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175號
PTDV,110,司促,7175,202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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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17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劉庭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柒佰零陸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劉庭温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10 年06月03日止累計52,706元正未給付
  ,其中47,998元為消費款;3,473 元為循環利息;1,235 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 002)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717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劉庭温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
│  │37586 │     │6月04日   │      │14.26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劉庭温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
│  │10412 │     │6月04日   │      │15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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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