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9年度,1207號
PTDM,99,訴,1207,201112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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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碼對照表各乙紙可憑,足認被告陳天棟扣案之如附表三編 號1 所載海洛因5 包,當係供其為本案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 所用之物,故前開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其包裝已因 包覆海洛因而留有殘渣,衡情已與毒品難以完全剝離,均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於事實欄三( 一)所示被告陳天棟該次犯行中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時 採樣之海洛因,已因鑑驗用罄而滅失,自無從諭知沒收銷燬 ,併此指明。
2、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2 所示甲基安非他命8 包、附表四編號 1 所示甲基安非他命1 包,均係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且附表 三編號2 所示甲基安非他命8 包係供被告陳天棟本案施用甲 基安非他命所用,附表四編號1 所示甲基安非他命1 包係供 被告蔡有龍本案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而盛裝前開毒品之 包裝袋因分別殘留微量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而難以析離, 爰視同毒品整體,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 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鑑驗時採樣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 已因鑑驗用罄而滅失,自無從諭知沒收銷燬,併此指明。 3、又附表三編號3 、4 所示之物品,係被告陳天棟供本案施用 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附表四編號2 至4 所載之物品,分 別係被告蔡有龍供本案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業據其等供明在卷,堪認前開物品均係供本案犯行所用之 物,且被告陳天棟蔡有龍均供明前開物品均為其所有之物 (見本院卷1 第150 頁背面、第175 頁背面),爰依刑法第 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均宣告沒收。
4、又供上開販毒聯絡用之門號0000000000及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係被告蔡有龍所有,業據被告蔡有龍供明在卷(見偵 查卷第223 頁),雖未扣案,但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9條第1 項,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 額。另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雖係被告陳天棟供本案 販賣毒品聯繫之用,惟未扣案,且該門號非本案被告、共犯 所申辦,乃係案外人鄭嘉勛所申請,有行動電話基本資料表 1 份足憑(見99年度警聲搜字第595 號卷第40頁),亦查無 積極證據足資證明上開行動電話門號屬被告陳天棟所有,爰 不為沒收之諭知。
5、又扣案附表三編號5 所示磅秤2 臺及附表三編號6 分裝毒品 之空夾鏈袋1 包,均屬被告陳天棟所有,扣案附表四編號5 夾鏈袋2 包,為被告蔡有龍所有,前開物品各為被告陳天棟蔡有龍供犯本案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為被 告陳天棟蔡有龍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認不諱(見本院卷1 第150 頁背面、第175 頁背面),均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於渠等所示販賣毒品犯罪項下,宣告 沒收。
