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5年度,344號
CHDM,105,訴,344,202010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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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可以用一點,是這樣而來,我把配比輸入到電腦裡面, 電腦裡面200多種應該有,一小部分是這個】..(問:材料 含氧化碴是誰決定的,你說配合老闆,老闆是否指鍾水順? )是。...這部分是6個月左右,我發現這不行就停下來沒有 再用這個,發生期間半年左右...我們在所有同業之間發生 這種事我們是最少量,只有三、四個月而已。(問:你說都 是依據老闆鍾水順指示叫我們要摻入爐碴,是不是?)是。 這家合作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已經賣掉了。(是因為 這件爐碴的事情,還是什麼原因才解散?)不是為了爐碴, 因為長期混凝土虧本,幾乎沒有賺頭,1、20年都快倒了, 當時薪水也是欠好幾個月才領到,幾乎無法生存,到最後賣 掉。公司早就賣掉了,公司怎麼賣我不知道。(問:你說你 印象中只用過半年?)工程差不多半年左右。(為何後來不 用?)有人鑽心的時候說你們試體怪怪的,才跟總經理講這 不能用,他說好如果這樣就不要用。」(本院卷P.17以下 )。比對本判決附表各工程,是101年下半年至102年初,出 貨有爐碴之混凝土給各營造廠,被告陳芳明供稱是經過總經鐘水順同意,才將爐碴摻入混凝土。
肆、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永基二圳十四輪二小給等維護工程」
㈠工程基本資料:
┌────┬───┬──────┬─────────┬───────┐
│被告 │混凝土│營造商 │承攬工程 │業主(被害人)│
│ │來源 │ │ │ │
├────┼───┼──────┼─────────┼───────┤
總經理 │合作混│吉有營造有限│「永基二圳十四輪二│彰化農田水利會
鐘水順 │凝土公│公司 │小給等維護工程」 │ │
│品管 │司 │ │ │ │
陳芳明 │ │ │ │ │
└────┴───┴──────┴─────────┴───────┘
1.上述「永基二圳十四輪二小給等維護工程」於101年10月23 日上網公告、101年10月24日登採購公報網、101年11月6日 開標(105年度偵字第4928號卷㈣P. 61)、底價116萬元, 結果由吉有營造有限公司以89萬8000元得標。101年11月20 日決標公告(105年度偵字第4928號卷㈣P.109)。本簽約日 101年11月12日、契約編號:101彰水工契字第3130號、契約 89萬8000元(105年度偵字第4928號卷㈣P.39)。 2.工程決算明細表記載,本工程101年11月23日開工,102年1 月21日竣工,主體工程費總預算73萬9675元(105年度偵字 第492號卷㈡P.59)。本工程102年3月1日驗收(105年度偵



字第4928號卷㈣P.8背面)於102年4月11日,彰化農田水利 會撥款89萬8000元。
3.本件彰化農田水利會105年6月15日函覆檢察官,本工程裡面 使用2000磅混凝土、29米;使用3000磅混凝土,數量207米 (105年度偵字第4928號卷㈡P.57、59)(105年度偵字第 4928號卷㈣P.3背面)。偵查中也有101年11月23日至102年1 月21日工程監造報表(在105年度偵字第4928號卷㈣P.9 -32 )。
㈡詐術:
1.被告鐘水順從73年7月4日就任職於合作混凝土公司,勞保掛 在合作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底下(見本院卷P.208),年 資很久,後來升任總經理職務,鐘水順可以說是合作公司的 草創元老。而陳芳明的勞保從77年11月4日就掛在合作混凝 土股份有限公司底下(見本院卷P.216),所以任職於該 公司的年資很長,也是資深品管人員。雖然陳芳明的勞保 103年4月25日改到其他公司底下(見本院卷P.218),但 是本件起訴的全部工程都已經完工,所以確定是在陳芳明任 職期間提供含有爐碴的混凝土。本件工程得標後,材料送審 階段,由合作混凝土公司提供設計配比表以供審查(105年 度偵字第4928號卷㈣P.37背面),由合作混凝土公司提供預 拌混凝土品質保證書(105年度偵字第4928號卷㈣P.38)。 2.檢察官105年偵辦此工程時,工程早已完多年,經檢察官與 員警105年04月15日09:47到「永基二圳十四輪二小給、永基 二圳彰五庄支線二分綠」勘驗,鑽心取樣:
①在0K+350公尺大底處,取樣【編號000000000】一顆(採樣 照片,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一P.212)(105年度偵字第 5800號卷四P.0000-0000)。
②在0K+017.8處取大底採樣一顆,【編號000000000】(105年 度偵字第2874號卷一P.203)(採樣照片,105年度偵字第 2874號卷一P.214-215)(105年度偵字第5800號卷四P.1112 )
③在0K+017.8右牆處取樣一顆,【編號000000000】(105年度 偵字第2874號卷一P.204)(在水溝右牆壁上鑽心採樣編號 000000000號(105年度偵字第5800號卷四P.1114)。 ④在0K+005處取大底一顆,【編號000000000】(105年度偵字 第2874號卷一P.206)(在水溝底採樣編號000000000號,照 片105年度偵字第5800號卷四P.1116)。 ⑤在0K+097處取大底一顆,【編號000000000】(採樣照片, 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一P.206、P.218-219)(在大底採樣 編號000000000號(105年度偵字第5800號卷四P.1118)。



(工程鑽心、採樣檢體一覽表、105 年度偵字第 5800 號卷 三P.902以號)
3.上述鑽心檢體於起訴時均已編號入庫,即【本院105年度院 保字第679號證物】,經本院勘驗結果(勘驗筆錄見本院卷 P.12):
①【竹塘鄉永基二圳十四輪工程編號000000000】1顆,磁鐵能 吸附在鑽心柱體上。柱體表面的爐碴已有生鏽現象。 (照片檔名:IMG_8805/ IMG_8808 /IMG_8811 /IMG_8814 ;本院卷P.239-245)
②【竹塘鄉永基二圳十四輪工程編號000000000】1顆,磁鐵能 吸附在鑽心柱體上。柱體表面爐碴已經生鏽。
(照片檔名:IMG_8847/ IMG_8850/ IMG_8852/;本院卷P .267-271)
③【竹塘鄉永基二圳十四輪工程編號000000000】1顆,磁鐵能 吸附在鑽心柱體上。
(照片檔名:IMG_8855/ IMG_8858/ IMG_8861/;本院卷 P.273-277)。
④【竹塘鄉永基二圳十四輪工程編號000000000】1顆,磁鐵能 吸附在鑽心柱體上。
(照片檔名:IMG_8819/ IMG_8822/ IMG_8825/;本院卷P .247-251)。
⑤【竹塘鄉永基二圳十四輪工程編號000000000】2顆,磁鐵能 吸附在鑽心柱體上。
(照片檔名:IMG_8828/ IMG_8831/ IMG_8833/IMG_8836/ IMG_8839/ IMG_8842/ IMG_8844;本院卷P.253-265)。 4.本件案發後,業主彰化農田水利會積極主張權利。經證人即 彰化農田水利會承辦人廖文森提出109年5月14日拍攝之現況 照片(本院卷P.39至51),混凝土外觀有細部爆凸現象( 如本院卷P.45下方照片),證明工程確有瑕疵。 ㈢詐欺金額與沒收:
1.工程完工後,由彰化農田水利會工程款以農田水利會支票、 票號ABM0000000、票期102.4.9、金額90萬0993元支付(農 田水利會於土地銀行000000000號甲存支票)(105年度偵字 第2874號卷六P.215)(本院卷P.593台灣土地銀行提供支 票正反影本)。吉有營造有限公司經由臺灣土地銀行員林分 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提示入帳(本院卷P.593)。證人 (彰化農田水利會職員)陳甫諺105年6月14日偵訊中結證: 「永基二圳是102年度之工程,工程款已經請領完畢。」( 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P.108背面)。 2.吉有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陳忠和所提出合作公司銷售混凝土



