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8年度,1920號
CHDM,98,訴,1920,2010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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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鏡」無訛)、而同日17時19分譯文顯示,被告戊○○丁○○至少已經同行在臺中縣烏日地區。而且翌日(14日) 0 時37分戊○○發不動所欲行竊之小客車時,才打電話叫同 夥子○○從彰化出發,前來臺中市○○區○○路現場幫忙, 至少到同日2時3分為止,子○○還沒趕抵現場。故而戊○○丁○○己○○至少在行竊現場停留超過一個半小時之久 ,丁○○己○○很難諉稱經過這麼久時間仍然一無所知。 而且被告戊○○於偵訊、本院審理中,均供稱自己是以六角 扳手開啟車門、開啟大燈。如果被告丁○○己○○所辯可 信,怎麼會三人前往臺中吃飯,被告戊○○臨時離席身上還 帶著六角扳手?如果戊○○臨時離席長達一個半小時以上, 被告丁○○己○○仍然渾然不知?此一辯解殊難採信。 ㈣此外,共犯(兼證人)子○○於檢察官偵訊中,亦經具結後 為大致相同之證述(同上偵卷第67-68頁),並有證人(即 告訴人車主)辰○○98年2月20日警訊筆錄(北警分偵字第 0980005467號警卷第190-191頁)之陳述、車籍查詢基本資 料表(NT-9766、2164CC、TOYOTA、藍色、98年2月14日報失 竊,見98年度聲監字第113號卷第18頁,已影印附本院卷) 等資料可資佐證。故綜合共同被告(兼證人)戊○○之證詞 ,佐以通聯記錄、通訊監察譯文、情況證據,足以認定被告 丁○○己○○二人確實參與竊盜,故此部分事證明確,被 告戊○○丁○○己○○結夥三人以上、共同攜帶兇器竊 盜犯行,已可認定。
四、強盜賭場部分,認定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戊○○丁○○己○○均承認98年3月3日凌晨2 時15分許強盜北斗賭場、同日凌晨3時許強盜竹塘鄉賭場之 事實。又訊據被告丙○○矢口否認參與上述北斗賭場強盜案 件,辯稱:98年3月3日凌晨2時23分丁○○打電話來,我以為 他是要去賭場打麻將,我才告訴他早一點去就有二桌,而且 他們凌晨3時51分說要來我位於雲林二崙的住處聊天,作朋 友的怎能拒絕,我也沒有看到他們分錢的事實,我是完全不 知情云云。
㈡98年3月3日凌晨北斗強盜案前後,因戊○○0000000000電話 被通訊監察(監聽時間98年2月9日~98年3月6日,本院98 年度聲監字第43號),故有如下譯文及通聯紀錄:┌────────────────────┬──────────┬──┬─────────────────┐
│通話者 │ 始話日期 時間 │秒數│通話者 基地台位置 │
├────────────────────┼──────────┼──┼─────────────────┤
│0000000000戊○○→發話→0000000000不明 │0000-00-00 00:17:22 │66 │李:雲林縣崙背鄉○○段690地號 │
│ 男子 │ │ │ │




│某男:喂 │ │ │ │
│ 李:兄仔有在家嗎 │ │ │ │
│某男:沒有,在彰化啦!你是誰 │ │ │ │
│ 李:阿華啦!我之前跟你說那個你考慮怎樣?│ │ │ │
│某男:還沒啦 │ │ │ │
│ 李:是便的喔 │ │ │ │
│某男:我知道還沒啦 │ │ │ │
│ 李:沒辦法幫我們調嗎 │ │ │ │
│某男:我問看看 │ │ │ │
│ 李:1用就好,幫我個忙,明天就還你 │ │ │ │
│某男:我問看看 │ │ │ │
│ (本院卷二第129頁) │ │ │ │
│ │ │ │ │
│0000000000戊○○→發話→0000000000不明 │0000-00-00 00:55:44 │19 │李:雲林縣二崙鄉○○路502號2F │
│ 男子 │ │ │ │
│某人:喂 │ │ │ │
│ 李:兄仔 │ │ │ │
│某人:是 │ │ │ │
│ 李:有問到沒 │ │ │ │
│某人:車子被開走了我等一下再問 │ │ │ │
│ 李:麻煩你 │ │ │ │
│某人:好 │ │ │ │
│ (本院卷二第129頁背面) │ │ │ │
│ │ │ │ │
