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118號
CHDM,107,訴,118,2018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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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8條第1項、第17條第2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9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立興提起公訴,檢察官陳詠薇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陳義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秀青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 │ 犯罪方式 │罪刑及沒收 │
├───┼──────────────┼────────┤
│1 │乙○○於106年8月15日10時13分│乙○○販賣第一級│
│ │21秒、12時19分56秒、13時0分1│毒品,累犯,處有│
│ │4秒許,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 │期徒刑柒年捌月。│
│ │電話與蔡沛璇使用之0000000000│扣案之行動電話壹│
│ │8家用電話、00-0000000及04-85│支(含○九○一一│
│ │22494號公用電話聯絡,互約海 │七一五九六號SIM │
│ │洛因毒品交易時間地點後,由洪│卡),沒收。未扣│




│ │瑋偼於同日13時20分許(起訴書│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記載為上午10時36分),在彰化│幣壹仟元,沒收,│
│ │縣大村鄉「櫻花歐洲村」外排水│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溝,販賣價值1,000元之第一級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毒品海洛因與蔡沛璇。(即106 │收時,追徵其價額│
│ │年度偵字第10566等號起訴書附 │。 │
│ │表編號1) │ │
├───┼──────────────┼────────┤
│2 │乙○○於106年8月6日17時37分5│乙○○販賣第一級│
│ │秒、17時39分56秒許,使用0901│毒品,累犯,處有│
│ │171596號行動電話與許櫻瀧使用│期徒刑柒年捌月。│
│ │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扣案之行動電話壹│
│ │,互約海洛因毒品交易時間地點│支(含○九○一一│
│ │後,由乙○○於同日17時50分許│七一五九六號SIM │
│ │(起訴書記載為17時37分),在│卡),沒收。未扣│
│ │彰化縣埔鹽鄉彰水路「光明加油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站」小木屋前,販賣價值1,000 │幣壹仟元,沒收,│
│ │元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許櫻瀧│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即106年度偵字第10566等號│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起訴書附表編號2)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3 │乙○○於106年7月31日18時7分2│乙○○販賣第一級│
│ │3秒許,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 │毒品,累犯,處有│
│ │電話與許詠翔使用之0000000000│期徒刑柒年捌月。│
│ │號行動電話聯絡,互約海洛因毒│扣案之行動電話壹│
│ │品交易時間地點後,由乙○○於│支(含○九○一一│
│ │同日18時30分許(起訴書記載為│七一五九六號SIM │
│ │18時7分),在彰化縣員林市員 │卡),沒收。未扣│
│ │鹿路「員林游泳池」外,販賣價│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值1,000元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幣壹仟元,沒收,│
│ │與許詠翔。(即106年度偵字第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10566等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4 │乙○○於106年7月27日18時21分│乙○○販賣第一級│
│ │16秒許,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毒品,累犯,處有│
│ │電話與甲○○使用之0000000000│期徒刑柒年拾月。│
│ │號行動電話聯絡,互約海洛因毒│扣案之行動電話壹│




│ │品交易時間地點後,由乙○○於│支(含○九○一一│
│ │同日19時20分許(起訴書記載為│七一五九六號SIM │
│ │18時21分),在彰化縣大村鄉中│卡),沒收。未扣│
│ │山路與中正路口之「全家便利商│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店」,販賣價值3,000元之第一 │幣壹仟元,沒收,│
│ │級毒品海洛因與許詠翔。(即10│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6年度偵字第10566等號起訴書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附表編號5)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5 │乙○○於106年7月22日19時1分5│乙○○轉讓第一級│
│ │2秒許,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 │毒品,累犯,處有│
│ │電話與楊儒勝使用之0000000000│期徒刑柒月。扣案│
│ │號行動電話聯絡,互約見面時間│之行動電話壹支(│
│ │地點後,由乙○○於同日19時1 │含○九○一一七一│
│ │分後某時許(起訴書記載為19時│五九六號SIM卡) │
│ │1分),在彰化縣溪湖鎮員鹿路 │,沒收。 │
│ │湖東巷49號乙○○住處,無償轉│ │
│ │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給楊儒勝施│ │
│ │用(無證據證明已逾行政院依毒│ │
│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頒訂│ │
│ │之「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 │
│ │準」第2條第1項第1款「淨重5公│ │
│ │克以上」之重量)。(即106年 │ │
│ │度偵字第10566等號起訴書附表 │ │
│ │編號4) │ │
└───┴──────────────┴────────┘


