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2年度,66號
PTDM,102,訴,66,2013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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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通訊監察譯文擔保證人林明順上開警、偵之證述為真實, 再者,細繹附表一編號3 ⑴所示該通對話內容,被告於接獲 林明順之電話後,林明順直言「我現在要過去了。」被告則 答稱「喔好,我現在人在麟洛ㄟ,在消防隊這裡。」林明順 其後則稱「那你在麟洛等我就好了。」之後雙方再改約在屏 東見面,依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審酌林明順於101 年3 月至5 月間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本院以101 年 度訴字第13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業如前述,可認林明順 在上揭時間亦同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人,是開 對話內容無法據以得知雙方買方及賣方之地位,再以上開對 話內容以觀,被告接獲林明順電話後,直稱其在麟洛消防對 附近,倘若係林明順欲向被告購買毒品,被告既稱在外面, 何以林明順未置一語問及被告是否有攜帶毒品在身邊可供販 賣,卻直言欲過去找被告,衡以毒品為違禁物,持有毒品涉 有刑責,衡情一般販毒者無可能隨時攜帶毒品在身邊,以防 遭警查獲之風險,是以,證人林明順上開所述向被告購買甲 基安非他命之情節,顯屬可疑,無從信實,是無法依上開通 話內容佐認證人林明順所述為真實。是以,縱證人林明順證 稱係向被告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但仍屬指證者單方之陳述本 身,尚不足作為其所述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因本件除證人 林明順前開證述外,並無其他補強證據足資證明上開證述具 有相當真實性,依前開判決意旨,自難僅憑證人林明順片面 證述,即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四)按刑法已經修正廢止連續犯之規定,對於犯罪行為採一罪一 罰(按以販賣毒品為例,即1 次販賣毒品犯行認定為1 罪, 各次販賣毒品犯行分別處罰),是不同次之販賣毒品行為所 涉及之訴訟客體即有數個,應就各次販賣毒品之證據分別認 定,且各個販賣毒品犯罪事實均須有補強證據,不得籠統為 同一之觀察,往昔連續犯籠統混用證據之證明方式,業已不 合時宜,是縱懷疑行為人有多次不法行為,仍僅能就其中證 據充足之部分行為起訴、判罪(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 949 號判決意旨參照),據上所述,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 部分,除證人林明順之指證外,以卷附譯文內容觀之,尚無 從為被告此部分確有販毒行為之認定,即卷內缺乏其他補強 證據佐認證人林明順上開部分之指證,另依起訴書所列其他 各項證據方法,亦不足資以佐證被告王中興確有該部分所訴 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 此部分罪行,揆諸上揭說明,既不能證明被告此部分犯罪, 自均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11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狄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美玲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販毒時間│販毒地點│販毒金額│交 易 過 程 │通 訊 監 察 譯 文 內 容 │備 註│
│ │ │ │新臺幣 │ │ │ │
├──┼────┼────┼────┼─────────┼────────────┼───┤
