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993號
CHDM,100,訴,993,2013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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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之客觀情況均無不當,並無不宜作為證 據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認均具有證據 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關於被告陳世總部分:
㈠關於犯罪事實欄貳之一之㈠部分:訊據被告陳世總固坦承有 於上揭時、地,朝上開住宅3樓玻璃窗射擊,造成2處破洞等 事實不諱,然矢口否認上開恐嚇犯行,辯稱:係因證人蕭永 松未依約定給付款項,經伊多次催討後仍不支付,伊才會持 彈弓及玻璃球彈珠朝上開住宅3樓玻璃窗射擊;而證人蕭永 松事後有打電話給伊,說其不會害怕,並說要拿蛋糕來跟伊 一起慶生,且於警詢亦如此證述,所以伊之行為不構成恐嚇 取財未遂或恐嚇罪嫌;再者,伊已經與證人汪睿煥達成和解 ,並由證人汪睿煥出具和解書及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 ,請求為無罪云云。其選任辯護人為被告陳世總辯護稱:此 部分是因被告陳世總幫證人蕭永松處理祭祀公業土地買賣事 宜,當初是講好是以50萬元給付被告陳世總,但證人蕭永松 不履行,所以被告陳世總才會以彈弓射擊其住處,並以空氣 槍發出聲響,讓證人蕭永松主動來找他,隔天證人蕭永松也 買蛋糕到被告家說明他未給付的原因,所以本案僅是私法糾 紛,並不構成恐嚇取財未遂罪;另因證人蕭永松事後拿蛋糕 向被告陳世總說明,可見證人蕭永松在當時並無產生畏懼, 應不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請求無罪諭知云云。惟查: 1.證人即告訴人汪睿煥於100年3月5日警詢時證述:「(問: 你於何時?在何地?發現住家三樓房間玻璃遭人打破?)我 於100年03月04日05時15分左右,在住家彰化縣田中鎮○○ 路0段000號,發現住家三樓房間玻璃遭人打破。」、「(問 :你是知道房間玻璃是以何方式遭人破壞?)我有調閱社區 的監視器,看到有2名男子於當日05時15分左右,開著一部 黑色自小客車,停放在我住家左邊巷子,由坐駕駛座之男子 下車後拿著一支疑似長槍,及坐在乘客座下車的男子拿著一 支疑似短槍,下車後就對我住家的3樓開槍,後他們在上了 車子將車子開到我住家前門,在開槍後離開。」、「(問: 發生當時是否有聽到聲音?)我是沒聽到,但我住家隔壁鄰 居,向我說發生當時他有聽到疑似槍砲聲,以為是我家拜拜 燃放鞭炮,所以就未加以理會。」、「(問:你遭毀損共損 失多少錢?)大約新台幣1萬元。」、「(問:如警方查到 犯嫌你是否要提出損壞賠償告訴?)我要提出告訴及民事損 害賠償。」等語(見警B卷第203至204頁),核與證人曾勝 瑞於警詢時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警B卷第205至206頁),



並有刑案現場照片5張及監視器翻拍照片6張在卷可稽(見警 A卷第47至49頁反面;警B卷第49頁至第51頁反面、第242至 247頁),堪認被告陳世總上開供稱:於上揭時、地,朝上 開住宅3樓玻璃窗射擊,造成2處破洞等事實為真實,應可採 信。
2.然參酌以下被告陳世總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證人林進豐於100年8月1 日偵訊時證述、證人蘇文哲於100年3月29日警詢及偵訊時證 稱、證人蕭永松於100年4月4日警詢時證稱、被告陳世總於 100年3月29日警詢及100年3月29日偵訊時供述、於100年10 月28日準備程序中之供述,暨門號0000000000號(申登人為 辛健民)、0000000000號(申登人:張勝朋)、0000000000 號(申登人:黃石頭)行動電話之通聯調閱查詢單3紙(見 警B卷第27頁、第29頁反面、卷第32頁反面)、彰化縣警察 局北斗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見警B卷第68頁至第 69頁、見警B卷第190頁及該頁反面),堪認被告陳世總於上 揭時、地,對證人蕭永松住處射擊2次之動作確有恐嚇之意 思及行為:
