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保險理賠,主管是秦秀慧、陳宛妊及許兆洋。老闆許兆 洋,透過每星期的教育訓練分析案件,以及如何招攬客人, 主要是教導我們去醫院搜尋頸椎、腰椎、關節受傷的病患, 招攬他們委託我們公司辦理保險理賠,並且跟客戶表示我們 公司可以申請的金額比較多,如果客戶有問為何可以申請比 較多,就要回答要找對的醫師開立對的診斷書,這是許兆洋 教我說的(見本院調卷卷三第276頁)。②公司的特約醫師有 埔基醫院顏精華醫師。許兆洋有跟我們說顏精華是特約醫師 ,並說如果頸椎就是神經外科,要找顏精華醫師(見本院調 卷卷三第27頁)。③招攬客戶進來的流程,是拿到客戶委託 書後交給老闆許兆洋,老闆會照神經外科、骨科、復健科的 分類指定我要帶客戶去的醫院及醫師,老闆叫我們先去原先 就診的醫院拿診斷書,再拿去老闆指定的醫院給指定的醫師 看。在原先診斷證明書上,老闆會貼上黃色便條紙,上面寫 「許元興、麻煩你」及註明開立診斷書的日期,另外老闆會 在申請勞保給付的診斷書上事先以鉛筆勾選、註記應由醫師 填載的項目,黃色紙條貼在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上,只要老 闆有加註,醫師會照老闆的註記開診斷證明(見本院調卷卷 三第277頁)。④有跟客戶提過這個顏精華醫師跟公司有配合 (見本院調卷卷三第278頁)。⑤每個病患都要看診6、8次才 能開立診斷書。只要是特約醫師都知道我們不是病患的家屬 (見本院調卷卷三第278-279頁)。⑥不知道許兆洋如何打理 醫師,但應該是跟錢有關係,因為我看過公司的帳,以病患 客戶即案外人王平西這案件來說,我們公司獲得19萬多,會 扣除2萬多的車馬費,我們自己的案件,我們會看到帳。許 兆洋有說過車馬費是給醫師的,埔里基醫院醫師的部分,每 件都是2萬元(見本院調卷卷三第279頁)。 ⒋於另案審理時具結證稱:①我的工作內容是找客戶,還有帶客 戶去看醫生。帶客戶去顏精華那邊看診,是公司許兆洋跟我 說要帶。老闆許兆洋會在申請勞工保險的失能診斷書上貼便 條紙,上面有寫「許兆洋麻煩你」,我們就拿給醫師,後面 的部分我就不清楚(見本院調卷卷三第351-353頁)。②公司 那時候是要寫扣車馬費,車馬費應該是給醫生的(見本院調 卷卷三第357頁)。
二、由證人即認罪之病患被告亦即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李梅於本 院審理時之供述(見本院卷四第306頁)、編號2所示之謝人 豪、編號11所示之林遠福、編號13所示之黃建華、編號18所 示之林傳益、編號28所示之簡榮震、編號33所示之劉祐町、 編號35所示之張佩琪、編號36所示之黃相賓、編號37所示之 蕭文凱、編號45所示之劉仁銓、編號46所示之陳秋梨、編號
47所示之許西池、編號49所示之蔡淳希、編號52所示之謝派 、編號53所示之蔡昀家,及編號54所示之張仲能、編號55所 示之楊日福、編號61所示之林義照、編號62所示之曾東煥、 編號64所示之徐振華、編號65所示之胡惠茹、編號66所示之 林育洲等人(上開編號54以下病患被告均經檢察官另為緩起 訴處分)等人於偵查中之供證述內容,亦可知悉其等固曾有 受傷或患病之事實,然經過相當時日復原後,已自知病況好 轉,並無同案被告顏精華開立之診斷書內容之嚴重程度,然 在被告之公司如上述諸業務仲介之慫恿下,獲知有「特約醫 院」、「特約醫師」而可獲取高額給付後,為貪取勞工保險 失能給付,遂同意支付高額之3成佣金,配合該等被告之公 司之業務人員,前往埔基醫院給神經外科醫師即同案被告顏 精華看診,不施行任何外科手術、不做任何肢體復健,只每 次掛診、領藥,中間之就診甚至係將健保卡交予業務仲介人 員代為掛號領藥,以製造6到8次之門診紀錄,再請領診斷書 申請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或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堪認 病患被告均有不法意識,有共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此 節有其等證述在卷可憑(上開編號1至53部分,出處頁數見 各該附表編號證據出處欄內之偵訊陳述所示,編號54以下分 見他字1742號卷編號58張仲能卷第23-26頁、編號59楊日福 卷第15-16頁、編號65林義照卷第21-24頁、編號66曾東煥卷 第33-34頁、編號68徐振華卷第12-14頁、編號69胡惠茹卷第 25-29頁、編號70林育洲卷第16-17頁)。