都怎麼說暗 語?)我問他在不在附近,等他過來見面再說,我在電話中 與他不說暗語。」、①「(你之前在9月2日筆錄、9月10日 筆錄說98年4月24日就是購買K他命15公克?提示並告以要
旨)因為日期太久了,通話中如果庚○○主動來找我就是要 來交易毒品。但是也有他來找我是單純見面的。我會先問他 有沒有空,我身上沒有東西了,他就會拿東西過來。事隔那 麼久了,應該是有交易。」、②「(98年4月27日當天晚上8 點47分,庚○○主動打來,你問庚○○那邊有無香煙,隔天 凌晨零點你催促庚○○,到1時12分庚○○打電話給你說到 了,當天有無交易?提示並告以要旨)有,庚○○從北斗來 我家找我,他賣給我10公克,一公克賣我300元。我從晚上 八點一直聯絡到隔天凌晨一點才買到毒品。(剛才乙○○作 證時說4月27日晚上8 點就跟你買到毒品,你說4月28日凌晨 才跟庚○○買到毒品,有何意見?)有時候我賣的時候自己 會留一些,因為我自己也有施用,所以我才會問貨,有些朋 友會直接來我家拿錢給我,一起拿著兩、三千去買,不然就 要等他們有空過來。我之前跟庚○○買貨,我有留一點自己 施用,這本來是我自己要玩的,我看乙○○趕著要東西,我 就賣給他。」、③「(對於98年5月5日電話譯文,有何意見 ?提示並告以要旨)我與己○○聊天說『這批比較香』的意 思聊K他命的意思。..我的這一批、上一批來源都是庚○○ 的。」「(對於98年5月6日通聯紀錄,有何意見?提示並告 以要旨)庚○○隔天確實有來幫我修電腦,我們沒有毒品交 易。(你先前在九月二日筆錄說,你在五月六日與庚○○交 易3500元毒品成功,為何與今日所述不同?)時間過太久了 ,庚○○如果有來的話,應該有交易毒品。我先前所述是正 確的。」、④「(對於98年5月10日通聯譯文,有何意見? 提示並告以要旨)這次有交易毒品,這次交易應該是三、四 千元的K他命。」、⑤「(你換了新手機之後,對於98年6 月28日電話譯文,有何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這次應該有 交易。庚○○來我家賣十公克K他命,金額3000元。」「( 你向庚○○毒品交易至今有無欠他錢?)沒有。我都是現金 交易。」等語(見本院卷三第87-90頁)。另核對證人戊○ ○先前於98年9月11日檢察官偵訊中結證(98年度偵字第 7291號卷第222頁):①「(今年4月24日下午4時12分,你 跟庚○○電話聯絡後,是否有在田中鎮○○路你住處旁邊, 以每公克350元跟庚○○購買15公克K他命?)是,我當場將 購買K也命的錢交付給庚○○。他當時是開白色小客車過來 跟我交易。15公克的K他命,庚○○是以小型塑膠袋裝成3包 販賣給我。」、③「(今年5月5日晚上10時16分,你電話跟 庚○○聯絡後,是否有在隔天晚上7時多,在你住處跟他購買 10公克K他命,金額共3500元?)是,有時他人不在附近或是 他在忙無法過來,所以才會在5月6日晚上拿K他命過來跟我
交易。10公克的K他命他是以小型夾鏈袋,分成2包交付給我 ,我當場把錢交給他。」等語,與上述審理中所述①98年4 月24日、③98年5月6日交易情節一致。上述95年5月10日交 易金額因證人記憶力所限,所證稱「3、4千元K他命」,當 以認定為3000元愷他命。故證人戊○○所證述:被告庚○○ 上述①98年4月24日、②98年4月28日、③98年5月6日、④98 年5月10日、⑤98年6月28日販毒事實,應可採信。 ⒍再按販賣毒品之所謂販賣行為,係行為人基於營利之目的, 而販入或賣出毒品而言。販賣毒品者,其主觀上須有營利之 意圖,且客觀上有販賣之行為,即足構成,至於實際上是否 已經獲利,則非所問。即於有償讓與他人之初,係基於營利 之意思,並著手實施,而因故無法高於購入之原價出售,最 後不得不以原價或低於原價讓與他人時,仍屬販賣行為。必 也始終無營利之意思,縱以原價或低於原價有償讓與他人, 方難謂為販賣行為,而僅得以轉讓罪論處(最高法院93年度 台上字第165號判決意旨參照)。復衡以近年來毒品之濫用 ,危害國民健康與社會安定日益嚴重,治安機關對於販賣或 施用毒品之犯罪行為,無不嚴加查緝,各傳播媒體對於政府 大力掃毒之決心亦再三報導,已使毒品不易取得且物稀價昂 ,若被告庚○○販入及賣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交易過程中 無利可圖,縱屬至愚,當亦無甘冒被取締移送法辦判處重刑 之危險而平白從事上開毒品交易之理,是其販入之價格必較 其出售之價格為低,而有從中賺取買賣價差牟利之意圖,應 屬合理之認定。