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證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329號
CHDM,107,訴,329,2020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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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光中:啊我就老實跟你講了啊,我現在穿這樣我又沒有│
│ │ │亂講。 │
│ │ │鄭榮宗:好。(轉身對其他警員說)搜看看有沒有保險套│
│ │ │。 │
│ │ │警員:他們看完了。 │
│ │ │鄭榮宗:阿美啊(音譯)看他們房間有什麼保險套某,他│
│ │ │的休息室裡面。 │
│ │ │警員:那個櫃子、櫃子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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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00:11:53 │【11:53】可見證人鄭榮宗警員仍然停留在2樓,在此之前│
│ │ 至 │證人都在詢問各房間內男客與處理等下如何帶回警局事宜│
│ │00:14:00 │。 │
│ │ │【12:01】雖未拍攝到證人鄭榮宗,但仍有攝錄到其聲音 │
│ │ │,可聽見其向同事談到遇到認識的人。 │
│ │ │ │
│ │ │【12:04】羅永森及攝影者先後下樓,羅永森先到1樓廁所│
│ │ │,攝影者則在1樓拍攝各處所的畫面。而在攝影者前方下 │
│ │ │樓者並無楊正献,也沒有看到鄭榮宗。 │
│ │ │ │
│ │ │【12:42】楊正献下樓(旁邊樓梯有人下樓之身影,雖未 │
│ │ │明確拍攝到何人下樓,但由以下聲音及對話,並比對監視│
│ │ │器畫面後,可知是楊正献)。 │
│ │ │楊正献:可以走了嗎? │
│ │ │警員:沒有,等一下,前面等一下。 │
│ │ │楊正献:甘會通知我家的人? │
│ │ │警員:知道啦,不會叫啦,等一下配合就不會了啦。 │
│ │ │ │
│ │ │※12:01至12:42間,12:01時證人鄭榮宗警員仍然在樓上 │
│ │ │處理事情還未下樓,於12:42時楊正献下樓,可見證人鄭 │
│ │ │榮宗與楊正献同時在2樓而沒有被鏡頭拍到或錄到聲音的 │
│ │ │時間,只有約40秒左右。 │
│ │ │ │
│ │ │【12:55】羅永森由1樓廁所出來,往門口走。 │
│ │ │【13:56】有1人從樓梯下樓,隨後位在拍攝者後方。 │
│ │ │【13:00】可見楊正献羅永森均已在1樓走道。 │
│ │ │【13:29】可見黃光中已經在1樓,由走道左轉進大廳。。│
│ │ │【13:53】警員鄭榮宗帶著楊正献以及羅永森黃光中離 │
│ │ │開走出店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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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人即男客黃光中楊正献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雖為



偵查檢察官據以起訴被告姜義杉等人之重要證據,惟楊正 献曾多次以「證人男客」之身分,出現在多個與本案相同 之妨害風化案件中(另案他卷第11至21頁),則其是否為 長期與警方配合之「職業男客」?已有可疑。而就男客楊 正献於案發當日為何會前往按摩館消費,證人楊正献於警 詢時證稱:看廣告才知道泰皇悅舒壓會館這家店(偵卷第 40頁背面);惟於本院審理中改稱:是朋友介紹我去泰皇 悅舒壓會館的(院卷第85頁),前後所述顯有出入。又關 於其進入店內後之過程,證人楊正献於警詢時證稱:我入 店後是櫃台小姐陳佳雲帶我進入2樓6號包廂,並介紹李雪 珠進房幫我按摩(偵卷第41至41頁背面);惟依本院上開 勘驗結果1編號3至8 所示,楊正献進入按摩館後是由陳愛 珠先負責接待,此時楊正献都待在按摩館1 樓,直到李雪 珠返回店裡後,才帶著楊正献上2樓,而楊正献到2樓後先 前往廁所,隨後才自行進入6 號包廂,則楊正献不僅將接 待的小姐由陳愛珠誤指為陳佳雲,且其於警詢時證稱是由 陳佳雲帶上2樓進入6號包廂,亦與事實不符。另就李雪珠 按摩過程中如何提及性交易部分,證人楊正献於警詢時證 稱:按摩過程中李雪珠問我要不要做半套服務,如果要做 加收600元(偵卷第41 頁背面);惟於本院審理中改稱: 是我主動問李雪珠有沒有做半套(院卷第85頁背面),前 後所述亦有矛盾。是證人楊正献之證述內容既已存在上開 諸多前後矛盾、與事實不符之瑕疵,再考量其曾多次在類 似案件中以男客身分作證,不無可能長期與警方配合,其 證詞之憑信性顯較一般證人之證述薄弱,則證人楊正献於 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對被告姜義杉等人所為之不利證 述,已難憑信。
