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97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蒲素芳
債 務 人 林文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玖佰肆拾陸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肆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二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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