│0000000000戊○○→發話→0000000000子○○│0000-00-00 00:33:05 │23 │李:雲林縣崙背鄉○○段690地號 │
│李:喂,你們也該出門了,等一下要工作了 │ │ │ │
│陳:我們都穿好了,要出去了 │ │ │ │
│李:好,最少也要半個小時的路程 │ │ │ │
│陳:我知道,安全設施、安全設施、安全設施│ │ │ │
│李:好啦,了解 │ │ │ │
│(0000000000號警卷第7頁) │ │ │ │
│0000000000丙○○→發話→0000000000戊○○│0000-00-00 00:15:59 │0 │江:雲林縣二崙鄉油車村山子門9之 │
│ │ │ │ 5號3F │
│0000000000戊○○→發話→0000000000己○○│0000-00-00 00:21:43 │94 │李:彰化縣員林鎮○○路二號11樓 │
│周:喂 │ │ │ │
│李:阿權有在嗎 │ │ │ │
│周:誰 │ │ │ │
│李:喔『眼鏡仔』 │ │ │ │
│周:是 │ │ │ │
│李:你有來我們這裡嗎 │ │ │ │




│周:沒有 │ │ │ │
│李:鏡仁說跟你講抱歉 │ │ │ │
│周:他在搞什麼 │ │ │ │
│李:沒有啦 │ │ │ │
│周:我以為怎麼都不接電話 │ │ │ │
│李:他說我們晚上會下去 │ │ │ │
│周:你們去南部雲林幹什麼 │ │ │ │
│李:都一樣是賺錢啦! │ │ │ │
│周:喔 │ │ │ │
│李:你晚上要下來嗎 │ │ │ │
│周:阿? │ │ │ │
│李:晚上比較那個.. │ │ │ │
│周:你們在那裡 │ │ │ │
│李:我們在員林,我再打給你 │ │ │ │
│(本院卷二第130頁) │ │ │ │
│ │ │ │ │
│0000000000戊○○→發話→0000000000己○○│0000-00-00 00:24:01 │132 │李:彰化縣員林鎮○○路二號11樓 │
│李:喂,看你方不方便下來 │ │ │ │
│周:那要到哪裡辦 │ │ │ │
│李:在我們這裡而已 │ │ │ │
│周:是什麼樣的場子 │ │ │ │
│李:北斗啦!是麻將1000的 │ │ │ │
│周:你們去就好了,那麼遠 │ │ │ │
│李:是二桌的啦,還有一場在二林鎮 │ │ │ │
│周:啊?還有二林,搞那麼多! │ │ │ │
│李:欠很多 │ │ │ │
│周:那個朋友弄得怎麼樣? │ │ │ │
│李:還沒回消息 │ │ │ │
│周:啊? │ │ │ │
│李:臺中那個可以回收! │ │ │ │
│周:到底行不行? │ │ │ │
│李:你就下來講!應該是差在要拖進去還是要│ │ │ │
│ 怎樣而已! │ │ │ │
│周:你沒弄個稿出來,要怎麼講! │ │ │ │
│李:好啦。 │ │ │ │
│李:喂,你有沒有決定要下來玩(指:強盜)│ │ │ │
│周:什麼時候? │ │ │ │
│李:晚上啊! │ │ │ │
│周:你們幾點要去? │ │ │ │
│李:等一下啦 │ │ │ │




│周:等一下就沒辦法。 │ │ │ │
│李:就等你啊 │ │ │ │
│周:沒關係,你們去就好 │ │ │ │
│李:還很久,大約九點半到十點 │ │ │ │
│周:喔 │ │ │ │
│李:就等你啊!還有二個小時 │ │ │ │
│周:喔!等一下再打給你 │ │ │ │
│李:好 │ │ │ │
│(0000000000號警卷第7-8頁) │ │ │ │
│0000000000戊○○→發話→0000000000己○○│0000-00-00 00:44:27 │42 │李:彰化縣員林鎮○○路115號9F │
│0000000000丁○○→發話→0000000000 │0000-00-00 00:45:5 │23 │元:彰化縣員林鎮○○路115號9F │
│ │ │ │ │
│0000000000戊○○→發話→0000000000 │0000-00-00 00:46:33 │51 │李:彰化縣員林鎮○○路115號 │
│ 不明男子 │ │ │ │
│李:喂,兄仔你出門了嗎? │ │ │ │
│某男子:有啦!但是他那裡就沒有啊!沒辦法│ │ │ │
│李:喔 │ │ │ │
│某男子:就拿去給人家抵押了 │ │ │ │
│李:另外小孩子那個呢?(指子彈) │ │ │ │
│某男子:那個也沒有 │ │ │ │
│李:喔 │ │ │ │
│某男子:我想說去就有,結果他拿去抵押五萬│ │ │ │