(三)又附表編號5所示之衛生紙1團,經本院送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進行鑑定,並與證人楊正献之唾液進行比對,鑑 定結果為該衛生紙上之斑跡雖未發現精子細胞,但前列腺 抗原檢測結果為陽性,故斑跡應來自精液,而該斑跡之DN A-STR型別與楊正献唾液之DNA-STR型別相符,此有內政部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4月10日刑生字第1080022167號、 108年7月23日刑生字第1080062023號鑑定書在卷可考(院 卷第51至51頁背面、98至98頁背面),足認編號5 所示之 衛生紙上確有楊正献精液。此衛生紙雖為本案重要物證 ,但應無證據能力已如前述,又北斗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 中未記載查扣地點(偵卷第55頁),而證人楊正献之警詢 筆錄中雖記載衛生紙是在2樓廁所內查獲(偵卷第40 頁背 面),但員警提供之搜索錄影檔案並未拍到衛生紙被發現



之過程,且經本院於審理中當庭詢問證人即當天參與搜索 之員警鄭榮宗,並於庭後再次向其電詢確認,鄭榮宗均表 示無法確定扣案衛生紙係由何人扣得(院卷第139、157頁 ),致本院始終無法確認該衛生紙查獲之位置及經過。(四)另觀上開勘驗結果3編號8,員警鄭榮宗於搜索當天在2 樓 走道詢問楊正献「有沒有做」,楊正献主動回答「半套多 600 」,隨後鄭榮宗問「東西拿去哪裡」,楊正献則回答 「他拿去廁所」。又證人楊正献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做完 半套後,李雪珠有用包廂內的衛生紙幫我擦乾淨,然後拿 著衛生紙離開包廂,搜索錄影中我說的「東西」指的是做 完半套擦拭的衛生紙,我有看到警察進去廁所找衛生紙, 但警察沒有拿給我看,我也不知道警察有沒有找到,警詢 時警察也沒有拿扣案衛生紙問我(院卷第86頁背面、88至 88頁背面)。則若衛生紙確係由李雪珠拿出包廂,依員警 提出之按摩館2樓平面圖(院卷第155頁)所示,楊正献所 在的6號包廂距離廁所很遠,中間還隔了樓梯和3個包廂, 故李雪珠走出包廂後,楊正献根本不可能得知李雪珠到底 去了哪裡,但為何楊正献於搜索錄影中,一遇到員警鄭榮 宗,竟然就能清楚告知衛生紙在廁所?又楊正献證稱只看 到員警有進廁所找衛生紙,但員警並未將衛生紙拿給他確 認,則員警如何在廁所中精確的找到沾有楊正献精液之衛 生紙?更何況依本院上開勘驗結果1編號6、勘驗結果2 編 號2 所示,楊正献於員警到場前曾二度自行前往廁所,再 依勘驗結果2編號6(同勘驗結果3編號6)所示,員警到場 執行搜索後,楊正献又於員警的陪同下第三度前往廁所, 則依上開客觀證據所示,不能排除楊正献利用上述機會, 自行將衛生紙放在廁所特定位置,或主動交給員警之可能 。
(五)證人黃光中雖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有與陳小貞進行半套性 交易,惟經本院傳喚、拘提均未到庭(院卷第75至76、80 、101至104、107至110頁),致本院無從透過交互詰問程 序確認其先前證述之憑信性。再觀勘驗結果3編號11 所示 ,員警鄭榮宗與9 號包廂中的黃光中本來就認識,對話中 甚至還答應黃光中「我不會傳你」。從而,證人黃光中先 前證述既未經交互詰問程序核實其憑信性,又可能與員警 具有一定交情,則在本案偵辦過程有前述諸多瑕疵之情形 下,證人黃光中於警詢及偵查中對被告姜義杉等人所為之 不利證述,自均難以採信。
七、綜觀上情,本案承辦員警以非法方式取得本院核發之搜索票 ,據以執行搜索扣得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均應無證據能力,



不得作為認定被告姜義杉等人犯罪之證據;又作為本案重要 證據之沾有楊正献精液衛生紙,警方始終無法說明查獲之位 置及過程,而依本院勘驗結果,不能排除楊正献係自行將衛 生紙放在廁所特定位置,甚至主動交給員警之可能;另證人 楊正献之證述內容有諸多前後矛盾、與事實不符之瑕疵,且 曾多次在類似案件中以男客身分作證,不無可能長期與警方 配合,證詞之憑信性顯較薄弱,而證人黃光中於審判中未曾 到庭,其先前證述未經交互詰問程序核實其憑信性,又依勘 驗結果可知其可能與員警有一定交情,則證人楊正献、黃光 中對被告姜義杉等人所為之不利證述,均不足採信。再觀當 日按摩館中尚有1 名男客羅永森羅永森並未如楊正献曾多 次在類似案件中成為證人,亦無明顯證據可認其與警方有何 交情,而依勘驗結果3編號9所示,羅永森於搜索當天即否認 有在按摩館進行任何性交易,嗣於警詢時亦為相同證述(偵 卷第45頁背面),顯然依本案中相對單純之證人男客羅永森 所述,按摩館並無進行任何性交易之情形。從而,本案既無 任何證據足認陳小貞李雪珠有在按摩館內與男客黃光中楊正献從事半套性交易,自無從認定被告姜義杉陳佳雲有 何公訴意旨所指之共同圖利容留猥褻犯行,亦無從認定被告 陳小貞李雪珠有何公訴意旨所指之偽證犯行。八、綜上所述,本案依偵查檢察官所舉之證據,仍有合理之懷疑 存在,亦即尚未達於可信為真實之程度,致本院未能對被告 姜義杉陳佳雲陳小貞李雪珠形成有罪之確信,則基於 「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自應對被告姜義杉陳佳雲陳小貞李雪珠均諭知無罪之判決。
