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972號
PTDV,106,司促,8972,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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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97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蒲素芳
債 務 人 林文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玖佰肆拾陸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肆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二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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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