│ 元,放在人家那裡。 │ │ │ │
│李:本來想說拿來湊一湊說 │ │ │ │
│某男子:有就可以!但是就拿去抵押了 │ │ │ │
│李:好,謝謝。 │ │ │ │
│(0000000000號警卷第7-8頁) │ │ │ │
│ │ │ │ │
│0000000000戊○○←受話←0000000000己○○│0000-00-00 00:59:45 │ │李:彰化縣員林鎮○○路115號 │
│李:喂 │ │ │ │
│周:你們在哪裡? │ │ │ │
│李:我們是在山腳路這裡 │ │ │ │
│周:你是說國小後面那裡嗎? │ │ │ │
│李:喔,你是說地點【指犯案地點】 │ │ │ │
│周:那我們約在北斗工業區 │ │ │ │
│李:北斗工業區 │ │ │ │
│周:北斗工業區怎麼走 │ │ │ │
│李:在斗中路大海星餐廳 │ │ │ │
│周:斗中路! │ │ │ │
│李:不然你來我們田中都怎麼走? │ │ │ │




│周:我都從八卦山隧道,再從員林過去 │ │ │ │
│李:..在北斗媽祖廟好了! │ │ │ │
│周:你們有沒有很多人? │ │ │ │
│李:沒有只有我和『鏡仁仔』(指:子○○)│ │ │ │
│ 和一位兄仔(指:丁○○)而已! │ │ │ │
│周:這樣! │ │ │ │
│李:不然你到北斗隨便找一個地方再打給我 │ │ │ │
│周:好 │ │ │ │
│李:那你要帶的要帶!(指:槍) │ │ │ │
│周:阿! │ │ │ │
│李:行李要帶啦。 │ │ │ │
│(0000000000號警卷第9頁) │ │ │ │
│ │ │ │ │
│0000000000戊○○←受話←0000000000己○○│0000-00-00 00:06:55 │ │ │
│周:喂,便當要不要帶下去? │ │ │ │
│李:要,要帶 │ │ │ │
│周:要帶 │ │ │ │
│李:萬一太晚就可以吃宵夜 │ │ │ │
│周:好 │ │ │ │
│(0000000000號警卷第9頁) │ │ │ │
│ │ │ │ │
│0000000000戊○○→發話→000000000 │0000-00-00 00:18:53 │10 │李: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65號3F │
│0000000000戊○○→發話→000000000子○○ │0000-00-00 00:44:42 │10 │李: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65號3F │
│陳:喂 │ │ │ │
│李:處理好了嗎 │ │ │ │
│陳:早就處理好了 │ │ │ │
│李:你們回去了嗎 │ │ │ │
│陳:早就回家怎樣了 │ │ │ │
│陳:喔 │ │ │ │
│ (本院卷二第130頁背面) │ │ │ │
│ │ │ │ │
│0000000000戊○○→發話→000000000子○○ │0000-00-00 00:45:8 │21 │李: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65號3F │
│0000000000戊○○→發話→000000000己○○ │0000-00-00 00:19:57 │10 │李:彰化縣埔心鄉○○路319號5F │
│ 周:你說要在那裡等 │ │ │ │
│ 李:你找北斗鎮大一點目標 │ │ │ │
│ 周:喔 │ │ │ │
│ 李:你到了嗎 │ │ │ │
│ 周:我才剛下員林這裡 │ │ │ │
│ 李:在員林 │ │ │ │
│ 周:我在大潤發這裡,往北斗是一直再下去│ │ │ │




│ 李:你在大潤發停車場裡面等比較安全 │ │ │ │
│ 周:我知道 │ │ │ │
│ 李:在那裡等 │ │ │ │
│ 周:好 │ │ │ │
│(本院卷二第131頁) │ │ │ │
│0000000000→發話→0000000000丙○○ │0000-00-00 00:16:25 │34 │江:雲林縣二崙鄉油車村山子門9-10號 │
│0000000000戊○○→發話→000000000己○○ │0000-00-00 00:20:16 │72 │李: 彰化縣埔心鄉○○路319號5F │
│ │ │ │ │
│周:你們多久會到 │ │ │ │
│李:我們到山腳路了你再等一下 │ │ │ │
│周:好 │ │ │ │
│ (本院卷二第130頁背面) │ │ │ │
│ │ │ │ │
