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農會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選簡字,106年度,3號
PTDM,106,選簡,3,2017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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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陸月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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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葉文正黃鏡隆行賄農會會員投票予代表候選人黃鏡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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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行賄時間 │行賄地點 │行賄對象│金額(新│是否繳扣│
│ │ │ │ │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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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6 年2 月中旬│屏東縣內埔鄉│李黃素仁│2000元 │是 │
│ │某日 │上樹村樹山路│ │ │ │
│ │ │樹寧巷16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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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6 年2 月15日│屏東縣內埔鄉│陳永明 │2000元 │是 │
│ │至16日間某時 │上樹村樹山路│ │ │ │
│ │ │105 之2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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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6 年2 月17日│屏東縣內埔鄉│黃正平 │2000元 │是 │
│ │上午8 時許至同│上樹村信東路│ │ │ │
│ │日上午9 時許之│某農地 │ │ │ │
│ │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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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6 年2 月17日│屏東縣內埔鄉│黃昭雄 │2000元 │是 │
│ │下午2 時許至同│南華路238 號│ │ │ │
│ │日下午3 時許之│ │ │ │ │
│ │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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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6 年2 月7 日│屏東縣內埔鄉│黃森松 │2000元 │是 │
│ │下午5時許 │上樹村樹山路│ │ │ │
│ │ │46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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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葉文正鄔金榮行賄農會會員投票予代表候選人李得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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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行賄時間 │行賄地點 │行賄對象│金額(新│是否繳扣│
│ │ │ │ │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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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6 年2 月19日│屏東縣內埔鄉│賴增松 │1000元 │是 │
│ │前1 週內某時 │興南村勤英路│ │ │ │
│ │ │與昌鴻路路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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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6 年2 月19日│屏東縣內埔鄉│楊榮宏 │1000元 │否 │
│ │前2 週內某時 │義田村楊榮宏│ │ │ │
│ │ │之農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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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之1 (葉文正侯清正行賄農會會員投票予代表候選人侯清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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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行賄時間 │行賄地點 │行賄對象│金額(新│是否繳扣│
│ │ │ │ │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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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6 年2 月19日│屏東縣內埔鄉│黃榮富 │1000元 │是 │
│ │前1 週內某日晚│豐田村龍崗路│ │ │ │