①被告陳世總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蕭永 松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分別於100年3月3日 晚上8時0分7秒、晚上11時25分5秒、100年3月4日凌晨0時 0分17秒之通話內容分別如下:「…B:你只認為這樣,我 沒意見啦!你朋友也打電話給我了啊!…A:我叫他打, 也打的零零落落啊!對嗎?說那個話…我叫他在那裡罰跪 啊!…A:不是在莊孝維就對了?…B:超過我的能力了。 …但是,你那個衝動,已經把整個…A:是一下子整個爆 了。…A:我昨天才叫鴻明(譯音)來。…這筆,你要處 理…什麼…祭祀工會的,還有那筆。你現在是不是跟我說 :我持分內,那些都說好了。啊!好。B:…為了我這句 話,我損失1百多萬。…A:損失一百多萬?我都…總共… 拿一個鴻明(譯音)一個2萬的紅包。喔?B:他要怎麼處 理…A:你不要說:因為了我,損失一百多萬。鴻明(譯 音)說:他那天找不到我的人,怎樣?怎樣?話都你們在 說的。B:好啦!子彈…A:我激動…B:子彈都打到南鳥 邊下去。我都不要再說這個了。我就跟你說喔…A:你爸 都被揍假的?…」、「…A:不是事情開阿!是事情才剛 開始而已!這樣是事情剛開始。B :喔!這樣喔?A:我 就是要等跑路而已。B:誰?A:我就是要等跑路而已!不 然,還有別條路嗎?…A:我不會那麼落水,真的會把你 壓下去啦!幹!…A:我碰到了,我要對你出手,我也會



正大光明跟你說啦!你聽懂嗎?不會做那個奧步啦!這邊 流氓。…」、「B:嗯!A:不要說了喔?…A:好啦!我 現在重點跟你說啦!B:好。A:痛苦?和軋票?拿個20萬 來借一下,有辦法嗎?B:我說給你聽。A:嗯!B:我說 給你聽,你不知道我的苦楚在哪裡?A:你就跟我回有辦 法還是沒辦法就好。B:實在有困難。A:困難?好…好。 」等語(見警A卷第28頁至第36頁反面;警B卷第44頁至第 47頁反面)。
②於100年3月5日晚上10時14分19秒許,被告陳世總所使用0 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蕭永松所使用000000000號室 內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A:喂!喂!喂!總仔! 你這樣…錄影帶看的很明顯。…B:…神經病發作了?還 看不懂?A:幹!你對我人就好了,對東西要做啥?…對 東西要做啥?我就找不到你人阿!…A:…那事情就複雜 化了。你若認為怎樣?你針對我就好。對嗎?我也沒穿鐵 甲阿!你就可以針對我就好了。…A:那就兩個洞很明顯 ,我也不知道怎麼說。B:兩個洞很明顯?…A:…我說的 意思是說:錄影帶下來的那個動作跟那個…錄影帶裡面所 看到的,所拍到的是這樣啦!…就兩塊,一個洞在下面, 一個洞在上面。…A:剛剛就跟你說,你若認為說:你針 對我就好了,針對東西沒意義,你聽懂嗎?…:B:還叫 一個放風聲打電話給你,問你叫什麼名字,啊!問什麼名 字就不敢說…」(見警A卷第29頁反面;警B卷第39頁反面 至第42頁反面)。
③證人林進豐於100年8月1日偵訊時供證述:「(問:你的 綽號?)蜜蜂。」、「(問:是否曾經持用0000000000號 電話?)是。」、「(問:【提示100年3月1日6時44分16 秒及同日8時10分32秒0000000000與陳世總持用之0000000 000通訊監察譯文】是否你跟陳世總的通話?通話內容何 意?)是。因為當時我沒有錢,我求助陳世總,希望陳世 總能夠幫助我,剛好蕭永松陳世總錢,陳世總便提供蕭 永松電話給我,讓我打電話跟蕭永松要錢。」、「(問: 之後你有無打電話給蕭永松要錢?)有,我在跟陳世總通 完第一通電話後,我就用公共電話打電話給蕭永松。」、 「(問:你如何跟蕭永松說?)電話接通後,我跟蕭永松 說『小弟需要錢,可否給小弟一點錢』,蕭永松問我是誰 ,我說『我是誰不用問』,之後我就掛上電話,我隨即打 電話給陳世總。」、「(問:陳世總有無跟你提到蕭永松 欠他多少錢?30萬元」等語(見偵二卷第157頁反面至第 159頁)。