│0000000000戊○○→發話→000000000己○○ │0000-00-00 00:22:30 │10 │李: 彰化縣埔心鄉○○路319號5F │
│周:喂 │ │ │ │
│李:你是在那裡 │ │ │ │
│周:我在尿尿啦 │ │ │ │
│李:你走出來我在麥當勞外面停車場 │ │ │ │
│周:麥當勞 │ │ │ │
│李:麥當勞招牌對面這裡 │ │ │ │
│周:喔 │ │ │ │
│李:黃色計程車旁這裡 │ │ │ │
│周:好 │ │ │ │
│ (本院卷二第130頁背面) │ │ │ │
│ │ │ │ │
│0000000000戊○○→發話→000000000己○○ │0000-00-00 00:22:51 │39 │李: 彰化縣埔心鄉○○路319號5F │
│ 李:喂你們在那裡 │ │ │ │
│ 周:你到了,我剛好在裡面尿尿 │ │ │ │
│ 李:我們在外面停車場綠色牌子下面 │ │ │ │
│ 周:在那裡 │ │ │ │
│ 李:在路口停車場這裡 │ │ │ │
│ 周:你有進來裡面嗎 │ │ │ │
│ 李:你在地下1樓嗎 │ │ │ │
│ 周:是在1樓停車場啦 │ │ │ │
│ 李:你車子開出來往高架橋這裡就看到我們 │ │ │ │
│ 了 │ │ │ │
│ 周:好 │ │ │ │
│ (本院卷二第130頁背面) │ │ │ │
│ │ │ │ │
│0000000000戊○○→發話→000000000 │0000-00-00 00:31:49 │12 │李:彰化線埔心鄉○○村○○○路34號 │




│0000000000丁○○→發話→777 │0000-00-00 00:14:10 │28 │元:彰化縣溪湖鎮○○路○段187號8樓 │
│0000000000丁○○→發話→777 │0000-00-00 00:14:53 │42 │元:彰化縣溪湖鎮○○路○段187號8樓 │
│0000000000戊○○→發話→867 │0000-00-00 00:15:25 │62 │李:彰化縣溪湖鎮○○街3號8F │
│0000000000丁○○→發話→867 │0000-00-00 00:20:14 │49 │元:彰化縣溪湖鎮○○里○○路141巷 │
│ │ │ │ 36號 │
│0000000000丁○○→發話→000000000 │0000-00-00 00:23:50 │89 │元:彰化縣二林鎮○○路15巷6號 │
│0000000000戊○○→發話→000000000子○○ │0000-00-00 00:14:36 │10 │李:雲林縣褒忠鄉○○村○○路66號4F │
├────────────────────┼──────────┼──┼─────────────────┤
│0000000000丙○○→發話→0000000000 │0000-00-00 00:14:56 │0 │江:彰化縣竹塘鄉○○路45號3F │
│0000000000←受話←0000000000丙○○ │0000-00-00 00:57:24 │101 │江:雲林縣二崙鄉油車村山子門9之9 │
│ │ │ │ 號3F頂 │
│0000000000丁○○→發話→000000000 │0000-00-00 00:29:23 │9 │元:雲林縣崙背鄉○○路216號頂樓 │
│0000000000←受話←0000000000丙○○ │0000-00-00 00:31:05 │26 │江:雲林縣二崙鄉油車村山子門9之9 │
│ │ │ │ 號3F頂 │
│0000000000丁○○→發話→000000000丙○○ │0000-00-00 00:33:1 │7 │元:雲林縣二崙鄉○○路502號2 樓 │
│0000000000丁○○→發話→000000000丙○○ │0000-00-00 00:35:23 │17 │元:雲林縣二崙鄉○○路502號2 樓 │
│0000000000丙○○←受話←0000000000 │0000-00-00 00:44:17 │28 │江:雲林縣西螺鎮○○路354 │
│0000000000←受話←0000000000丙○○ │0000-00-00 00:50:50 │14 │江:彰化縣溪州鄉○○段927地號1F │
│0000000000丙○○←受話←0000000000 │0000-00-00 00:54:40 │14 │江:彰化縣溪州鄉○○路○段300 │
│0000000000丙○○←受話←0000000000 │0000-00-00 00:58:10 │ 4 │江:彰化縣溪州鄉○○路○段629 │
