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 │ │於104年3月29日某時,│ │ │
│度│ │ │撥打電話予陳奕帆,佯│ │ │
│偵│ │ │稱為ACG網路書店路之 │ │ │
│字│ │ │服務人員,並向陳奕帆│ │ │
│第│ │ │誆稱:因之前在購物平│ │ │
│6 │ │ │台購買文書之分期付款│ │ │
│3 │ │ │有問題,需依指示操作│ │ │
│7 │ │ │提款機以取消分期扣款│ │ │
│1 │ │ │等語;致陳奕帆誤信為│ │ │
│號│ │ │真,持提款卡前往新北│ │ │
│併│ │ │市○○區○○路000號 │ │ │
│案│ │ │之7-11便利商店ATM提 │ │ │
│意│ │ │款機操作,致匯款新臺│ │ │
│旨│ │ │幣(下同)29989元至 │ │ │
│書│ │ │上開帳戶。嗣陳奕帆發│ │ │
│ │ │ │覺有異,報警處理而查│ │ │
│ │ │ │獲上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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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同上 │104年3月29日│該詐欺集團成員另自10│陳文欣│2萬5761元 │
│0 │ │17:03 │4年3月29日下午3時20 │ │ │
│4 │ │ │分許起,至同日下午4 │ │ │
│年│ │ │時4分許,陸續撥打電 │ │ │
│度│ │ │話予陳文欣,佯稱係愛│ │ │
│偵│ │ │合購網路購物中心「義│ │ │
│字│ │ │廚提拉米蘇」公司服務│ │ │
│第│ │ │人員,並向陳文欣誆稱│ │ │
│7 │ │ │:因過去之交易遭設定│ │ │
│3 │ │ │為分期扣款,需操作提│ │ │
│3 │ │ │款機辦理解除設定等語│ │ │
│5 │ │ │,致陳文欣誤信為真,│ │ │
│號│ │ │按指示操作提款機後,│ │ │
│ │ │ │轉帳2萬5,761元至上開│ │ │
│ │ │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2 │ │ │
│ │ │ │萬9,999元至上開兆豐 │ │ │
│ │ │ │銀行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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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按單一性案件,由於在實體法上之刑罰權單一,在訴訟法上 為一個審判客體,就其全部事實,自應合一審判,不得割裂 為數個訴訟客體;是以此類案件之追訴、審判,應適用起訴 不可分、審判不可分及上訴不可分諸原則,此觀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等規定自明。而單 一性案件,包括事實上一罪暨法律上一罪之實質上一罪(如 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結合犯、吸收犯、加重結果犯等 屬之)及裁判上一罪(如想像競合犯及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 、連續犯等屬之)案件。至所謂「單一性不可分」,必須全 部事實之各部分俱成立犯罪,始足當之,如其中部分有應為 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即與有罪部分無不可分關係可言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643號刑事判決參照)。基於「 無罪即無不可分」之原則,本案起訴書上所列之事實,既經 本院認定為無罪,檢察官併案即應退回,由檢察官自行處理 。
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子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葉明松
法 官 黃麗玲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雅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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