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7年度,3408號
CHDM,97,訴,3408,200906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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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你在他家請他幫忙問,他就告訴你有,他在你請他問的時 候,他做了什麼,他有打電話還是問其他人?)沒有。我請 他幫我問看看,他就說有。(你知道你那500元的海洛因是 怎麼來的嗎?)我不知道。(你除了能確定那500元的海洛 因是壬○○交給你的,你知道他是去向誰拿的嗎?)不知道 。(你知道他有沒有從中賺取利潤嗎?)不知道。(你跟壬 ○○怎麼認識的?)是透過朋友認識的,透過己○○認識的 ,己○○跟壬○○兩個是獄友,己○○剛出所的時候,我跟 己○○去壬○○家聊天認識的,在97年7月21 日這通電話之 前約1個月。(你在97年7月21日之前有沒有請壬○○幫你問 過哪裡可以拿毒品?)沒有。只有這1次而已。(你怎麼知 道可以叫壬○○幫你問哪裡可以拿到毒品?)因為他以前也 是麻藥進去的,我是問看看而已。(還是你聽說他可以問的 到,有管道?)是。那時候己○○帶我去的,我想說他是麻 藥進去的,我就問看看。(改稱:我沒有聽說)。」等語。 核其所言除與其先前於警詢、偵查中證述之內容不符外、與 前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有所差異。且其所證述拜託被告壬○ ○幫忙調貨等情,亦為被告壬○○所否認,尚無法以此對被 告壬○○為有利之認定。再參酌證人辰○○於警詢、偵查時 間,為案發之初,較無來自被告壬○○同庭在場之壓力,而 為不實證言之風險,或事後串謀而故為迴護被告之機會等情 以觀,足認證人辰○○於本院審理中翻異前詞,應屬事後迴 護被告壬○○之詞,顯難以採信。
③被告壬○○先於警詢中辯稱當天是證人辰○○要約伊見面聊 天,沒有交易毒品云云;復於本院準備程序辯稱,證人辰○ ○是跟伊一起去向「阿彬」買的云云;另於本院審理程序中 改稱,那次是證人辰○○來伊住處找伊,要伊幫忙問,伊才 打電話給「阿彬」,「阿彬」說要1個多鐘頭才可以來,伊 才跟證人辰○○約在汽車旅館旁邊,後來伊打電話給「阿彬 」,跟「阿彬」在要到汽車旅館途中碰面,「阿彬」把海洛 因拿給伊,伊才再拿去給證人辰○○。伊是跟「阿彬」拿 1000元的海洛因,證人辰○○在電話中只說要500元,但因 為500元太少,所以伊就自己另外出500元,湊成1000元跟「 阿彬」買,但伊沒有在電話中跟證人辰○○說要合資云云, 核其所辯,對於有無交易、如何合資等節前後辯解均相互矛 盾,已難採信。此外,證人辰○○於警詢、偵查甚而本院審 理時之證述,均未曾提及合資購買之情,而依卷附通訊監察 譯文內容,亦僅見證人辰○○於上開通聯中與被告壬○○約 定見面地點,未見談論合資購買海洛因,或向他人調貨海洛 因等相關事宜,是被告壬○○前揭所辯自難採信。



⒌編號6部分(己○○):
①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己○○於警詢中證稱,伊有施用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伊於97年7月15日下午5時許,撥打門號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予被告壬○○表示欲向被告壬○○購 買海洛因,當天約在被告壬○○住處樓下,向被告壬○○購 得300元之海洛因,是由被告壬○○與伊進行交易,伊與被 告壬○○並無仇恨及金錢糾紛等語(參97年度偵字第10317 號偵查卷第164至166頁);及於偵查中結證稱,和被告壬○ ○是獄友因而認識,知道可以向被告壬○○購買毒品等語明 確(參同上偵查卷第176至177頁),核並與97年7月15日下 午5時許,被告壬○○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通訊監察譯文所示之通訊內容相符(參同上偵查卷第172頁 第2則),足徵證人己○○證述確與被告壬○○交易海洛因 之情節尚非憑空虛捏,況證人己○○亦有施用毒品海洛因之 惡習,業據證人己○○陳明在卷,堪信屬實。