九、附記事項:
(一)本案審理之初,面對偵查檢察官於起訴書羅列之證據,被 告姜義杉等人即一再否認犯行,聲稱是被警方栽贓冤枉。 但隨著審理程序之進行,本院確實發現本案之查獲過程存 在諸多疑點,所幸經過蒞庭公訴之劉檢察官鍥而不捨的追 查,竟發現承辦本案之北斗分局員警,製作不實之偵查報 告書及現場蒐證照片,持以報請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核發搜 索票,而搜索當天剛好在按摩館,嗣後也出面對被告姜義 杉等人為不利證述之男客,又恰好是曾多次出現在與本案 相同案件中之楊正献,及與員警本來就認識之黃光中,至 於扣案之重要物證,即沾有楊正献精液之衛生紙是如何查 獲?警方亦始終無法交代,不免啟人疑竇。以上種種可疑 之處,一再顯示警方偵辦本案之過程充滿瑕疵,而被告姜 義杉等人聲稱遭警方栽贓之說詞,似乎並非無稽之談。(二)本案承辦員警以「騙票」之違法手段取得搜索票,固已接



受司法審判而付出代價,然而身為執法人員的警察卻做出 如此嚴重的違法行為,可能與警界長期以來的績效文化脫 不了關係。然而,打擊犯罪、維護治安雖然是警察的重要 任務,卻不代表警察可以為了達成任務而不擇手段。我國 既然是法治國家,執法者除了應廉潔自持外,執法手段更 必須合法正當,若警方自己就用違法的手段辦案,如何能 讓執法對象心服口服?或許本案中以違法手段辦案的員警 只是少數個案,但本院仍希望警界高層除了以績效管考基 層員警之外,也能真心替這些在第一線辛苦值勤的員警們 著想,思考如何為員警提供安全無虞的設備環境、正確完 善的法治教育,讓「執法之前,先要守法」的觀念,內化 在每位員警的心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智偉提起公訴,檢察官傅克強張嘉宏、劉欣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黃玉齡
法 官 陳怡潔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佑儒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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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扣案物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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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監視器主機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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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監視器鏡頭4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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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按摩油1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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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記帳單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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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衛生紙1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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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現金10,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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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