│ 1 │101 年5 │屏東縣內│1,000元 │林明順以持用之0983│林明順(A):0000000000 │起訴書│
│ │月10日晚│埔鄉龍潭│ │960324號行動電話,│王中興(B):0000000000 │附表編│
│ │間8時許 │村龍善路│ │於左開通話時間,撥│(聲拘卷第21頁背面、第22│號1 │
│ │ │邊 │ │打王中興使用之0981│頁) │ │
│ │ │ │ │023796號行動電話,├────────────┤ │
│ │ │ │ │聯絡購買第二級毒品│⑴通話開始時間: │ │
│ │ │ │ │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後│ 101 年5 月10日晚間6 時│ │
│ │ │ │ │,王中興即於左列時│ 26分34秒 │ │
│ │ │ │ │、地,交付甲基安非│B:下班了沒? │ │
│ │ │ │ │他命與林明順,並當│A:剛下班啦! │ │
│ │ │ │ │場收受價金1,000 元│B:剛下班喔? │ │
│ │ │ │ │而完成交易。 │A:唷。 │ │
│ │ │ │ │ │B:還沒好世喔? │ │
│ │ │ │ │ │A:好世了啦! │ │
│ │ │ │ │ │B:何時要過來? │ │
│ │ │ │ │ │A:我過半點鐘我就過去了 │ │
│ │ │ │ │ │ 。 │ │




│ │ │ │ │ │B:好阿。 │ │
│ │ │ │ │ ├────────────┤ │
│ │ │ │ │ │⑵通話開始時間: │ │
│ │ │ │ │ │ 101 年5 月10日晚間7 時│ │
│ │ │ │ │ │ 38分35秒 │ │
│ │ │ │ │ │A:喂,來吃麵啦! │ │
│ │ │ │ │ │B:啥? │ │
│ │ │ │ │ │A:來吃麵啦! │ │
│ │ │ │ │ │B:你在你們那邊吃麵喔? │ │
│ │ │ │ │ │A:沒啦我要到你家了。 │ │
│ │ │ │ │ │B:喔好啦! │ │
├──┼────┼────┼────┼─────────┼────────────┼───┤
│ 2 │101 年5 │屏東縣屏│1,000 元│林明順以持用之0983│林明順(A):0000000000 │起訴書│
│ │月12日晚│東市廣東│ │960324號行動電話,│王中興(B):0000000000 │附表編│
│ │ │ │ │於左開通話時間,撥│(聲拘卷第22頁) │號2 │
│ │間9 時許│路全家便│ │打王中興使用之0981├────────────┤ │
│ │ │利超商 │ │023796號行動電話,│⑴通話開始時間: │ │
│ │ │ │ │聯絡購買第二級毒品│ 101 年5 月12日晚間7 時│ │
│ │ │ │ │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後│ 16分53秒 │ │
│ │ │ │ │,王中興即於左列時│A:喂。 │ │
│ │ │ │ │、地,交付甲基安非│B:好世了沒? │ │
│ │ │ │ │他命與林明順,並當│A:好世了啦,但是要過一 │ │
│ │ │ │ │場收受價金1,000 元│ 個點鐘我才能出門哦。 │ │
│ │ │ │ │而完成交易。 │B:10點多喔? │ │
│ │ │ │ │ │A:現在幾點了? │ │
│ │ │ │ │ │B:現在? │ │
│ │ │ │ │ │A:差不多1個多點鐘。 │ │
│ │ │ │ │ │B:好。 │ │
│ │ │ │ │ ├────────────┤ │
│ │ │ │ │ │⑵通話開始時間: │ │
│ │ │ │ │ │ 101 年5 月12日晚間9 時│ │
│ │ │ │ │ │ 3 分32秒 │ │
│ │ │ │ │ │B :喂。 │ │
│ │ │ │ │ │A :到了啊? │ │
│ │ │ │ │ │B :喔。 │ │
├──┼────┼────┼────┼─────────┼────────────┼───┤
│ 3 │101 年5 │屏東縣屏│1,000元 │林明順以持用之0983│林明順(A):0000000000 │起訴書│
│ │月19日下│東市廣東│ │960324號行動電話,│王中興(B):0000000000 │附表二│
│ │午2 時5 │路全家便│ │於左開通話時間,撥│(聲拘卷第22頁背面、第23│編號4 │
│ │分後某時│利超商 │ │打王中興使用之0981│頁) │ │




