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877號
PTDV,108,訴,877,20200818,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77號
原   告 0000000000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A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律師(法扶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秉宏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麒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麒之父

兼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林○麒之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9 月1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