├────────────────────┴──────────┴──┴─────────────────┤
│98年3月3日凌晨2時15分許,發生彰化縣北斗鎮○○路賭場遭強盜案。 │
├────────────────────┬──────────┬──┬─────────────────┤
│0000000000丙○○←受話←0000000000 │0000-00-00 00:20:04 │17 │江:彰化縣北斗鎮○○路150號 │
│0000000000(丁○○持用戊○○之電話) │ │ │ │
│ →發話→0000000000丙○○│0000-00-00T02:23:59 │30 │李:彰化縣北斗鎮○○里○○路○段 │
│江:喂 │ │ │ 329-1號 │
│李:我們要過去你的故鄉二林 │ │ │ │
│江:好 │ │ │ │
│李:那怎麼一桌而已? │ │ │ │
│江:我跟你說已經幾點了,早一點就有二桌 │ │ │ │
│李:好,到了再講 │ │ │ │
│(0000000000號警卷第9頁) │ │ │ │
│ │ │ │ │
│0000000000丙○○←受話←0000000000 │0000-00-00T03:01:45 │18 │江:彰化縣北斗鎮○○里○○路254 │
├────────────────────┴──────────┴──┴─────────────────┤
│98年3月3日凌晨3時許,發生彰化縣竹塘鄉○○街賭場遭強盜案。 │
├────────────────────┬──────────┬──┬─────────────────┤
│0000000000丙○○→發話→0000000000 │0000-00-00T03:25:37 │0 │江:彰化縣北斗鎮○○里○○街66號 │
│ │ │ │ 4F頂 │




└────────────────────┴──────────┴──┴─────────────────┘
戊○○於強盜行動前,曾於98年3月2日13時17分、16時51 分、19時46分三度撥打電話向0000000000不明男子商借槍枝 ,談話中均以「車」指手槍,以「小孩子」指子彈,但最後 該男子說手槍已經拿去抵押五萬元,所以無法出借。戊○○ 又於98年3月2日19時21分、19時24分、19時59分、20時6分 連絡己○○參與強盜案,通話中並以「都一樣都是賺錢啦」 「欠很多」「你有沒有決定要下來玩」「北斗啦!是麻將 1000的」等暗語說明此行要去強盜麻將賭場;戊○○另以「 那你要帶的要帶」提醒己○○要帶槍枝火力。戊○○另於同 日17時33分連絡子○○「你們也該出門了,等一下要工作了 。」所以戊○○在事前強盜計畫中,已可證明是居於主要策 劃地位。被告(兼證人)丁○○於本院審理中另證稱:「( 98年3月3日強盜北斗賭場是何人規劃的?)那時候被通緝, 我們都在一起,我們一起討論,子○○、我及戊○○在雲林 二崙戊○○的租屋處討論。本來想要去賭場借錢,因為我是 槍砲案通緝,我隨身帶著槍枝。」「己○○是我叫戊○○打 電話叫他來的。」等語(審理筆錄第15頁),可知戊○○丁○○、子○○三人均是強盜案主要策劃者,己○○是應邀 參與強盜案之人。
丙○○雖然矢口否認與北斗強盜案有何關聯,然查: ⒈戊○○曾經向丙○○探詢過何處賭場可下手之消息,丙○○戊○○曾經明白地在下列98年2月27日電話中討論,丙○ ○還稱「賭場已經快結束,又不一定沒有錢」「我昨天有去 看三個場所」等情。被告丙○○對於被告丁○○戊○○等 人計畫強盜賭場,必定知情。
┌────────────────────┬──────────┐
│通聯者 │通話時間起點 │
├────────────────────┼──────────┤
│0000000000戊○○→發話→0000000000丙○○│0000-00-00 00:06:21 │
│李:喂,一起的兄弟,我們到了再打給你 │ │
│江:沒關係,但是現在賭場已經快結束了,剛│ │
│ 剛小雨有打電話給我,我有繞過去,已經│ │
│ 快結束 │ │
│李:賭場已經快結束,沒關係 │ │
│江:但是沒有了那個賭場,很可惜 │ │
│李:不會啦!賭場已經快結束,又不一定沒有│ │
│ 錢 │ │
│江:我剛剛就從我們這裡繞過去看... │ │
│李:一般要有二個人,你聽懂了嗎?像這一個│ │




│ 場所沒有了,就換下一個場所,到了再講│ │
│江:我昨天有去看三個場所 │ │
│李:我就看比較好再...晚上這賭場快結束就 │ │
