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適用關係,依此次所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規 定「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 之規定,不再適用。」就沒收適用之法律競合,明白揭示「 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優先適用刑法,至於沒收施行後其 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仍維持「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 則。而為因應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規定,相關特別 法將於刑法沒收章施行之日(即105 年7 月1 日)失效,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9條關於沒收之規定,亦於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因原第 18條沒收對象為「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其範圍較刑法沒收 章大,且犯罪工具為「應」沒收,為防制毒品之需要,有自 105 年7 月1 日起繼續適用之必要,故僅修正該條第1 項前 段文字為「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使相關毒品與器具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均應 沒收銷燬;至原第19條第1 項規定「犯第4 條至第9 條、第 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 用或因犯罪所得財物,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或以其他財產抵償之。」則修正為「犯第4 條 至第9 條、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者 ,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 。」亦即擴大沒收範圍,使犯第4 條至第9 條、第12條、第 13條或第14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所用之物,不問是否屬與 犯罪行為人所有,均應沒收之,並考量刑罰沒收章已無抵償 之規定,而「追徵」為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之執行方式,乃 刪除第1 項後段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之執行方式,回歸刑法 沒收章之規定,至於第1 項犯罪所得之沒收,因與刑法沒收 章相同,而無重複規範之必要,亦予刪除。
㈡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規定,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本案員 警執行搜索時,當場在被告謝勢明身上起出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白色晶體2 包(含包裝袋2 只,驗前總毛重2012.71 公克,驗前總淨重約2001.59 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驗推估 為1961.55 公克),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情, 業據本院認定如前,而該2 包甲基安非他命係被告劉志明於 附表一編號3 犯行販售予被告謝勢明之毒品,被告謝勢明亦 伺機販售等情,亦據本院認定如前,核屬被告劉志明、謝勢 明違犯附表一編號3 犯行所查獲之毒品,揆諸上開規定,不 問屬於被告2 人與否,應在被告2 人該次犯行之宣告刑項下 ,宣告沒收銷燬之。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部分,因與其上
殘留之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 該第二級毒品部分,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因 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
㈢又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至第9 條、第12條、第13條 或第14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犯第四條之罪所使用之水 、陸、空交通工具,沒收之,該條例第19條第1 、2 項定有 明文。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 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4 項亦有明文。查扣案 如附表二編號7 所示之SAMSUNG 牌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1 支係被告劉志明用以聯繫被告謝勢明,分別供附表一各 次販毒行為所用之物;又如附表二編號8 所示之車牌號碼00 0-0000號自小客車係被告劉志明於犯附表一編號1 、2 部分 犯行所用之交通工具,以及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車牌號碼 000-0000號自小客車係被告謝勢明犯附表一編號3 所用之交 通工具,業經本院於附表一各次交易方式欄認定綦詳,揆諸 上開規定,應分別在其附表一各該犯行之宣告刑項下,宣告 沒收之。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均為被告 謝勢明使用供附表一編號1 、2 犯行所用之物及交通工具, 此部分業經本院認定如前,雖均未扣案,然依前開規定,仍 應在其各該犯行之宣告刑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㈣再按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沒收之。是被告劉志明在附表一所示各該販賣犯行所 取得之價金分別為8 萬元、16萬元、42萬元,均屬其販賣毒 品之犯罪所得,應依開規定,仍應在其各該犯行之宣告刑項 下,諭知沒收。