附表二
┌───┬──────────────┬────────┐
│編號 │ 犯罪方式 │罪刑 │
├───┼──────────────┼────────┤
│1 │丙○○於106年7月27日18時至20│丙○○轉讓第一級│
│ │時間某時,在彰化縣大村鄉中正│毒品,處有期徒刑│
│ │西路20號丙○○住處,無償轉讓│拾壹月。 │
│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給乙○○施用│ │
│ │(無證據證明已逾行政院依毒品│ │
│ │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頒訂之│ │
│ │「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 │




│ │」第2條第1項第1款「淨重5公克│ │
│ │以上」之重量)。(即106年度 │ │
│ │偵字第10566等號起訴書附表編 │ │
│ │號6、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 │
├───┼──────────────┼────────┤
│2 │丙○○於106年7月中旬某日18時│丙○○犯藥事法第│
│ │許,在上址住處轉讓禁藥甲基安│八十三條第一項之│
│ │非他命予乙○○施用。(無證據│轉讓禁藥罪,處有│
│ │證明海洛因已逾行政院依毒品危│期徒刑捌月。 │
│ │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頒訂之「│ │
│ │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 │
│ │第2條第1項第2款「淨重10公克 │ │
│ │以上之重量)(即106年度偵字 │ │
│ │第10566等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 │
│ │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 │
└───┴──────────────┴────────┘

附表一編號1-1通聯譯文

┌────┬──────┬──┬───────┬─────────────┐
│通話時間│對象A │方向│對象B │通話內容 │
│ │(監聽電話)│ │ │ │
├────┼──────┼──┼───────┼─────────────┤
│106年08 │0000-000000 │受話│00-00000000 │A:喂!妳是? │
│月15日10│申登人乙○○│ │申登人蔡連豐英│B:喂!你有上班嗎? │
│時36分21│使用人乙○○│ │使用人蔡沛璇 │A:妳是誰? │
│秒 │ │ │ │B:我是臺中啦! │
│ │ │ │ │A:喔!我知道了,今天沒有 │
│ │ │ │ │B:嘿!我去找你好不好 │
│ │ │ │ │A:好 │
│ │ │ │ │B:你那個網路怎麼不見了 │
│ │ │ │ │A:有啊還在啊 │
│ │ │ │ │B:我的都不見了,我跟你講 │
│ │ │ │ │ 我坐火車到火車站你再來 │
│ │ │ │ │A:喔!花壇火車站 │
│ │ │ │ │B:嘿!我還要趕2點半回去上 │
│ │ │ │ │ 班,到了我在跟你講要多 │
│ │ │ │ │ 少? │
│ │ │ │ │A:啊!好啦 │
│ │ │ │ │B:我現在出去,到了再講 │




│ │ │ │ │A:好 │
├────┼──────┼──┼───────┼─────────────┤
│106年08 │0000-000000 │受話│00-0000000公用│A:喂!姊姊 │
│月15日12│申登人乙○○│ │電話 │B:我要12點43分才要出發到 │
│時19分56│使用人乙○○│ │使用人蔡沛璇 │ 花壇..... │
│秒 │ │ │ │A:還是你要做到大村比較近 │
│ │ │ │ │B:好 │
│ │ │ │ │A:你要怎麼處理? │
│ │ │ │ │B:2或3吧!多帶一點吧 │
│ │ │ │ │A:2或3,我拿81過去好了看 │
│ │ │ │ │ 怎樣 │
│ │ │ │ │B:好 │
├────┼──────┼──┼───────┼─────────────┤
│106年08 │0000-000000 │受話│00-0000000公用│A:喂! │
│月15日13│申登人乙○○│ │電話 │B:我在哪裡等你? │
│時00分14│使用人乙○○│ │使用人蔡沛璇 │A:你在大門好了 │
│秒 │ │ │ │B:這裡是中山路與中正西路 │
│ │ │ │ │A:你在路口等我 │
│ │ │ │ │B:我在有公車那裏 │
│ │ │ │ │A:喔櫻花歐洲村 │
│ │ │ │ │B:水溝這裡 │
└────┴──────┴──┴───────┴─────────────┘ 附表一編號2-1通聯譯文

