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9年度,119號
PTDV,109,司催,119,2020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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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李正明即鍾瑞枝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鍾瑞枝之繼承系統表。
二、本件聲請之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提出遺
  產分割協議書(內容不得塗改);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
  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
  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三、承上,並提出全體繼承人(除聲請人外如有其他繼承人)最
  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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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