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369號
CHDM,107,訴,369,2018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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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黃宥勝│106 年10│彰化縣彰│106 年10月27日13時36分│1.證人黃宥勝於警詢及│乙○○販賣第二級毒品│
│ │ │月27日14│化市彰化│許,黃宥勝使用門號0000│ 偵訊之證述(偵卷第│,累犯,處有期徒刑肆│
│ │ │時許 │火車站旁│000000號與乙○○使用之│ 2752號卷第13頁、偵│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
│ │ │ │臺灣戲院│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後│ 字第2334號卷第154 │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對面 │,於左列時間地點,楊錫│ 頁反面)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隆將甲基安非他命1 包販│2.通訊監察譯文(偵字│收時,追徵其價額。扣│
│ │ │ │ │賣並交付給黃宥勝,黃宥│ 第2752號卷第22頁)│案如附表六編號1 至3 │
│ │ │ │ │勝則當場交付價金1000元│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予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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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郭婉玲│106 年10│乙○○之│106 年10月28日14時15分│1.證人郭婉玲於警詢及│乙○○販賣第二級毒品│
│ │ │月28日20│上揭居所│許,郭婉玲使用門號0000│ 偵訊之證述(警卷第│,累犯,處有期徒刑肆│
│ │ │時許 │前 │000000號與乙○○使用之│ 149-150 頁、偵字第│年玖月。未扣案之犯罪│
│ │ │ │ │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後│ 973 號卷第64頁及反│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 │ │ │ │,於左列時間地點,楊錫│ 面)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隆將甲基安非他命1 包販│2.通訊監察譯文(均在│收時,追徵其價額。扣│
│ │ │ │ │賣並交付給郭婉玲,郭婉│ 筆錄內,乙○○警詢│案如附表六編號1 至3 │
│ │ │ │ │玲則當場交付價金2000元│ 筆錄見警卷第29-30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予乙○○。 │ 頁、郭婉玲警詢筆錄│ │
│ │ │ │ │ │ 見警卷第148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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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吳添福│106 年10│乙○○之│106 年10月28日15時57分│1.證人吳添福於警詢及│乙○○販賣第二級毒品│
│ │ │月28日22│上揭居所│許、17時19分許、21時44│ 偵訊之證述(警卷第│,累犯,處有期徒刑肆│
│ │ │時許 │前 │分許,吳添福使用門號00│ 118頁、偵字第973號│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
│ │ │ │ │00000000號與乙○○使用│ 卷第50頁) │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之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2.通訊監察譯文(均在│,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後,於左列時間地點,楊│ 筆錄內,吳添福警詢│收時,追徵其價額。扣│
│ │ │ │ │錫隆將甲基安非他命1 包│ 筆錄見警卷第116-11│案如附表六編號1 至3 │
│ │ │ │ │販賣並交付給吳添福,吳│ 8頁)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添福則當場交付價金1000│ │ │
│ │ │ │ │元予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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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陳志嘉│106 年10│乙○○之│106 年10月31日15時33分│1.證人陳志嘉於警詢及│乙○○販賣第二級毒品│
│ │ │月31日19│上揭居所│許、18時20分許、18時37│ 偵訊之證述(警卷第│,累犯,處有期徒刑肆│
│ │ │時許 │前 │分許,陳志嘉使用公共電│ 130 頁、偵字第973 │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
│ │ │ │ │話000000000 、00000000│ 號卷第81頁及反面)│所得新臺幣柒佰元沒收│
│ │ │ │ │0 號與乙○○使用之門號│2.公共電話查詢單(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0000000000號聯絡後,於│ 000000000 、047637│收時,追徵其價額。扣│
│ │ │ │ │左列時間地點,乙○○將│ 594 號,偵字第973 │案如附表六編號1 至3 │




│ │ │ │ │甲基安非他命1 包販賣並│ 號卷第77-78 頁)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交付給陳志嘉陳志嘉則│3.通訊監察譯文(警卷│ │
│ │ │ │ │當場交付價金700 元予楊│ 第141-142 頁) │ │
│ │ │ │ │錫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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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陳志嘉│106 年11│乙○○之│106 年11月1 日12時39分│1.證人陳志嘉於警詢及│乙○○販賣第二級毒品│
│ │ │月1 日13│上揭居所│許、12時47分許,陳志嘉│ 偵訊之證述(警卷第│,累犯,處有期徒刑肆│
│ │ │時許 │前 │使用公共電話0000000000│ 130 頁、偵字第973 │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
│ │ │ │ │號與乙○○使用之門號00│ 號卷第82 頁) │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00000000號聯絡後,於左│2.通訊監察譯文(均在│,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列時間地點,乙○○將甲│ 筆錄內,乙○○警詢│收時,追徵其價額。扣│
│ │ │ │ │基安非他命1 包販賣並交│ 筆錄見警卷第33-34 │案如附表六編號1 至3 │
│ │ │ │ │付給陳志嘉陳志嘉則當│ 頁、陳志嘉警詢筆錄│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場交付價金1000元予楊錫│ 見警卷第130 頁) │ │
│ │ │ │ │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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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吳添福│106 年11│乙○○之│106 年11月5 日2 時19分│1.證人吳添福於警詢及│乙○○販賣第二級毒品│
│ │ │月5 日2 │上揭居所│許、2 時23分許,吳添福│ 偵訊之證述(警卷第│,累犯,處有期徒刑肆│