│ │間6 時許 │178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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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同上 │同上 │黃榮貴 │1000元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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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6 年2 月19日│屏東縣內埔鄉│后纖 │2000 元 │是 │
│ │前1 週內某日上│豐田村龍鳳路│ │ │ │
│ │午7 時許 │58之6 號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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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同上 │屏東縣內埔鄉│邱鵬日 │1000元 │是 │
│ │ │豐田村龍鳳路│ │ │ │
│ │ │58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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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6 年2 月12日│屏東縣豐田村│郭清滿 │1000元 │是 │
│ │晚間6 時許 │龍鳳路61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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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6 年1 月28日│屏東縣內埔鄉│鍾成昌 │1000元 │是 │
│ │至同年2 月19日│豐田村 │ │ │ │
│ │之間某日上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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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6 年2 月19日│屏東縣內埔鄉│李金和 │1000元 │是 │
│ │前10日間某日下│豐田村建和路│ │ │ │
│ │午4 時許至同日│23號 │ │ │ │
│ │下午5 時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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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5 年12月間某│屏東縣內埔鄉│劉兆塘 │4 兩茶葉│1包繳扣 │
│ │日傍晚 │豐田村中正路│ │2 包 │ │
│ │ │443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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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6 年2 月19日│屏東縣內埔鄉│侯紹源 │1000元 │是 │
│ │前某日 │豐田村竹南路│ │ │ │
│ │ │39巷17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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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06 年2 月19日│屏東縣內埔鄉│輾臺 │1000元 │是 │
│ │前某日 │豐田村鎮安宮│ │ │ │
│ │ │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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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106 年2 月19日│屏東縣內埔鄉│黃月櫻 │1000元 │是 │
│ │前1 週內某日 │豐田村龍崗路│ │ │ │
│ │ │166 之1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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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106 年2 月3 日│屏東縣內埔鄉│黃吉雄 │1000元 │是 │
│ │中午12時許 │豐田村建文路│ │ │ │
│ │ │36之5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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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106 年2 月19日│屏東縣內埔鄉│劉傅和英│1000元 │是 │
│ │前某日 │豐田村龍鳳路│ │ │ │
│ │ │62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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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106 年2 月19日│屏東縣內埔鄉│曾正彥 │1000元 │是 │
│ │前1 週內某日 │豐田村新中路│ │ │ │
│ │ │6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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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106 年2 月19日│屏東縣內埔鄉│黃玉蘭 │1000元 │是 │
│ │前某日 │豐田村中正路│ │ │ │
│ │ │415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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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106 年2 月19日│屏東縣內埔鄉│黃兆松 │1000元 │是 │
│ │前1 週內某日11│豐田村新中路│ │ │ │
│ │時許 │58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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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106 年2 月19日│屏東縣內埔鄉│傅清華 │1000元 │是 │
