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510號
PTDV,109,司促,4510,2020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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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5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陳玟璇 


上列聲請人與翁有寶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提示日應以特定
  之年、月、日表示,並且不得以存證信函為提示;或提出已
  向法院聲請之本票裁定之裁定書暨確定證明書或債權憑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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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