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影本一張,及本院向國稅局調閱合作公司 所開出統一發票資料:
┌───────────────────────┐
│發票資料 │
│銷售人:合作混凝土公司 │
│買受人:吉有營造有限公司(國稅局提供合作混凝土│
│公司所開出統一發票資料,本院卷P.62) │
├───┬─────┬────┬───┬────┤
│發票 │發票字軌 │銷售額 │營業 │總額 │
│年月 │ │ │稅額 │ │
├───┼─────┼────┼───┼────┤
│101.11│GM00000000│217,462 │10,873│228,335 │
│ ├─────┴────┼───┼────┤
│ │①2000磅單價1490元。│ │ │
│ │②2500磅單價1540元。│ │ │
│ │③3000磅單價1590元。│ │ │
│ │ (105偵2874號卷 │ │ │
│ │ 一第210頁) │ │ │
├───┼─────┬────┼───┼────┤
│101.12│GM00000000│224,353 │11,218│235,571 │
├───┼─────┼────┼───┴────┤
│ │ │ │ 計463,906 │
└───┴─────┴────┴────────┘
3.本件案發後,業主彰化農田水利會積極主張權利,彰化農田 水利會108年5月15日以彰水輔字第1080003514號函覆本院: 102年3月1日已驗收,當時未扣款,【廠商(吉有營造有限 公司)目前繳回全部工程款計89萬8000元】(本院卷六第 195 -196頁)。
4.被告鐘水順陳芳明合作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出售預拌混 凝土46萬3906元給吉有營造有限公司,獲利46萬3906元。而 案發後吉有營造有限公司找上合作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索賠 ,被告鐘水順陳芳明連同下列編號二工程之混凝土款,分 成兩次,將125萬9778元款全部償還給吉有營造(見本院卷 P.469和解書),故已無沒收必要。
二、「犁頭厝南主給一小給等維護工程」部分: ㈠工程基本資料:
┌────┬───┬──────┬──────────┬───────┐
│被告 │混凝土│營造商 │承攬工程 │業主(被害人)│
│ │來源 │ │ │ │
├────┼───┼──────┼──────────┼───────┤




總經理 │合作混│吉有營造有限│「犁頭厝南主給一小給│ │
鐘水順 │凝土公│公司 │等維護工程」 │彰化農田水利會
│品管 │司 │ │ │ │
陳芳明 │ │ │ │ │
└────┴───┴──────┴──────────┴───────┘
1.上述「犁頭厝南主給一小給等維護工程」,於101年4月13日 規劃設計,工程預算是150萬元(105年度偵字第4928號卷 ㈢ P.111)。結果於101年5月22日10:00開標,由吉有公司 以101萬8000元得標( 105 年度偵字第 4928號卷㈢ P.70 )因為低價搶標,還提出願繳差額保證金的聲明書。本工程 決算明細表,於101年11月16日開工,竣工日期102年1月15 日(105年度偵字第4928號卷㈡P.58)。 ㈡詐術:
1.偵卷內有契約資料影印本(105年度偵字第4928號卷㈢P.1以 下),得標後材料送審階段,由合作混凝土公司提供「預拌 混凝土品質保證書」(105年度偵字第4928號卷㈢P.44)、 101年5月25日合作混凝土公司提供之「配比設計書」(105 年度偵字第4928號卷㈢P. 45)。
2.檢察官105年偵辦此工程時,工程已經驗收多年,檢察官於 105年4月15日前往本工程現場勘驗(筆錄105年度偵字第 2874號卷一P.208);
①11:30在「犁頭厝南主給一小給0+273」處,指揮鑽心採樣【 編號000000000】。
(採樣照片,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一P.222;照片105年 度偵字第5800號卷四P.1120)。
②接著在「番社水0+ 067處」大底鑽心取樣一顆,【編號 000000000】。