④證人蘇文哲於100年3月29日警詢時供稱:「通話內容是陳 世總要我晚一再點動手砸綽號吉董的車子。」、「通話內 容是陳世總告訴我吉董住處的正確位置。」等語(見警B 卷第64頁反面、第65頁)。被告蘇文哲於100年3月29日偵 訊時供稱:「(問:【提示100年3月1日凌晨0時31分50秒 至同日6時28分52秒】警方有無提示譯文給你看?是何人 間的通話?通話內容何意?)有。這通電話是我跟陳世總 通話。陳世總叫我去看一名叫做『吉董』的人是否在家, 我去看之後,我跟陳世總表示吉董的車子在家,陳世總叫 我去摸車子引擎是熱的還是冷的,陳世總也跟我表示吉董 住處的位置。我確定吉董在家後,我向陳世總回報,陳世 總叫我先離開,之後過2、3天,陳世總駕車載我前往吉董 的住處,由陳世總用…射擊吉董住處的玻璃,射完後陳世 總還拿一把空氣槍出來刻意要給路口監視器照。」、「( 問:承上問題,吉董本名?)蕭永松。」、「(問:【示 100年3月4日蕭永松住處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照片中的2 名男子是誰?照片中靠近黑色轎車駕駛座的人是陳世總, 該部轎車是陳世總所有,另一名男子是我。這一次就是我 說陳世總…射擊蕭永松住處。」等語(見偵一卷㈠第69至 71頁)。
⑤證人蕭永松於警詢時證述:「(問:你於何時?何地?遭 人開槍、恐嚇?共有幾人?)我是於遭人開槍的隔2天的 下午在彰化縣田中鎮○○路○段000號三樓窗戶的地上發 現玻璃碎片跟鋼珠,才知道這個事情。共有幾人我並不知 道,是我事後看社區所拆裝設的監視錄影,畫面才知道被 人開槍射擊玻璃,是駕駛一輛自小客車,共有2名男子共 同前往,由一名男子下車開槍射擊。」、「(問:你身體 有無受傷?有何財物損壞?)我身體並沒有受傷。只有該 處3樓窗戶玻璃破2個洞。」、「(問:於100年3月1日是 否有人撥打你的電話向你恐嚇並勒索金錢?)我有接到一 通男子以未顯示號碼的電話,也沒有表示身分在電話中跟 我提起要我資助他金錢,叫我準備新台幣20萬,因為我當 時並不知道對方是何人,所以我當時並沒答應他,是警方 提示時間是100年3月1日6時44分16秒許由陳世總手下林進 豐(Z000000000)打給我的,我才知道。」等語(見警B 卷第184至189頁)。
⑥被告陳世總於100年3月29日警詢時供稱:「…這是我與一 名綽號『蜜蜂』之男子的對話,因『蜜蜂』有愛滋病所以 我提供蕭永松的電話給他,要他以公用電話撥打給蕭永松 恐嚇他,要向他索取跑路費新台幣30萬元。」、「這是我



與一名綽號『蜜蜂』之男子的對話,意思是他已經有撥打 電話給蕭永松了。」、「…這是我與蕭永松的對話,意思 是蕭永松與綽號『鴻明』去員林農工附近處理一塊土地, 2 人平分獲利新臺幣300多萬,之前雙方至我住處協調並 答應要給我一半利益,後來只有綽號『鴻明』拿2萬元給 我,所以我才找蕭永松拿錢。」、「…這是我與蕭永松的 對話,意思是我要向蕭永松借20萬元,但是他說沒辦法。 」、「…這是我與蕭永松的對話,意思是蕭永松告訴我有 事情針對他就好了,不要針對他住的地方,這件事是我與 蘇文哲於100年3月5日之前(詳細時間已忘記了)我駕駛 所有自小客車車號0000—ZN載蘇文哲蕭永松住處後,由 我下車…朝住處2樓玻璃窗涉及2、3顆後,我就離開了, 當時只有我下車射擊而已。」、「…照片中玻璃受損是我 …射擊所造成的,監視器畫面中之汽車是我所有,畫面中 戴鴨舌帽手持空氣長槍之人就是我…」等語(見警A卷第 11至15頁;見警B卷第12至17頁)。復100年3月29日偵訊 時供述:「(問:跟蕭永松有無糾紛?)蕭永松專門處理 祭祀公業的土地,蕭永松叫我幫忙處理在員林鎮的一塊祭 祀公業的土地,我請買賣雙方到我田中央巷的房子談,後 來有處理成功,而蕭永松原先說要給我約150萬的報酬, 但是蕭永松沒有給我任何報酬,只有一名叫『鴻明』(音 譯)的男子有給我2萬元紅包。」、「(問:是否叫蘇文 哲去蕭永松住處看,蕭永松是否在家?)是。」、「(問 :承上問題,你是否去蕭永松家開槍?)我有載蘇文哲前 往蕭永松住處,我…射擊蕭永松住處的玻璃…」、「(問 :【提示100年3月1日6時44分16秒通訊監察譯文】,警方 有無提示你譯文?此通電話是何人通話?通話內容何意? )有。持用0000000000電話的人綽號叫『蜜蜂』(音譯) ,這個人在跑路,因為蕭永松欠我錢,所以我叫蜜蜂去恐 嚇蕭永松,恐嚇後的所得歸蜜蜂所有。」、「(問:【提 示100年3月4日凌晨0時17秒通訊監察譯文】,警方有無提 示你譯文?此通電話是何人通話?通話內容何意?)有。 我跟蕭永松通話。因為蕭永松欠我錢不還我,但是蕭永松 還去賭博,所以我刻意要向蕭永松拿20萬,但是蕭永松沒 給我任何錢。」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3185號偵卷【下 稱偵一卷】㈠第74至76頁);另於100年3月30日聲羈訊問 時供稱:「(問: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誰在使用?)我 在使用。」、「(問:0000000000號是蕭永松在使用的嗎 ?)是的。」、「(問:你與蕭永松有什麼糾紛?)債務 上的糾紛。就是借錢及處理土地的事情,但是賭債就沒有



