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陳玟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翁有寶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
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
二千元。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8,000 元,聲
請人應繳納2,000 元之裁判費。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之最新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
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