(採樣照片,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一P.224,105年度偵字 第5800號卷四P.1122)
3.上述鑽心證物起訴時已經入庫編號為【本院105年度院保字 第682號證物】,經本院勘驗結果(本院卷P.13): ①【犁頭厝南主給一小給工程編號000000000】1顆:磁鐵能吸 附在鑽心柱體上。爐碴上氣孔很多,而且生鏽。 (照片檔名:IMG_8909 /IMG_8911/ IMG_8914/ IMG_8916 /IMG_8918/;本院卷P.311-317) ②【犁頭厝南主給一小給工程編號000000000」1顆:磁鐵能吸 附在鑽心柱體上。
(照片檔名:IMG_8920/ IMG_8922/ IMG_8924;本院卷P .321-325)。
㈢詐欺金額與沒收:




1.彰化農田水利會提供,102年3月28日已全部撥款101萬8000 元(105年度偵字第4928號卷㈢P.1以下)。係使用農田水利 會於土地銀行甲存6595-5專戶支票支付,票期為102年3月29 日、票號ABM 0000000號(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六P.216 )。可能含部分退還保證金,故票面金額為140萬6260元, 吉有營造有限公司經由臺灣土地銀行員林分行000000000000 號帳戶提示入款(見本院卷P.595土地銀行提供支票正反 影本)。
2.彰化農田水利會105年6月15日函覆檢察官,本工程裡面使用 ①2000磅混凝土,28米,②3000磅混凝土,233米(105年度 偵字第4928號卷㈡P.57、4928號卷㈢P.4)。國稅局也提供 合作混凝土開出統一發票之明細:
┌─────────────────────────┐
│發票資料銷售人:合作混凝土公司 │
│買受人:吉有營造有限公司 │
├───┬─────┬─────┬───┬─────┤
│發票 │發票字軌 │銷售額 │營業 │總額 │
│年月 │ │ │稅額 │ │
├───┼─────┼─────┼───┼─────┤
│10112 │GM00000000│355,876 │17,794│ 373,670 │
├───┼─────┼─────┼───┼─────┤
│10112 │GM00000000│185,906 │9,295 │ 195,201 │
├───┼─────┼─────┼───┼─────┤
│10112 │GM00000000│216,191 │10,810│ 227,001 │
├───┼─────┼─────┼───┼─────┤
│ │ │ │ │計795,872 │
└───┴─────┴─────┴───┴─────┘
3.彰化農田水利會105年7月13日函覆:犁頭厝南主給一小段等 維護工程,已完成驗收程序並已請款,目前尚在保固中,已 經請包商暫停請款,不符部分請打掉重做(本院卷一P.262 ),但是廠商沒有打掉重做,由彰化農田水利會108年5月15 日以彰水輔字第1080003514號函覆本院:102年2月26日已驗 收。【但廠商(吉有營造有限公司)已經歸還全部工程款 101萬8000元】(本院卷六第195-196頁)。 4.吉有營造公司因為承攬上述「犁頭厝南主給一小給等維護工 程」「永基二圳十四輪二小給等維護工程」,檢察官偵辦後 ,業主發現工程使用爐碴,吉有營造已經賠償業主彰化農田 水利會,將兩件工程款合計191萬6000元(89萬8000元+101 萬8000元=191萬6000元)已經繳回彰化農田水利會,所以 彰化農田水利會沒有提出民事訴訟(見本院卷P.27證人即



彰化農田水利會承辦人廖文森於審理中之證述)。 5.吉有營造賠償給彰化農田水利會之後,找上合作混凝土公司 索賠。而合作混凝土公司於案發後,分成兩次與吉有營造和 解:
①105年9月29日也與吉有營造簽訂和解書,由合作混凝土公司 簽發一張面額110萬元、票期為105年10月18日、臺中商業銀 行二林分行5025-9支票存款帳戶、票號ENA0000000號之支票 賠償,此有105年9月29日和解書與支票影本附卷可證(本院 卷P.235)。經核對合作混凝土公司於臺中商業銀行二林 分行5025-9支票存款帳戶明細,確定此張票已兌現(見本院 卷P.475、P.32)。