三、另依證人即不認罪之病患即同案被告唐銓鴻、林丞弘、曾應 欽、游俊源、黃清福、黃家鎮等6人於偵查中之供證述內容 及病歷(出處頁數見各該附表編號證據出處欄內所示),可 知其等固曾有受傷或患病之事實,然早在其他醫院接受診治 ,症狀已大幅改善,並無同案被告顏精華開立之診斷書內容 之嚴重程度。又上述病患即同案被告唐銓鴻等6人,分別住 居於桃園、臺中、彰化等地(有其等之戶籍資料及自行陳明 之地址記載於筆錄可查),均非住居於南投縣轄,各自住居 地亦不乏大型醫院,其等卻捨近求遠,前往南投縣境內之埔 基醫院向該院神經外科醫師即同案被告顏精華求診,此舉諒 必係折服於同案被告顏精華之精湛醫術,而神經外科醫師最 引以為自豪之處即在於施行精細之神經外科手術,誠如同案 被告顏精華於本院審理時供稱:神經外科主要因為是外科所 以是以開刀為主,通常來求診的都是神經的問題需要外科手 術治療,我本身小有名氣是因為神經外科的手術成功率相當 高,來跟我求診的是看重我在神經外科手術方面的技能等語 (見本院卷十第31-32頁),然依其等證述及病歷所示,其
等前往埔基醫院將近6至8次、長達6個月之看診,未曾施行 過任何手術,亦未另掛復健科別,進行復健,只每次掛神經 外科顏精華之門診,而同案被告顏精華對其等之治療方式即 為開藥,所開立之藥物則多為止痛或肌肉鬆弛劑而已(有各 該病歷及同案被告顏精華於審理時之供述【見本院卷十第29 頁】可證),並未有開立其他特殊藥物、或有進一步之治療 ,可見其等前往埔基醫院找同案被告顏精華看診,並非看重 同案被告顏精華引以為傲之手術能力,而係另有所圖。況其 等在申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或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 書後即不再前往求診,甚至另前往其他醫院接受診治,所為 顯然有疑。是以其等雖未具醫療專業,未必確知所受傷勢或 所患疾病與同案被告顏精華開立之診斷書內容之嚴重程度不 符,然以上述同案被告顏精華之治療方式,不免懷疑徒具形 式,卻在被告之公司如各該附表編號所示業務仲介之慫恿下 ,為貪取勞工保險失能給付,遂同意支付高額之3成佣金, 配合該等公司之業務人員,前往埔基醫院給神經外科醫師即 同案被告顏精華看診,不施行任何外科手術、不做任何肢體 復健,只每次形式上掛診、領藥,以製造6到8次之門診紀錄 ,再請領診斷書申請勞工保險失能給付、農民健康保險身心 障礙給付,堪認上述病患被告6人均有可預見自己所患疾病 或所受傷勢,可能尚未達到得以請領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或農 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之程度,如欲領取勞工保險失能給 付或農民檢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可能需在該診斷書上填載 更嚴重之失能程度之不實事項,方能符合請領勞工保險失能 給付或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之要求,進而詐領失能給 付或身心障礙給付,為求取得勞保局給付款項,縱令該診斷 書填載不實而向勞保局詐得失能給付或身心障礙給付亦不違 背本意之不法意識,故其等與被告、各該業務仲介、配合之 醫師即同案被告顏精華分別有共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堪 以認定。
四、至同案被告顏精華雖否認犯罪,辯稱並未開立不實之診斷證 明書等語,惟本案主嫌即被告已全盤托出其公司之營運模式 ,而如附表編號所示之病患被告(除編號32【病患楊聯芳】 、編號41【病患羅月嬋】、編號51【病患謝恢福】外者), 多在其他醫院就診或陪診後結識被告之公司之業務仲介人員 ,於同意被告之公司抽取3成之高額佣金後,特意前往路途 甚遠之埔基醫院給同案被告顏精華看診,且雖掛診神經外科 ,卻不做任何手術、或轉介復健科進行復健等積極治療,僅 由同案被告顏精華開立止痛、肌肉鬆弛劑等藥物,病患客戶 並於請領診斷書後,即不再回診,顯然病患被告均足以預見