│ │ │時25分許│前 │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與│ 119頁、偵字第973 │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
│ │ │ │ │乙○○使用之門號000000│ 號卷第50 頁) │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0000號聯絡後,於左列時│3.通訊監察譯文(在筆│,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間地點,乙○○將甲基安│ 錄內,吳添福警詢筆│收時,追徵其價額。扣│
│ │ │ │ │非他命1 包販賣並交付給│ 錄見警卷第118頁) │案如附表六編號1 至3 │
│ │ │ │ │吳添福,吳添福則當場交│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付價金1000元予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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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呂正一│106 年12│乙○○之│107 年12月16日(起訴書│1.證人呂正一於警詢及│乙○○販賣第二級毒品│
│ │ │月16日17│上揭居所│誤載為1 月16日)16時47│ 偵訊之證述(警卷第│,累犯,處有期徒刑肆│
│ │ │時許 │前 │分許、16時49分許,呂正│ 172頁、偵字第973號│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
│ │ │ │ │一使用公共電話00000000│ 卷第97頁)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 │ │0 號與乙○○使用之門號│2.通訊監察譯文(均在│,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0000000000號聯絡後,於│ 筆錄內,乙○○警詢│收時,追徵其價額。扣│
│ │ │ │ │左列時間地點,乙○○將│ 筆錄見警卷第39-40 │案如附表六編號1 至3 │
│ │ │ │ │甲基安非他命1 包販賣並│ 頁、呂正一警詢筆錄│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交付給呂正一,呂正一則│ 見警卷第171 頁) │ │
│ │ │ │ │當場交付價金500 元予楊│ │ │
│ │ │ │ │錫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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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謝忠益│107 年1 │乙○○之│107 年1 月9 日7 時36分│1.證人謝忠益於警詢及│乙○○販賣第二級毒品│
│ │ │月9 日12│上揭居所│許、8 時11分許,謝忠益│ 偵訊之證述(偵字第│,累犯,處有期徒刑肆│




│ │ │時許 │前 │持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 973 號卷第103 頁背│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
│ │ │ │ │乙○○使用之門號000000│ 面、118 頁) │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0000號聯絡後,於左列時│2.證人謝忠益左列使用│,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間地點,乙○○將甲基安│ 門號之雙向通聯紀錄│收時,追徵其價額。扣│
│ │ │ │ │非他命1 包販賣並交付給│ (見本院卷一第201 │案如附表六編號1 至3 │
│ │ │ │ │謝忠益謝忠益則當場交│ 頁) │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
│ │ │ │ │付價金1000元予乙○○。│ │如附表六編號4 、5 所│
│ │ │ │ │ │ │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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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乙○○轉讓甲基安非他命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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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受讓者│轉讓時間│轉讓地點│轉讓方式 │證據 │主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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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陳昇鴻│106 年10│乙○○位│乙○○於左列期間內,相│1.證人陳昇鴻於偵訊之│乙○○犯藥事法第八十│
│ │ │月初至 │於彰化縣│隔約1 至2 星期,於左列│ 證述(偵字第973 號│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
│ │ │106 年11│彰化市台│地點,各無償轉讓可供單│ 卷第130頁) │罪,共肆罪,均累犯,│
│ │ │月底 │化街00號│次施用之少量甲基安非他│ │各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租屋處 │命予陳昇鴻共4 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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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甲○○販賣甲基安非他命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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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對象 │交易時間│交易地點│交易方式 │證據 │主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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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乙○○│106 年11│彰化縣彰│106 年11月4 日17時43分│1.證人乙○○於警詢及│甲○○販賣第二級毒品│
│ │ │月4 日19│化市彰新│許、19時9 分許,乙○○│ 偵訊之證述(偵字第│,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時10分許│路0 段00│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與│ 2750號卷第46頁、偵│。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巷00號之│甲○○使用之門號000000│ 字第2334號卷第153 │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
│ │ │ │米蘭汽車│0000號聯絡後,於左列時│ 頁反面)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旅館前 │間地點,甲○○將甲基安│2.證人薛清陽於偵訊之│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 │ │ │非他命1 包販賣並交付給│ 證述(偵字第2334號│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 │ │ │ │乙○○,乙○○則當場交│ 卷第136 頁反面) │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