6、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犯販賣、運輸毒品 罪者,其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 尤以毒品犯罪所得收益之沒收、追徵或以財產抵償之目的, 乃在於從經濟面切斷毒品犯罪不法收益之循環,剝奪毒品犯 罪之利益,以消除其主要誘因與根源,具有濃厚的財產刑色 彩,從立法目的而言,並無扣除其購買毒品所支出之成本或 其他費用之必要,故其犯罪所得之對價,不問其中成本若干 ,利潤多少,均應全部諭知沒收,以貫徹政府查禁煙毒之決 心,並符立法本旨,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916、3133號 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⑴被告陳天棟如事實欄三、四(一)(二)所示各次販賣毒品 之犯罪所得合計1 萬元,雖均未經扣案,然該等對價即為被 告陳天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所 得之財物,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於 各次販賣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罪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均以其財產抵償之。另共同正犯 之犯罪所得為新臺幣時,除以實際所得者為限外,因係合併 計算,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為避免 執行時發生重複沒收、抵償之情形,故各共同正犯之間係採 連帶沒收主義。是被告陳天棟事實欄三販賣甲基安非他命及 販賣海洛因所得各1,000 元部分應與被告蔡有龍連帶沒收之 ,事實欄四(一)販賣海洛因所得500 元部分應與共犯黃泳 椀連帶沒收之,如前揭部分販賣毒品所得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時,應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⑵被告蔡有龍如事實欄三、五所示各次販賣毒品之犯罪所得, 雖均未經扣案,然該等對價即為被告蔡有龍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所得之財物,仍應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於各次販賣第一級毒品及第 二級毒品罪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均以其財產抵償之。再其如事實欄三販賣甲基安非他命及 販賣海洛因所得各1,000 元部分應與被告陳天棟連帶沒收之 ,如前揭部分販賣毒品所得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以其 等財產連帶抵償之。另被告蔡有龍所為附表二編號7 販賣第 一級毒品犯行,因證人郭丁銘賒欠未支付對價500 元,業據 認定如前,揆諸上揭說明,該部分未收取之對價500 元自無 從為沒收之諭知,是被告蔡有龍前開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 品之犯罪所得合計應為5 萬6,000 元,以該部分宣告沒收, 如上開販賣毒品所得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以其財產連



帶抵償之。
7、末按沒收係附隨於主刑,必該沒收物品與其所宣告主刑,具 有關連性,方能諭知沒收,最高法院著有87年度台上字第16 78號判決意旨可稽。本案自被告陳天棟身上、自用小客車及 租屋處等處扣得如附表三之一所示物品,雖係被告陳天棟所 有之物,業據被告陳天棟供承在卷(見本院卷1第150頁背面 ),自被告蔡有龍居所扣得如附表四之一所示物品,雖係被 告蔡有龍所有之物,亦據被告蔡有龍供認在卷(見本院卷1 第175 頁背面),然均乏證據證明與本件販賣毒品之犯罪有 直接關涉,自亦均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01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項、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7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第19條第1 項、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59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51條第5 款、第9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呂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美玲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購毒者│交易時│交易│毒品種│ 交 易 方 式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A 為被│備註│
