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卷宗目錄對照情形
編號 卷證 簡稱 原卷名稱 1 A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2228號卷 2 B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2046號卷 3 C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2100號卷 4 D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614號卷一 5 E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614號卷二 6 F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614號卷三 7 G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275號卷 8 H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501號卷 9 I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979號卷 10 J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283號卷(不公開) 11 K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5417號卷(不公開) 12 L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5513號卷(不公開) 13 M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9919號卷一(不公開) 14 N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9919號卷二(不公開) 15 O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48號卷一 16 P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48號卷二 17 Q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聲羈字第160號卷 18 R卷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訴第1771號卷 19 S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7638號卷 20 T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1802號卷 21 U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1772號卷 22 V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42號卷 23 W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續字第61號卷 24 X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14號卷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施用詐術之時間及方式 接送地點、住宿旅社 前往國家及公司 出境 時間 證據名稱及出處 主文 1 A女 通訊軟體LINE暱稱暱 稱 「吳嘉明」之系爭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2日前某日時,使用臉書張貼可出國包吃住高薪工作之廣告,吸引A女與其接觸後,並對其佯稱:工作地點在泰國等語,致A女陷於錯誤而同意前往海外工作。 位於雲林縣○○鄉○○路00號之林內火車站、地址不詳之彰化縣彰化市「上賓旅館」、位於桃園市○○區○○路000號之「A+精品商旅」 柬埔寨 凱博公司 111年7月6日 (獲救後於111年10月8日返國) ⒈證人即被害人A女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T卷第141-147、157-159頁;V卷第27-29、36頁)。 ⒉證人即A女之姊(下稱A姊,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於警詢時之證述(S卷第57-59頁)。 ⒊被害人A女提供之護照、登機證照片、社群軟體Facebook貼文翻拍照片(S卷第61-65頁;V卷第32頁)。 ⒋被害人A女與證人王○○、A姊之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S卷第67、69頁)。 ⒌被害人A女之出入境處理系統查詢(S卷第71頁)。 ⒍被害人A女之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簡式護照資料表(S卷第83-84、85頁)。 ⒎被害人A女之報案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S卷第79、81頁)。 ⒏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偵查隊公務電話紀錄表(T卷第23頁)。 ⒐證人葉○○提供之暱稱「大佐」、「小柚」之通訊軟體飛機資料、被害人護照、帳單詳情截圖(T卷第89-92頁)。 ⒑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26日山富管字第0000000M03號函暨附件被害人A女之機票訂位資訊(T卷第109-111頁)。 ⒒台灣大哥大資料查詢(V卷第47-49頁)。 ⒓被害人代號及真實姓名對照表(V卷袋內)。 ⒔被害人A女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W卷袋內)。 張惟甄共同犯圖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罪,處有期徒刑伍年。 2 甲 通訊軟體LINE暱稱「蝦米」(即暱稱「小詩」)之系爭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7日前某日時,使用通訊軟體LINE「台中找工作網」張貼高薪、電腦文書處理工作之廣告,吸引甲 與其接觸後,對其佯稱:工作地點在泰國、月薪新臺幣4萬5,000元、包吃住並有以美元計之抽成獎金等語,致甲 陷於錯誤而同意前往海外工作。 甲 位於桃園市之住處 泰國、緬甸 萬利公司 111年8月7日 (交付贖金獲救後,於111年9月21日返國) ⒈證人即被害人甲 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S卷第23-25頁;V卷第21-22頁;X卷第119-132頁)。 ⒉證人即甲 之母(下稱B母)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S卷第23-25頁;V卷第21-22頁)。 ⒊被害人甲 之手機定位截圖(S卷第27-28頁 )。 ⒋被害人甲 與證人B母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S卷第29-30頁)。 ⒌被害人甲 之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S卷第45-47頁)。 ⒍比特幣匯款交易明細截圖(T卷第43頁)。 ⒎被害人甲 之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S卷第35、37頁)。 ⒏監視器錄影截圖(111年8月7日被告載送被害人甲 前往桃園國際機場)(S卷第49-51頁)。 ⒐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號000-0000)(S卷第53頁)。 ⒑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26日山富管字第0000000M03號函暨附件被害人甲 之機票訂位資訊(T卷第109-111頁)。 ⒒被害人代號及真實姓名對照表(V卷袋內)。 ⒓被害人甲 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W卷袋內)。 ⒔本院之被告手機與暱稱「周小生」(即甲)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及語音紀錄勘驗筆錄(X卷第135-136、138-139、161-175 頁)。 張惟甄共同犯圖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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