或可得預見被告之公司仲介人員早已獲得醫師之配合,否則 何須支付高額佣金、又何以恰巧均在符合勞保局要求之連續 6個月看診之申請失能或身心障礙給付條件後,即不再至埔 基醫院給同案被告顏精華看診?其次,病患客戶於前往埔基 醫院6至8次、約連續6個月之看診後,同案被告顏精華未再 對病患被告施以進一步之科學儀器檢查,如X光、電腦斷層 等,客觀審視病患被告經過此段期間診治後有無效果、是否 已有改善,即逕自開立失能或身心障礙診斷書,足證同案被 告顏精華因與被告之公司人員早有默契,遂通融、放水,只 要形式上符合勞保局要求之看診次數及時間,即開立診斷書 ,上情與前述被告所供及另案被告即業務仲介人員周苡軒、 陳御烽等人證述被告與醫師如何配合之情節相符,是為事實 。從而,無論係被告、或身為醫師之同案被告顏精華、或病 患被告、或各仲介人員,主觀上均有詐欺犯意,並無疑義。五、另由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行動蒐證照片、車馬費記錄、病患 被告之新舊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等文書證據及證物,亦可證 明被告、同案被告顏精華、病患被告及各仲介人員主觀上有 詐欺犯意:
㈠通訊監察譯文:
依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可知,被告之公司業務人員知悉公司有 收買醫師取得配合,故可以有把握開立符合請領勞工保險失 能給付或殘廢保險理賠之診斷書,故於招攬病患客戶時,可 信誓旦旦告以有醫師配合,可以領取到比病患自己申請給付 更多之金額,代價則為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或農民健康保險身 心障礙給付之3成,但必須遠赴特定之埔基醫院或澄清綜合 醫院中港分院看診(視病患症狀區分,澄清綜合醫院部分由 該院骨科醫師即同案被告許裕源看診【已由本院另行審結】 ),且因有醫師之配合,需要完成數次及一定期間之就診紀 錄,就診時需讓醫師知悉係被告之公司之客戶,病患被告即 可知悉被告之公司之業務即所謂之「保險黃牛」,遠赴指定 之醫院就診之目的就是在請領更高額之給付。俟合約簽訂後 ,病患被告即由被告之公司人員陪同或載往埔基醫院看診。 而醫師於診間看到病患先前就醫文件上貼有被告手寫之紙條 (記載「…麻煩○○○醫師,許兆洋拜託」…),或經業務人員 陪同進入診間後之寒暄、示意,即知該病患係被告之「客戶 」,病患被告也因此可以相信掛號之醫師確有配合被告之公 司,參以病患被告已相信配合過程可以領取到更高額給付, 又繼續配合被告之公司創造就診紀錄,顯見病患被告實際上 並無療癒舊傷之真意。從而,病患被告既知被告之公司有配 合之醫師因而相信可以領取到更高額之給付,而甘予配合,
其等主觀上自有詐欺犯意至明。被告及其公司各業務即另案 被告經通訊監察所得之主要內容如下:
⒈同案被告許兆洋(見臺中高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625號、108 年度上易字第334號刑事判決附件一,本院卷八第103-113頁 );如附件一。
⒉另案被告周苡軒(見同上判決附件二,本院卷八第113-114頁 ):如附件二。
⒊另案被告秦秀慧(見同上判決附件三,本院卷八第114-120頁 ):如附件三。
⒋另案被告劉沛珍(見同上判決附件四,本院卷八第120-121頁 ):如附件四。
⒌另案被告林怡岑(見同上判決附件五,本院卷八第121-122頁 ):如附件五。
⒍另案被告張伯東(見同上判決附件六,本院卷八第122-123頁 ):如附件六。
⒎另案被告陳御烽(見同上判決附件七,本院卷八第123-127頁 ):如附件七。
⒏另案被告賴傑茗(見本院調卷卷四第145-215頁):如附件八 。
㈡行動蒐證照片:
由病患被告洪仲維之行動蒐證照片即員警訪查光碟畫面翻拍 照片顯示(見他字第1742號卷編號43洪仲維卷第81頁),病 患被告洪仲維與常人無異,挺直站立、手持掃把掃地,由此 堪可認定病患被告行動自如,足證病患被告雖曾有受傷情事 ,但經過相當時日後,已經復原,症狀無如附表編號43所載 診斷書內容之嚴重程度,除病患被告主觀上之詐欺犯意明確 外,以該病患被告洪仲維之身體復原狀況,專業醫師僅需稍 加留意,即可輕易辨別出病患被告是否佯裝病態,詎被告顏 精華竟開立「左側肢體肌力3分、肢體有阻力、肢體失調」 之診斷書(見同上他字卷第1-2頁),適證同案被告顏精華 因與被告配合而開立誇大不實之診斷書,確有詐欺之共同犯 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㈢車馬費記錄:
⒈被告之公司向病患客戶收取之佣金多數為勞工保險失能給付 或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金額之3成左右,每案均有記 載「車馬費」2萬元(103年份)或2萬5千元(104年份)之 情事,有車馬費記錄附卷可佐(見他字第1742號卷一第273- 278頁)。依被告及另案業務仲介被告之前述證詞,該筆車 馬費即屬收買同案被告顏精華之酬金,核與被同案告顏精華 於檢察官另案偵訊中之供稱:①有向許兆洋收取每張失能診
斷書1萬5千元,就是許兆洋有請到勞保給付就會包紅包給我 ,大約每月給我1、2次,每次拿1萬5千元至3萬元等語(見 本院調卷卷三第59頁)。②確實有配合許兆洋用比較寬鬆的 態度開立勞保診斷書,方式:病人到診間後會給我1張小紙 條,上面寫著「許」,我就會知道是許兆洋的病患,之後就 按照一般的診療流程幫病患看診。一般經過半年到1年的診 療後,病人來開立診斷書時會有許兆洋的小紙條,他也會提 供上面用鉛筆做記號的失能診斷書,上面會點選希望我開立 的欄位,也會書寫他希望開立的診斷書內容,我就會按照他 的內容照抄。關於利益的部分,我最主要不是希望從許兆洋 那邊賺錢,所以我沒有記帳,都是信賴許兆洋,他每隔一段 時間就會帶現金到我臺中市三民路的家,每次30至50萬元, 感覺上差不多200萬元以上。我承認業務上登載不實,承認 用比較寬鬆的標準開立失能診斷書。許兆洋給我錢,因為我 有配合他的草稿。我有懷疑過病患假裝病情,但形式上該做 的檢查我會做完,最後再配合許兆洋寫的草稿。我知道勞保 失能診斷書開立之後會請領到失能給付。我拿到的那些錢從 來沒有存到銀行,也沒有記帳,如果許兆洋的講法跟我一致 ,應該可以證明我的自白屬實。本次庭訊沒有受到脅迫及外 力影響(見本院調卷卷三第61-62頁)。③關於如何判定病患 的肌力4分、3分?一般正常會實施理學檢查,正常的情形是 肌力5分,傷病患都可以自由活動,肌力4分就是受到一些影 響,或許他可以在上肢舉到跟5分一樣的高度,但是行動不 會那麼流暢,需要比較吃力的情形才能做的到,在下肢的情 況,則是走路會比較緩慢。肌力3分是指可以對抗地心引力 ,在上肢的情形,他無法獨立舉到5分一樣的高度,他需要 外力的協助才有辦法,在下肢的情形,或許他可以走,但是 走路一定會一跛一跛的。在測試肌力時,上肢無論坐著、站 著都可以測試,下肢則是有可能需要躺著。與許兆洋配合之 後,檢查流程不變,只是標準變寬鬆。我跟許兆洋配合之後 ,我也知道他們公司會叫病患裝的比較嚴重,一方面也是基 於幫助這些病患的心態,所以才以比較寬鬆的標準認定等語 (見本院調卷卷三第65-66頁)之情節相符。同案被告顏精 華嗣後雖否認有向被告按件收取1萬5千元之情事,然被告與 同案被告顏精華配合之時間超過1年,被告若未持續按時、 按件支付同案被告顏精華各該酬金,各業務人員何能川流不 息帶同病患前往同案被告顏精華診間看診,順利溝通,而如 願獲得診斷書之登載內容?是以,同案被告顏精華翻供改稱 :沒有勾結或配合許兆洋,沒有按件收取1萬5千元等語,顯 屬事後卸責之詞,要無足採。況且,同案被告顏精華於檢察
官偵訊時,均有選任辯護人陪同在場,所述情節亦與被告供 詞吻合,足證其於偵查中供述之任意性並無問題。 ⒉又車馬費記錄是由被告之公司之案件結款單而來;而案件結 款單則係記載向每件病患客戶所收取佣金、成本(車馬費、 介紹費)及公司業務人員向病患客戶收取3成佣金後之分配 情形,由「接件」人員即實際與病患簽約之仲介手寫後,逐 層陳送,由公司負責人即被告核章決行,再印製成內容相同 之電子表格格式存檔。此等文件均係被告之公司內部收款結 案後存檔文件,均為按件、按月連續登載,記載各業務人員 分配額度,事涉公司內部成員利益分配之重要權益,且公司 內部成員可查看自己之案件資料等情,已如上開論述證據能 力時所載,無偽造、變造情事,可信度高。依上揭車馬費記 錄,被告之公司就附表編號44所示之病患被告游俊源之申請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案,有車馬費之記載(詳如附表所示), 而該筆車馬費乃收買同案被告顏精華之酬金,設若病患被告 游俊源並非被告之公司之客戶,被告何需費心給予同案被告 顏精華該件之酬金?