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667號
PTDV,108,補,667,2019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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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67號
原   告 潘榮彬 
訴訟代理人 陳泰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淑美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繳納裁判
  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萬6,607 元
  (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580 元×6321.58平方公尺應有部
  分2/5=146萬6,60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5,553元。
㈡、請檢附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姓名、住址及抵押
  權人姓名、住址)。
㈢、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系爭土地之周
  圍道路標示、照片、周圍有無兩造所有其他土地之說明與舉
  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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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