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84號
PTDV,110,司促,684,2021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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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8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聲請人與張素蘭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重新提出本件「清晰」之「玉山Take It 現金卡個人資料
  申請書」,並陳明該申請書所載「戶籍地址」之內容為何。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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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