又販賣毒品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而 愷他命亦無公定價格,係可任意分裝增減分量,且每次買賣 之價格、數量,亦隨時依雙方之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 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緊、購買者被查 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之評估等因素,而異其標準, 機動調整,非可一概論之。被告庚○○否認販賣毒品愷他命 ,當然不會供述毒品之購進賣出價格如何。然被告庚○○98 年5月23日20時52分譯文中說自己「沒有在放散的」,當已 斟酌從事零星販賣之風險極高、利潤有限,所以不再從事零 星買賣,如此精於計算,當有營利意圖無誤。是以因愷他命 量微價高,販賣者率有暴利可圖,茍非意圖販賣營利,一般 人焉有可能甘冒重度刑責而販賣,從而,雖被告庚○○否認 有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行,而無可查證其賣出確實賺 取之差價,惟依前述合理之推論,被告庚○○販賣毒品愷他 命之時,當有意圖營利之犯意,足堪認定。
⒎按施用毒品者所稱其向某人買受毒品之指證,不得作為有罪 判決之唯一證據,仍須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
事實相符,為最高法院歷年來之見解,良以毒品買受者之指 證,其憑信性於通常一般人已有所懷疑,尚難確信其為真實 ,況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之規定,其供出毒品 來源而破獲者,復得減輕其刑,則其指證之真實性猶有疑慮 ,是施用毒品者之指證,其真實性有待其他必要證據加以補 強,茲所謂必要之補強證據,固不以證明販賣毒品犯罪構成 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但以與施用者之指證具有相當之關 聯性為前提,其經與施用者之指證綜合判斷,已達於通常一 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施用者之指證為真實者,始 得為有罪之認定(參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750號判決) 。被告庚○○雖否認犯行,但被告庚○○於98年5月23日譯 文中說自己「沒有在放散的」,且98年4月27日乙○○向戊 ○○表示要買愷他命時,戊○○隨即撥打電話問庚○○之下 落,由以上證據就可顯示戊○○之毒品來源就是被告庚○○ ,被告庚○○雖然在電話談話中極為小心,但難免留下破綻 。故綜據上述,並參諸前揭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意旨釋示,本 院審酌全卷資料,且綜合各種直接、間接證據,認公訴人指 訴被告庚○○確有前揭犯行,堪以採認,被告庚○○所辯無 非臨訟畏罪飾卸之詞,要無足採,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庚○ ○上述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行,堪以認定。二、被告戊○○、己○○販賣部分:
㈠被告戊○○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罪事實,被告己○○ 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未遂部分,業據被告戊○○、己 ○○於偵查中、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警方98年8月19日 10時0分對戊○○採尿,送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呈現「 Ketaimine」陽性反應(98年度偵字第7291號卷第114、261 頁),可知被告戊○○確實施用愷他命,對於所販售之毒品 是否愷他命有鑑別能力,不致誤認。且有下列個別證據佐證 :
㈡被告戊○○販賣給證人壬○○部分:
⒈經通訊監察確實有如下通聯及譯文:
┌────────────────────┬─────────┬──────┐
│通聯者 │ 始話日期 │戊○○連接 │
│ │ │基地台位置 │
├────────────────────┼─────────┼──────┤
│000000000戊○○←受話←000000000壬○○ │2009/4/17 18:42:20│彰化縣田中鎮│
│ │2009/4/17 18:42:40│中路里福安路│
│ │ │8號七樓 │
│000000000戊○○←受話←000000000壬○○ │2009/4/17 19:23:53│彰化縣田中鎮│
│ │2009/4/17 19:24:27│公館路245號 │