②109年8月19第二次與吉有營造和解,由鐘水順個人簽發一張 15萬9778元支票,票期109年8月12日、受款人吉有營造有限 公司。有該張支票影本與和解書可證(本院卷P.469)。 6.因為合作混凝土公司出售上述編號一、二等二件工程混凝土 之統一發票金額125萬9778元(463,906+795,872=1,259,77 8元)。被告及合作混凝土公司已經全額賠償給吉有營造125 萬9778元(1,100,000+159,778=1,259,778元)。不法所 得已經全部償還給吉有營造,故已無沒收必要。
三、「芳苑鄉二林溪支線排水改善工程」
㈠工程基本資料:
┌────┬───┬──────┬────────┬───────┐
│被告 │混凝土│營造商 │承攬工程 │業主(被害人)│
│ │來源 │ │ │ │
├────┼───┼──────┼────────┼───────┤
總經理 │合作混│首富營造有限│「芳苑鄉二林溪支│彰化縣芳苑鄉公│
鐘水順 │凝土公│公司 │線排水改善工程」│所 │
│品管 │司 │ │ │ │
陳芳明 │ │ │ │ │
└────┴───┴──────┴────────┴───────┘
1.上述「芳苑鄉二林溪支線排水改善工程」,原本總工程預算 250萬元(105年度偵字第4928號卷㈢P.155),101年5月25 日上網。101年5月28日刊登政府採購公報(105年度偵字第 4928號卷㈢P.140背面)。101年6月6日開標、公告預算228 萬元(105年度偵字第4928號卷㈢P.140背面),但由首富營 造有限公司,以190萬元得標,101年7月5日訂約(105年度 偵字第4928號卷㈢P.137)。
2.契約估價單裡面,預計使用:①強度140 kgf/cm2預拌混凝土 、31立方米。②強度210 kgf/cm2預拌混凝土、273立方米



(105年度偵字第4928號卷㈢P.142),有影印契約資料可證 (105年度偵字第4928號卷㈢P.129以下),且得標後之材料 送審階段,由合作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出預拌混凝土品質保 證書(105年度偵字第4928號卷㈢P.135)。檢察官搜索合作 混凝土公司時,扣得筆記本上記載101年9月8、18、19日出 貨給本工程之記錄,而且會記載是出貨在大底或者出貨在南 側、北側側身(本院卷P.623),與本工程施工時間吻合 。
㈡詐術:
1.檢察官105年偵辦此工程時,此工程早已驗收完工多年,且 檢察官於105年5月19日前往去上述工程鑽心採樣: ①在0K+127公尺處排水溝右岸鑽心採集【編號0000000B04】。 ②在0K+156公尺處鑽心取得【編號0000000B05】。 (105偵4928號卷一第89頁)。
2.上述鑽心證物於起訴時即已編號入庫,即「本院105年度院 保字第681號證物」,經本院勘驗結果(本院卷P.13): ①【芳苑鄉二林溪支線排水工程編號0000000B04】1顆:磁鐵 能吸附在鑽心柱體上。爐碴上氣孔很多,而且已經有生鏽 現象。
(照片檔名:IMG_8887/ IMG_8890/ IMG_8893/ IMG_8897; 本院卷P. 295-303))
②【芳苑鄉二林溪支線排水工程編號0000000B05】1顆:磁鐵 能吸附在鑽心柱體上。爐碴上氣孔很多,而且已經有生鏽 現象。
(照片檔名:IMG_8899/ IMG_8901/ IMG_8904/IMG_8908/ ;本院卷P.303-309)
3.本工程經檢察官去現場鑽心採樣結果,確定摻有爐碴成分, 雖然證人芳苑鄉長洪和炉提出109年6月1日工程現況所拍攝 之照片,未發現明顯水泥爆凸或剝落現象(本院卷P.59 -61),但摻有爐碴即為違反契約,且有詐欺之事實,會減 損工程的價值,仍應有沒收必要。
㈢詐欺金額與沒收:
1.彰化縣芳苑鄉公所函覆,101年12月17日已經支付188萬8709 元工程款(105年度2874號偵卷六P.229)。扣留保固金外, 其餘工程款181萬9009元,係以公庫支票(付款行:台中商 業銀行二林分行、票號:0000000、票期101年12月12日、金 額0000000元)支付(見本院卷P.11之芳苑鄉公所109年4 月24日函覆)。芳苑鄉公所105年6月28日又函覆檢察官:本 工程保固期間已滿,保固金已經退還(105年度偵字第4928 號卷㈡P.104)。彰化縣芳苑鄉公所又108年5月30日以芳鄉



建字第1080007067號函覆本院,本工程101年10月30日已經 驗收,沒有扣款(本院卷七P.37)。首富營造公司於華南銀 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1年12月19日入賬181萬9009 元(票據號碼0000000)即為提示公庫支票入款(本院卷P .79函覆)。
