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8年度,5號
PTDV,108,家繼訴,5,2019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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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5號
原   告 潘平妹 

      潘福龍 

上 一人 之
訴訟代理人 潘平妹 

被   告 董政其 



      陳宜君 

      陳信安 

      陳玟蓉 


      陳玟璇 

      董玟麟 


      戴靖展 

      戴秀印 

      林德東 

      林忻妤 


      林玉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2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潘萬生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由兩造依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分割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 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被告等十一 人均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依家事事件法第 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潘萬生前於民國54年3 月7 日 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繼承情形如附表二所示,兩 造均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及代位繼承人,迄未達成遺產分割 協議,且附表一所示遺產未有不分割契約,亦無不能分割之 限制,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按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 比例,分割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並聲明:如主文所示。二、被告全體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潘萬生已於54年3 月7 日死亡,遺有 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分別為被繼承人之再轉繼承人及 代位繼承人,共同繼承上開遺產,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迄 今兩造仍無法達成分割遺產之協議等情,業據其提出被繼承 人之繼承系統表(見卷第15頁)、被繼承人之財政部國稅局 遺產稅逾核課期間案件同意移轉證明書(見卷第16頁)、土 地登記第一、二類謄本(見卷第18頁至97頁)等件為證,是 被繼承人潘萬生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皆為被繼承 人之繼承人,應繼分詳如附表二所示,堪信為真。而被告全 體經本院合法通知,均未到庭表示意見,是原告主張兩造無 從就被繼承人潘萬生之遺產為分割協議,尚足採信。 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 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 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 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 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 數平均繼承;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 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 者外,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38條、第1139



條、第1140條、第1141條前段、第1151條、第1164條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
㈢次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 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 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 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份共有人。二 、原物分配顯有困難者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 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份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份變賣, 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上開分別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於公同 共有物之分割亦準用之,此為民法第824 條第2 項及第830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另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應以分割 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 性質上係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748 號判決要旨參照)。再遺產分割,依民法第1164條、第830 條第2 項之規定,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 條命為適當之分配 ,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569 號判例要旨參照)。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應具體斟酌 公平原則、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 價值、經濟效用、使用現狀及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 以為妥適之判決。經查,本件原告主張按應繼分比例將如附 表一所示遺產分割為分別共有,則以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 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亦屬於分割遺產之方法,將 兩造因繼承而成立之公同共有關係,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 別共有,不僅能將公同共有關係終止,且符合公平原則,並 能兼顧繼承人之意願,並無不當,因認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 ,尚屬適當。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遺產分割請求權,求為裁判分割,於法 有據,本院審酌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尚屬公允適當,已如 前述,據此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文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於上訴時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附表一、被繼承人潘萬生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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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財 產 項 目 │ 權利範圍 │ 分 割 方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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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縣滿州鄉花海段1096地│ │由兩造按如附│
│ 1 │號土地 │ 450分之9 │表二所示之應│
│ │(面積83.93 平方公尺) │ │繼分比例分別│
│ │ │ │共有。 │
├──┼────────────┼─────┼──────┤
│ │屏東縣滿州鄉花海段1097地│ │由兩造按如附│
│ 2 │號土地 │ 450分之9 │表二所示之應│
│ │(面積71.92 平方公尺) │ │繼分比例分別│
│ │ │ │共有。 │
├──┼────────────┼─────┼──────┤
│ │屏東縣滿州鄉花海段1098地│ │由兩造按如附│
│ 3 │號土地 │ 450分之9 │表二所示之應│
│ │(面積178.33平方公尺) │ │繼分比例分別│
│ │ │ │共有。 │
├──┼────────────┼─────┼──────┤
│ │屏東縣滿州鄉花海段1099地│ │由兩造按如附│
│ 4 │號土地 │ 450分之9 │表二所示之應│
│ │(面積1439.11 平方公尺)│ │繼分比例分別│
│ │ │ │共有。 │
├──┼────────────┼─────┼──────┤
│ │屏東縣滿州鄉花海段1100地│ │由兩造按如附│
│ 5 │號土地 │ 450分之9 │表二所示之應│
│ │(面積1026.25 平方公尺)│ │繼分比例分別│
│ │ │ │共有。 │
├──┼────────────┼─────┼──────┤
│ │屏東縣滿州鄉花海段1101地│ │由兩造按如附│
│ 6 │號土地 │ 450分之9 │表二所示之應│
│ │(面積151.73 平方公尺) │ │繼分比例分別│
│ │ │ │共有。 │
├──┼────────────┼─────┼──────┤
│ │屏東縣滿州鄉花海段1105地│ │由兩造按如附│
│ 7 │號土地 │ 450分之9 │表二所示之應│
│ │(面積2275.71平方公尺) │ │繼分比例分別│
│ │ │ │共有。 │
├──┼────────────┼─────┼──────┤
│ │屏東縣滿州鄉花海段1107地│ │由兩造按如附│