│000000000戊○○←受話←000000000壬○○ │2009/4/17 19:24:33│彰化縣田中鎮│
│ │2009/4/17 19:24:42│西路里5鄰建 │
│ │ │國路81號 │
│000000000戊○○→發話→000000000壬○○ │2009/4/17 20:00:07│彰化縣田中鎮│
│ │2009/4/17 20:00:36│公館路245號 │
├────────────────────┼─────────┼──────┤
│000000000戊○○←受話←000000000壬○○ │2009/4/18 11:59:05│彰化縣田中鎮│
│鍾:喂,阿亮,有空嗎? │2009/4/18 11:59:28│中路里福安路│
│張:你要過來找我 │ │8號七樓 │
│鍾:我在你家對面(意指要交易毒品) │ │ │
│張:好 │ │ │
│(警卷第42頁) │ │ │
├────────────────────┼─────────┼──────┤
│000000000壬○○→發話→000000000戊○○ │2009/5/18 15:01:34│彰化縣田中鎮│
│鍾:喂,凱喨你有在家嗎? │ 15:01:44│公館路245號 │
│張:有。 │ │彰化縣田中鎮│
│鍾:過去找你 │ │建國路81號 │
│張:好 │ │ │
│(警卷第41頁) │ │ │
└────────────────────┴─────────┴──────┘
⒉證人壬○○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你如何認識戊○○? )經由朋友介紹認識。我認識他沒有很久,不到一年。(你 如何知道他有毒品?)我聽朋友講的。(先前警、偵訊中你 說你98年4月18日向他交易400元K他命,98年5月18日向他 交易1500元K他命即如通訊監察譯文有何意見?提示並告以 要旨)沒有意見。我在他家交易,他家開檳榔攤,我去檳榔 攤外面等他。」等語(本院卷三第78頁),以及先前於98 年8月19日檢察官偵訊中結證(98年度偵字第7291號卷第64 頁)稱:「(前後跟戊○○購買2次K他命?地點在何處? )是,地點在他家田中鎮老主顧檳榔攤,1次買400元1小包K 他命,另外1次買4小包K他命1500元。」「今年4月18日那次 是通完電話後,我就直接到他家購買,今年5月18日那次, 也是跟戊○○通完電話後,就直接到他家購買,從我住的地 方開車到戊○○家約15至20分鐘。我跟戊○○都是一手交錢 、一手交貨。」等語,證述明確。
㈢被告戊○○、己○○販賣給證人丁○○部分: ⒈經通訊監察有下列通聯及譯文:
┌────────────────────┬──────────┬────────┐
│通聯者 │ 始話日期 時間 │基地台位置 │
├────────────────────┼──────────┼────────┤
│000000000丁○○→發話→000000000戊○○ │2009/4/25 00:15:42 │張:彰化縣社頭鄉 │
│ │ 00:16:29 │ 廣興村仁雅巷 │
│ │ │ 176號 │
│000000000戊○○→發話→000000000己○○ │2009/4/25 01:02:41 │張:彰化縣社頭鄉 │
│000000000000000 │ 01:03:06 │ 廣興村仁雅巷 │
│喨:喂你在幹甚麼。 │ │ 176號 │
│本:你媽在找你。 │ │ │
│喨:你在哪裡。 │ │ │
│本:在你家裡。 │ │ │
│喨:你何時要收。 │ │ │
│本:現在在收了。 │ │ │
│喨:你收好來濱海找我(要己○○運送毒品給│ │ │
│ 0000000000)。 │ │ │
│本:濱海,山腳路那個。 │ │ │
│喨:社頭。 │ │ │
│本:好。 │ │ │
│(本院卷一第126頁、警卷第61頁) │ │ │
│ │ │ │
│000000000戊○○(向不知情友人借用電話) │2009/4/25 01:47:50 │張:彰化縣田中鎮 │
│→發話→000000000己○○(持用戊○○電話 │ 01:48:22 │ 中路里福安路 │
│ )000000000000000 │ │ 8號七樓 │
│喨:喂你在哪裡。 │ │ │
│本:我在陸橋這裡(在等候交易毒品)。 │ │ │
│喨:哪為何還在那裡。 │ │ │
│本:打電話給沒有接(意指己○○打電話給 │ │ │
│ 0000000000沒有接通)。 │ │ │
│喨:都沒有接。 │ │ │
│本:是啦。 │ │ │
│喨:為何沒有接。 │ │ │
│本:不知道。 │ │ │
│喨:你去我家等我。 │ │ │
│本:好。 │ │ │
│(本院卷一第126、127頁、警卷第61-62頁) │ │ │
│ │ │ │
│000000000戊○○→發話→000000000丁○○ │2009/4/25 02:09:23 │張:彰化縣田中 │