②證人己○○雖於本院審理中翻異前詞,改證稱:「(你有向 壬○○購買過毒品嗎?)不算購買,因為我之前有去找過他 ,叫他幫我向人家拿一下,透過他向別人買毒品。(何時記 得嗎?)97年7月份。(後來你有拿到毒品嗎?)有一次有 拿到毒品。(你錢是交給誰?)交給壬○○。(多少錢?) 300元。(你有沒有和壬○○合資購買過毒品?)就是這一 次。(這次是你透過他向別人買的?)是。就只有這一次。 」、「(與壬○○有無恩怨?)沒有。(你跟他認識多久? 交情如何?)我們是獄友,認識約1、2年,交情普通。(你 之前在警察局及檢察官那邊作證所講的話實在嗎?)實在。 (既然實在的話,為什麼你剛剛提到有一次是跟壬○○合資 購買,你自己部分出資300元,為何所述不同?)我在警察 局有講我們是合資的,他被抓的時候我並不曉得,但是警察 說因為很多人說他有賣藥給別人,我沒有向他買,警察不相 信,然後我就筆錄寫說我有拿300元給他。檢察官那邊有問 我3次,因為有2次我有向他拿毒品,沒有拿錢,一次是300 元那次但檢察官沒有問的很詳細,所以我也沒有講的很清楚 。(你所謂合資購買的那次你是跟誰買,有沒有一起去?) 我不知道,我有去,我在外面等,在彰化市○○路邊,等了 之後,就有人拿過來,我們就回到和美,那時候我在旁邊等 ,他拿給壬○○,我們距離一條路的距離,他在對面交易。 (那次合資買多少錢?)好像500元。因為我們私底下有先 說要拿多少,我出300元,他出200元。(你在檢察官及警察 局那邊作證所講的話是否出於你的自由意思,有無檢警人員 對你不正訊問?)沒有不正訊問,是我的自由意思。(為什



麼你剛又說有警員要你指說是有販賣毒品的事實,可是由警 局筆錄來看並不是每次都是販賣?)事實就是這樣。(既然 事實就是這樣,為什麼你跟被告講的不一樣,被告說當天有 見面,有聊天,沒有合資?)真的有合資。」、「(你說你 跟他合資購買的那次,你們怎麼分毒品?)拿吸管,1人一 半,在壬○○住家外面分的,壬○○當著我的面1人一半分 掉。(如果按照你這樣的陳述,壬○○只出200元,他卻分 到2分之1的量,這樣他就有賺,你了解嗎?)了解。但是拿 吸管1人一半,用肉眼也不能確定有沒有真的1人一半,我應 該是有拿到比較多。」等語。核其所言,除與其先前於警詢 、偵查中證述之內容不符外、與前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亦有 所差異。且證人己○○雖稱於警詢及偵查中有表明係與被告 壬○○合資購買,但觀諸前開筆錄,證人己○○均明確表示 以300元之價格向被告壬○○購買海洛因1包,並未提及任何 關於合資事宜,且亦簽名於筆錄上,有前開筆錄可參,倘證 人己○○確發現筆錄與其真意不符,且已於證人結文中簽名 具結,何以並未告知修改而逕為簽名確認,而使無辜被告面 臨遭受販賣第一級毒品重罪追訴之危險?其所述製作筆錄時 確曾告知係合資購買云云,顯與事理有違。再參酌證人己○ ○於警詢、偵查時間,為案發之初,較無來自被告壬○○同 庭在場之壓力,而為不實證言之風險,或事後串謀而故為迴 護被告之機會等情以觀,足認證人己○○於本院審理中翻異 前詞,應屬事後迴護被告壬○○之詞,顯難以採信。 ③被告壬○○先於警詢中辯稱,當天證人己○○要向伊拿300 元現金,2人並沒有交易毒品云云;復於本院準備程序辯稱 ,伊和證人己○○那天有見面,但是證人己○○只是來找伊 聊天,並沒有談到毒品,也沒有交易海洛因云云;另於本院 審理程序中改稱,那次是證人己○○出300元,伊出200元, 2人一起去找「阿彬」買,伊跟「阿彬」交易時,證人己○ ○也在旁邊,拿到後當場在車上分,大約一人一半云云,前 後辯解相互矛盾,已難採信。且被告於證人己○○於本院審 理中改稱與其合資購買海洛因前,均未曾為如此辯解,反均 稱未曾交易毒品云云,其於審理中改稱與證人己○○合資, 顯僅係為配合證人己○○證詞所言,亦難憑採。此外,證人 己○○於警詢及偵查時之證述,均未曾提及委託被告壬○○ 購買或合資購買之情,而其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之不可採,亦 業據前述,而依卷附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亦僅見證人己○○ 於上開通聯中與被告壬○○約定見面地點,未見談論合資購 買海洛因、個人出資數額多寡、可分得多少數量海洛因,或 向他人調貨海洛因等相關事宜,是被告壬○○前揭所辯,顯



係事後卸責之詞,自難採信。
⒍編號7、8部分(丁○○):
①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證人丁○○於警詢中證稱,伊有施用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當初是透過綽 號「許文」之人介紹知道可以向被告壬○○購買毒品,97年 7月9日下午3時38分許,伊與被告壬○○通話表示欲向被告 壬○○購買3000元之海洛因,當天約在崙美路「許文」住處 交易,有交易成功;97年7月13日上午10時8分許,伊因為自 己電話無法撥打,向「許文」借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撥打 給被告壬○○,表示欲向被告壬○○購買1000元海洛因,但 