。」、「(問:蕭永松之後有無因為你剛才所述的行為給 你錢財?)沒有。」、「(問:100年3月1日上午6時44分 用你的0000000000號撥打給0000000000號的男子,該名男 子是誰?)他綽號蜜蜂…」、「(問:是否叫他打電話給 蕭永松,要蕭永松給錢?)是,他打電話給蕭永松,蕭永 松問他的名字,他說不要問他的名字,這個蜜蜂的男子, 我想不懂要跟人家要錢竟然不跟人家說名字。」等語(見 本院100年度聲羈字第82號卷宗【下稱聲羈卷】第6頁反面 至第7頁反面)。
⑦另按刑法上恐嚇取財罪之「恐嚇」,恐嚇之手段,並無限 制,其以言語、文字為之者無論矣,即使出之以強暴、脅 迫,倘被害人尚有相當之意思自由,而在社會一般通念上 ,猶未達於不能抗拒之程度者,仍屬本罪所謂「恐嚇」之 範疇。至於危害通知之方法,亦無限制,無論明示之言語 、文字、動作或暗示之危害行為,苟已足使對方理解其意 義之所在,並足以影響其意思之決定與行動自由者均屬之 (最高法院81年度臺上字第86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 件被告陳世總於上開時、地,以未扣案空氣長槍1枝及鋼 珠破壞玻璃窗之動作,意在恫嚇證人蕭永松,已如前述, 而被告陳世總為上開動作之際,就社會一般通念而言,雖 尚未足以抑制證人蕭永松之意思自由,並達於不能抗拒之 程度,然被告陳世總以上開肢體動作暗示將來可能之危害 行為,而為惡害之通知,且依據證人汪睿煥、證人曾勝瑞 之上開證述,被告陳世總上開動作,確實導致附近住戶認 為係聽到槍枝聲響,乃通知證人汪睿煥,並由證人汪睿煥 查看附近監視錄影器畫面後,認為係有人持有槍枝射擊遂 報警處理並提出毀損告訴等情。再者,參酌證人蕭永松於 100年3月5日晚上10時14分19秒許,使用000000000號室內 電話與被告陳世總所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 察譯文內容:「…A:…你針對我就好。對嗎?我也沒穿 鐵甲阿!…!」(見警A卷第29頁反面;警B卷第39頁反面 至第42頁反面),足見被告陳世總上開肢體動作足以影響 證人蕭永松意思之決定與行動自由,否則證人蕭永松何以 需要稱:「我也沒穿鐵甲阿!」等語;至於證人蕭永松雖 於警詢時證稱:「(問:你當時有無心生畏懼?或覺生命 財產遭受迫害?)當時沒有…我在隔天(5)日有買一個 蛋糕到他家跟他說明清楚。、「(問:陳世總是否指揮其 幫眾蘇文哲林進豐等人出言恐嚇或威脅你生命安全?) 我並不知道。」、「(問:你要不要對他們提出告訴?及 附帶民事賠償?)沒有。」云云(見警B卷第187、188頁



),然其證述原因眾多,有可能剛案發,警察積極在調查 ,不便為之,或在等適當之時機,或還在想更週全之方法 ,可以讓事情消失於無形,或認為採息事寧人,怕被告陳 世總報復,以便到時可以不用跟被告陳世總有所糾葛等不 一之原因,是尚難以證人蕭永松於警詢證稱不會畏懼云云 乙情,即為被告陳世總有利之認定。
⒊按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罪,係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 法所有為構成要件之一,若僅以恐嚇方法使人交付財物,而 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者,縱令其行為或可觸犯他項罪名,要 無由成立本條之恐嚇罪(最高法院24年台上字第3666號判例 意旨參照)。雖起訴檢察官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46條第3項 、第1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嫌,然證人蕭永松於警詢時證述 :「(問:現16時08分警方提示監察譯文內容,經你當場檢 視,內容是否為屬實?與你對話之人為何人?談及何事?) 內容均屬實,與我通話之人是男子陳世總。㈠100年3月3日 20時00分07秒許意思是因為一件土地訴訟案件,因我向法院 聲請拍賣,由一名綽號『鴻明』男子透過陳世總要在法院拍 賣前跟我表明,要我撤回拍賣,後來經過他跟我講我同意撤 回,陳世總跟我表示他怎麼沒有分到他應得的紅利,我們在 談雙方利潤的問題。㈡100年3月3日23時25分05秒許意思是 我與陳世總共同出資賭博玩紙牌,後來因輸贏新台幣3000元 發生爭執的通話內容。㈢100年3月4日00時00分17秒許意思 是陳世總強迫硬要我給他新台幣20萬先支付票款,也是因為 之前的土地訴訟案件糾紛產生的,但我並未當場答應他。」 