│000000000000000 │ 02:09:36 │ 鎮○○路245 │
│ │ │ 號(F) │
│喨:喂打給妳也不接。 │ │林:彰化縣田中鎮 │
│某女:我在坐檯,沒有聽到裡面沒有訊號啦。│ │ 福安路48號 │
│喨:那會這樣。 │ │ │
│某女:我要到4點了,等一下打給你。 │ │ │
│喨:好。 │ │ │
│(本院卷一第127頁、警卷第62頁) │ │ │
│ │ │ │
│000000000丁○○→發話→000000000戊○○ │2009/4/25 03:38:16 │張:彰化縣田中鎮 │
│ │ 03:38:32 │ 公館路245號 │
│某女:喂你在哪裡。 │ │林:彰化縣田中鎮│
│ 喨:外面啦。 │ │ 福安路48號 │
│某女:沒有在家裡喔。 │ │ │
│ 喨:妳在哪裡。 │ │ │
│某女:在店裡,要走了。 │ │ │
│ 喨:不然你來99(釣蝦場)找我(意指要交│ │ │
│ 易毒品)。 │ │ │
│某女:去99好啦。 │ │ │
│(本院卷一第127頁、警卷第62頁) │ │ │
│000000000丁○○→發話→000000000戊○○ │2009/4/25 19:23:59 │張:彰化縣田中鎮 │
│ │ 19:24:49 │ 西路里5鄰建 │
│ │ │ 國路81號 │
└────────────────────┴──────────┴────────┘
⒉丁○○於98年8月19日11:00經警方對丁○○(代號K-105) 驗尿呈現Ketamine陽性反應(本院卷一第109頁、98年度偵 字第7291號卷第266頁),丁○○既有施用經驗,對於毒品 是否為愷他命,當有鑑別能力。證人丁○○於本院審理中結 證稱:「(你自己名義申請的電話是0000000000號?)是的 。(審判長諭知當庭播放0000000000號錄音聲音。)這是我 的聲音。(對於98年4月25日凌晨2點9分及3點38分電話譯文 ,有沒有印象?提示並告以要旨)有印象,有這件事情,但 是那天沒有買毒品。我在陸橋下的小吃部上班。我那天與他 約的時間忘記了,因為我那天要上班,我沒有去。後來我下 班,他有叫我去九九釣蝦場,當時快要天亮了,去到釣蝦場 有見到戊○○,因為我喝酒,那天我沒有買。(是否認識己 ○○?)我有看過他,但是不認識他。我在很久之前看過他 ,我們是喝酒認識的,他是我的朋友的朋友,我們很少說話 。」等語(本院卷三第80頁)。關於上述98年4月25日交易 部分,被告己○○於98年8月19日檢察官偵訊中自白(98年 度偵字第7291號卷第167-168頁):「那次我拿了K他命去到 田中火車站天橋下,我用戊○○行動電話打給對方,但對方 沒有接,而沒有交易成功。」「沒有交易成功,我就把K他 命拿還給戊○○,那一次他把K他命交給我,跟我交代說要 跟對方收400元。」等語,並結證:「(今年4月25日,你到
田中火車站路橋下,你打給持用0000-000000這個人,他是 否有接聽電話?)沒有,我是用戊○○的手機打的,上開 0986電話號碼在他的手機內,是他跟我說要打這一支電話跟 對方聯絡的。因為我之前有施用過K他命,所以知道戊○○ 交付給我的那包用小塑膠袋裝著的白色小顆粒毒品是K他命 。」等語;以及被告戊○○於98年9月2日警訊筆錄(98年度 偵字第7291號卷第202- 203頁)中自白稱:「(98年4月25 日1時2分17秒及98年4月25日1時47分42秒…通話內容意思為 何?)是我與己○○的通話。通話內容是有人要購買毒品K 他命我叫己○○幫我送過去的意思。(承上記譯文當日毒品 交易是否有成功?)沒有交易成功。(當天未何沒有交易成 功?…)因為聯絡不到購毒者。己○○當天有持有購毒者所 要購買之毒品K他命1包至購毒者所約定地點彰化縣田中鎮○ ○路路橋下。」等語相符,且上述98年4月25日譯文及丁○ ○審理中證詞,98年4月25日凌晨3時許雖然與戊○○在99釣 蝦場見面,但當日確實沒有交易既遂之證據,故98年4月25 日販賣愷他命未遂之犯行,亦可確定。
⒊經通訊監察另有下列譯文、通聯:
┌────────────────────┬──────────┬────────┐
│通聯者 │ 始話日期 時間 │基地台位置 │
├────────────────────┼──────────┼────────┤
│98年5月22日丁○○申請0000000000號SIM卡 │ │ │
├────────────────────┼──────────┼────────┤
│000000000丁○○→發話→000000000戊○○ │2009/5/23 02:26:32 │張:彰化縣田中鎮 │
│林:喂,你在哪裡,有沒有在家裡? │ 02:26:51 │ 公館路245號 │
│張:你是誰? │ │ │
│林:我是小玲 │ │ │
│張:喔 │ │ │
