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9年度,1557號
CHDM,99,訴,1557,2011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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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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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