因借不到機車,希望被告壬○○拿來給伊,當天也是約在崙 美路「許文」住處交易,且有交易成功,之後就在「許文」 住處施用完畢等語(參警卷第236至240頁);及於偵查中結 證稱,97年7月9日下午3時38分、97年7月13日上午10時8分2 通電話都是要跟被告壬○○購買海洛因,譯文中「粉仔」就 是代表海洛因,當天由被告壬○○本人與伊一手交錢一手交 貨,伊沒有跟被告壬○○合資購買過毒品等語(參同上偵查 卷第240至241頁);後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被告壬○○曾 請伊吃2、3次海洛因,但並不包括7月9日和7月13日這2次, 這2次伊確實有跟被告壬○○分別買3000元和1000元的海洛 因等語明確(參本院卷二第78至80頁)。核並與97年7月9日 下午3時38分許,及97年7月13日上午10時8分許,被告所持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所示之通訊內 容相符(參警卷第240頁第1、4則),足徵證人丁○○證述 確與被告交易海洛因之情節尚非憑空虛捏,況證人丁○○亦 有施用毒品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惡習,現並因施用毒品 案件入監執行等情,業據證人丁○○陳明在卷,堪信屬實。 ②被告壬○○雖辯稱2次都是證人丁○○邀伊一同合資,每人 各出3000元或1000元合資向「阿彬」購買云云,惟就交易地 點一節先於警詢中辯稱97年7月9日是在南興國小附近、97年 7月13日是在被告庚○○住處附近,後於審理中改稱都是在 被告庚○○住處云云,辯解已有不一,且施用海洛因係違法 行為,吸毒者自會儘量隱諱其購毒吸毒行為,與他人合購增 加被查獲風險,被告壬○○又豈會不懼風險而與證人丁○○ 合資購毒;此外,觀諸證人丁○○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 時之證述,均未曾提及委託被告購買或合資購買之情,而依 卷附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亦僅見證人丁○○於上開通聯中與 被告壬○○就拿取多少數量之海洛因及交易地點為約定,未 見談論合資購買海洛因、個人出資數額多寡、可分得多少數 量海洛因,或向他人調貨海洛因等相關事宜,其前揭所辯自



難採信。
⒎另被告壬○○既自警詢、偵訊至本院審理中,均一再否認有 如附表一所示販賣海洛因犯行,亦無法查知其原先取得毒品 之價額,是無從查知其具體販入、賣出之實際利得金額。然 按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而海 洛因亦無公定價格,係可任意分裝增減分量,且每次買賣之 價格、數量,亦隨時依雙方之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對 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緊、購買者被查獲 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之評估等因素,而異其標準,機 動調整,非可一概論之。從而販賣之利得,除非經行為人詳 細供出各次所販賣之毒品之進價及售價,且數量俱臻明確外 ,實難察得其交易實情,然販賣者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方 式雖異,惟其販賣行為在意圖營利則屬同一。從而,舉凡有 償交易,除足以反證其確係另基於某種非圖利本意之關係外 ,通常尚難因無法查悉其精確之販入價格,作為是否高價賣 出之比較,諉以無營利之意思而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被告 壬○○與證人即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間並非至親,倘非有利可 圖,自無平白甘冒觸犯重罪之風險而特意前往約定地點交付 海洛因予各該購毒者之理,足認被告壬○○主觀上確有營利 之意圖甚明。
(二)如附表二所示犯行部分:
⒈編號1、2部分(己○○):
