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61號
PTDM,110,訴,61,20210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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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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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