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9142號
PTDV,110,司促,9142,2021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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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1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聲請人與郭建成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超過新台幣5,600 元之依據。( 經查
  債務人並未終止或解除契約,似無法請求違約金)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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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