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己○○於警詢中證稱,伊有施用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97年7月12日晚間7時11分許、97年7月16 日上午8時57分許,伊分別撥打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予被 告壬○○表示欲向被告壬○○拿海洛因,都是伊親自到被告 壬○○住處取得,7月12日那天被告壬○○送伊1支裝有海洛 因的針筒,7月16日那天,被告壬○○送伊1小包,伊與被告 壬○○無仇恨等語(參97年度偵字第10317號偵查卷第164至 167頁);及於偵查中結證稱,伊因為和被告壬○○是獄友 而認識,知道可以向被告壬○○購買毒品等語明確(參同上 偵查卷第176至177頁)。核並與97年7月12日晚間7時11分許 、97年7月16日上午8時57分許,被告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所示之通訊內容相符(參同上偵查 卷第172頁第1、3則),足徵證人己○○證述被告壬○○確 有於上開時地轉讓海洛因之情節尚非憑空虛捏,況證人己○ ○亦有施用毒品海洛因,業據證人己○○陳明在卷,堪信屬 實。被告壬○○空言否認此部分犯行,辯稱僅給過1次云云 ,自難採信。
⒉編號3部分(丁○○):




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壬○○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丁○○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復有通訊監察 譯文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壬○○此部分自白與事實相符,堪 可採信。
(三)如附表三所示犯行部分:
訊據被告壬○○對於此部分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且扣案之 煙草1包(淨重0.10公克)經檢驗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亦 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1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135頁) 。此外,復有上揭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淨重0.10公 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現 場照片等件可資佐證,足認被告壬○○此部分自白與事實相 符,堪可採信。
(四)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壬○○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 犯行均堪以認定。
二、訊據被告庚○○矢口否認有何前開犯行,辯稱,附表四編號 1、4、9、13、14所示時間、地點,都只有分別和卯○○、 戊○○、巳○○及子○○見面,沒有交易毒品;而附表四編 號12所示時間、地點,伊是受託將東西交予癸○○,不知內 容物為何;附表五編號1那次是丙○○到伊住處和伊朋友交 易,和伊無關;其餘附表四、五、六所示犯行都是伊和如附 表四、五、六所示之人合資購買云云。經查:
(一)如附表四所示犯行部分:
⒈編號1部分(卯○○):
①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卯○○於警詢中證稱,伊有施用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97年10月17日 下午6時18分許,伊與被告庚○○通話表示欲向被告庚○○ 購買海洛因毒品,伊是以1000元向被告庚○○購得1包海洛 因,並在被告丑○○住處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方式完成交易 等語(參97年度偵字第10317號偵查卷第56至61頁);及於 偵查中結證稱,該通電話是要跟被告庚○○購買海洛因,是 在被告丑○○的舊家和被告庚○○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伊沒 有跟被告庚○○合資購買過毒品等語明確(參同上偵查卷第 67至70頁),並與97年10月17日下午6時18分許,被告庚○ ○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所示之 通訊內容相符(參同上偵查卷第65頁第4則),足徵證人卯 ○○證述確與被告庚○○交易海洛因之情節尚非憑空虛捏, 況證人卯○○亦有施用毒品海洛因之惡習,業據證人卯○○ 陳明在卷,堪信屬實。
②證人卯○○雖於本院審理中翻異前詞,改證稱:「(你剛才 說到97年你有吸食毒品,毒品來源除了壬○○之外,還有沒



