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聲字第17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黃鈴雅代 理 人 陳永祥律師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榮鴻慶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程俊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黃鈴雅准予復權。 理 由一、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22日以10 6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7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06 年10月 16日確定在案,爰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經本院調取前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 件全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上說明 ,其所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劉子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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