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142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聲請人與郭建成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超過新台幣5,600 元之依據。( 經查 債務人並未終止或解除契約,似無法請求違約金)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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