業務仲介又何能憑以製作上述所謂案件 結款單?且被告之公司若未收受該病患依約給付之3成酬金 ,又憑何製作收取實際佣金後、扣除成本(車馬費、介紹費 )後分配佣金予業務人員之案件結款單?蓋該案件結款單需 記載向每件病患客戶所收取佣金、成本(車馬費、介紹費) 及公司業務人員向病患客戶收取3成佣金後之分配情形,且 係由「接件」人員即實際與病患簽約之仲介手寫後,逐層陳 送,由公司負責人即被告核章決行,再印製成內容相同之電 子表格格式存檔,因此病患被告游俊源確係被告之公司之病 患客戶應甚為明確。是以附表編號44所示之病患被告游俊源 否認有透過被告之公司人員申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及失能 給付、否認事後有給付酬金予被告之公司人員等語,無非卸 責之詞,不足採信。參諸病患被告游俊源於偵查中已供稱係 拜託所謂朋友「阿偉」代為申請失能給付等語(見他字1742 號卷編號44游俊源卷第19頁反面),於審理中供稱:是叫「 阿偉」的朋友帶我去顏精華醫師那邊看診等語,除徵病患被 告游俊源辯稱未委託仲介辦理失能給付等節之不實外,亦堪 認病患被告游俊源係委託被告之公司內員工即名為「阿偉」 之成年人辦理本件勞工保險失能給付事宜無誤。 ㈣新舊之失能診斷書:
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病患林素杏、編號10所示之病患黃之妍 、編號12所示之病患林丞弘、編號13所示之病患黃建華、編 號14所示之病患盧青春、編號16所示之病患鄭采歆、編號20 所示之病患姚靖書、編號26所示之病患田滿盈、編號28所示
之病患簡榮鎮、編號29所示之病患劉雅婷、編號33所示之病 患劉祐町、編號35所示之病患張佩琪、編號36所示之病患黃 相賓、編號37所示之蕭文凱、編號38所示之病患林君鄉、編 號54所示之病患張仲能、編號55所示之病患楊日福、編號59 所示之病患林進丁、編號60所示之病患尤金緞、編號62所示 之病患曾東煥等20人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均由同案被告 顏精華所開立,然其等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均有內容不一 致、其上卻記載相同開立日期之新舊2份診斷書,此有如附 表編號所示之新舊診斷書各1份在卷可資比對。之所以會有 新舊2份診斷書,係因勞保局去函表示為正確迅速審核被保 險人勞工保險給付,要求埔基醫院提供被保險人之相關資料 及病歷影本,埔基醫院即將上開函文敬會原開立診斷書之醫 師即同案被告顏精華,同案被告顏精華向該醫院法務課人員 洪銘洲電話詢問開錯怎麼辦,洪銘洲表示開錯就更正重開, 重開後埔基醫院再將新的診斷書寄回勞保局,同案被告顏精 華此種類似案例有幾十件;同案被告顏精華並未向洪銘洲說 為什麼會開錯,只說再看1次病歷時覺得原先開的有問題一 節,業據證人洪銘洲於偵查中具結證述明確,並提出類似之 勞保局函文1紙參考(見他字1742號卷六第81-82頁、第84-8 5頁)。同案被告顏精華經再次審視病歷即認為原先開立之 診斷書有問題,正足以證明同案被告顏精華前開供稱有配合 被告而為寬鬆診斷一事為真。再核同案被告顏精華上揭所開 立之新舊2份相同格式、相同日期之診斷書,每1份新的診斷 書中肌力分數均較舊的診斷書為高(肌力分數越高表示肌力 越正常),失能程度也變輕、甚至變成並無失能,此舉更凸 顯同案被告顏精華原先診斷之浮濫不實,待勞保局依法為審 核保險給付而去函要求開立診斷書之埔基醫院檢送病歷等資 料供查核時,因同案被告顏精華被知會而獲知此事,恐勞保 局一檢查,易使其與「保險黃牛」配合之事跡敗露,為遮掩 不法勾結情事,冀圖亡羊補牢,乃有如此以新換舊、形同竄 改診斷書內容之荒誕之舉,除可證明同案被告顏精華確有於 診斷書上故為不實之登載外,同案被告顏精華確有與被告及 其公司業務仲介、病患被告等人共同詐欺勞保局勞工保險失 能給付或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亦屬明確。
