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161號
PTDV,110,司促,7161,202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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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16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蘇子懷即蘇美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玖佰壹拾叁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元,自民國( 下同) 一百一十年五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當
  期( 月) 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 下同) 參佰
  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
  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
  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蘇子懷即蘇美珠於民國92年3 月25日向聲請人請領
  信用卡使用(MASTER CARD :NO :0000-0000-0000-0000 )
  ,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
  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
  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
  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 月) 繳
  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 元;連續2 個月發生繳款延
  滯時,第2 個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連續3 個月發生繳款延
  滯時,第3 個月計付違約金500 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
  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之手
  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
㈡、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97年8 月27日止共消費簽帳
   16,700元整均未按期給付,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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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