2.本件確實由合作混凝土公司出售混凝土給首富營造公司,有 下列發票可證:
┌─────────────────────────┐
│發票資料銷售人:合作混凝土公司 │
│買受人:首富營造有限公司
│(國稅局提供合作混凝土公司所開出統一發票資料光碟,│
│列印於本院卷 P.69) │
├───┬─────┬─────┬───┬─────┤
│發票 │發票字軌 │銷售額 │營業 │總額 │
│年月 │ │ │稅額 │ │
├───┼─────┼─────┼───┼─────┤
│10109 │EY00000000│549,171 │27,459│576,630 │
└───┴─────┴─────┴───┴─────┘
3.本工程經檢察官去現場鑽心採樣結果,確定摻有爐碴成分, 雖然證人芳苑鄉長洪和炉提出109年6月1日工程現況所拍攝 之照片,未發現明顯水泥爆凸或剝落現象(本院卷P .59 -61),但摻有爐碴即為違反契約,且有詐欺之事實,會減 損工程的價值,仍應有沒收必要。
4.合作公司出售摻有爐碴的混凝土款項,首富營造按約應給付 混凝土價金給合作公司。被告鐘水順是合作混凝土股份有限 公司實際負責人,該筆價款形式上會付給合作混凝土股份有 限公司,實際上由被告鐘水順取得。
5.被告鐘水順陳芳明已經於本院審理中,與首富營造達成和 解,由鐘水順簽發一張:日期109年7月31日、面額57萬6630 元,發票人鐘水順、付款行臺灣中小企銀二林分行支票支付 (本院卷P.10和解書,及背面支票影本),支票已經於 109年7月31日提示兌現(見本院卷P.727鐘水順支票存款 帳戶明細)。109年7月29日由首富營造有限公司與芳苑鄉公 所簽訂和解書,由首富營造公司賠償49萬6418元,約定109 年8月7日以前給付有和解書可證(見本院卷P.63)。既然 業主損害已經被填補,被告出售摻有爐碴混泥土之不法所得 ,又已經全部賠償,故此部分已無沒收必要。
四、「五俊及文津村道路改善工程」
㈠工程基本資料:
┌────┬───┬──────┬───────┬───────┐




│被告 │混凝土│營造商 │承攬工程 │業主(被害人)│
│ │來源 │ │ │ │
├────┼───┼──────┼───────┼───────┤
總經理 │合作混│彰原營造股份│「五俊及文津村│彰化縣芳苑鄉公│
鐘水順 │凝土公│有限公司 │道路改善工程」│所 │
│品管 │司 │ │ │ │
陳芳明 │ │ │ │ │
└────┴───┴──────┴───────┴───────┘
1.上述「五俊及文津村道路改善工程」,為101年3月20日開標 ,彰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101年3月22日訂約;契約價金 129萬元(105年度偵字第4928號卷㈤P.1)。本工程計畫使 用強度210kgf/cm2混凝土,數量72.66立方米(105年度偵字 第4928號卷㈤P.2)。芳苑鄉公所已於101年5月18日上簽呈 ,竣工結算金額131萬6877元(105年度偵字第4928號卷 ㈤P.57),101年6月15日驗收(105年度偵字第4928號卷㈤P .56)。
㈡詐術:
1.本件工程得標後材料送審階段,彰原營造公司是提出「合作 混凝土公司-混凝土資料明細表」送審(105年度偵字第4928 號卷㈤P.62-64),裡面成分只有爐石粉、媒灰、細骨材, 但沒有爐碴。還提出細骨材之分析報告書(105年度偵字第 4928號卷㈤P.65-71)、預拌混凝土品質保證書(105年度偵 字第4928號卷㈤P.73)。檢察官在搜索合作混凝土公司時, 有扣得筆記本上記載「101/4/16」出貨到「擋土牆」位置之 數量及強度210kgf/cm2;及「101/4/10」出貨到「0K+20右側 擋土牆、210kgf/cm2」之記錄(本院卷P.621)。 2.檢察官於105年6月4日11:30前去「五俊及文津村道路改善工 程」勘驗取樣(筆錄見105年度偵字第4928號卷㈡P.11) ①在0K+ 037公尺道路右岸擋土牆,鑽心取樣【編號000000000 】。(採樣照片於105年度偵字第5800號卷五P.1389、105年度 偵字第4928號卷㈡P.23)。
②在0K+003道路左岸擋土牆鑽心取樣【編號000000000】(採 樣照片105年度偵字第5800號卷五P.0000-0000;105年度偵 字第4928號卷㈡P.25-26)。
