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7年度,208號
CHDM,97,易,208,2008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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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正宗、銀行存摺各2 本;戶名張瓊文、黃士倫、溫定昌 、邱文妹詹裕隆李炳輝、潘洪罔腰謝荏安吳泰宏吳憲璋吳洪美蔡旭亮張文良、黃俊銘、王純純、蔡婉 倫、鄭玉蘭、李新豐林成豐、王嘉鴻、王韻文林育文黎瑞瑛銀行存摺各1 本、聯邦銀行存摺1 本。
五、銀行及郵局金融卡共計38張、印章27顆、現金新臺幣199,20 0 元、人民幣501 元。
六、行動電話晶片卡共計17張、諾基亞廠牌行動電話1 支(序號 000000000000000)。
七、臺中商業銀行支票37張、身分證影本15張、匯款單據3 張、 六合彩光碟片36張、電腦主機1臺、衣服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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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