有其他人?)有。我曾經在彰化西門加油站那裡有1個阿國 ,但是我買不起。(剛才提示給你的警詢筆錄,你提到你在 97年10月中旬在庚○○住處買海洛因2000元一次,在97年10 月17日在丑○○住處買1000元海洛因,這2次你是說你跟庚 ○○買的,所說實在嗎?)不實在,我拿錢是給庚○○水電 費,因為我當時住他們家。(你是否曾經跟庚○○一起向他 人買海洛因?)有,我們2人有一起去跟別人買海洛因。( 這樣有幾次?)忘記了,至少有5次以上。因為我住在他們 家大概2個月,有時候有人會請我們,有時候我會跟庚○○丑○○一起去找別人拿。(你們買的時候,一起去買,你 都有一起去嗎?)有時候我沒有一起去。(你們要去買時, 他們有說是合買,請你出錢嗎?)有,但我沒有每次都出。 」、「(你與庚○○認識多久?交情如何?)到他發生事情 認識大概1、2個月,沒有特別交情,我當他是大哥。(請提 示97年偵字第10317號卷宗第65頁最後1通97年10月17日下午 6時18分通訊監察譯文,那天你們對話的內容有提到你們約 在阿德家要見面,那通電話是否是要向庚○○買海洛因?) 不是,那天是我男朋友銘聰領薪水,我不知道那天是拿水電 費給庚○○,還是跟庚○○一起找別人拿藥,我忘記了。( 請提示97年偵字第10317號卷宗第69頁卯○○偵訊筆錄第2行 到第3行,所講的話實在嗎?)不實在。那天我拿錢給庚○ ○,不知道是房租還是水電費。(請提示97年偵字第10317 號卷宗第69頁倒數第1、2行,為什麼檢察官問你警詢是否實 在,你說實在?)他們怎麼問我,我就怎麼回答,我說我要 配合他們。(請提示97年偵字第10317號卷宗第69頁倒數第6 行,為什麼你說沒有跟他們合資購買,與你剛剛所說不一樣 ?)我原本就有跟他們合資購買。」等語。核證人卯○○前 開所言為繳水電費或房租等情,前後顛倒不一,不但與其先 前於警詢、偵查中證述之內容不符外、與前開通訊監察譯文 內容有所差異,且有違常情。此外,倘證人卯○○確於警詢 、偵查中有毒癮發作、頭腦不清楚無法為正確陳述之情事, 何以不即時告知,反而接受訊問,甚且於證人結文中簽名具 結,致使自己可能因此面臨偽證罪責、及使無辜被告面臨遭 受販賣第一級毒品重罪追訴之危險?其所述作筆錄時腦袋沒 什麼意識云云,亦與事理有違。再參酌證人卯○○於警詢、 偵查時間,為案發之初,較無來自被告庚○○同庭在場之壓 力,而為不實證言之風險,或事後串謀而故為迴護被告之機 會等情以觀,足認證人卯○○於本院審理中翻異前詞,應屬 事後迴護被告庚○○之詞,顯難以採信。
③被告庚○○先於警詢中辯稱97年10月17日與證人卯○○之通



話,是伊為向證人卯○○催討2000元之債務,才要證人卯○ ○到被告丑○○住處云云;復於偵查中辯稱,伊是和證人卯 ○○合資向「阿南」購買毒品;後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改稱, 當天伊沒有到被告丑○○的住處,也沒有拿海洛因給證人卯 ○○云云;又於本院審理時改稱,當天沒有合資也沒有幫證 人卯○○拿毒品,伊是去找被告丑○○而遇見證人卯○○的 云云,前後辯解多處不一,已難採信。此外,證人卯○○於 警詢及偵查時之證述,均未曾提及委託被告庚○○購買或合 資購買之情,而其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之不可採,亦業據前述 ,而依卷附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亦僅見證人卯○○於上開通 聯中與被告庚○○約定見面地點,未見談論合資購買海洛因 、個人出資數額多寡、可分得多少數量海洛因,或向他人調 貨海洛因等相關事宜,也非如被告庚○○所言僅是於被告丑 ○○住處巧遇,是被告庚○○前揭所辯自難採信。 ⒉編號2至4部分(戊○○):
①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證人戊○○於警詢中證稱,伊有施用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伊分別於97年7月28日晚間10時33分許、 97年7月30日中午12時17分許,及97年9月17日晚間7時55分 許,與綽號「許叔」之人即被告庚○○通話表示欲向被告庚 ○○購買海洛因,前2次均在彰化縣花壇鄉○○街向被告庚 ○○購得1000元之海洛因,97年9月17日當天則在彰化縣彰 化市○○路向被告庚○○購得500元之海洛因。而除了被告 庚○○外,伊沒有再向其他人購買過海洛因,與被告庚○○ 也沒有仇恨等語(參97年度偵字第10317號偵查卷第74至77 頁);及於偵查中為同樣證述,並另結證稱,伊沒有和被告 庚○○一起合資購買過毒品,也不知道被告庚○○毒品來源 等語(參同上偵查卷第84至86頁);後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 ,伊和被告庚○○認識3、4個月,海洛因的來源都是拿錢向 被告庚○○拿的,並沒有合資購買過等語明確(參本院卷二 第87至88頁)。核並與97年7月28日晚間10時33分許、97年7 月30日中午12時17分許,及97年9月17日晚間7時55分許,被 告庚○○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 所示之通訊內容相符(參同上偵查卷第78頁第1、2、4則) ,足徵證人戊○○證述確與被告交易海洛因之情節尚非憑空 虛捏,況證人戊○○亦有施用毒品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 惡習,業據證人戊○○陳明在卷,堪信屬實。
