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445號
PTDV,109,補,445,2020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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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45號
原   告 陳玟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有寶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依督
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458,000 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
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454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4,9
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鏡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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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