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7年度,26號
PTDV,107,建,26,20190123,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6號
反訴 原告
即 被 告 謝玉妃 
訴訟代理人 謝宛均律師
反訴 被告
即 原 告 曾富興 

訴訟代理人 程頁琳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
,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809,94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1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