│ │前某日 │豐田村人和路│ │ │ │
│ │ │91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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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106 年1 月28日│屏東縣內埔鄉│光善 │1000元 │是 │
│ │至2 月19日間某│豐田村光善│ │ │ │
│ │日下午4時許 │之農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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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106 年2 月19日│屏東縣內埔鄉│劉成增 │1000元 │是 │
│ │前某日 │豐田村和平路│ │ │ │
│ │ │18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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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106 年2 月上旬│屏東縣內埔鄉│張榮誠 │1000元 │是 │
│ │某日下午5 時許│豐田村新中路│ │ │ │
│ │至同日下午6 時│129 號 │ │ │ │
│ │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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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之2 (葉文正侯清正行賄農會會員投票予代表候選人侯清正遭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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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行賄時間 │行賄地點 │行賄對象│金額(新│備註 │
│ │ │ │ │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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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6 年2 月19日│屏東縣內埔鄉│曾德順 │1000元 │當場拒收│
│ │前1 週內某時 │豐田村竹南路│ │ │ │
│ │ │17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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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6 年2 月18前│屏東縣內埔鄉│侯善治 │1000元 │當場制止│
│ │8 時許 │豐田村興中一│ │ │ │
│ │ │巷16號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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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6 年1 月下旬│屏東縣內埔鄉│韓薇薇 │1000元 │當場拒收│
│ │某日 │豐田村興中三│ │ │ │
│ │ │巷33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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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6 年2 月19日│屏東縣內埔鄉│李竹友(│1000元 │當場回絕│
│ │前某日上午 │東勢村科大路│戶籍設於│ │ │
│ │ │3 段15巷25弄│屏東縣內│ │ │
│ │ │7 號 │埔鄉豐田│ │ │
│ │ │ │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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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6 年2 月19日│屏東縣內埔鄉│黃日政 │1000元 │當場拒收│
│ │前某日 │豐田村中正路│ │ │ │
│ │ │344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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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6 年2 月19日│屏東縣內埔鄉│周瓊芳 │1000元 │當場拒收│
│ │前某日上午 │豐田村興中三│ │ │ │




│ │ │巷35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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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六(葉文正李文鑫行賄農會會員投票予代表候選人范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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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行賄時間 │行賄地點 │行賄對象│金額(新│備註 │
│ │ │ │ │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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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6 年2 月19日│屏東縣內埔鄉東勢│彭孟達 │1000元 │ │
│ │前某日 │村大同路3 段290 │ │ │ │
│ │ │號李文鑫住處前之│ │ │ │
│ │ │土地公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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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同上 │同上 │官劉昭平│1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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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同上 │屏東縣內埔鄉東勢│謝台光 │1000元 │ │