㈤其餘扣案物,經被告劉志明、謝勢明否認係供本件犯罪所用 之物,復無事證顯示與被告2 人本案犯行相關,不予宣告沒 收。
㈥又現行刑法將沒收列為專章,並定性為獨立之法律效果(立 法理由參照),故宣告多數沒收情形,並非數罪併罰,乃配 合刪除第51條第9 款,另增訂第40條之2 第1 項「宣告多數 沒收者,併執行之」,從而針對沒收部分依法即無庸於應執 行刑項下再予重複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6 項、第17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第
19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11條、第47條、第25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2 項、第4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士逸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000 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 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0 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 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 萬元以下罰金。前5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交易時間│交易地點│交易方式 │交易毒品種類│主文 │
│ │(民國)│ │ │、數量、金額│ │
│ │ │ │ │(新臺幣) │ │
│ │ │ │ │ │ │
├──┼────┼────┼──────────┼──────┼───────────┤
│1 │105 年6 │屏東縣內│謝勢明於以其持用之門│甲基安非他命│劉志明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 │月4 日6 │埔鄉竹山│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300 公克、8 │罪,處有期徒刑拾年。 │
│ │時許 │路40巷6 │話與劉志明持用之門號│萬元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 、8 │
│ │ │號之三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
│ │ │院 │聯繫後,於當日6 時許│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
│ │ │ │,駕駛車牌號碼0000 │ │沒收之。 │
│ │ │ │-R9 號自小客車至屏東│ │謝勢明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縣內埔鄉南寧加油站等│ │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
│ │ │ │候,再由劉志明駕駛車│ │刑肆年陸月。 │
│ │ │ │牌號碼AMW- 1215 號自│ │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 │
│ │ │ │小客車搭載謝勢明至左│ │9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 │ │列地點,完成右揭毒品│ │SIM 卡壹張)及車牌號碼│
│ │ │ │交易。 │ │8800 -R9號自用小客車,│
│ │ │ │ │ │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均追徵其價額。 │
├──┼────┼────┼──────────┼──────┼───────────┤
│2 │105 年6 │屏東縣內│謝勢明於以其持用之門│甲基安非他命│劉志明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 │月15日6 │埔鄉竹山│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700 公克、16│罪,處有期徒刑拾貳年。│
│ │時許 │路40巷6 │話以及門號0000000000│萬元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 、8 │
│ │ │號之三合│號行動電話與劉志明持│ │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
│ │ │院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陸萬│
│ │ │ │行動電話聯繫後,於當│ │元沒收之。 │
│ │ │ │日6 時許,駕駛車牌號│ │謝勢明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碼8800-R9 號自小客車│ │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
│ │ │ │至屏東縣內埔鄉南寧加│ │刑伍年。 │
│ │ │ │油站等候,再由劉志明│ │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 │