六、同案被告顏精華針對各病患被告開立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或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是否為事實、同案被告顏 精華之診斷有無違反專業合理裁量實施鑑定結果: ㈠臺中榮總鑑定意見、補充鑑定意見均詳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 。其中除編號1所示之病患李梅、編號2所示之病患謝人豪、
編號18所示之病患林傳益、編號21所示之病患廖寶連、編號 31所示之病患簡滄洲、編號46所示之病患陳秋梨等6人之鑑 定意見有疑外,其餘有罪部分之各該編號所示病患之鑑定意 見均認被告顏精華於失能或身心障礙診斷書上之診斷有違醫 理及專業裁量。茲就有疑部分敘述如下:
⒈李梅:鑑定意見係記載「頸椎損傷確實有可能造成上肢無力 ,若上肢無力為真,則為合理裁量」等語(見本院卷六第33 1頁)。至於李梅之上肢是否確實無力,依病患被告李梅於1 03年8月20日、在埔基醫院所做上肢感覺神經傳導速度檢查 (sevu),結果之文字報告為「Conclusion:NCS of upper limbs revealed normal MNCV and SCV respectively.」 (見他字1742卷編號1李梅卷第12頁),亦即上肢神經傳導 檢查(Nerve Conduction Studies,簡稱NCS),分別就運 動神經傳導速度(MNCV=motor nerve conduction velocity )及感覺神經傳導速度(SCV)均顯示正常。茲病患被告李 梅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係同案被告顏精華於103年7月4日 所開立,與上開檢查相距不過1月有餘,雖病患於不同時間 就診的病況有可能不同,但同一時期就診病況應不至於有太 大差異,是以上揭同一時期之科學儀器檢查結果適足以證明 病患被告李梅當時並無上肢神經傳導異常、無力之情形,同 案被告顏精華開立之失能診斷書明顯虛偽不實;且同案被告 顏精華不先安排神經傳導檢查,瞭解上肢有無異常,即行開 立上肢肌力僅有3分之失能診斷書,亦係知悉若先安排檢查 ,其檢查結果應無法開立失能診斷書,為配合被告,乃率爾 開立失能診斷書,故而該失能診斷書上之診斷根本不是符合 真實病況之合理裁量是為明確。至於病患被告李梅雖自103 年1月起至埔基醫院神經外科門診,其埔基醫院門診病歷上 之主訴(Subject)及醫師理學檢查(Object)均有無力之 記載(weak、weakness)(見病歷卷第44-54頁),然同案 被告顏精華已與被告、業務仲介及病患被告等配合,以開立 不實診斷證明,詐領保險費用等,已如前述,自難期待同案 被告顏精華為本於醫療專業倫理為正常、確實之病歷記載, 則埔基醫院病歷上記載病患被告主訴肢體無力、醫師即同案 被告顏精華之理學檢查也記載無力,均是為求形式上符合失 能之診斷所為記載,難認真實。
⒉謝人豪:鑑定意見中記載「脊椎(腰椎)疾患確實有可能影 響下肢功能。...若勞保失能診斷書中之記載皆為真,則為 合理裁量」等語。然該診斷書中記載之病況,依證人即病患 被告謝人豪於偵查中具結之證稱:仲介「銘奇」帶我去醫院 ,第1次他帶我去醫院,醫生看診時,「銘奇」有進去跟醫
生說一些話,之後就在外面等,由我進診間與醫生溝通。「 銘奇」說要收3成佣金。診斷書寫的與當時身體狀況來說是 有比較嚴重等語(見他字1742卷編號2謝人豪卷第19-20頁) ,已可見診斷書記載與病患被告謝人豪當時身體狀況確實不 符;且依證人謝人豪上開證述,更印證被告及前述另案被告 即業務仲介周苡軒等人證述會進入診間向醫師示意係被告之 客戶等節之真實可採,被告、業務仲介、病患客戶與開立失 能診斷書之同案被告顏精華,呈多方配合之模式至為明顯, 同案被告顏精華於失能診斷書中之記載自難認為真實。因此 病患被告謝人豪雖自103年6月起至同年11月,共有6次前往 埔基醫院神經外科門診,其埔基醫院門診病歷上之主訴(Su bject)部分均有提到無力(weak),最後1次門診時之客觀 症狀(Object,亦即醫師理學檢查)亦有無力之記載(bil low limb weak),此有臺中榮總鑑定書記載可憑(見本院 卷六第333頁),然同案被告顏精華已與被告、業務仲介及 病患被告等配合,以開立不實診斷證明,詐領保險費用等, 已如前述,自難期待同案被告顏精華為本於醫療專業倫理為 正常、確實之病歷記載,則埔基醫院病歷上主訴及客觀症狀 所為無力之記載,均是為求形式上符合失能之診斷所為記載 ,難認屬實。