②被告庚○○先於警詢中辯稱:97年7月28日該日,證人戊○ ○原本要用手機跟伊換海洛因,但到場後是由伊朋友「阿豐 」以1000元之毒品和證人戊○○交換手機1支,而7月30日當 天是證人戊○○替「金風」還欠伊的1000元,9月17日當日



則是證人戊○○要向伊買海洛因,伊遂帶證人戊○○到彰化 縣大村鄉向「阿明」購買,2人各購得500元之海洛因云云( 參同上偵查卷第6至18頁);復於偵訊中辯稱伊是和證人戊 ○○合資向「阿南」購買毒品云云(參同上偵查卷第30至31 頁);後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改稱,97年7月28日那天伊在伊 住處有拿海洛因給證人戊○○,但是證人戊○○拿500元出 來,我拿2500元後再由伊去向「董仔」拿的,而7月30日那 天伊沒有拿海洛因給證人戊○○。9月17日當天是證人戊○ ○拿300元或400元,伊出600元後再由伊去跟「董仔」拿, 拿完回家再分給證人戊○○云云;惟於本院審理中又改稱, 97年7月28日當天是證人戊○○跟朋友拿500元叫伊去幫忙拿 海洛因,伊再出2000元後去向「董仔」拿的,拿了壹包回來 後,沒有分就跟證人戊○○及他朋友3人一起用完。7月30日 當天也是證人戊○○跟朋友拿1000元叫伊去幫忙拿海洛因, 伊再出2500元後去向「董仔」拿的,拿了壹包回來後,沒有 分就跟證人戊○○及他朋友3人一起用完,9月17日那次是證 人戊○○到伊崙美路的住處來找伊,好像是要跟伊要毒品, 但是伊沒有,那次也沒有買毒品云云。核被告庚○○所辯, 對於價格、地點、購買方式、藥頭為何人、有幾人合資、究 有無購買毒品等節,前後辯解均有矛盾,已難採信,且施用 海洛因係違法行為,吸毒者自會儘量隱諱其購毒吸毒行為, 與他人合購增加被查獲風險,被告庚○○又豈會不懼風險而 與證人戊○○合資購毒,且海洛因為價昂之物,被告庚○○ 既為求得量多價廉而需與他人合資,豈有反隨意以不相當比 例與他人合資購買,再任意與他人共用,而不在乎購得數量 之理;此外,觀諸證人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 證述,均未曾提及委託被告庚○○購買或合資購買之情,而 依卷附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亦僅見證人於上開通聯中與被告 就拿取多少數量之海洛因及交易地點為約定,未見談論合資 購買海洛因、個人出資數額多寡、可分得多少數量海洛因, 或向他人調貨海洛因等相關事宜,其前揭所辯自難採信。 ⒊編號5至7部分(丙○○):
①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證人丙○○於警詢中證稱,伊有施用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都是向綽號「許文」之男子即被告庚○○ 所購買,伊分別於97年8月19日下午2時44分許、97年9月15 日下午3時42分,及97年9月17日下午4時49分許,與被告庚 ○○通話表示欲向被告庚○○購買海洛因,8月19日及9月17 日2次係約在彰化監理站路邊,9月15日則係約在精誠中學附 近,3次均向被告庚○○購得1000元之海洛因,而除了被告 庚○○外,伊沒有再向其他人購買過海洛因,與被告庚○○



也沒有仇恨等語(參97年度偵字第10317號偵查卷第88至91 頁);及於偵查中為同樣證述,並另結證稱,97年9月17日 當日被警察跟監拍攝到的交易照片中,騎乘機車的男子就是 被告庚○○等語(參同上偵查卷第98至100頁);後於本院 審理中結證稱,伊海洛因的來源都是拿錢向被告庚○○拿的 ,並沒有合資購買過等語明確(參本院卷二第89至90頁)。 核並與97年8月19日下午2時44分許、97年9月15日下午3時42 分,及97年9月17日下午4時49分許,被告庚○○所持用之門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所示之通訊內容相符 (參同上偵查卷第93頁第1、3、4則),復有現場交易照片 在卷可稽,足徵證人丙○○證述確與被告庚○○交易海洛因 之情節尚非憑空虛捏,況證人丙○○亦有施用毒品海洛因之 惡習,業據證人丙○○陳明在卷,堪信屬實。