│ │ │ │ │023796號行動電話,├────────────┤ │
│ │ │ │ │聯絡購買第二級毒品│⑴通話開始時間: │ │
│ │ │ │ │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後│ 101 年5 月16日晚間8 時│ │
│ │ │ │ │,王中興即於左列時│ 31分28秒 │ │
│ │ │ │ │、地,交付甲基安非│B:喂。 │ │
│ │ │ │ │他命與林明順,並當│A:喂,我現在要過去了喔 │ │
│ │ │ │ │場收受價金1,000 元│ 。 │ │
│ │ │ │ │而完成交易。 │B:喔好,我現在人在麟洛 │ │
│ │ │ │ │ │ ㄟ,在消防隊這裡。 │ │
│ │ │ │ │ │A:麟洛消防隊嗎? │ │
│ │ │ │ │ │B:嗯。 │ │
│ │ │ │ │ │A:那你在麟洛等我就好了 │ │
│ │ │ │ │ │ 。 │ │
│ │ │ │ │ │B:現在下雨啊。 │ │
│ │ │ │ │ │A:喔,我還是一樣要到屏 │ │
│ │ │ │ │ │ 東就對了? │ │
│ │ │ │ │ │B:嘿阿。 │ │
│ │ │ │ │ │A:喔好,那我直接到屏東 │ │
│ │ │ │ │ │ 去。 │ │
│ │ │ │ │ │B:好。 │ │
│ │ │ │ │ │A:好。 │ │
│ │ │ │ │ ├────────────┤ │
│ │ │ │ │ │⑵通話開始時間: │ │
│ │ │ │ │ │ 101 年5 月16日晚間8 時│ │
│ │ │ │ │ │ 48分5秒 │ │
│ │ │ │ │ │B:喂。 │ │
│ │ │ │ │ │A:喂,我到了喔。 │ │
│ │ │ │ │ │B:好,等一下。 │ │
│ │ │ │ │ │A:好。 │ │
└──┴────┴────┴────┴─────────┴────────────┴───┘
附表二:
┌─────┬─┬─────┬──────┬───────────┬────┐
│A 監察門號│發│B 通話門號│通話日期及開│ 通 話 內 容 │出 處│
│(使用人)│話│(使用人)│始時間 │ │ │
│ │方│ │ │ │ │
│ │向│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0│101年5月16日│B:喂,想我喔。 │聲拘卷第│
林明順 │ │王中興 │晚間8 時31分│A:煞不知想你(台語) │22頁背面│
│ │ │ │28秒 │ 。 │ │




│ │ │ │ │B:啊過來勒。 │ │
│ │ │ │ │A:我就預計今天還沒有 │ │
│ │ │ │ │ 要過去,因為我等錢 │ │
│ │ │ │ │ 下來。 │ │
│ │ │ │ │B:好啦! │ │
│ │ │ │ │A:我身上只有2,900元而│ │
│ │ │ │ │ 已。 │ │
│ │ │ │ │B:這樣倒退嚕了,不要 │ │
│ │ │ │ │ 嚕太遠了。 │ │
│ │ │ │ │A:我現在就是要等錢下 │ │
│ │ │ │ │ 來啊。 │ │
│ │ │ │ │B:要多久啊? │ │
│ │ │ │ │A:等人家下班啊。 │ │
│ │ │ │ │B:幾點啊? │ │
│ │ │ │ │A:將近10點。 │ │
│ │ │ │ │B:不然你那種要怎麼那 │ │
│ │ │ │ │ 種啊,擱等。 │ │
│ │ │ │ │A:對啊。 │ │
│ │ │ │ │B:不然你先下來啦,10 │ │
│ │ │ │ │ 點多再跑一趟。 │ │
│ │ │ │ │A:10點多再跑一趟喔? │ │
│ │ │ │ │B:現在是這樣比較好啊 │ │
│ │ │ │ │ 。 │ │
│ │ │ │ │A:好啦好啦。 │ │
│ │ │ │ │B:那種的看多少就多少 │ │
│ │ │ │ │ 啊。 │ │
│─────┼─┼─────┼──────┼───────────┼────┤
│同上 │→│同上 │101年5月16日│B:到了。 │同上 │
│ │ │ │晚間8 時48分│A:喂,要到了喔? │ │
│ │ │ │5秒 │B: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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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