│ │ │間 │地點│類、數│ │告陳天棟、B 購毒者) │ │
│ │ │ │ │量及金│ │ │ │
│ │ │ │ │額 │ │ │ │
├──┼───┼───┼──┼───┼────────┼────────────┼──┤
│ 1 │林慧亭│99年5 │林慧│甲基安│林慧亭以其胞妹林│99年5 月11日22時23分45秒│即起│
│ │ │月11日│亭位│非他命│詩婷所申請之0931│(見警卷2 第298 頁) │訴書│
│ │ │晚間22│於屏│、數量│394202號行動電話│C (為陳天棟之小弟):喂│附表│
│ │ │時23分│東縣│不詳、│撥打陳天棟持用之│ ,你好。 │三編│
│ │ │許後某│萬丹│1,000 │0000000000號行動│B:哥仔? │號3 │
│ │ │時 │鄉社│元 │電話聯絡購買甲基│C:你好。 │ │
│ │ │ │皮路│ │安非他命事宜後,│B:我妹仔。 │ │
│ │ │ │3段 │ │陳天棟於左列時、│C:恩。 │ │
│ │ │ │315 │ │地,交付左開數量│B:要跟你借一千。 │ │
│ │ │ │號住│ │之甲基安非他命與│C:妹仔?請問你是哪一個 │ │
│ │ │ │處附│ │林慧亭,並當場收│ 妹仔? │ │
│ │ │ │近 │ │受價金而完成交易│B:社皮。 │ │
│ │ │ │ │ │。 │A:喂,我誰你知道嗎? │ │
│ │ │ │ │ │ │B:你大哥嗎? │ │
│ │ │ │ │ │ │A:嗯。 │ │
│ │ │ │ │ │ │B:呵呵,你在幹麻? │ │
│ │ │ │ │ │ │A:沒阿,這陣子較亂,換 │ │
│ │ │ │ │ │ │ 人了,人比較不認識你 │ │
│ │ │ │ │ │ │ 。 │ │
│ │ │ │ │ │ │B:我知道阿。 │ │
│ │ │ │ │ │ │A:你怎知道? │ │
│ │ │ │ │ │ │B:你說換人是什麼意思? │ │
│ │ │ │ │ │ │A:我沒叫那個在跑了。 │ │
│ │ │ │ │ │ │B:啊? │ │
│ │ │ │ │ │ │A:那個不行。 │ │
│ │ │ │ │ │ │B:你說你嗎? │ │
│ │ │ │ │ │ │A:不是啦,另外那一個, │ │
│ │ │ │ │ │ │ 原本都拿去給你那一個 │ │
│ │ │ │ │ │ │ 。 │ │




│ │ │ │ │ │ │B:這樣這支電話是什麼人 │ │
│ │ │ │ │ │ │ 的阿? │ │
│ │ │ │ │ │ │A:一樣我的阿。 │ │
│ │ │ │ │ │ │B:你的喔? │ │
│ │ │ │ │ │ │A:你一樣打這支就對了。 │ │
│ │ │ │ │ │ │B:現在換人了,他知道這 │ │
│ │ │ │ │ │ │ 嗎? │ │
│ │ │ │ │ │ │A:我也不知道,會啦,我 │ │
│ │ │ │ │ │ │ 會報他到, 到的時候我│ │
│ │ │ │ │ │ │ 會跟你說。 │ │
│ │ │ │ │ │ │B:稍等一下,我要先洗澡 │ │
│ │ │ │ │ │ │ , 他差不11點到這邊就│ │
│ │ │ │ │ │ │ 可以了。 │ │
│ │ │ │ │ │ │A:11點以後就對了? │ │
│ │ │ │ │ │ │B:你叫他打我原本那支, │ │
│ │ │ │ │ │ │ 因為這支弟弟的。 │ │
│ │ │ │ │ │ │A:打原本那支喔? │ │
│ │ │ │ │ │ │B:對,0913的。 │ │
│ │ │ │ │ │ │A:好阿,我知道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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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許月娥│99年5 │屏東│海洛因│許月娥以持用之09│99年5 月23日22時8 分11秒│即起│
│ │ │月23日│縣屏│、數量│00000000號行動電│(見偵查卷1 第492 頁)A │訴書│
│ │ │晚間10│東市│不詳、│話與陳天棟使用之│:喂。 │附表│
│ │ │時8 分│棒球│2,000 │0000000000號行動│B:喂,哥你好。 │三編│
│ │ │許後某│路上│元 │電話聯絡購買海洛│A:恩,那個人陣亡了,你 │號4 │
│ │ │時 │中華│ │因事宜後,陳天棟│ 要進來市內。 │ │
│ │ │ │電信│ │於左列時、地,交│B:阿? │ │
│ │ │ │前 │ │付左開數量之海洛│A:那個人昏了。 │ │
│ │ │ │ │ │因與許月娥,並當│B:誰昏了? │ │
│ │ │ │ │ │場收受價金而完成│A:我那個朋友昏了,所以 │ │
