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582號
PTDV,107,補,582,2018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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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82號
原   告 曾富興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玉妃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
  )81萬2,499 元(即310500+291999+210000=812499),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 元。
  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被告謝玉妃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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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