3.上述鑽心採樣證物於起訴時已經編號入庫,即【本院105年 度院保字第683號證物】,經本院勘驗結果(本院卷P.14 ):
①【五俊及文津村道路改善工程編號000000000】1顆:磁鐵 能吸附在鑽心柱體上。爐碴上氣孔很多,而且開始生繡。 (照片檔名:IMG_8939/IMG_8942/ IMG_8945/ IMG_8947/;



本院卷P.337-343)。
②【五俊及文津村道路改善工程編號000000000】1顆:磁鐵 能吸附在鑽心柱體上。爐碴上氣孔很多,而且開始生鏽。 (照片檔名:IMG_8928 /IMG_8929/ IMG_8932/ IMG_8934/ IMG_8937/;本院卷P.327-335) ㈢詐欺金額與沒收:
1.彰化縣芳苑鄉公所105年6月8日函覆,工程款125萬5155元已 經於101年7月3日由彰原營造公司,請領完畢(105年度偵字 第4928號卷㈡P.46、p.61)。芳苑鄉公所係以公庫支票(支 票號碼0000000、票期101年7月3日、付款行:台中商業銀行 二林分行,面額125萬5155元)支付。(見本院卷P.11之 彰化縣芳苑鄉公所函覆)。公庫支票已經於101年7月6日由 彰原營造公司以台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提示 上述125萬5155元支票兌現(本院卷P.99函覆)。僅芳苑 鄉公所105年6月28日函覆檢察官:本工程保固金4萬0200元 尚未退還(105年度偵字第4928號卷㈡P.104)。 2.合作公司銷售混凝土之價金:
┌───────────────────────┬────────────────────────┐
│發票資料 │金流證據: │
├───────────────────────┼────────────────┬───────┤
│銷售人:合作混凝土公司 │彰原營造有限公司簽發支票、付款行│ │
│買受人:彰原營造有限公司 │:台中商業銀行二林分行(支票存款│ │
│ │帳號000000000000)(本院卷P │ │
│(國稅局提供合作混凝土公司所開出統一發票資料光│.119 -120)。 │ │
│碟,列印於本院卷P.73) │ │ │
├───┬─────┬────┬───┬────┼─────┬────┬─────┤ │
│發票 │發票字軌 │銷售額 │營業 │總額 │ │ │ │ │
│年月 │ │ │稅額 │ │支票號碼 │支票面額│ 兌現日期 │證據出處 │
├───┼─────┼────┼───┼────┼─────┼────┼─────┼───────┤
│ │ │ │ │ │ │ │ │合作混凝土公司│
│10104 │AH00000000│100,238 │5,012 │105,250 │ENA0000000│105,250 │2012/08/06│將支票背書轉讓│
│ │ │ │ │ │ │ │ │給「邱銘壽」「│
│ │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 │ │號,再由邱銘壽
│ │ │ │ │ │ │ │ │提出交換,見台│
│ │ │ │ │ │ │ │ │中商業銀行二林│
│ │ │ │ │ │ │ │ │分行提供支票影│
│ │ │ │ │ │ │ │ │本(本院卷P │
│ │ │ │ │ │ │ │ │.585) │
├───┼─────┼────┼───┼────┼─────┼────┼─────┼───────┤




│ │ │ │ │ │ │ │ │同上,左列支票│
│10107 │DK00000000│21,429 │1,071 │22,500 │ENA0000000│22,500 │2012/11/05│正反影本(本院│
│ │ │ │ │ │ │ │ │卷P.587) │
├───┼─────┼────┼───┼────┼─────┼────┼─────┼───────┤
│ │ │ │ │ │ │小計 │ │ │
│ │ │ │ │ │ │12萬7750│ │ │
│ │ │ │ │ │ │元 │ │ │
└───┴─────┴────┴───┴────┴─────┴────┴─────┴───────┘
