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蕭筠蓉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唐明煌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中華民國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第268 條、第304 條第1 項、第344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
(重利罪)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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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交易時間│交易地點│買受人│交 易 內 容│交 易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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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0 年9 │屏東縣潮│甲○○│以新臺幣(下同│甲○○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月13日下│州鎮之85│ │)1,500 元購買│、戊○○以其所有如附表二編號1 所│
│ │午3 時59│度C 咖啡│ │愷他命 │示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在│
│ │分許後之│店 │ │ │電話中聯絡交易事宜後,由戊○○交│
│ │某時 │ │ │ │付愷他命,並收取價金 │
│ ├────┴────┴───┴───────┴────────────────┤
│ │主文:戊○○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物沒│
│ │ 收;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所示之物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抵償之。 │
├──┼────┬────┬───┬───────┬────────────────┤
│編號│交易時間│交易地點│買受人│交 易 內 容│交 易 方 式│
├──┼────┼────┼───┼───────┼────────────────┤
│ 2 │100 年9 │屏東縣潮│甲○○│以500 元購買愷│甲○○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月14日晚│州鎮之愛│ │他命 │、戊○○以其所有如附表二編號1 所│
│ │上9 時7 │買檳榔攤│ │ │示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在│
│ │分許後之│ │ │ │電話中聯絡交易事宜後,由戊○○交│
│ │某時 │ │ │ │付愷他命,並收取價金 │
│ ├────┴────┴───┴───────┴────────────────┤
│ │主文:戊○○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物沒│
│ │ 收;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 所示之物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抵償之。 │
├──┼────┬────┬───┬───────┬────────────────┤
│編號│交易時間│交易地點│買受人│交 易 內 容│交 易 方 式│
├──┼────┼────┼───┼───────┼────────────────┤
│ 3 │100 年9 │屏東縣潮│甲○○│以1,500 元購買│甲○○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月18日晚│州鎮之85│ │愷他命 │、戊○○以其所有如附表二編號1 所│
│ │上8 時33│度C 咖啡│ │ │示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在│
│ │分許後之│店 │ │ │電話中聯絡交易事宜後,由戊○○交│
│ │某時 │ │ │ │付愷他命,事後並自甲○○取得價金│
│ ├────┴────┴───┴───────┴────────────────┤
│ │主文:戊○○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物沒│
│ │ 收;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 所示之物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抵償之。 │
├──┼────┬────┬───┬───────┬────────────────┤
│編號│交易時間│交易地點│買受人│交 易 內 容│交 易 方 式│
├──┼────┼────┼───┼───────┼────────────────┤
│ 4 │100 年9 │戊○○斯│壬○○│以1,500 元購買│壬○○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月16日凌│時位於屏│ │愷他命 │、戊○○以其所有如附表二編號1 所│
│ │晨1 時25│東縣OO│ │ │示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在│
│ │分許後之│鎮OO里│ │ │電話中聯絡交易事宜後,由戊○○交│
│ │某時 │三進六巷│ │ │付愷他命,事後並自壬○○取得價金│
│ │ │4之8號住│ │ │ │
│ │ │處外 │ │ │ │
│ ├────┴────┴───┴───────┴────────────────┤
│ │主文:戊○○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物沒│
│ │ 收;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 所示之物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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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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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品 名│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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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①被告戊○○所有,供犯如犯罪事實(即如附表一)│
│ │支,含SIM 卡1 枚 │ 、所示犯行所用之物。 │
│ │ │②已扣案(見100 偵11812 偵查卷第78頁),無毒品危│
│ │ │ 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追徵其價額」之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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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郵政存簿儲金簿1 本 │①被告即共犯戊○○所有,供犯如犯罪事實所示犯行│
│ │ │ 所用之物(見100 偵11812偵查卷第20頁)。 │
│ │ │②已扣案(見100 偵11812 偵查卷第78頁)。 │
├──┼─────────────┼────────────────────────┤
│ 3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①被告即共犯丙○○所有,供犯如犯罪事實所示犯行│
│ │支,含SIM 卡1 枚 │ 所用之物。 │
│ │ │②已扣案(見100 偵11811 偵查卷第94頁)。 │
├──┼─────────────┼────────────────────────┤
│ 4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①共犯陳進財所有,供犯如犯罪事實所示犯行所用之│
│ │支,含SIM 卡1 枚 │ 物。 │
│ │ │②已扣案(見100 他1044偵查卷㈥第41頁)。 │
└──┴─────────────┴────────────────────────┘
附表三:
┌──┬─────────────┬────────────────────────┐
│編號│品 名│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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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販毒所得新臺幣(下同)1,50│①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犯行販毒所得。 │
│ │0 元 │②未扣案。 │
├──┼─────────────┼────────────────────────┤
│ 2 │販毒所得500 元 │①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犯行販毒所得。 │
│ │ │②未扣案。 │
├──┼─────────────┼────────────────────────┤
│ 3 │販毒所得1,500 元 │①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犯行販毒所得。 │
│ │ │②未扣案。 │
├──┼─────────────┼────────────────────────┤
│ 4 │販毒所得1,500 元 │①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犯行販毒所得。 │
│ │ │②未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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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
┌──┬─────────────┬────────────────────────┐
│編號│品 名│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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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①與本案犯行無關之物。 │
│ │支,含SIM 卡1 枚 │②見100 偵11812 偵查卷第78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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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桌上型電腦主機1 臺 │①與本案犯行無關之物。 │
│ │ │②見100 偵11812 偵查卷第78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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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螢幕1 台 │①與本案犯行無關之物。 │
│ │ │②見100 偵11812 偵查卷第78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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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①與本案犯行無關之物。 │
│ │支,含SIM 卡1 枚 │②見100 偵11811 偵查卷第9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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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帳單1 張 │①與本案犯行無關之物。 │
│ │ │②見100 偵11811 偵查卷第9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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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棍棒4 枝 │①與本案犯行無關之物。 │
│ │ │②見100 偵11811 偵查卷第9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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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小武士刀1 枝 │①與本案犯行無關之物。 │
│ │ │②見100 偵11813 偵查卷第3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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