│ │ │村某路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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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6 年2 月19日│屏東縣內埔鄉東勢│官吉郎官│各1000元│李文鑫交由│
│ │前某日上午 │村大同路3 段290 │大成 │ │官謝桂香轉│
│ │ │號李文鑫住處前之│ │ │交官吉郎及│
│ │ │土地公廟 │ │ │官大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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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七(李元榮行賄農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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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行賄時間 │行賄地點 │行賄對象│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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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6 年2 月19日│黃得善屏東縣內黃得善 │1000元 │
│ │農會代表選舉前│埔鄉豐田村新中路│ │ │
│ │約7 日之某日下│53號住處 │ │ │
│ │午4 、5時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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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6 年2 月19日│李金和屏東縣內李金和 │1000元 │
│ │農會代表選舉前│埔鄉豐田村建和路│ │ │
│ │4 、5 日下午某│23號住處 │ │ │
│ │時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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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6 年2 月19日│鍾成昌屏東縣內鍾成昌 │1000元 │
│ │農會代表選舉前│埔鄉豐田村人和路│ │ │
│ │約7 日之某日下│39號住處 │ │ │




│ │午4 、5時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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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八(劉善雄行賄農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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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行賄時間 │行賄地點 │行賄對象│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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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6 年2 月19日│黃得善屏東縣內黃得善 │1000元 │
│ │農會代表選舉前│埔鄉豐田村新中路│ │ │
│ │某日 │53號住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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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6 年2 月19日│李金和屏東縣內李金和 │1000元 │
│ │農會代表選舉2 │埔鄉豐田村建和路│ │ │
│ │日前某時 │23號住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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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6 年2 月19日│鍾成昌屏東縣內鍾成昌 │1000元 │
│ │農會代表選舉前│埔鄉豐田村人和路│ │ │
│ │某日 │39號住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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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選偵字第1號
106年度選偵字第2號
106年度選偵字第3號
106年度選偵字第4號
106年度選偵字第5號
106年度選偵字第6號
106年度選偵字第7號
106年度選偵字第8號
106年度選偵字第9號
106年度選偵字第10號
106年度選偵字第15號
106年度選偵字第16號
106年度選偵字第17號
106年度選偵字第18號
106年度選偵字第19號
被 告 葉文正 男 6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鄉○○村○○路0號
居屏東縣○○鄉○○村○○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林致佑律師




被 告 黃鏡隆 男 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鄉○○村○○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鄔金榮 男 7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屏東縣○○鄉○○村○○路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侯清正 男 7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文鑫 男 8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鄉○○村○○路○段0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石宏青 男 5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巷