②被告庚○○先於警詢中辯稱:前開3次,證人丙○○確欲向 伊購買海洛因,但伊否認有此交易云云;復於偵訊中辯稱伊 是和證人丙○○合資向「阿南」購買毒品云云;後於本院準 備程序中改稱,97年8月19日和9月15日2天伊沒有跟證人丙 ○○見面,也沒有拿海洛因給證人丙○○,而9月17日那天 有跟證人丙○○在彰化監理站旁見面並拿500元的海洛因給 證人丙○○,是伊出了1000元是和證人丙○○合資去向「董 仔」買的;惟於本院審理中又改稱,97年8月19日那天是證 人丙○○叫伊去找好一點的藥,2人各出500元購買後約在監 理站那邊分的。9月15日那次則是證人丙○○叫伊幫忙調, 伊出2000元,證人丙○○出1000元後,由伊我去跟「董仔」 拿1包3000元的海洛因,後來在精誠中學旁邊分一半給證人 丙○○。9月17日那次也是1人出500元合資向「董仔」買的 ,拿回來後監理站旁邊一人分一半云云。核被告庚○○所辯 ,對於購買數量、地點、購買方式、藥頭為何人、有幾人合 資、究有無見面、有無購買毒品等節,前後辯解均有矛盾, 已難採信,且施用海洛因係違法行為,吸毒者自會儘量隱諱 其購毒吸毒行為,與他人合購增加被查獲風險,被告庚○○ 又豈會不懼風險而與證人丙○○合資購毒,且海洛因為價昂 之物,被告庚○○既為求得量多價廉而需與他人合資,豈有 反隨意以不相當比例與他人合資購買,再任意與他人共用, 而不在乎購得數量之理;此外,觀諸證人丙○○於警詢、偵 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均未曾提及委託被告庚○○購買或 合資購買之情,而依卷附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亦僅見證人巳 ○○於上開通聯中與被告庚○○就拿取多少數量之海洛因及 交易地點為約定,未見談論合資購買海洛因、個人出資數額 多寡、可分得多少數量海洛因,或向他人調貨海洛因等相關



事宜,被告庚○○前揭所辯自難採信。
⒋編號8至9部分(巳○○):
①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巳○○於警詢中證稱,伊有施用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97年9月17日晚間8時11分許、97年9月24 日中午12時54分及下午1時41分許,伊分別與被告庚○○通 話表示欲向被告庚○○購買500元的海洛因毒品,9月17日那 次約在彰化監理站旁,9月24日那次則約在南興國小前,2次 都有交易成功,且都是被告庚○○親自與伊交易,譯文中「 剩下午那種『小用的』」意思是指海洛因等語(參97年度偵 字第10317號偵查卷第137至142頁);及於偵查中結證稱, 伊未曾與被告庚○○合資購買毒品等語明確(參同上偵查卷 第148至150頁),並與97年9月17日晚間8時11分許、97年9 月24日中午12時54分及下午1時41分許許,被告庚○○所持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所示之通訊內 容相符(參同上偵查卷第144頁),足徵證人巳○○證述確 與被告庚○○交易海洛因之情節尚非憑空虛捏,況證人巳○ ○亦有施用毒品海洛因之惡習,業據證人巳○○陳明在卷, 堪信屬實。
②證人巳○○雖於本院審理中翻異前詞,改證稱:「(你剛才 說你的毒品跟壬○○一起去合資購買之外,你還有其他的毒 品來源嗎?)與庚○○合資去買的。你認識庚○○嗎?認識 。你是怎麼跟庚○○一起出資購買,情形如何?有時候500 元、1000元。是庚○○去拿的。你跟庚○○一起出資去買之 後,庚○○如何拿給你?去他家拿。有時候在外面。」、「 (請提示97年偵字第10317號卷宗第150頁巳○○偵訊筆錄第 4行到第5行,當初作證所講的話是否實在?)那時候講的不 實在,我是跟他們一起出資的。(你跟庚○○之前有無恩怨 ?)沒有。(交情如何?)普通。認識1、2年。(當時在檢 察官偵訊中,庚○○也沒有在場,你為什麼願意做出這樣明 確的證述你沒有跟庚○○一起合資購買,為何與現在所述不 同?)當時剛喝完酒做筆錄。(你說當天有喝酒,是去警察 局之前多久喝的?)凌晨5、6點,喝高梁58度的1瓶,不知 道大概幾CC。(後來到檢察官偵訊時已經下午快3點,你 那時候還在醉嗎?)是,還在醉。(你說在警察局及檢察官 偵訊時,剛喝完酒還在醉,意識不是很清楚,為何回答內容 很清楚具體?)在問時人很不舒服。(如果只有人很不舒服 ,會影響到你回答說到底有沒有跟庚○○去合買毒品嗎?) 當天情形我不太記得了。」、「(你當天凌晨5點為何要喝 酒?)平常就有習慣喝。(你意識不清楚,為什麼簽名字跡 不會有任何模糊或抖動的情況?)簽名還可以,就是講話不