等語(見警B卷第186、187頁),並有被告陳世總所使用000 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在卷可佐(見警B卷 第196至202頁),核與被告陳世總上揭所辯證人蕭永松與其 有債權債務糾紛乙情相符,則被告陳世總雖係以恐嚇之方法 要求證人蕭永松交付金錢以支付協調費用,其並非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揆諸上揭判例,被告陳世總應不成立恐嚇取 財未遂罪,而係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
㈡關於犯罪事實欄貳之一之㈡部分:訊據被告陳世總固坦承持 有扣案上開改造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之 事實不諱,惟辯稱:該綽號「阿猴」成年男子交付上開改造 手槍1枝時,有告知上開改造手槍1枝是觀賞用的手槍,伊僅 係單純持為觀賞之用;且扣案槍枝只是模型玩具,撞針沒有 改,伊也沒有改槍管或撞針,或將槍管貫通,且子彈不是伊 所有云云;其選任辯護人亦為被告陳世總辯以:被告陳世總 所持有扣案槍枝雖經刑事警察局鑑定,且經鑑定證人到庭作 證,均以性能檢測法認為扣案槍枝具有殺傷力,但被告陳世



總持有僅係作為觀賞之用,且未經私自改造,而其槍枝並未 完全改造,縱使認為有適合的子彈,也無法擊發,認為沒有 殺傷力,請鈞院為無罪諭知;縱使鈞院認為有殺傷力,但被 告陳世總持有扣案槍枝僅有一天,未曾做違法使用,如果以 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所規定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應屬過重,請鈞院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減輕刑度云云。 經查:
⒈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於100年3月28日晚上8時30分許,為 警持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核發拘票,在彰化縣員林鎮○○路00 巷00號前拘提被告陳世總到案,並當場查扣陳世總所有上開 改造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一節,此為被 告陳世總於100年3月29日警詢、偵訊、100年3月30日羈押訊 問(見警A卷第3頁反面、第4頁、偵一卷㈠第73頁、聲羈卷 第6頁反面至第8頁反面)及本院審理時所不爭執,並有彰化 縣警察局北斗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 表各1份、扣案上開改造手槍1枝照片1張、彰化縣警察局槍 枝初步檢視報告表1份、彰化縣警察局槍枝初步檢視結果照 片7張在卷足稽(見警A卷第39頁至第40頁反面、第50頁;警 B卷第20頁至第21頁反面、第52頁至第55頁反面),且有上 開改造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扣案可資佐 證。而被告持有而為警查獲之上開改造手槍1枝(槍枝管制 編號0000000000號),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檢 視法、性能檢驗法鑑定,結果認定:「送鑑手槍1枝(槍枝 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土造雙管手槍,經操作檢視, 上方槍管內具金屬彈殼,經移除後,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 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等語,此有該局100年5月 18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見偵二卷 第145頁及該頁反面),則被告陳世總持有具殺傷力之扣案 之上開改造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之事實 ,堪可認定。