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潘進商 男 52歲(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住屏東縣○○鄉○○村○○路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元榮 男 5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鄉○○村○○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善雄 男 7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鄉○○村○○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農會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壹、爰屏東縣內埔地區農會(下稱內埔農會)服務範圍包含內埔 鄉、霧台鄉、瑪家鄉及三地門鄉等鄉,會員數計有10,230人 (截至民國106 年5 月10日止之統計資料),會員代表45人 ,理事9 人,監事3 人,農事小組長29人。內埔農會為辦理 第11屆即106 年各類人員改選及總幹事遴選作業,訂於105 年11月7 日起受理候聘總幹事登記,106 年1 月9 日起受理 會員代表及農事小組長候選人登記,106 年1 月16日受理理 、監事及出席上級農會會員代表登記,並訂於106 年2 月19 日舉行農事小組長及會員代表選舉,106 年3 月1 日舉行理 、監事選舉,106 年3 月10日舉行理事長、常務監事選舉及



聘任總幹事。其中會員代表選舉投票方式為,每1 會員有1 張選舉人票,另本次理事選舉投票方式為,每1 會員代表有 9 張選舉人票。
貳、葉文正為使其子葉啟陽獲聘為內埔農會第11屆總幹事,卻又 擔心葉啟陽申請登記為候聘總幹事後,恐因年資不足,致資 格審查不符,而無法列入候聘總幹事名單,遂商請廖德魁加 入其陣營,並申請登記為候聘總幹事,葉文正同時邀請如附 表一所示之會員代表候選人加入其陣營,支持其擬定如附表 二所示之理事候選人,進而取得理事互選理事長時之票數優 勢,由葉文正陣營之理事當選理事長後,始達聘任葉啟陽為 總幹事之目標;詎葉啟陽之資格審查結果為不准予登記,葉 文正遂補充計畫為,待廖德魁順利成為總幹事後,由廖德魁 任用葉啟陽為農會秘書。然因選情激烈,葉文正為求附表一 所示之會員代表候選人及附表二所示之理事候選人,均能順 利當選,便起意對於有選舉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一、會員代表選舉部分:
(一)葉文正與上樹村農會會員代表候選人黃鏡隆共同基於對有 選舉權之人交付財物,並約其為一定行使之接續犯意聯絡 ,由葉文正先後於106 年1 月中旬某2 日,在黃鏡隆之屏 東縣○○鄉○○村○○路00號住處及在屏東縣內埔鄉上樹 村某路段旁,分2 次交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3 萬元 予黃鏡隆,用以行賄內埔農會上樹村部分之會員,黃鏡隆 再先後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地點,各交付2,000 元予具 有農會會員代表選舉權之李黃素仁、陳永明黃正平 昭雄及黃森松(以上5 人均另為緩起訴處分),約其等於 106 年2 月19日會員代表投票當日,投票予黃鏡隆,其等 當場允諾並收受之。嗣經警於106 年3 月15日8 時許,持 搜索票至黃鏡隆之屏東縣○○鄉○○村○○路00號住處搜 索,扣得尚未發放之現金11萬5,200 元及競選文宣2 張, 另通知前述李黃素仁等5 人到場說明,並主動繳回其等收 受之財物,共計1 萬元,而查悉上情。
(二)葉文正承前犯意,並與鄔金榮為使不知情之興南村農會會 員代表李得福順利當選,共同基於對有選舉權之人交付財 物,並約其為一定行使之接續犯意聯絡,於106 年1 月28 日(農曆1 月1 日)前某日下午,在鄔金榮之屏東縣○○ 鄉○○村○○路0 號住處,由葉文正提供2 萬元予鄔金榮 ,囑鄔金榮用以行賄內埔農會興南村部分之會員。鄔金榮 則先後於附表四所示之時間、地點,以每人1,000 元之代 價,交付予具有農會會員代表選舉權之賴增松(另為緩起 訴處分),及行求楊榮宏,約其等於106 年2 月19日農會



會員代表選舉日,投票予李得福賴增松當場允諾並收受 之,楊榮宏則於收款當日退回鄔金榮。嗣經法務部調查局 屏東縣調查站於106 年3 月7 日前往鄔金榮之上揭住處搜 索,扣得葉文正提供之興南村農會會員名冊,鄔金榮主動 繳扣尚未發放之賄款,共計1 萬8,000 元,以及楊榮宏退 回之1,000 元,另經通知賴增松到場說明,其主動繳回其 收受之1,000 元,始悉上情。
(三)葉文正承前犯意,並與豐田村農會會員代表候選人侯清正 共同基於對有選舉權之人交付財物,並約其為一定行使之 接續犯意聯絡,由葉文正先後於105 年11月中旬某日上午 及同年12月間某日,在侯清正之屏東縣○○鄉○○村○○ 路000 號住處,分別交付1 萬5,000 元及10萬元予侯清正 ,用以行賄內埔農會豐田村部分之會員,侯清正則分別於 附表五之1 所示之時間、地點,各交付1,000 元予具有農 會會員代表選舉權之黃榮富黃榮貴后纖、邱鵬日、 郭清滿、鍾成昌李金和、劉兆塘、侯紹源、輾臺、 月櫻、黃吉雄、劉傅和英、曾正彥黃玉蘭黃兆松、傅 清華、光善、劉成增、張榮誠等20人(以上20人均另為 緩起訴處分),約其等於106 年2 月19日農會會員代表選 舉日,投票予侯清正黃榮富等人允諾並收受之,侯清正 另於附表五之2 所示之時間、地點,以每人1,000 元之代 價,行求具有農會會員代表選舉權之曾德順侯善治、韓 薇薇、李竹友黃日政、周瓊芳等6 人,然遭其等拒收。 嗣選舉揭曉結果,侯清正順利當選。經警通知附表五之1 及附表五之2 所示之人到場說明,其中附表五之1 所示之 人並主動繳回其等收受之財物,共計2 萬元及4 兩茶葉1 包等物,而查悉上情。
(四)葉文正承前犯意,為使不知情之東勢村農會會員代表候選 人范熾松順利當選,基於對有選舉權之人交付財物,並約 其為一定行使之接續犯意,先於106年2月19日前2週內某 日20時許至21時許,在李文鑫之屏東縣○○鄉○○村○○ 路0段000號住處,向有會員代表選舉權之李文鑫交付 1,000元,約其於106年2月19日農會會員代表選舉日,投 票予范熾松,李文鑫基於有選舉權之人收受財物而許以為 一定行使之犯意,當場允諾並收受之;同時葉文正續而與 李文鑫共同基於對有選舉權之人交付賄賂,並約其為一定 行使之接續犯意聯絡,由葉文正一併交付5,000元予李文 鑫,囑李文鑫用以行賄內埔農會東勢村部分之會員,李文 鑫則先後於附表六所示之時間、地點,各交付1,00 0元予 具有農會會員代表選舉權之人謝台光、官劉昭平彭孟達



等3人(以上3人均另為緩起訴處分),另請不知情之官謝 桂香轉交各1,000元及范熾松之競選宣傳單1張予官吉郎官大成(以上2人均另為緩起訴處分),約其等於106年2 月19日農會會員代表選舉日,投票予范熾松,官吉郎等人 允諾並收受之。經警通知謝台光等5人到場說明,並主動 繳回其等收受之財物,共計5,000元,而查悉上情。二、理事選舉部分:
(一)葉文正另基於對於有理、監事選舉權之人交付財物,而約 其為一定之行使之犯意,提早於106年1月9日會員代表登 記參選日起,至同年月28日(即農曆1月1日)前之間某日 ,在葉文正與人合夥經營、址設屏東縣○○鄉○○路00 0 ○0號之「錦江春食府餐廳」舉辦餐會,並於該餐廳外, 交付2萬元予龍潭村會員代表候選人石宏青,且於10 6年1 月28日(即農曆1月1日)起至同年2月19日會員代表選舉 日之間某日,前往屏東縣○○鄉○○路000號即石宏青任 職處,交付2萬9,000元予石宏青,並因預期石宏青當選會 員代表及取得理、監事選舉權時,履行投票予葉文正所支 持之理事候選人,而向石宏青稱:「選舉加油」、「選上 了,我的理事要麻煩你支持」等語,石宏青基於有選舉權 之人收受財物而許以為一定行使之犯意,當場允諾並收受 之;同年2月19日會員代表選舉揭曉結果,石宏青當選, 而取得理、監事選舉權,葉文正復於同年2月19日起,至 同年3月1日理、監事選舉日前之間某日,在屏東縣山地門 鄉某土雞城餐廳,將葉文正所支持之理事候選人名單交付 石宏青石宏青續而允諾投票支持。經警通知石宏青到場 說明,並主動繳回4萬9,000元,而查悉上情。(二)葉文正承前犯意,並與其妻舅潘進商共同基於對於有理、 監事選舉權之人行求財物,並約其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 ,由潘進商葉文正之指示,提早於106 年1 月中旬,向 老埤村唯一之農會會員代表候選人、且將來對理事選舉有 選舉權之王榮旗(篤定當選)行求並交付裝有不詳金額之 牛皮紙信封,請王榮旗投票予葉文正支持之理事候選人, 然王榮旗從無收受之意,而未予收受;潘進商接續於同年 1月底至2月上旬某日,請不知情之王榮旗之弟王榮賢交付 2萬元予王榮旗,行求王榮旗投票予葉文正支持之理事候 選人,仍遭王榮旗拒絕,並請王榮賢退回潘進商。嗣同年 2月19日會員代表選舉揭曉結果,王榮旗確定當選,取得 理、監事選舉之選舉權,而使葉文正潘進商之行求行為 成就。
參、李元榮為豐田村農會會員代表之候選人,為求能順利當選,



乃基於對有選舉權之人交付財物,而約其為一定行使之接續 犯意,分別於附表七所示之時間、地點,各交付1,000 元予 具有農會會員代表選舉權之黃得善李金和鍾成昌(以上 3人均另為緩起訴處分),約其等於106年2月19日農會會員 代表選舉日,投票予李元榮黃得善等人允諾並收受之。嗣 選舉揭曉結果,李元榮順利當選。經警通知黃得善等3人到 場說明,並主動繳回其等收受之財物,共計3,000元,而查 悉上情。
肆、劉善雄為豐田村農會會員代表之候選人,為求能順利當選, 乃基於對有選舉權之人交付財物,而約其為一定行使之接續 犯意,分別於附表八所示之時間、地點,各交付1,000 元予 具有農會會員代表選舉權之黃得善李金和鍾成昌(以上 3人均另為緩起訴處分),約其等於106年2月19日農會會員 代表選舉日,投票予劉善雄黃得善等人允諾並收受之。嗣 選舉揭曉結果,劉善雄並未當選。經警通知黃得善等3人到 場說明,並主動繳回其等收受之財物,共計3,000元,而查 悉上情。
伍、案經本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調查站及屏東縣政 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犯罪事實貳、一之(一)葉文正黃鏡隆部分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葉文正之自白│全部犯罪事實。 │
├──┼────────┼───────────────┤
│ 2 │被告黃鏡隆之自白│全部犯罪事實。 │
├──┼────────┼───────────────┤
│ 3 │證人李黃素仁、陳│被告黃鏡隆對證人李黃素仁等人行│
│ │永明、黃正平│賄之事實。 │
│ │昭雄、黃森松之警│ │
│ │詢及偵訊證述 │ │
├──┼────────┼───────────────┤
│ 4 │被告黃鏡隆參選農│被告黃鏡隆為內埔地區農會代表參│
│ │會代表文宣資料2 │選人、證人李黃素仁等5 人均為內│
│ │張、內埔鄉上樹村│埔地區農會會員而為有選舉權人之│
│ │農事小組選舉人名│事實。 │
│ │冊1 份 │ │
├──┼────────┼───────────────┤




│ 5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被告葉文正提供資金予被告黃鏡隆
│ │內埔分局扣押筆錄│,用以交付證人李黃素仁等5 人之│
│ │暨扣押物品目錄表│事實。 │
│ │5 份(證人李黃素│ │
│ │仁等5 人交出現金│ │
│ │)、屏東縣政府警│ │
│ │察局內埔分局搜索│ │
│ │扣押筆錄暨扣押物│ │
│ │品目錄表1 份(被│ │
│ │告黃鏡隆交出現金│ │
│ │) │ │
└──┴────────┴───────────────┘
(二)犯罪事實貳、一之(二)葉文正鄔金榮部分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葉文正之警詢│全部犯罪事實。 │
│ │及偵訊自白 │ │
├──┼────────┼───────────────┤
│ 2 │被告鄔金榮之警詢│全部犯罪事實。 │
│ │及偵訊自白 │ │
├──┼────────┼───────────────┤
│ 3 │證人賴增松之警詢│被告鄔金榮對證人賴增松行賄之事│
│ │及偵訊證述 │實。 │
├──┼────────┼───────────────┤
│ 4 │證人楊榮宏之警詢│被告鄔金榮對證人楊榮宏行求之事│
│ │及偵訊證述 │實。 │
├──┼────────┼───────────────┤
│ 5 │內埔鄉興南村小組│證人賴增松楊榮宏均為內埔地區│
│ │選舉人名冊1 份 │農會會員而為有選舉權人之事實。│
├──┼────────┼───────────────┤
│ 6 │法務部調查局屏東│被告葉文正提供資金予被告鄔金榮
│ │縣調查站扣押筆錄│,用以交付證人賴增松等人之事實│
│ │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
│ │4 份(賴增松繳回│ │
│ │之賄款、鄔金榮繳│ │
│ │回之原用以行賄楊│ │
│ │榮宏之1, 000元賄│ │
│ │款、鄔金榮繳回剩│ │
│ │餘賄款1 萬8,000 │ │




│ │元、鄔金榮住處扣│ │
│ │得農會會員名冊)│ │
├──┼────────┼───────────────┤
│7 │被告葉文正與鄔金│被告葉文正鄔金榮討論為農會代│
│ │榮監聽譯文 │表候選人李得福拉票之事實。 │
└──┴────────┴───────────────┘
(三)犯罪事實貳、一之(三)葉文正侯清正部分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葉文正之警詢│全部犯罪事實。 │
│ │及偵訊自白 │ │
├──┼────────┼───────────────┤
│ 2 │被告侯清正之警詢│全部犯罪事實。 │
│ │及偵訊自白 │ │
├──┼────────┼───────────────┤
│ 3 │證人黃榮富榮│被告侯清正對證人黃富榮等人行賄│
│ │貴、后纖、邱鵬│之事實。 │
│ │日、郭清滿、鍾成│ │
│ │昌、李金和、劉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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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