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573號
PTDV,110,司促,7573,202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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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57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陳林瑞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零肆佰伍拾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參萬玖仟捌佰肆拾肆元,自民國( 下同) 一百一
  十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當期( 月) 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 下同
  ) 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
  金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
  金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陳林瑞美於民國91年4 月18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
  使用(MASTER CARD :NO :0000-0000-0000-0000 ),依約
  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
  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
  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 計算之
  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
  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 月) 繳款發生
  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 元;連續2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
  第2 個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連續3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
  第3 個月計付違約金500 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之手續費,
  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
㈡、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98年8 月26日止共消費簽帳39
  ,844元整均未按期給付,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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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