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6號
反訴 原告
即 被 告 謝玉妃
訴訟代理人 謝宛均律師
反訴 被告
即 原 告 曾富興
訴訟代理人 程頁琳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
,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809,94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1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