│ 不要了,另外那二個賭場看看。 │ │
│江:我現在人在我租屋處,竹塘鄉○○路一直│ │
│ 走過自強大橋下來這裡 │ │
│李:在檳榔攤油車那裡 │ │
│(0000000000號警卷第79頁) │ │
└────────────────────┴──────────┘
⒉北斗賭場強盜案完成後,丁○○持用戊○○之手機,於98年 3月3日凌晨2時23分向丙○○抱怨說「那怎麼只有一桌而已 」,丙○○回答「我跟你說已經幾點了,早一點就有二桌。 」,可知丙○○事先確實向丁○○戊○○等人通報北斗賭 場規模是二桌,此可對照戊○○於前一日(2日)19時24分 與己○○通話譯文中,李建華己○○介紹此行強盜目標「 北斗啦!是麻將1000的」「是二桌的啦」,可知戊○○、丁 ○○對北斗賭場之認知應係自被告丙○○而來。而丙○○深 夜不在自家休息,反而98年3月3日凌晨1時許從雲林縣二崙 鄉出發,2 時許出現在北斗,刻意前往北斗地區,動機應係 在配合戊○○等人強盜計畫。
⒊上述98年3月3日凌晨2時23分丁○○丙○○之通話中,丁 ○○說「我們要過去你的故鄉二林」,待丁○○同日2時53 分到達二林後,丁○○另以下列2時53分電話詢問為何二林 現場外面有那麼多人在把風,丙○○還回答「應該是沒關係 」,可知丁○○等人原本有另一個強盜二林賭場之打算,此 參照上述98年3月2日19時24分戊○○己○○之通話中,戊 ○○向己○○介紹此行「還有一場在二林鎮」,己○○回答 「啊?還有二林,搞那麼多!」,可知下列2時53分丁○○在 二林賭場外以手機聯絡丙○○之通話,確實正在觀察環境, 猶豫是否要強盜二林賭場。被告戊○○丁○○於本院審理 中,均以證人身分具結稱:離開北斗後確實又去二林等語( 見本院審理筆錄第18、24頁),然從下列譯文顯示,丁○○ 在賭場外見到有人把風,與丙○○通話後即打消念頭,故二 林強盜案件雖未起訴,但仍足以作為丙○○對北斗強盜案件 確實知情之證據。
┌────────────────────┬─────┬─────┐
│通聯者 │時間 │基地台位置│
├────────────────────┼─────┼─────┤
│0000000000(丁○○持用戊○○之電話) │0000-00-00│李:二林鎮│
│ →發話→0000000000丙○○ │02:53:08 │斗苑路五段│




│江:喂 │起60秒 │149號 │
│李:喂,你人有在這裡嗎? │ │ │
│江:我沒有 │ │ │
│李:斜對面那麼多人,是不是在照水(指:把│ │ │
│ 風) │ │ │
│江:那個我不知道,我沒有跟他們接觸過 │ │ │
│李:這都是開320車子的兄弟人 │ │ │
│江:這都年紀較長的人,現在比較沒有在外面│ │ │
│ 混了 │ │ │
│李:那應該跟斜對面那些沒關係吧 │ │ │
│江:應該是沒關係 │ │ │
│李:這樣而已喔! │ │ │
│江:好 │ │ │
│(0000000000號警卷第10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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⒋被告丙○○雖然於本院審理中辯稱:我以為丁○○要去打麻 將,我才與他有譯文中之對話云云(審理筆錄第43頁)。然 而假如丁○○去賭場目的是要打麻將,何必問二林賭場門口 有沒有人把風?反正進去賭場把玩就是了,而且北斗賭場有 一桌或二桌又如何?反正丁○○一個人一次只能湊四個人打 一桌,一個人也不可能可以同時打二桌、三桌麻將。可知丙 ○○所辯解均難採信。又佐以下列譯文,戊○○等人在完成 強盜行為後,隨即與丙○○相約,要前往丙○○雲林二崙住 處分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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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聯者 │時間 │基地台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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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丁○○持用戊○○手機 │0000-00-00 00:51:26 │李:雲林縣二崙鄉│