3.本工程經檢察官去現場鑽心採樣結果,確定摻有爐碴成分, 雖然證人芳苑鄉長洪和炉提出109年6月1日工程D區現況所拍 攝之照片,未發現明顯水泥爆凸或剝落現象(本院卷P. 63、P.71至77)。但摻有爐碴即為違反契約,且有詐欺之事 實,爐碴會減損工程的價值,仍應有沒收必要。 4.合作公司出售摻有爐碴的混凝土款項,彰原營造是以支票支 付,但是隨即由彰原營造背書轉讓出去。被告鐘水順是合作 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該筆價款形式上有支付給 合作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實際上仍由鐘水順處分該筆價款 (背書轉讓)。
5.109年7月21日被告鐘水順陳芳明二人與彰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洪麗娟)簽訂和解書,被告鐘水順陳芳明二 人願意賠償混凝土價款13萬1643元,以被告鐘水順個人名義 開立支票「支票號碼AR0000000、金額13萬1643元、發票日 109年7月31日」支付(見律師陳報狀,本院卷P.11及背面 )。支票已經於109年7月31日提示兌現(見本院卷P.727 鐘水順支票存款帳戶明細)。
6.109年7月21日由彰原營造有限公司與芳苑鄉公所簽訂和解書 ,由彰原營造公司賠償13萬1643元,約定109年8月7日以前 給付,有和解書可證(見本院卷P.67)。既然業主損害已 經被填補,被告出售摻有爐碴混泥土之不法所得,已經全部 賠償,故此部分已無沒收必要。
五、「永興養殖區2號水門第一南北進排水路改善工程(二)」部 分:
㈠工程基本資料:
┌────┬───┬──────┬─────────┬───────┐
│被告 │混凝土│營造商 │承攬工程 │業主(被害人)│
│ │來源 │ │ │ │
├────┼───┼──────┼─────────┼───────┤
總經理 │合作混│宸毅營造有限│「永興養殖區2號水 │彰化縣芳苑鄉公│
鐘水順 │凝土公│公司 │門第一南北進排水路│所 │
│品管 │司 │ │改善工程(二)」 │ │




陳芳明 │ │ │ │ │
└────┴───┴──────┴─────────┴───────┘
1.上述「永興養殖區2號水門第一南北進排水路改善工程(二) 」工程,公告預算877萬8000元,101年6月8日開標,由宸毅 營造有限公司得標,於101年7月5日訂約,契約價金840萬元 (105年度偵字第4928號卷㈤P.76、P.83)。 2.偵卷內有101年7月27日至101年9月28日施工日誌(105年度 偵字第4928號卷㈤P 159-172)。在搜索合作混凝土公司時 ,發現筆記本上記載「101年7月16日至101年9月28日」出貨 到本工程之數量、位置紀錄(本院卷P.622),很清楚此 次出貨到基礎、護岸之位置。
㈡詐術:
1.本工程得標後材料送審階段,宸毅營造是提出合作混凝土公 司擬具之「混凝土配比資料」(105年度偵字第4928號卷㈤P .173),混凝土配比成分有:爐石、煤灰、細骨材等(105 年度偵字第4928號卷㈤P.176),但沒有爐碴。還提出細骨 材之篩檢分析報告(105年度偵字第4928號卷㈤P.178),並 由合作公司提出預拌混凝土品質保證書(105年度偵字第492 8號卷㈤P.187)。
2.本案偵辦時,本工程經完工多年,檢察官於105年6月4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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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樺勝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合谷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彰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首富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宸毅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興環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伍益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