│ │ │ │ │ │交易。 │ 你要進來市內。 │ │
│ │ │ │ │ │ │B:是喔? │ │
│ │ │ │ │ │ │A:恩。 │ │
│ │ │ │ │ │ │B:到哪阿? │ │
│ │ │ │ │ │ │A:屏東市。 │ │
│ │ │ │ │ │ │B:對阿!到哪阿? │ │
│ │ │ │ │ │ │A:屏東市哪喔? │ │
│ │ │ │ │ │ │B:恩。 │ │
│ │ │ │ │ │ │A:電信局。 │ │
│ │ │ │ │ │ │B:電信局那裡喔? │ │




│ │ │ │ │ │ │A:恩。 │ │
│ │ │ │ │ │ │B:好阿! │ │
│ │ │ │ │ │ │A:你多久會到?你要提早 │ │
│ │ │ │ │ │ │ 跟我說。 │ │
│ │ │ │ │ │ │B:我喔?我等下立刻打給 │ │
│ │ │ │ │ │ │ 你好嗎? │ │
│ │ │ │ │ │ │A:恩,你確定要進來在打 │ │
│ │ │ │ │ │ │ 給我。 │ │
│ │ │ │ │ │ │B:你等下幫我先弄20一下 │ │
│ │ │ │ │ │ │ 好嗎? │ │
│ │ │ │ │ │ │A:20? │ │
│ │ │ │ │ │ │B:恩。 │ │
│ │ │ │ │ │ │A :喔,我知道你說的意思│ │
│ │ │ │ │ │ │ 了。 │ │
│ │ │ │ │ │ │B :你聽的懂吼? │ │
│ │ │ │ │ │ │A:好。 │ │
│ │ │ │ │ │ │B:謝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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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林怡君│99年5 │屏東│甲基安│林怡君以00000000│99年5 月31日14時57分45秒│即起│
│ │ │月31日│縣萬│非他命│7 號家用電話撥打│(見警卷2 第142 頁背面)│訴書│
│ │ │下午3 │丹鄉│、數量│陳天棟使用之0987│A: 喂,抱歉啦! │附表│
│ │ │時30分│「尚│不詳、│055474號行動電話│B:你有打去我老公那喔? │三編│
│ │ │許 │俗五│2,500 │聯繫購買甲基安非│A:那支喔? │號1 │
│ │ │ │金行│元 │他命事宜後,林怡│B:恩。 │ │
│ │ │ │」 │ │君於左列時、地,│A:好佳在,我就在懷疑。 │ │
│ │ │ │ │ │交付左開數量之甲│B:恩。 │ │
│ │ │ │ │ │基安非他命與林怡│A:你不要用那個電話打給 │ │
│ │ │ │ │ │君,並當場收受價│ 我們。 │ │
│ │ │ │ │ │金而完成交易。 │B :喔。 │ │
│ │ │ │ │ │ │A:千萬不可,我打去沒說 │ │
│ │ │ │ │ │ │ 什麼。 │ │
│ │ │ │ │ │ │B:喔。 │ │
│ │ │ │ │ │ │A:以後妳不要用那個電話 │ │
│ │ │ │ │ │ │ 打給我。 │ │
│ │ │ │ │ │ │B:沒阿,我打一打,我都 │ │
│ │ │ │ │ │ │ 會刪掉。 │ │
│ │ │ │ │ │ │A:妳刪掉沒用阿,我們這 │ │
│ │ │ │ │ │ │ 邊有留,會回回去阿。 │ │
│ │ │ │ │ │ │B:我是說我老公若有問我 │ │
│ │ │ │ │ │ │ 有打嗎?就說沒阿!主 │ │




│ │ │ │ │ │ │ 要他的手機沒有阿! │ │
│ │ │ │ │ │ │A:妳跟他說是詐騙集團的 │ │
│ │ │ │ │ │ │ 。 │ │
│ │ │ │ │ │ │B:我知道,你...。 │ │
│ │ │ │ │ │ │A:咱們另外有約了,妳的 │ │
│ │ │ │ │ │ │ 時間是什時候? │ │
│ │ │ │ │ │ │B:看你阿! │ │
│ │ │ │ │ │ │A:看我?我現在還沒有空 │ │
│ │ │ │ │ │ │ 下去。 │ │
│ │ │ │ │ │ │B:我跟你說,你先用25給 │ │
│ │ │ │ │ │ │ 我就好 │ │
│ │ │ │ │ │ │A:25喔?好啦! │ │
│ │ │ │ │ │ │B:差不多不然3 點半好嗎 │ │
│ │ │ │ │ │ │ ? │ │
│ │ │ │ │ │ │A:來不及... ,三點半 │ │
│ │ │ │ │ │ │ 嗎? │ │
│ │ │ │ │ │ │B:恩。 │ │
│ │ │ │ │ │ │A :等下我看看,你要出門│ │
│ │ │ │ │ │ │ 再打一次。 │ │
│ │ │ │ │ │ │B :好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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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同上 │99年6 │同上│甲基安│林怡君以00000000│99年6 月14日16時32分52秒│即起│