│ →發話→0000000000丙○○│ 起17秒 │ 楊賢村12鄰楊│
│李:喂,你有在家嗎? │ │ 賢路99-3號 │
│江:沒有! │ │ │
│李:是不是回來一下 │ │ │
│江:好 │ │ │
│(0000000000號警卷第10頁) │ │ │
│0000000000丙○○→發話→0000000000戊○○│0000-00-00 00:15:20 │江:彰化縣北斗鎮│
│ │ 0秒未接通│ 光復里地政路│
│ │ │ 400號7F頂 │
│0000000000丁○○持用戊○○手機 │0000-00-00 00:16:17 │李:雲林縣二崙鄉 │
│ →發話→0000000000丙○○│ 起12秒 │ 文化路502號2F│
│李:喂 │ │ │




│江:怎麼還沒到 │ │ │
│李:有,已經在路上了 │ │ │
│江:我們已經休息一下子了 │ │ │
│李:喔!好!快一點 │ │ │
│(補充譯文) │ │ │
│ │ │ │
│0000000000←受話←0000000000丙○○ │0000-00-00 00:17:44 │江:雲林縣二崙鄉│
│ │ 起7秒 │ 油車村山子門│
│ │ │ 9之9號3F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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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接獲戊○○通知後,隨即趕回雲林二崙租處,證人( 共犯)己○○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第二次得手之後如 何處理?)我們去丙○○家泡茶,我們在那邊等天亮。因為 我們都是通緝犯,怕晚上出門風險大,天亮之後,他們載我 去北斗牽車,我開車回去南投。(你有去汽車旅館休息嗎? )他們有去,我沒有進去,我趕回去南投。(你們去丙○○ 家泡茶之外,還有做什麼?)只有泡茶。我們在他家門口等 很久,結果他就回來了。我們只有泡茶聊天。(何時分錢? )我在車上有分到錢,在泡茶時也有分到錢。(丙○○有看 到你們在分錢?)他有看到,他不知道那是什麼錢。」等語 (審理筆錄第28頁)。證人(共犯)丁○○於本院審理中結 證稱:「(你們到二崙丙○○的家做什麼?)泡茶。(錢在 哪裡分的?)在丙○○家裡分錢,他也知道我們在分錢。但 是他沒有分到錢,而且他也不知道我們分的錢是什麼錢。( 你們分完錢之後做什麼?)我們去汽車旅館,被告己○○好 像開車回南投。」等語(審理筆錄第18頁),雖然丁○○己○○均稱丙○○不知道分的錢是強盜贓款云云,然仍一致 供述確實在丙○○租處分錢(分贓款)。證人(共犯)戊○ ○亦於98年10月2日檢察官偵訊中結證稱:確實在丙○○租 處分贓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2883號卷第265頁),而且丁 ○○連續二通電話催促丙○○回來,可知丁○○一夥人強盜 後急著跟丙○○見面談話,此證據明顯不利於被告丙○○。 ⒌從98年2月27日譯文內容,及丁○○強盜北斗賭場後,立即 向丙○○抱怨賭桌只有一桌,並在二林另一賭場外打電話問 丙○○現場是否有兄弟把風,而且當天凌晨丙○○刻意不在 雲林二崙租處休息,反而深夜前往北斗鎮附近活動等,種種 不利丙○○之事證,足證丙○○對於強盜北斗賭場一事,事 前事後均知情,且有提供北斗賭場訊息之幫助行為。 ㈤戊○○強盜時所使用之仿GLOCK改造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 0000000號)、子彈具殺傷力,已如前述。己○○強盜時所