│ │ │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 │9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 │ │號自小客車搭載謝勢明│ │SIM 卡壹張)、門號0984│
│ │ │ │至左列地點,完成右揭│ │536874號行動電話壹支(│
│ │ │ │毒品交易。 │ │含SIM 卡壹張)及車牌號│
│ │ │ │ │ │碼8800-R9 號自用小客車│
│ │ │ │ │ │,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
│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3 │105 年9 │屏東縣內│謝勢明以00-0000000、│甲基安非他命│劉志明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 │月1 日14│埔鄉竹山│00-0000000號公共電話│2 包(含包裝│罪,處有期徒刑拾伍年。│
│ │時許 │路40巷6 │與劉志明持用之門號 │袋2 只,驗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
│ │ │號之三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總毛重2012. │之物,沒收銷燬之;扣案│
│ │ │院 │聯繫後,於當日14時許│71 公克,驗 │之如附表二編號7 所示 │
│ │ │ │,駕駛車牌號碼000-00│前總淨重約20│之物,沒收之。扣案之犯│
│ │ │ │62號自小客車至屏東縣│01.59 公克,│罪所得新臺幣肆拾貳萬元│
│ │ │ │內埔鄉南寧加油站等候│驗前總純質淨│沒收之。 │
│ │ │ │,再由劉志明駕駛車牌│重驗推估為19│謝勢明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號碼不詳之機車引導謝│61.55 公克 │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
│ │ │ │勢明至左列地點,完成│)、42萬元 │刑陸年陸月。 │
│ │ │ │右揭毒品交易。 │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
│ │ │ │ │ │之物,沒收銷燬之。扣案│
│ │ │ │ │ │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BM│
│ │ │ │ │ │W 廠牌自用小客車,沒收│
│ │ │ │ │ │之。 │
│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扣案物名稱 │數量 │
├──┼────────────────────────┼─────┤
│1 │甲基安非他命(含紙袋2 只,驗前總毛重2012.71 公克│2包 │
│ │,驗前總淨重約2001.59 公克,推估驗前純質淨重約 │ │
│ │1961.55 公克) │ │
├──┼────────────────────────┼─────┤
│2 │車牌號碼000-0000號BMW 廠牌自用小客車(含鑰匙1 支│1部 │
│ │、行照1 本) │ │
├──┼────────────────────────┼─────┤
│3 │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行照 │1本 │
├──┼────────────────────────┼─────┤
│4 │SONY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1支 │
├──┼────────────────────────┼─────┤
│5 │MOBIA 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 號SIM 卡1 張) │1支 │
├──┼────────────────────────┼─────┤
│6 │現金新臺幣 │70萬3400元│
├──┼────────────────────────┼─────┤
│7 │SAMSUNG 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1支 │
├──┼────────────────────────┼─────┤
│8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含行照1 本) │1部 │
├──┼────────────────────────┼─────┤
│9 │姚靜玉第一銀行存簿 │1 本 │
├──┼────────────────────────┼─────┤
│10 │劉志明第一銀行存簿(帳號:0000000 0000號,含提款│1本 │
│ │卡1 張) │ │
├──┼────────────────────────┼─────┤
│11 │劉忠訓第一銀行存簿(含提款卡1 張) │1本 │
├──┼────────────────────────┼─────┤
│12 │劉志明第一銀行存簿(帳號: │ │
│ │0000000000 0號,含提款卡1 張) │ │
├──┼────────────────────────┼─────┤
│13 │利軍豪臺灣土地銀行存簿(含提款卡1 張) │1本 │
├──┼────────────────────────┼─────┤
│14 │iPhone手機(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1支 │
├──┼────────────────────────┼─────┤
│15 │姚靜玉郵局存簿(含提款卡1 張) │1本 │
├──┼────────────────────────┼─────┤
│16 │姚靜玉中國信託銀行存簿(含提款卡1 張) │1本 │
├──┼────────────────────────┼─────┤
│17 │姚靜玉中國信託銀行台幣帳戶存簿 │1本 │
├──┼────────────────────────┼─────┤