│ │ │ │ │付價金2000元予甲○○。│3.門號00000000000 號│枚)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 │ 通聯調閱查詢單(偵│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字第2334號卷第37頁│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4.通訊監察譯文(均在│ │
│ │ │ │ │ │ 筆錄內,甲○○警詢│ │
│ │ │ │ │ │ 筆錄見偵字第2334號│ │
│ │ │ │ │ │ 卷第11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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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吳添福│106 年12│彰化縣彰│106 年12月5 日16時11分│1.證人吳添福於警詢時│甲○○販賣第二級毒品│
│ │ │月5 日16│化市臺化│許、16時42分許,吳添福│ 之證述(偵字第2334│,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 │ │時50分許│公司附近│使用FACEBOOK通訊軟體聯│ 號卷86-87 頁)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絡甲○○(暱稱戈爾),│2.臉書通訊軟體截圖照│星城ONLINE」虛擬貨幣│
│ │ │ │ │於左列時間地點,甲○○│ 片4 張(編號17-20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將甲基安非他命1 包販賣│ ,偵字第2334號卷第│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並交付給吳添福,吳添福│ 26頁及反面) │時,追徵其價額新臺幣│
│ │ │ │ │則當場移轉價值800 元之│3.通話音檔(甲○○販│捌佰元。 │
│ │ │ │ │網路遊戲「星城ONLINE」│ 毒光碟內,綽號戈爾│ │
│ │ │ │ │虛擬貨幣予甲○○。 │ 與吳添福之對話.MP4│ │
│ │ │ │ │ │ ,影片7 分12秒-7分│ │
│ │ │ │ │ │ 58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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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吳添福│106 年12│吳添福位│106 年12月7 日12時2 分│1.證人吳添福於警詢時│甲○○販賣第二級毒品│
│ │ │月7 日12│於彰化縣│許,吳添福使用FACEBOOK│ 之證述(偵字第2334│,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 │ │時10分許│彰化市聖│通訊軟體聯絡甲○○(暱│ 號卷87頁)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安路000 │稱戈爾),於左列時間地│2.臉書通訊軟體截圖照│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
│ │ │ │號之住處│點,甲○○將甲基安非他│ 片4 張(編號21-23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命1 包販賣並交付給吳添│ ,偵字第2334號卷第│追徵其價額。 │
│ │ │ │ │福,吳添福則當場交付價│ 27頁及反面) │ │
│ │ │ │ │金1000元予甲○○。 │3.通話音檔(甲○○販│ │
│ │ │ │ │ │ 毒光碟內,綽號戈爾│ │
│ │ │ │ │ │ 與吳添福之對話.MP4│ │
│ │ │ │ │ │ ,影片8 分22秒-8分│ │
│ │ │ │ │ │ 52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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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吳添福│106 年12│吳添福位│106 年12月13日(起訴書│1.證人吳添福於警詢時│甲○○販賣第二級毒品│
│ │ │月13日22│於彰化縣│誤載為106 年12月7 日)│ 之證述(偵字第2334│,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時許 │彰化市聖│20時21分許、20時37分許│ 號卷88頁)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安路000 │,吳添福使用FACEBOOK通│2.臉書通訊軟體截圖照│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
│ │ │ │號之住處│訊軟體聯絡甲○○(暱稱│ 片4 張(編號24-26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戈爾),於左列時間地點│ ,偵字第2334號卷第│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甲○○將甲基安非他命│ 27頁反面-28頁) │ │
│ │ │ │ │1 包販賣並交付給吳添福│3.通話音檔(甲○○販│ │
│ │ │ │ │,吳添福則當場交付價金│ 毒光碟內,綽號戈爾│ │
│ │ │ │ │2500元予甲○○。 │ 與吳添福之對話.MP4│ │
│ │ │ │ │ │ ,影片8 分55秒-10 │ │
│ │ │ │ │ │ 分16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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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吳添福│106 年12│乙○○之│106 年12月15日13時46分│1.證人吳添福於警詢時│甲○○販賣第二級毒品│
│ │ │月15日14│上揭居所│許,吳添福使用FACEBOOK│ 之證述(偵字第2334│,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 │ │時許 │ │通訊軟體聯絡甲○○(暱│ 號卷88頁)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稱戈爾),於左列時間地│2.臉書通訊軟體截圖照│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
│ │ │ │ │點,甲○○將甲基安非他│ 片4 張(編號27-28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命1 包販賣並交付給吳添│ ,偵字第2334號卷第│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福,吳添福則當場交付價│ 28頁反面) │ │
│ │ │ │ │金1500元予甲○○。 │3.通話音檔(甲○○販│ │
│ │ │ │ │ │ 毒光碟內,綽號戈爾│ │
│ │ │ │ │ │ 與吳添福之對話.MP4│ │
│ │ │ │ │ │ ,影片10分45秒-10 │ │
│ │ │ │ │ │ 分58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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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乙○○│107 年1 │乙○○之│於左列時間地點,甲○○│1.證人乙○○於警詢及│甲○○販賣第二級毒品│
│ │ │月4 日21│上揭居所│將甲基安非他命1 包販賣│ 偵訊之證述(偵字第│,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 │ │時許 │ │並交付給乙○○,乙○○│ 2234號卷第79頁、第│。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則當場交付價金1 萬元予│ 154 頁) │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
│ │ │ │ │甲○○。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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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薛清陽│107 年1 │甲○○位│於左列時間地點,由周建│1.證人薛清陽於警詢及│甲○○販賣第二級毒品│