持槍枝兇器,亦經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於98年3月18日在 己○○位在南投縣鹿谷鄉○○路○段129號住所執行搜索時 ,扣得上述槍枝1支(含滾筒彈匣一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 00000號)、子彈113顆,另有第二個滾筒彈匣無法使用。該 槍枝外型類似滾筒式衝鋒槍,然經三度鑑定,應屬於口徑 9MM之制式「半自動手槍」,非屬「衝鋒槍」,鑑定如下: ⒈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0980038388號鑑驗書(本 院98年度重訴字第8號卷第26頁以下,已影印附本院卷二第 81頁):「送鑑衝鋒槍一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 ,認係口徑9MM制式半自動手槍,為美國CALICO廠LIBBERTY Ⅲ型,槍號為B000275,槍管內具壹拾條右旋來復線,擊發 功能正常,可供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送鑑子彈113顆,認均係口徑9MM制式子彈,採樣37顆試射 ,可擊發,認均具殺傷力。」「送鑑滾筒彈匣一個,認係制 式金屬彈匣,經檢視,欠缺托彈板,依現狀,無法供裝填子 彈使用。」
⒉內政部內授警字第0980871116號函:(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 8號卷第72頁以下,已影印附本院卷二第85頁)「送鑑滾筒 彈匣一個,認係制式金屬彈匣,惟缺托彈版,無法供裝填子 彈使用,依現狀該彈匣非經加工、修復不能再供組成槍砲, 審認非屬本部86年11月24日台(86)內警字第8670683號公 告中管制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
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8年8月25日刑鑑字第0980112679 號函覆(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8號卷第103頁以下,已影印附 本院卷二第87頁):「有關己○○擄人勒贖等按證物中之送 鑑槍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前經本局鑑定結果, 為美國CALICO廠LIBERTYⅢ型口徑9MM之制式『半自動手槍』 ,非屬『衝鋒槍』。」
被告戊○○等人係因為知悉被告己○○有強大火力,才邀約 己○○加入強盜犯行,而己○○面對可能有黑道份子圍事的 賭場,必定一併攜帶上述制式子彈113顆、功能正常之滾筒 彈匣同行,才是合理之情狀。
㈥關於北斗賭場被強盜過程,證人(被害人)壬○○、辛○○ 於98年3月9日、20日之警訊筆錄中,均證稱:渠等共4-5人 遭四名蒙面歹徒持兇器脅迫面壁站好,被迫將全部財物交出 ,歹徒一共四人,其中一人持烏茲衝鋒長槍、一人持開山刀 ,二人持手槍等情(北警分偵字第0980005467號警卷第181- 189頁)。另關於彰化縣竹塘鄉○○街賭場遭強盜過程,證 人(被害人)癸○○、庚○○、卯○○、寅○○及巳○○於 警詢時,均證述:渠等在打麻將時,突然有四名歹徒持兇器



衝進來,喝令渠等起立面壁,歹徒並對渠等搜身,並將渠等 趕到屋子最後面的廁所,命令渠等自己將廁所門關起來,待 十餘分鐘後渠等確定歹徒離去後,渠等才敢出來等情。至於 歹徒所持兇器,證人巳○○證稱是一支長槍、二把短槍,其 餘證人癸○○、寅○○、卯○○、庚○○均證稱只知道有長 槍、短槍,但數目及有無刀械並不清楚等語(芳苑分局0000 000000號警卷第88-99、104-107、132-135頁)。綜合以上 北斗賭場、竹塘賭場證人之陳述,並無證人證述其見到二支 長槍。而本案已到案之被告己○○自白持滾筒衝鋒槍(實為 半自動手槍)、被告戊○○自白持改造仿GLOCK手槍,均有 扣案槍枝可證。被告丁○○自白持開山刀強盜,開山刀已經 丟棄等語(98年度偵字第2883號卷第141頁、審理筆錄第21 頁)。上述三人之自白均核與被害人所證述內容相符,然究 竟除了子○○可能是到現場之第四名共犯外,有無第五名共 犯到現場參與強盜犯行?被告等人於警偵訊中或稱有該第五 人持雙管長槍(即扣案不具殺傷力之編號0000000000號雙管 獵槍)犯案,然被告戊○○丁○○己○○在本院均陳稱 :並無該第五人到現場,也沒有人持上開雙管獵槍前往強盜 等語,故而被告等人先前於警偵訊中所述第五個人持雙管獵 槍乙節,卻乏積極證據證明。而98年3月22日在丁○○竊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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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