│18 │姚靜玉玉山銀行存簿(含提款卡1 張) │1本 │
├──┼────────────────────────┼─────┤
│19 │姚靜玉國泰世華銀行存簿(含提款卡2 張) │1本 │
└──┴────────────────────────┴─────┘
附表三之1 :(附表一編號1 部分相關通訊監察譯文)┌──────────────────────┬───────────────────┐
│監察對象:劉志明0000-000000 │ 出處:105年度偵字第9489號卷第39頁 │
├──┬─────┬──────┬──────┼──────────────┬────┤
│呼叫│ 日期時間 │監察目標 │ 非監察號碼 │重要內容 │基地台編│
│方向│ │ (A) │ (B) │ │碼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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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 │2016/06/03│0000-000000 │0000-000000 │A:喂? │59449屏 │
│ │14:22 │劉志明 │大仔 │B:逗陣仔,明天早上過去找你 │東縣屏東│
│ │ │ │ │ 喔。 │市大春路│
│ │ │ │ │A:好啊,不然你到再打給我啊 │219號 │
│ │ │ │ │ 。 │ │
│ │ │ │ │B:好。 │ │
├──┼─────┼──────┼──────┼──────────────┼────┤
│出 │2016/06/03│0000-000000 │0000-000000 │A:你賓士的車牽了沒? │59449屏 │
│ │14:24 │劉志明 │大仔 │B:還沒啦,牽 toyota 的就好 │東縣屏東│
│ │ │ │ │ 了。 │市大春路│
│ │ │ │ │A:好啊。 │21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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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 │2016/06/04│0000-000000 │0000-000000 │B:我到了內 │27192屏 │
│ │05:36 │劉志明 │大仔 │A:那麼早喔 │縣萬巒鄉│
│ │ │ │ │B:嘿阿,你看你何時有空再打 │赤山段33│
│ │ │ │ │ 給我 │8地號270│
│ │ │ │ │A:不然你路邊休息一下,我等 │ │
│ │ │ │ │ 一下就到了 │ │
│ │ │ │ │B:好 │ │
└──┴─────┴──────┴──────┴──────────────┴────┘
附表三之2:(附表一編號2部分相關通訊監察譯文)┌──────────────────────┬───────────────────┐
│監察對象:劉志明0000-000000 │出處:105 年度偵字第9489號卷第39頁反面│
│ │至第4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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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叫│ 日期時間 │監察目標 │ 非監察號碼 │重要內容 │基地台編│
│方向│ │ (A) │ (B) │ │碼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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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 │2016/06/12│0000-000000 │0000-000000 │B:這幾天雨下很大。 │27192屏 │
│ │20:20 │劉志明 │大仔 │A:你那邊有沒有怎樣? │縣萬巒鄉│
│ │ │ │ │B:一樣啦,沒怎樣,你那邊怎 │赤山段33│
│ │ │ │ │ 樣?做沒什麼吧? │8地號270│
│ │ │ │ │A:嘿啊,沒什麼事啊。 │ │
│ │ │ │ │B:這兩天再打給你。 │ │
│ │ │ │ │A: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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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 │2016/06/13│0000-000000 │0000-000000 │B:逗陣仔,你在睡覺了喔? │27192屏 │
│ │21:57 │劉志明 │大仔 │A:嘿嘿。 │縣萬巒鄉│
│ │ │ │ │B:拍謝,吵到你,我可能後天 │赤山段33│
│ │ │ │ │ 早上下去牽那賓士。 │8地號270│
│ │ │ │ │A:後天早上喔? │ │
│ │ │ │ │B:嘿啊,再麻煩你。 │ │
│ │ │ │ │A:好啊,你再聯絡一下。 │ │
│ │ │ │ │B:先跟他聯絡一下。 │ │
│ │ │ │ │A:好。 │ │
├──┼─────┼──────┼──────┼──────────────┼────┤
│出 │2016/06/14│0000-000000 │0000-000000 │B:我是說明天早上呢。 │27192屏 │
│ │11:13 │劉志明 │大仔 │A:明天早上才要下來喔? │縣萬巒鄉│
│ │ │ │ │B:嘿啊。 │赤山段33│
│ │ │ │ │A:好啊,我叫人家開車下來。 │8地號270│
│ │ │ │ │B:好,明天早上 │ │
├──┼─────┼──────┼──────┼──────────────┼────┤
│出 │2016/06/14│0000-000000 │0000-000000 │A:大仔,你有打給我喔? │27192屏 │
│ │19:24 │劉志明 │大仔 │B:我可能明天十二點才會出發 │縣萬巒鄉│
│ │ │ │ │ 喔。 │赤山段33│
│ │ │ │ │A:中午喔? │8地號270│
