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47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健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水成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謝玉妃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第二階段保證金新臺幣(下同)88,000元係於何時支
付,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本件通知債務人退回保證金12萬元函文之收件回執影
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