│ │ │月14日│ │非他命│7 號行動電話撥打│(見警卷2 第143 頁背面)│訴書│
│ │ │下午6 │ │、數量│陳天棟持用之0987│A: 喂。 │附表│
│ │ │時30分│ │不詳、│055474號行動電話│B:大哥。 │三編│
│ │ │許 │ │2,000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A:妳幾點? │號2 │
│ │ │ │ │元 │他命事宜後,陳天│B:現在4點半。 │ │
│ │ │ │ │ │棟於左列時、地,│A:恩。 │ │
│ │ │ │ │ │交付左開數量之甲│B:你說幾點? │ │
│ │ │ │ │ │基安非他命與林怡│A:6點半好了。 │ │
│ │ │ │ │ │君,並當場收受價│B:要到6點半喔? │ │
│ │ │ │ │ │金而完成交易。 │A:恩。 │ │
│ │ │ │ │ │ │B:沒辦法早一點嗎?若可 │ │
│ │ │ │ │ │ │ 以的話,5 點15... 。 │ │
│ │ │ │ │ │ │A:好,我知道了,妳有出 │ │
│ │ │ │ │ │ │ 來打電話我。 │ │
│ │ │ │ │ │ │B:我聽不懂你在說什麼? │ │
│ │ │ │ │ │ │A:要出門再打給我一下。 │ │
│ │ │ │ │ │ │B:喔好。 │ │
│ │ │ │ │ │ │ │ │




└──┴───┴───┴──┴───┴────────┴────────────┴──┘
附表一之一:
┌──┬──────────┬─────────────┐
│編號│犯 罪 事 實 │ 所 犯 罪 名 及 宣 告 刑 │
├──┼──────────┼─────────────┤
│ 1 │事實欄三(一)部分 │陳天棟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
│ │ │如附表三編號5 、6 所示磅秤│
│ │ │貳臺及空夾鏈袋壹包均沒收之│
│ │ │,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得新臺幣壹仟元與蔡有龍連帶│
│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以渠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2 │事實欄三(二)部分 │陳天棟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扣案│
│ │ │如附表三編號1 所示海洛因伍│
│ │ │包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三│
│ │ │編號5 、6 所示磅秤貳臺及空│
│ │ │夾鏈袋壹包均沒收之,未扣案│
│ │ │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壹仟元與蔡有龍連帶沒收之,│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渠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3 │事實欄四(一)部分 │陳天棟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 、6 所示│
│ │ │磅秤貳臺及空夾鏈袋壹包均沒│
│ │ │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 │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與黃泳椀
│ │ │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時,以渠等財產連帶抵│
│ │ │償之。 │
├──┼──────────┼─────────────┤
│ 4 │附表一編號1所載 │陳天棟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
│ │ │表三編號5 、6 所示磅秤貳臺│
│ │ │及空夾鏈袋壹包均沒收之,未│




│ │ │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
│ │ │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
│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連│
│ │ │帶抵償之。 │
├──┼──────────┼─────────────┤
│ 5 │附表一編號2所載 │陳天棟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
│ │ │,處有期徒刑捌年貳月。扣案│
│ │ │如附表三編號5 、6 所示磅秤│