│ │ │ │ │B:嘿啊。 │ │
│ │ │ │ │A:可是中午我出去了呢,我出 │ │
│ │ │ │ │ 外三天呢。 │ │
│ │ │ │ │B:何時要出去? │ │
│ │ │ │ │A:明天中午要出去。 │ │
│ │ │ │ │B:這樣喔? │ │
│ │ │ │ │A:我明天中午出外三天才有回 │ │
│ │ │ │ │ 來啦。 │ │
│ │ │ │ │B:幾點要出發? │ │
│ │ │ │ │A:九點多就要出發了。 │ │
│ │ │ │ │B:天壽喔。 │ │
│ │ │ │ │A:嘿,我明天要過去小琉球啦 │ │
│ │ │ │ │ 。 │ │
│ │ │ │ │B:小琉球喔? │ │
│ │ │ │ │A:嘿,我禮拜六才有回來。 │ │
│ │ │ │ │B:我明天早上到啦。 │ │
│ │ │ │ │A:明天早上打給我啦,差不多 │ │
│ │ │ │ │ 七、八點那邊,我九點就要 │ │
│ │ │ │ │ 出門了。 │ │
│ │ │ │ │B: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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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 │2016/06/15│0000-000000 │0000-000000 │B:逗陣仔,我差不多六、七點 │27192屏 │
│ │02:02 │劉志明 │大仔 │ 會到,再麻煩你。 │縣萬巒鄉│
│ │ │ │ │A:好。 │赤山段33│
│ │ │ │ │ │8地號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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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 │2016/06/15│0000-000000 │0000-000000 │B:逗陣仔,差不多十幾分就到 │27192屏 │
│ │06:03 │劉志明 │大仔 │ 了。 │縣萬巒鄉│
│ │ │ │ │A:好。 │赤山段33│
│ │ │ │ │ │8地號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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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2016/06/15│0000-000000 │0000-000000 │B:鬥陣的 │27192屏 │
│ │09:19 │劉志明 │大仔 │A:大仔 │縣萬巒鄉│
│ │ │ │ │B:到家了阿 │赤山段33│
│ │ │ │ │A:好 │8地號270│
└──┴─────┴──────┴──────┴──────────────┴────┘
附表三之3:(附表一編號3部分相關通訊監察譯文)┌──────────────────────┬───────────────────┐
│ 監察對象:劉志明0000-000000 │出處:105 年度偵字第9489號卷第45頁 │
├──┬─────┬──────┬──────┼──────────────┬────┤
│呼叫│ 日期時間 │監察目標 │ 非監察號碼 │重要內容 │基地台編│
│方向│ │ (A) │ (B) │ │碼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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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 │2016/08/29│0000-000000 │00-0000000 │B:鬥陣的 │59257屏 │
│ │10:58 │劉志明 │謝勢明 │A:大仔喔,嘿 │縣內埔鄉│
│ │ │ │ │B:我之前打給你都沒有 │光明路28│
│ │ │ │ │ │4巷1號 │
├──┼─────┼──────┼──────┼──────────────┼────┤
│入 │2016/08/29│0000-000000 │00-0000000 │A:我打給你也是都沒通 │59257屏 │
│ │11:01 │劉志明 │謝勢明 │B:我以為你換電話了勒 │縣內埔鄉│
│ │ │ │ │A:喔,沒有,後來我有打給你 │光明路28│
│ │ │ │ │ 也沒通阿 │4巷1號 │
│ │ │ │ │B:嘿阿,我以為你換了,我這 │ │
│ │ │ │ │ 兩天打給你吼 │ │
│ │ │ │ │A:好阿 │ │
│ │ │ │ │B:這支電話還有在用喔? │ │
│ │ │ │ │A:有阿有阿 │ │
│ │ │ │ │B:好 │ │
├──┼─────┼──────┼──────┼──────────────┼────┤
│入 │2016/08/31│0000-000000 │00-0000000 │B:鬥陣的,明天差不多下午一 │26633屏 │
│ │18:27 │劉志明 │謝勢明 │ 點過去找你好嗎? │縣東港鎮│
│ │ │ │ │A:好阿 │新生三路│
│ │ │ │ │B:之前那個茶都還有恩? │ │
│ │ │ │ │A:有啦有啦 │ │
│ │ │ │ │B: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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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9/1 │0000-000000 │00-0000000 │B:鬥陣的,我到了 │59257屏 │
│入 │13:16 │劉志明 │謝勢明 │A:喔,在外環道那邊喔 │縣內埔鄉│
│ │ │ │ │B:嘿阿,等你阿 │光明路28│
│ │ │ │ │A:好 │4巷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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