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510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陳玟璇 上列聲請人與翁有寶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提示日應以特定 之年、月、日表示,並且不得以存證信函為提示;或提出已 向法院聲請之本票裁定之裁定書暨確定證明書或債權憑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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