⒊林傳益:鑑定意見中記載「若埔基醫院神經外科病歷中記載 下肢肌力3-4分為真,則為合理裁量」等語。然病患被告林 傳益於103年1月3日、在埔基醫院所做之放射性檢查,僅記 載椎體有骨刺形成,考慮有退化性關節疾病等語(There is marginal spur formation at vertebral bodies, degene rative joint disease is considered.),有該檢查報告1 份可查(見他字1742號卷編號18林傳益卷第7頁),主治醫 師即同案被告顏精華並未進一步安排其他檢查,即在埔基醫 院之門診病歷上記載下肢肌力3-4分,茲同案被告顏精華已 與被告、業務仲介及病患被告等配合,以開立不實診斷證明 ,詐領保險費用等,已如前述,自難期待同案被告顏精華為 本於醫療專業倫理為正常、確實之病歷記載。因此同案被告 顏精華僅安排病患被告林傳益做放射線檢查,該檢查報告中 雖僅記載有骨刺、退化性關節疾病問題,然同案被告顏精華 本於專業知悉此種骨刺、退化性關節疾病之病況有輕有重, 只要不再做進一步檢查,即可以上述病患之放射線檢查報告 ,以所謂病患臨床表現及醫師理學檢查,就肌力幾分之事實 蒙混過關,並事後避責,是以同案被告顏精華所為埔基醫院 病歷上肌力之記載,乃是為求形式上符合失能之診斷所為刻 意之記載,難認為真。
⒋廖寶連:鑑定意見中記載「若勞保失能診斷書中上下肢無力 之紀錄為真,顏精華醫師之裁量尚屬合理」等語。然病患被 告廖寶連於103年6月6日、在埔基醫院所做之放射線檢查, 僅記載有脊椎滑脫及關節狹窄問題(The L spine shows th e spondylolisthesis with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LIF and diskoplasty at the L4/5. The narrowed joint of the L 5/S 1 is also noted.),有該檢查報告1份可查( 見他字1742號卷編號21廖寶連卷第6頁),主治醫師即同案 被告顏精華並未另行安排其他檢查,之後即在失能診斷書上 為上下肢無力之記載,茲同案被告顏精華已與被告、業務仲 介及病患被告等配合,以開立不實診斷證明,詐領保險費用 等,已如前述,自難期待同案被告顏精華本於醫療專業倫理 為正常、確實之診斷記載。因此同案被告顏精華僅安排病患 被告廖寶連做放射線檢查,該檢查報告中雖僅記載有脊椎滑 脫、關節狹窄之問題,然同案被告顏精華本於專業知悉此種 脊椎滑脫、關節窄化之病況有輕有重,只要不再做進一步檢 查,即得以上述病患之放射線檢查報告,以所謂病患臨床表 現及醫師理學檢查,就肌力無力一事蒙混過關,並事後避責 ,是以同案被告顏精華所為失能診斷書中肌力無力之紀錄, 難認為真。
⒌簡滄洲:鑑定意見係記載「顏精華醫師於勞保失能診斷書上 記載脊椎固定三節為事實,其程度是否符合失能等級由勞保 局裁定。醫師並未越權、也非虛偽之記載」等語,乃就同案 被告顏精華重行開立、卻出具相同日期之新勞工保險失能診 斷書(見他字1742號卷編號31簡滄洲卷第3頁及反面)為說 明,未就同案被告顏精華所開立、持以向勞保局申領失能給 付之舊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上記載為論述,此部分自難為有 利於被告之認定。況同案被告顏精華於103年8月29日開立第 1份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舊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亦即持 以向勞保局申請失能給付所檢附之失能診斷書,見同上簡滄 洲卷第1-2頁)後,於同年9月3日有安排病患被告簡滄洲做 核磁共振(MRI)檢查,檢查結果除第三、四腰椎有凸出的 椎間盤及第四、五腰椎有關節間隙狹窄之情況外,其餘均顯 示正常(The MRI of the L spine was performed with th e spin echo sequence scan. 1.The axial T 1WI and T2WI were taken. 2.The sagittal T 1WI and T2WI were taken. Ll/2>The intervertebral disc and dural sac appear to be normal.