清楚。(當時意識不清楚,怎麼可以明確指認何者為壬○○ 、何者為庚○○?)因為跟他們有認識,看到照片就知道。 」等語。核其前開證述,不但與其先前於偵查中證述之內容 不符外、與前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有所差異,且有違常情。 而若證人巳○○確於偵查中因酒醉導致意識不清,又豈能完 整告知檢、警交易時間、地點,且能清楚指認被告庚○○。 此外,倘證人巳○○當時因酒醉無法為正確陳述之情事,何 以不即時告知,反而接受訊問,甚且於證人結文中簽名具結 ,致使自己可能因此面臨偽證罪責、及使無辜被告面臨遭受 販賣第一級毒品重罪追訴之危險?其所述作筆錄時腦袋沒什 麼意識云云,亦與事理有違。再參酌證人巳○○於警詢、偵 查時間,為案發之初,較無來自被告庚○○同庭在場之壓力 ,而為不實證言之風險,或事後串謀而故為迴護被告之機會 等情以觀,足認證人巳○○於本院審理中翻異前詞,應屬事 後迴護被告庚○○之詞,顯難以採信。
③被告庚○○先於警詢中辯稱,9月17日當天是證人巳○○要 向伊購買海洛因,但沒錢,所以伊出錢證人巳○○共同向大 村的「阿明」購買2000元海洛因,再各分一半,9月24日當 天是伊與證人巳○○約在南興國小後,要帶伊去向「阿明」 購毒云云;復於偵查中辯稱,伊是和證人巳○○合資向「阿 南」購買毒品;後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改稱,9月17日當天有 沒有見面伊忘記了,但是證人巳○○都是到伊住處找伊,2 人沒有在彰化監理站見過面;隨即改稱:伊沒有跟證人巳○ ○見面,也沒有拿海洛因給證人巳○○,9月24日當天有拿 海洛因給證人巳○○,但地點不在南興國小旁,當天伊出車 禍,證人巳○○載伊去大村拿毒品,跟「阿三」拿海洛因, 證人巳○○出500元,伊出3000元云云;又於本院審理時辯 稱,9月17日當天證人巳○○去伊住處找伊,問伊要不要合 資,證人巳○○出500元,伊出大約1000元,由伊去向「董 仔」在正德商工拿的,拿回伊住處後沒有分就跟證人巳○○ 2個一起施用完畢,9月24日那天本來約在南興國小旁,但伊 去時,證人巳○○沒有錢,伊也沒有錢,所以那次沒有去拿 ,伊就叫證人巳○○去伊住處聊天云云,核其所辯,對於有 無見面、向何人在何處購買、合資金額、如何分毒品等節, 前後辯解多處不一,已難採信。此外,若證人巳○○真因沒 錢可拿海洛因,2人豈有再專程約至某處見面之必要,而證 人巳○○於警詢及偵查時之證述,均未曾提及委託被告庚○ ○購買或合資購買之情,而其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之不可採, 亦業據前述,而依卷附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亦僅見證人巳○ ○於上開通聯中與被告庚○○約定見面地點,未見任何委託



言語,是被告庚○○前揭所辯自難採信。
⒌編號10部分(乙○○):
①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證人乙○○於警詢中證稱,伊有施用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是向綽號「阿文」之男子即被告庚○○所 購買,伊於97年10月6日下午3時19分及47分許,與被告庚○ ○通話表示欲向被告庚○○購買海洛因,當天係約在彰化縣 政府旁交易,共購買2包海洛因共2000元,有交易成功,是 被告庚○○直接與伊交易,伊是透過被告丑○○介紹而認識 被告庚○○的,與被告庚○○沒有仇恨等語(參97年度偵字 第10317號偵查卷第179至183頁);並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 :「(是否認識庚○○?)認識。我跟他不熟,我是從丑○ ○那邊認識庚○○的,到97年8月跟他認識大概2個星期到1 個月,沒有交情,不熟,也沒有什麼恩怨。我是97年8月初 認識庚○○的。……(請提示97年偵字第10317號卷宗第186 頁97年10月6日下午3時19分及下午3時47分的通訊監察譯文 ,請問你那天講的要先拿兩張試試看,是什麼意思,5分鐘 後在縣政府見面?)2張是指我要拿2000元給庚○○,向他 買海洛因,5分鐘後約在彰化縣政府的路旁交易。(這次是 否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是。(請提示97年偵字第10317號 卷宗第186頁97年10月6日下午3時47分第二通通訊監察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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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