⒉被告陳世總及選任辯護人雖均稱扣案手槍並無殺傷力云云, 惟參以鑑定證人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識科陳顯明警 務正於102年6月6日審理中證稱:「(辯護人問:對本件槍 枝過程是如何鑑定?及其步驟為何?)對本卷槍枝是用性能 檢驗法來檢驗,檢視他的擊發機構,檢視槍管有無貫通,是 否是金屬材質,及其扳機是否能夠使用,檢視擊錘、撞針, 最後檢視當扣扳機時,擊錘跟扳機是否可以連動,打擊底火 ,本案槍枝經過檢視,其槍管已經暢通,其擊錘跟撞針都有 ,功能都是正常的,可以用來打擊底火使用,研判該把槍枝 可以用來擊發適用的子彈,所以認為具有殺傷力。」、「(



辯護人問:撞針有改造過你們可以檢驗出來嗎?)…因本件 案件鑑定手槍是土造的,所謂土造可能就是有人模仿兵工廠 零件車製,並非由制式或玩具槍改造,所以沒有改造的問題 。」、「(辯護人問:就你所言,槍枝是模仿來的,若是真 的有子彈,可以打擊到子彈的中心點嗎?)撞針本來就是上 下兩管可以撞擊,我們有用一個柱狀物下去打,是可以打到 的。」、「(辯護人問:本件土製槍枝,沒有辦法找到適合 或類似的子彈來擊發嗎?)…槍枝只是一個擊發工具,假設 擊發機構良好,何謂適用子彈,所謂適用就是可以擊發的子 彈,製造子彈過程是非常危險,在97年之前,我們有製造子 彈,曾經有承辦人員製造做子彈過程被自己製造的子彈弄傷 。在97年之前,我們用性能檢驗法,在法院回流試射都是沒 有問題的,足以說明此方式有可信性,在美國有一個Functi on Test就是所謂的性能檢測法,只要檢測功能即可。」、 「(辯護人問:沒有子彈的話,國內是否還是不能用實彈射 擊來測試?)我們曾經幫過法院做實彈測試,有法官來質問 我們為何可以製作子彈,另外是具有危險性,經過長期實證 的結果,目前只要經過性能檢驗法,就值得相信。制式手槍 我們會實彈測試,改造手槍的話,若子彈是適用子彈,那確 實是可以擊發的,但火藥量太高,也是會導致槍枝損壞,因 為這不是此把槍的適用子彈。」、「(被告問:鑑定時說其 中扣案槍管中有卡一個金屬彈殼,但是我持有的槍枝並沒有 彈殼,為何鑑定時有彈殼?)本件槍枝由彰化縣警察局送來 鑑定,經我們拆封、檢視,槍管就有壹個彈殼,我們是依現 狀來鑑定。」、「(被告問:實彈射擊有危險,你可以找適 用的子彈,可以把子彈的彈頭跟火藥拿掉,打到子彈的中心 點,就沒有危險性,可否用如此方式鑑定?)在性能檢驗法 我們有用柱狀體模擬、試射來取代適用子彈,模擬試射過程 中就可以打到柱狀體,研判可以用來打擊適用。」、「(審 判長問:此兩個槍管是否都可以擊發?)這是一個擊錘,上 下各有一個撞針,同時一槍可以發出兩個子彈。(庭呈扣案 槍枝鑑定照片)」等語(見本院卷㈢第13頁反面至第17頁反 面),並有扣案槍枝鑑定照片共14張(見本院卷㈢第17頁及 該頁反面;偵二卷第145頁反面),從而,本案扣案槍枝業 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人員陳顯明實際操作檢視, 認為本案扣案槍枝係土造雙管手槍,且擊發功能正常,可供 擊發適用子彈使用,具殺傷力,而經性能檢驗法認具殺傷力 之非制式槍枝,於裝填適用子彈之情況下,最具威力之發射 動能均可達20焦耳/平方公分以上,足以穿入人體皮肉層, 業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實務長久驗證,故該局已不再



續行以極高危險之「動能測試法」進行試射鑑定。是被告陳 世總及其選任辯護人辯稱扣案槍枝無法擊發適用子彈,應無 殺傷力一節,委無足取,被告陳世總持有之扣案槍枝具有殺 傷力之事實,堪以認定。
⒊另經本院函請法務部調查局就扣案上開開改造手槍1枝(槍 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鑑定有無殺傷力等事項,業經法 務部調查局函覆本院記載:「本局目前並無槍彈鑑識人力, 暫停受理槍彈鑑定業務,敬請於文到2週內派員領回送件非 制式手槍1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彈殼1顆)…」等 語,此有該局102年1月21日以調科參字第00000000000號函 在卷可佐(見本院卷㈡第138頁),故此部分不足以做為被 告陳世總有利或不利之認定,併此敘明。
㈢綜上所述,被告陳世總及其選任辯護人上開所辯各節俱不足 採,並參諸前開事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陳世總之犯行洵 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關於被告蘇文哲部分:
