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182號
PTDV,107,司拍,182,2018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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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仲錦好 

代 理 人 陳泰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一清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
  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抵押權人如
  係受讓第三人移轉之抵押權擔保債權及抵押權,應先對債務
  人踐行債權讓與通知之程序。故請釋明本件債權讓與通知是
  否已合法送達相對人,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即應提出
  債權讓與通知書,及將該通知書送達相對人簽收之掛號郵件
  收件回執影印清晰之正、反面影本。)
二、應提出相對人郭一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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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