L2/3>The intervertebral disc and dural sac appear to
be normal.
L3/4>There is bulging of the intervertebral disc and compression over the dural sac is evident. L4/5>The narrowed joint space is noted. >The intervertebral disc and dural sac appear to be normal.
L5/S1>The intervertebral disc and dural sac appear t o be normal.
>The PLIF is applied over the L3, L4 and L5. Imp:1.The bulging disc,L3/4. 2.The narrowed joint space,L4/5. 3.The PLIF,over the L3,L4 and L5.),有檢查報告1份可 查(見同上簡滄洲卷第6頁)。病患被告簡滄洲用以申請勞 工保險失能給付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係同案被告顏精華 於103年8月29日所開立,與上開同年9月3日之MRI檢查相距 不過數日,病患就診病況應不至於有所差異,是以上揭MRI 檢查結果適足以證明病患被告簡滄洲當時並未有肌力無力之 情形,同案被告顏精華當時開立之失能診斷書明顯虛偽不實 ;且同案被告顏精華已與被告、業務仲介及病患被告等配合 ,以開立不實診斷證明,詐領保險費用等,已如前述,自難 期待同案被告顏精華為本於醫療專業倫理為正常、確實之診 斷記載,則同案被告顏精華不待MRI檢查,瞭解脊椎尤其是 腰椎有無異常,即行開立兩下肢肌力均僅有3分之失能診斷 書,應係知悉若MRI檢查結果出爐,其檢查結果應無法開立 失能診斷書,為配合被告,乃先行開立失能診斷書,故而該 失能診斷書上之診斷根本不是符合真實病況之合理裁量是為 明確。
⒍陳秋梨:鑑定意見僅記載「多發性骨髓癌可能造成腰椎骨折 、進而壓迫神經導致下肢無力。故術後病情有可能改變或惡 化。」等語。查病患被告陳秋梨係於101年11月2日到彰基醫 院初診,之後在該院陸續接受治療,直至103年6月9日及12 月15日、104年6月22日均有至彰基醫院看診紀錄,有彰基醫 院病歷附卷可查(見他字1742號卷編號46陳秋梨卷第6頁) 。就病患被告陳秋梨在彰基醫院看診、接受放射線檢查時, 數次之主訴均只有表示下肢疼痛,從未曾表示有無力(weak )之情形(she feels:stable with treatment chief com plaints:low back pain off and on for several months ),有彰基醫院一般X光報告3份可證(見同上陳秋梨卷第7 、8、10頁)。又病患被告陳秋梨於103年前往埔基醫院神經 外科看診,經主治醫師即被告顏精華安排於103年3月21日接
受MRI檢查,檢查結果除胸椎及第一、二腰椎有椎體高度降 低、疑似慢性壓迫性骨折,及第一、二、三腰椎有椎間盤突 出問題外,其餘均為正常(MRI of L-spine was performed .
>Spin echo sequence scans were performed. >Axial T 1WI and T2WI were taken. >Sagittal T 1WI and T2WI were taken. T-12, L1,L2> There is decrease in height of vertebra l bodies, compression fracture of chronic stage is c onsidered .
Ll/2>There is posterior protusion of intervertebral disc and compression of dural sac is evident . L2/3>There is posterior protusion of intervertebral disc and compression of dural sac is evident. L3/4>Intervertebral disc appears to be normal and dural sac appears to be normal also . L4/5>There is bulging of intervertebral disc and mil d degree of compression of dural sac is evident. L5/S1>Intervertebral disc appears to be normal and dural sac appears to be normal als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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