㈠關於附表一編號1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 訊據被告蘇文哲固坦承於100年3月25日上午11時12分許,有 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許志偉所使用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通話,及事後將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1 支交付予證人許志偉施用之事實不諱,然矢口否認有何販賣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證人許志偉之犯行,辯稱:伊沒有販賣 海洛因予證人許志偉,是證人許志偉向伊索討,伊才將摻有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1支交付予證人許志偉施用,但證 人許志偉並沒有給伊錢;而證人許志偉是伊偷車的上游,伊 竊車之後,交由證人許志偉處理,因伊之前有指認證人許志 偉,許志偉才指認伊販毒云云(見偵一卷㈢第15頁及該頁反 面、第48頁、本院卷㈡第92、93頁);其選任辯護人亦以相 同意旨為被告蘇文哲辯護。經查:
1.警方依據本院核發之通訊監察書對被告持用之門號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之結果,發現門號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下稱A)曾於100年3月25日上午11時12分34秒、1 1時35分4秒、11時55分3秒許,與證人許志偉使用門號00000 00000號行動電話(下稱B)通話,其通話情形如下:「A: 喂,哪位?。B阿弟仔。A睡醒了喔?B:在家裡阿,啊,你 呢?A:在這附近而已。B:附近而已,還是你要來?A:要 啊!要過去你那邊,『女生』。B:啊?A:等一下『女生』 馬上過去。B:好,我在家裡等你。」、「A:喂,哪位?B :阿弟仔。A:又打錯了,我先找個人,等一下卡給你。B: 好。」、「B:喂。A:我帶便當過去給你吃。B:啊?A:啊



?A:我帶便當過去給你吃。B:好啊。A:馬上就到了。」 等語(見偵一卷㈡第180頁)
2.就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證人許志偉於100年5月10日檢察 官訊問時證稱:「(問:【提示100年3月25日11時12分34秒 通訊監察譯文】是何人間的通話?通話內容何意?)我跟蘇 文哲間的通話。這一次通話後,蘇文哲到我大村鄉住處找我 ,蘇文哲給我一包海洛因,我給蘇文哲500元,譯文中的『 女生』就是海洛因。這一次我是看蘇文哲身上沒錢,所以才 拿500元給他。」、「(問:上開譯文蘇文哲給你一包海洛 因,及你給蘇文哲500元,是否是同時完成?)當天吃完飯 ,我才拿500元給蘇文哲。」、「(問:你在警詢時供稱, 你是拿500元跟蘇文哲購買海洛因?)警察說我這樣的行為 就是跟蘇文哲購買毒品。」等語(見偵一卷㈡第191至193頁 )。復於102年8月20日本院審理時證稱:「(辯護人鍾錫資 律師問:該通通訊監察譯文是否是你跟蘇文哲當時兩通電話 的內容?)是。」、「(辯護人鍾錫資律師問:你是否是如 同偵訊筆錄上所記載的如此回答?)是。」、「(辯護人鍾 錫資律師問:依照偵訊筆錄蘇文哲有拿海洛因給你,是否如 此?)他有拿海洛因放在桌上。」、「(辯護人鍾錫資律師 問:蘇文哲是何時將海洛因放在桌上?)吃飽飯,他就放在 我家的桌上。」、「(辯護人鍾錫資律師問:你有給蘇文哲 500元,是否如此?)是。」、「(檢察官問:你剛回答律 師,蘇文哲有帶海洛因,女人是否是海洛因的意思?)是。 」、「(檢察官問:那該通電話,你們說的女人到底是什麼 意思?)就是海洛因的意思。」、「(檢察官問:該通電話 中,蘇文哲說女人馬上過去,指的就是馬上有海洛因的意思 嗎?)是。」、「(檢察官問:警詢時,你是說當天蘇文哲 拿多少海洛因的量過來?)拿500元的量。」、「(檢察官 問:那你有給蘇文哲500元嗎?)有。」、「(檢察官問: 蘇文哲當天打電話給你的時間是上午11點12分?)是。」、 「(檢察官問:你之前是否有跟蘇文哲講過要吸食海洛因? )沒有。」、「(受命法官問:當天除了海洛因及便當相關 的費用之外,還有無其他費用?)沒有。」等語(見本院卷 ㈢第88至93頁)
3.被告蘇文哲於100年5月23日警詢時供述稱:「(問:警方提 示100年3月25日11時12分通訊監察譯文及音檔供你閱覽及聆 聽,持用0000000000門號及0000000000門號之人分別為誰? 通話內容為何?)持用0000000000門號是我,持用00000000 00門號是許志偉。通話內容是…事後我用香菸捲入海洛因拿 了一支給他…」、「(問:警方提示100年3月25日11時55分



