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84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聲請人與張素蘭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重新提出本件「清晰」之「玉山Take It 現金卡個人資料 申請書」,並陳明該申請書所載「戶籍地址」之內容為何。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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