│ │ │貳臺及空夾鏈袋壹包均沒收之│
│ │ │,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
│ │ │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如全│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產連帶抵償之。 │
├──┼──────────┼─────────────┤
│ 6 │附表一編號3所載 │陳天棟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處有期徒刑貳年叁月。扣案│
│ │ │如附表三編號5 、6 所示磅秤│
│ │ │貳臺及空夾鏈袋壹包均沒收之│
│ │ │,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之,│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其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7 │附表一編號4所載 │陳天棟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扣案│
│ │ │如附表三編號5 、6 所示磅秤│
│ │ │貳臺及空夾鏈袋壹包均沒收之│
│ │ │,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如全│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產連帶抵償之。 │
└──┴──────────┴─────────────┘
附表二:
┌──┬───┬───┬──┬───┬────────┬────────────┬──┐
│編號│購毒者│交易時│交易│毒品種│ 交 易 方 式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A 為被│備註│
│ │ │間 │地點│類、數│ │告陳天棟、B 購毒者) │ │
│ │ │ │ │量及金│ │ │ │
│ │ │ │ │額 │ │ │ │
├──┼───┼───┼──┼───┼────────┼────────────┼──┤
│ 1 │許月娥│99年6 │屏東│海洛因│許月娥以使用之09│99年6 月2 日15時5 分36秒│即起│




│ │ │月2 日│縣潮│、約0.│00000000號行動電│(見警卷1第495頁) │訴書│
│ │ │下午3 │州鎮│4 公克│話撥打蔡有龍持用│前面聊天! │附表│
│ │ │時5 分│「茂│、2,00│之0000000000號行│B:昨天那個很好! │四編│
│ │ │許後某│隆骨│0元 │動電話聯絡購買海│A:有喔! │號8 │
│ │ │時 │科」│ │洛因事宜後,蔡有│B:現在有一樣的嗎? │ │
│ │ │ │後方│ │龍於左列時、地,│A:有阿!還有! │ │
│ │ │ │ │ │交付左開數量之海│B:我等一下要拿兩千! │ │
│ │ │ │ │ │洛因與許月娥,並│A:2、沒關係阿! │ │
│ │ │ │ │ │當場收受價金而完│B:我朋友我在介紹! │ │
│ │ │ │ │ │成交易。 │A:好!謝謝! │ │
├──┼───┼───┼──┼───┼────────┼────────────┼──┤
│ 2 │同上 │99年6 │同上│同上 │許月娥以持用之09│99年6 月16日19時27分3 秒│即起│
│ │ │月16日│ │ │00000000號行動電│(見警卷1 第495 頁) │訴書│
│ │ │晚間7 │ │ │話與蔡有龍使用之│短訊:哥哥:麻煩你準備兩│附表│
│ │ │時27分│ │ │0000000000號行動│ 千份量物品來我租的│四編│
│ │ │許後某│ │ │電話聯絡購買海洛│ 地方,不然我男朋友│號9 │
│ │ │時 │ │ │因事宜後,蔡有龍│ 在我租的房間所以不│ │
│ │ │ │ │ │於左列時、地,交│ 方便出去耶,麻煩你│ │
│ │ │ │ │ │付左開數量之海洛│ 唷哥哥。 │ │
│ │ │ │ │ │因與許月娥,並當│ │ │
│ │ │ │ │ │場收受價金而完成│ │ │
│ │ │ │ │ │交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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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陳昱誠│99年6 │屏東│甲基安│陳昱誠以使用之09│99年6 月2 日20時21分33秒│即起│
│ │ │月2 日│縣萬│非他命│00000000號行動電│(見偵查卷第503頁背面) │訴書│
│ │ │晚間8 │丹鄉│、數量│話撥打蔡有龍持用│B:我麻煩你一下! │附表│
│ │ │時21分│某路│不詳、│之0000000000號行│A:你說! │四編│