│林:你有在家裡嗎,我在你家門口(意指要購 │ │ │
│ 買毒品交易地點 │ │ │
│張:好,我馬上到 │ │ │
│林:我在坐檯,偷跑出來 │ │ │
│張:好。 │ │ │
│(警卷第41頁) │ │ │
├────────────────────┼──────────┼────────┤
│000000000丁○○→發話→000000000戊○○ │2009/7/21 22:45:26 │張:彰化縣田中鎮│
│ 000000000000000 │ 22:45:49 │ 公館路245號 │
│林向旁邊人說:我朋友人很好,東西又多,我 │ │林:彰化縣田中鎮│
│ 向他喊價也可以 │ │ 中路里福安路│
│林:喂,你有沒有空嗎? │ │ 8號七樓 │
│張:我在等朋友,朋友一直拖延 │ │ │
│林:喔 │ │ │
│張:我等朋友 │ │ │
│林:你有空再打 │ │ │
│張:好啦,我再催他一下 │ │ │
│林:喔 │ │ │
│張:我再催他一下,好再打給你。 │ │ │
│(警卷第41頁背面) │ │ │
└────────────────────┴──────────┴────────┘
⒋證人丁○○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你的外號叫小玲? )是的。(對於98年5月23日凌晨2點26分的電話譯文,有何 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有這件事情。我那次買一次400 元K他命。(對於98年7月21日10時45分電話譯文,有何意 見?提示並告以要旨)我確實有對我朋友說,他的東西又多 、又好、又可以喊價。」等語(本院卷三第80頁、80頁背面 ),核與丁○○先前於98年8月19日檢察官偵訊中結證(98 年度偵字第7291號卷第68頁):「(今年5月23日凌晨2時26 分,你跟戊○○通完電話後,如何前往跟他購買K 他命?)我 當時還在田中的一家小吃部上班,是同事開車載我去他家檳 榔攤跟他交易的,當時是向他購買400元K他命1 支。(你當 時還在上班時間,所以你在電話中說『我在坐檯,偷跑出來 』?)是。」等語,證述明確。
㈣被告戊○○販賣給辛○○部分:
⒈經通訊監察確有下列通聯及譯文:
┌────────────────────┬─────────┬────────┐
│通聯者 │ 始話日期 時間 │ 基地台位置 │
├────────────────────┼─────────┼────────┤
│000000000辛○○→發話→000000000戊○○ │2009/5/12 00:08:06│張:彰化縣田中鎮 │
│ │ 00:08:12│ 中路里福安路 │
│謝:喂。 │ │ 8號七樓 │
│張:快要好了。 │ │ │
│謝:好。 │ │ │
│(警卷第43頁背面) │ │ │
│ │ │ │
│000000000戊○○→發話→000000000辛○○ │2009/5/12 00:41:14│張:彰化縣田中鎮 │
│000000000000000 │ 00:41:23│ 公館路245號 │
│張:喂,你在釣蝦場嗎。 │ │ │
│謝:釣蝦場啦。 │ │ │
│張:你走出來,就看見我,你走出來(意指交│ │ │
│ 易毒品)。 │ │ │
│謝:好。 │ │ │
│(警卷第43頁背面) │ │ │
├────────────────────┼─────────┼────────┤
│000000000辛○○→發話→000000000戊○○ │2009/5/16 19:39:29│張:彰化縣田中鎮 │
│ │ 19:39:42│ 中路里福安路 │
│謝:喂,你那裡有沒有好喝的酒? │ │ 8號七樓 │
│張:有啦。 │ │ │
│謝:我過去找你。 │ │ │
│(警卷第43頁背面) │ │ │
└────────────────────┴─────────┴────────┘
⒉證人辛○○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你如何認識戊○○? )他是我堂哥的國中同學。(你如何知道戊○○有賣K他命 ?)我跟他開玩笑的,他就拿出來給我看,之後才知道他 有賣K他命。(你有無與他約定買K他命的代號?)沒有。 (在警卷中,對於98年5月12日電話譯文,你用的SIM卡是 李慧美,對於該電話譯文,有何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是 的。李慧美是我媽媽。我人在釣蝦場,戊○○打電話叫我出 來,我們原本要去釣蝦場釣蝦,我打電話給他跟他開玩笑問 他有沒有K他命,他送我一根香煙,香煙裡面摻有K他命。 」「他說裡面有加一點K他命,我那時候開玩笑說,他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