│ 8 │號土地 │ 450分之9 │表二所示之應│
│ │(面積243.76平方公尺) │ │繼分比例分別│
│ │ │ │共有。 │
├──┼────────────┼─────┼──────┤
│ │屏東縣滿州鄉花海段1136地│ │由兩造按如附│
│ 9 │號土地 │ 450分之9 │表二所示之應│
│ │(面積207.68 平方公尺) │ │繼分比例分別│
│ │ │ │共有。 │
├──┼────────────┼─────┼──────┤
│ │屏東縣滿州鄉花海段1137地│ │由兩造按如附│
│ 10 │號土地 │ 450分之9 │表二所示之應│
│ │(面積29.11 平方公尺) │ │繼分比例分別│
│ │ │ │共有。 │
├──┼────────────┼─────┼──────┤
│ │屏東縣滿州鄉花海段1177地│ │由兩造按如附│
│ 11 │號土地 │ 450分之9 │表二所示之應│
│ │(面積96.25平方公尺) │ │繼分比例分別│
│ │ │ │共有。 │
├──┼────────────┼─────┼──────┤
│ │屏東縣滿州鄉花海段1182地│ │由兩造按如附│
│ 12 │號土地 │ 450分之9 │表二所示之應│
│ │(面積193.40平方公尺) │ │繼分比例分別│
│ │ │ │共有。 │
├──┼────────────┼─────┼──────┤
│ │屏東縣滿州鄉花海段1183地│ │由兩造按如附│
│ 13 │號土地 │ 450分之9 │表二所示之應│
│ │(面積3451.53平方公尺) │ │繼分比例分別│
│ │ │ │共有。 │
├──┼────────────┼─────┼──────┤
│ │屏東縣滿州鄉花海段1184地│ │由兩造按如附│
│ 14 │號土地 │ 450分之9 │表二所示之應│
│ │(面積1782.14平方公尺) │ │繼分比例分別│
│ │ │ │共有。 │
├──┼────────────┼─────┼──────┤
│ │屏東縣滿州鄉花海段1188地│ │由兩造按如附│
│ 15 │號土地 │ 450分之9 │表二所示之應│
│ │(面積1507.63平方公尺) │ │繼分比例分別│
│ │ │ │共有。 │
├──┼────────────┼─────┼──────┤
│ │屏東縣滿州鄉花海段1189地│ │由兩造按如附│




│ 16 │號土地 │ 450分之9 │表二所示之應│
│ │(面積195.23平方公尺) │ │繼分比例分別│
│ │ │ │共有。 │
└──┴────────────┴─────┴──────┘
 
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比例
┌──┬───┬─────┬────┐
│編號│繼承人│應繼分比例│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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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潘平妹│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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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潘福龍│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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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董政其│ 1/15 │代位繼承│
├──┼───┼─────┼────┤
│ 4 │陳宜君│ 1/60 │代位繼承│
├──┼───┼─────┼────┤
│ 5 │陳信安│ 1/60 │代位繼承│
├──┼───┼─────┼────┤
│ 6 │陳玟蓉│ 1/60 │代位繼承│
├──┼───┼─────┼────┤
│ 7 │陳玟璇│ 1/60 │代位繼承│
├──┼───┼─────┼────┤
│ 8 │董玟麟│ 1/15 │代位繼承│
├──┼───┼─────┼────┤
│ 9 │戴靖展│ 1/10 │代位繼承│
├──┼───┼─────┼────┤
│ 10 │戴秀印│ 1/10 │代位繼承│
├──┼───┼─────┼────┤
│ 11 │林德東│ 1/15 │代位繼承│
├──┼───┼─────┼────┤
│ 12 │林忻妤│ 1/15 │代位繼承│
├──┼───┼─────┼────┤
│ 13 │林玉佩│ 1/15 │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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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