│ │ │許後某│旁 │2,000 │動電話聯繫購買甲│B:兩千的男生,幫我弄一 │號3 │
│ │ │時 │ │元 │基安非他命事宜後│ 01的! │ │
│ │ │ │ │ │,蔡有龍於左列時│A:01喔!全部03就對了! │ │
│ │ │ │ │ │、地,交付左開數│B:一個04就好了,我要給 │ │
│ │ │ │ │ │量之甲基安非他命│ 家的! │ │
│ │ │ │ │ │與陳昱誠,並當場│A:喔!04的是怎樣? │ │
│ │ │ │ │ │收受價金而完成交│B:(模糊) │ │
│ │ │ │ │ │易。 │A:喔!一個03一個04就對 │ │
│ │ │ │ │ │ │ ! │ │
│ │ │ │ │ │ │B:對! │ │
│ │ │ │ │ │ │A: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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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同上 │99年6 │屏東│甲基安│陳昱誠以00000000│99年6 月11日12時40分27秒│即起│




│ │ │月11日│縣新│非他命│18號行動電話撥打│(見偵查卷第502頁背面) │訴書│
│ │ │12時40│園鄉│、數量│蔡有龍持用之0972│B:什麼時候會下來? │附表│
│ │ │分許後│港西│不詳、│469722號行動電話│A:你回到家了喔? │四編│
│ │ │某時 │村「│3,000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B:到! │號4 │
│ │ │ │大聖│元 │他命事宜後,蔡有│A:現在幾點? │ │
│ │ │ │宮」│ │龍於左列時、地,│B:12點多! │ │
│ │ │ │前 │ │交付左開數量之甲│A:一點多吧! │ │
│ │ │ │ │ │基安非他命與陳昱│B:帶三千,我身上剩三千 │ │
│ │ │ │ │ │誠,並當場收受價│ ! │ │
│ │ │ │ │ │金而完成交易。 │A:減少185給你! │ │
│ │ │ │ │ │ │B:好!什麼時候可以下來 │ │
│ │ │ │ │ │ │ ? │ │
│ │ │ │ │ │ │A:差不多一點多!一點 │ │
│ │ │ │ │ │ │ 多2 點! │ │
│ │ │ │ │ │ │B: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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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黃清霖│99年6 │屏東│甲基安│黃清霖以使用之09│無。 │即起│
│ │ │月7 日│縣東│非他命│00000000號行動電│ │訴書│
│ │ │某時 │港鎮│、半錢│話撥打蔡有龍持用│ │附表│
│ │ │ │仙公│重、3,│之00000000000 號│ │四編│
│ │ │ │廟釣│000元 │行動電話聯絡購買│ │號11│
│ │ │ │蝦場│ │甲基安非他命事宜│ │ │
│ │ │ │ │ │後,蔡有龍於左列│ │ │
│ │ │ │ │ │時、地,交付左開│ │ │
│ │ │ │ │ │數量之甲基安非他│ │ │
│ │ │ │ │ │命與黃清霖,並當│ │ │
│ │ │ │ │ │場收受價金而完成│ │ │
│ │ │ │ │ │交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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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蕭啟榮│99年6 │屏東│海洛因│蕭啟榮以使用之09│99年6 月15日15時11分16秒│即起│
│ │ │月15日│縣高│、八分│00000000號行動電│(見警卷1第379頁) │訴書│
│ │ │下午3 │屏大│之1 錢│話撥打蔡有龍持用│A:喂。 │附表│
│ │ │時11分│橋附│重、3,│之0000000000號行│B:喂,你另外那支手機怎 │四編│
│ │ │許後某│近「│000 元│動電話聯絡購買海│ 沒接? │號5 │
│ │ │時 │萬甲│ │洛因事宜後,蔡有│A:沒接喔?他今天去法院 │ │
│ │ │ │鄉檳│ │龍於左列時、地,│ 課。 │ │
│ │ │ │榔」│ │交付左開數量之海│B:是喔?我要打給誰? │ │
│ │ │ │攤前│ │洛因與蕭啟榮,並│A:恩? │ │
│ │ │ │ │ │當場收受價金而完│B:我要八分之一。 │ │
│ │ │ │ │ │成交易。 │A:喔好啊!我等下打過去 │ │




│ │ │ │ │ │ │ 你好了。 │ │
│ │ │ │ │ │ │B:處理漂亮一點餒。 │ │
