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12年度,2號
PTDV,112,重勞訴,2,2023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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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均失所依附, 應併駁回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審酌 後均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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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