│ │ │月21日23│於彰化縣│沅將甲基安非他命1 包販│ 偵訊之證述(偵字第│,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 │ │時許 │彰化市曉│賣並交付給薛清陽,薛清│ 2334號卷第131 頁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陽地下道│陽則當場交付價金5000元│ 面、第137頁) │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
│ │ │ │附近之租│予甲○○。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屋處 │ │ │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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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甲○○轉讓甲基安非他命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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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受讓者│讓轉時間│讓轉地點│讓轉方式 │證據 │主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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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薛清陽│107 年1 │周錫隆位│乙○○於左列時間、地點│1.證人薛清陽於警詢及│甲○○犯藥事法第八十│
│ │ │月23日21│於彰化縣│內,無償轉讓可供1 次施│ 偵訊之證述(偵字第│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
│ │ │時許 │彰化市曉│用之少量甲基安非他命予│ 2334號卷第131 頁反│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陽地下道│薛清陽。 │ 面、第137 頁) │ │
│ │ │ │附近之租│ │ │ │
│ │ │ │屋處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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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乙○○、甲○○共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部分┌──┬───┬────┬────┬───────────┬──────────┬──────────┐
│編號│對象 │交易時間│交易地點│交易方式 │證據 │主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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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薛清陽│106 年11│吳添福位│乙○○持門號0000000000│1.證人薛清陽於警詢及│乙○○共同販賣第二級│
│ │ │月8 日22│於彰化縣│號,和薛清陽聯繫後,推│ 偵訊之證述(偵字第│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 │ │時 │彰化市聖│由乙○○於左列時間、地│ 2334號卷第112 頁反│刑肆年玖月。未扣案之│
│ │ │ │安路000 │點將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交│ 面、第137 頁)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
│ │ │ │號住處 │付並販賣予薛陽,嗣由│2.證人吳添福於警詢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甲○○向薛清陽收取價金│ 證述(偵字第2334號│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2000元後,再轉交乙○○│ 卷第89頁)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 │
│ │ │ │ │。 │3.通訊監察譯文(均在│至3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筆錄內,乙○○警詢│ │
│ │ │ │ │ │ 筆錄見偵字第2334號│甲○○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 │ 卷第77頁、甲○○警│,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 │ 詢筆錄見偵字第2334│。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 │
│ │ │ │ │ │ 號卷第12頁、薛清陽│至3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警詢筆錄見偵字第 │ │
│ │ │ │ │ │ 2334號卷第112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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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六:應沒收之扣案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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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名稱及數量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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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SAMSUNG 牌行動電話1 支 │IMEI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 號,含門號│
│ │ │0000000000、0000000000號 │
│ │ │SIM 卡各1 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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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分裝袋5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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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磅秤2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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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甲基安非他命9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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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2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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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