│ │ │ │ │ │ │A:好啦! │ │
│ │ │ │ │ │ │B:會很久嗎?我現在剛好 │ │
│ │ │ │ │ │ │ 要開車出去。 │ │
│ │ │ │ │ │ │A:有進來市內遊玩嗎? │ │
│ │ │ │ │ │ │B:市內喔?沒。 │ │
│ │ │ │ │ │ │A:不然你要開去哪阿? │ │
│ │ │ │ │ │ │B:我是要開去那個高屏橋 │ │
│ │ │ │ │ │ │ , 我的公司那跟我老闆│ │
│ │ │ │ │ │ │ 娘拿錢。 │ │
│ │ │ │ │ │ │A:喔好啊!不然來高屏橋 │ │
│ │ │ │ │ │ │ 相等好了。 │ │
│ │ │ │ │ │ │B:好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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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郭丁銘│99年6 │屏東│海洛因│郭丁銘以使用之09│99年6 月16日20時13分31秒│即起│
│ │ │月16日│縣屏│、數量│00000000號行動電│(見警卷1第324頁) │訴書│
│ │ │晚間8 │東市│不詳、│話撥打蔡有龍持用│B:你先拿一個女生給我好 │附表│
│ │ │時13分│仁愛│500 元│之0000000000號行│ ?明天就給你了! │四編│
│ │ │許後某│路「│ │動電話聯絡購買海│A:我在忙! │號6 │
│ │ │時 │家樂│ │洛因事宜後,蔡有│B:你在外面喔? │ │
│ │ │ │福賣│ │龍於左列時、地,│A:你跑我去那邊喔? │ │
│ │ │ │場」│ │交付左開數量之海│B:沒啦!我現在在我家這 │ │
│ │ │ │前 │ │洛因與郭丁銘完成│ 我是想說要過去找你! │ │
│ │ │ │ │ │交易,然因郭丁銘│A:晚一點好嗎?一個是一 │ │
│ │ │ │ │ │未付款,而積欠50│ 還是一個好好的? │ │
│ │ │ │ │ │0元之價金。 │B:50! │ │
│ │ │ │ │ │ │A:喔!50要說一個是一個 │ │
│ │ │ │ │ │ │ ! │ │
│ │ │ │ │ │ │B:拿一些男生給我! │ │
│ │ │ │ │ │ │A:我會虧損!沒辦法! │ │
│ │ │ │ │ │ │B:好啦!好嗎?你差不多 │ │
│ │ │ │ │ │ │ 點下來? │ │
│ │ │ │ │ │ │A:10點多吧! │ │
│ │ │ │ │ │ │B:這麼晚喔!那我過去找 │ │
│ │ │ │ │ │ │ 好了! │ │
│ │ │ │ │ │ │A:我在吃飯晚點在說! │ │
│ │ │ │ │ │ │B:你在那跟我說一下好嗎 │ │
│ │ │ │ │ │ │A:廣東路,吵死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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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同上 │99年7 │屏東│海洛因│郭丁銘以使用之09│99年7 月1 日11時13分54秒│即起│
│ │ │月1 日│縣屏│、數量│00000000號行動電│(見警卷1第326頁) │訴書│
│ │ │11時13│東市│不詳、│話撥打蔡有龍持用│B:你先拿50元的石頭!我 │附表│
│ │ │分許後│仁愛│500元 │之0000000000號行│ 下午就拿你了! │四編│
│ │ │某時 │路「│ │動電話聯絡購買海│A:一起拿,不要做兩次工 │號7 │
│ │ │ │家樂│ │洛因事宜後,蔡有│ ! │ │
│ │ │ │福賣│ │龍於左列時、地,│B:不要嗎? │ │
│ │ │ │場」│ │交付左開數量之海│A:這樣會做兩次工! │ │
│ │ │ │附近│ │洛因與郭丁銘,並│B:我現在在用檳榔我下午 │ │
│ │ │ │巷子│ │當場收受價金而完│ 給你了! │ │
│ │ │ │內 │ │成交易。 │A:我現在拿給你下午是不 │ │
│ │ │ │ │ │ │ 又拿一次! │ │
│ │ │ │ │ │ │B:我等一下會拿錢給你! │ │
│ │ │ │ │ │ │ 現在在用檳榔,我等人 │ │
│ │ │ │ │ │ │ 來收檳榔就有錢了!我 │ │
│ │ │ │ │ │ │ 就馬上拿過去給你了! │ │
│ │ │ │ │ │ │A:你現在是不是要拿! │ │
│ │ │ │ │ │ │B:對啦!我先跟你拿石頭 │ │
│ │ │ │ │ │ │ 50! │ │
│ │ │ │ │ │ │A:你等一下檳榔收一收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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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