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181號
PTDV,107,司拍,181,20181019,2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8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仲錦好
代 理 人 陳泰華
相 對 人 黃心蔾
債 務 人 盧美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盧美女於民國104 年6 月11日簽發本票(票據號碼:CH796096)一紙,向原權 利人陳泰華借款新臺幣(下同)40萬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 5 年6 月10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 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5 年7 月13日因贈與, 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黃心蔾,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又於 105 年7 月26日,本件抵押權及抵押債權因讓與,移轉登記 予聲請人仲錦好,亦經登記在案。聲請人另向本院就上開本 票聲請本票裁定,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票字第65號裁定准 許,並確定在案。另聲請人與債務人於106 年8 月23日就上 開債權,經本院調解成立,債務人願給付聲請人20萬元,及 自105 年3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6 釐計算之利息, 此有本票、本院106 年度司票字第65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 106 年度屏簡移調字第51號調解筆錄附卷可稽。現因債務人 未依約清償債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亦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 書、土地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 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
│附表: 107年度司拍字第181號│
├──┬──────────────────┬─┬──────────┬───┬─────┤
│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
│001 │屏東縣│三地門鄉│大社│ │872 │ │0 │65 │10.00 │全部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