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79號
PTDV,110,補,79,2021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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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9號
原   告 陳介松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
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
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 項、第2 項、第77條之
10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台幣(下同)64
4 萬元【計算式:(0000000+240000×10)+ (400000+20000×
12×10)=0000000 】(附帶請求利息部分,依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
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64,7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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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