通訊監察譯文及音檔供你閱覽及聆聽,持用0000000000門號 及0000000000門號之人分別為誰?通話內容為何?持用0000 000000門號是我,持用0000000000門號是許志偉。通話內容 是我中午幫他買便當過去。」等語(見偵一卷㈢第16頁及該 頁反面);。
4.依以上通訊監察譯文、證人許志偉於偵訊及本院審理證述、 被告蘇文哲於警詢時之供述相互參照觀之,證人許志偉並未 事先與被告蘇文哲聯絡稱要海洛因施用或委請被告蘇文哲購 買便當之事,反係被告蘇文哲於電話中主動稱要帶「女生」 (即海洛因)及便當過去證人許志偉住處,而被告蘇文哲事 後亦將毒品海洛因放在證人許志偉住處桌上,並由證人許志 偉交付500元款項予被告蘇文哲收受,此時,被告蘇文哲與 證人許志偉間毒品海洛因之交易,業已完成而無後續事項, 故在此之前或此後,何來被告蘇文哲所辯稱:是許志偉跟伊 索討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情形?故被告蘇文哲所辯顯與事實 不符,不足採信。
5.另證人許志偉嗣後於102年8月20日本院審理時雖改證稱:「 (辯護人鍾錫資律師問:當天你跟蘇文哲吃便當的錢是何人 出的?)他買便當給我吃,當然是我給他的,他都買便當來 給我阿嬤吃。」、「(辯護人鍾錫資律師問:他總共買幾個 便當?)買4個。」、「(辯護人鍾錫資律師問:這500元你 何時給蘇文哲?)他便當買來我就馬上拿給他。」、「(辯 護人鍾錫資律師問:你在剛才提示的偵訊筆錄裡面,你說我 看蘇文哲身上沒錢,我才拿500元給他,你的意思是說你給 他500元,是送給他的嗎?)我算是補貼他的,是因為他常 常買便當給我吃。」、「(辯護人鍾錫資律師問:這500元 是否是因為他給你海洛因,你才給他的?)不是。」、「( 檢察官問:你那時候如何跟警察說?)警察跟我說女人就是 俗稱海洛因的意思。」、「(檢察官問:你跟蘇文哲在電話 中,提到的『女人』是指什麼意思?)在電話中,我問他說 ,是否是要帶女人來,他叫我不要囉唆。女人指的就是女人 。」、「(檢察官問:你在警詢筆錄中說蘇文哲是單純要買 排骨便當給你吃而已,你到底為何給蘇文哲500元?)是便 當錢。」、「(檢察官問:總共幾個便當?)4個。」、「 (檢察官問:那一個便當多少錢?)我就直接給他五百元。 」、「(辯護人鍾錫資律師問:500元的便當錢,是針對那 四個便當嗎?)是。」、「(辯護人鍾錫資律師問:那4個 便當500元,是否是貴了一些?)他之前每天都買來給我吃 。」、「(辯護人鍾錫資律師問:你的意思是說,還有包含 之前他買便當的錢?)是。」、「(檢察官問:你在偵查中



是否說你看蘇文哲沒有錢,所以拿錢給他,你當時沒有說那 是便當錢,是否如此?)是。那時候檢察官說,我拿錢給他 ,他請我吃毒品,這樣就算是買藥。」、「(審判長問:依 你所言,你說你是看蘇文哲沒有錢,才拿500元給他,既然 如此為何還要蘇文哲先花錢去買4個便當給你吃?)他買完 便當就沒有錢了,他跟我說他沒有錢,所以我就給他500元 。」云云(見本院卷㈢第88至93頁),惟證人許志偉於本院 審理時所為證述,不僅與證人許志偉之前於檢察官訊問時之 證述不合,亦與被告蘇文哲本人之前於警詢時之供述相異, 是證人許志偉於本院審理時之上開證述,自無足採信,尚無 從資為被告蘇文哲有利之認定。
⒍被告蘇文哲雖迭於警詢、偵訊及於本院審理中均否認獲利, 然按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而 海洛因亦無公定價格,係可任意分裝增減分量,且每次買賣 之價格、數量,亦隨時依雙方之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 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緊、購買者被查 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之評估等因素,而異其標準, 機動調整,非可一概論之。從而販賣之利得,除非經行為人 詳細供出各次所販賣之毒品之進價及售價,且數量俱臻明確 外,實難察得其交易實情,然販賣者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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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