┌────┬──────┬──┬───────┬─────────────┐
│通話時間│對象A │方向│對象B │通話內容 │
│ │(監聽電話)│ │ │ │
├────┼──────┼──┼───────┼─────────────┤
│106年08 │0000-000000 │受話│0000-000000 │B:喂!你在哪裡? │
│月06日17│申登人乙○○│ │申登人許櫻瀧使│A:我在你說的忠明南路這裡,│
│時37分05│使用人乙○○│ │用人許櫻瀧 │ 再來沿路走是往右還是往左│
│秒 │ │ │ │ ? │
│ │ │ │ │B:你轉右邊在那裏等,我過去│
│ │ │ │ │ 好了 │
│ │ │ │ │A:喔你在工地喔 │
│ │ │ │ │B:嘿嘿嘿
│ │ │ │ │A:好 │
├────┼──────┼──┼───────┼─────────────┤
│106年08 │0000-000000 │受話│0000-000000 │B:喂!你在哪裡? │
│月06日17│申登人乙○○│ │申登人許櫻瀧使│A:我現在在一成汽車商行,普│




│時39分56│使用人乙○○│ │用人許櫻瀧 │ 利司通輪胎這裡 │
│秒 │ │ │ │B:我開白色貨車 │
│ │ │ │ │A:你停路邊嗎?你在彰水路邊│
│ │ │ │ │ 嗎 │
│ │ │ │ │B:嘿嘿你在彰水路上嗎 │
│ │ │ │ │A:我在彰水路邊 │
│ │ │ │ │B:你在路邊等我就好了 │
│ │ │ │ │A:你知道有1間小木屋嗎?光 │
│ │ │ │ │ 明加油站這裡 │
│ │ │ │ │B:好好好 │
└────┴──────┴──┴───────┴─────────────┘ 附表一編號3-1通聯譯文


┌────┬──────┬──┬───────┬─────────────┐
│通話時間│對象A │方向│對象B │通話內容 │
│ │(監聽電話)│ │ │ │
├────┼──────┼──┼───────┼─────────────┤
│106年07 │0000-000000 │受話│0000-000000 │A:喂德哥 │
│月31日18│申登人乙○○│ │申登人許詠翔使│B:你在哪裡? │
│時07分23│使用人乙○○│ │用人許詠翔 │A:你現在在哪裡? │
│秒 │ │ │ │B:我在溪湖啊 │
│ │ │ │ │A:我在員林,啊你甚麼時候回│
│ │ │ │ │ 員林? │
│ │ │ │ │B:我現在要回去了! │
│ │ │ │ │A:喔那好!那你來員林游泳池│
│ │ │ │ │ 好不好 │
│ │ │ │ │B:啊! │
│ │ │ │ │A:你會經過員林游泳池,不然│
│ │ │ │ │ 你到員林游泳池再打給我好│
│ │ │ │ │ 不好 │
│ │ │ │ │B:好啊 │
│ │ │ │ │A:我在朋友家裡,我們見面再│
│ │ │ │ │ 講 │
│ │ │ │ │B:喔好 │
└────┴──────┴──┴───────┴─────────────┘ 附表一編號4-1通聯譯文

┌────┬──────┬──┬───────┬─────────────┐
│通話時間│對象A │方向│對象B │通話內容 │




│ │(監聽電話)│ │ │ │
├────┼──────┼──┼───────┼─────────────┤
│106年07 │0000-000000 │受話│0000-000000 │A:喂! │
│月27日18│申登人乙○○│ │申登人甲○○使│B:啊你有要回來了嗎? │
│時21分16│使用人乙○○│ │用人甲○○ │A:我現在已經在慈雲宮這裡 │
│秒 │ │ │ │ 了! │
│ │ │ │ │B:喔! │
│ │ │ │ │A:ㄟ啊ㄟ啊!我用最快的速 │
│ │ │ │ │ 度 │
│ │ │ │ │B:沒關係!慢慢來,不趕 │
└────┴──────┴──┴───────┴─────────────┘ 附表一編號5-1通聯譯文

┌────┬──────┬──┬───────┬─────────────┐
│通話時間│對象A │方向│對象B │通話內容 │
│ │(監聽電話)│ │ │ │
├────┼──────┼──┼───────┼─────────────┤
│106年07 │0000-000000 │受話│0000-000000 │A:喂 │
│月22日19│申登人乙○○│ │申登人楊儒勝使│B:你在哪裡? │
│時01分52│使用人乙○○│ │用人楊儒勝 │A:我要回去了 │
│秒 │ │ │ │B:你剛下班還是怎樣 │
│ │ │ │ │A:剛下班要回去了 │
│ │ │ │ │B:你今天有上班 │
│ │ │ │ │A:有啊! │
│ │ │ │ │B:你要回家嗎? │
│ │ │ │ │A:有啊!再差不多20分鐘吧 │
│ │ │ │ │B:我在你家等你喔! │
│ │ │ │ │A:喔好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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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