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被告買5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是我記錯,我是要向另1人買 毒品,如附表三編號7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是在說工作的事 情,我當時作雜工,因我之前配合工作太多,我也不知是在 講何工作,該譯文是村莊中綽號「義啊」的年輕人要幫忙工 作,我不知道他的真名、地址、電話,是我介紹「義啊」幫 被告工作,我旁邊有其他朋友要去幫忙被告,但被告沒給他 油漆工錢1,000元,我告訴被告這件事,我只介紹過1次,被 告只有1次沒給工錢,我在警偵訊中指證被告販賣毒品時, 警察及檢察官均無不當訊問,我現在所述與當初所述不同是 因我有另1朋友叫「慶啊」,我當時搞錯,我無向被告買過 毒品,警察有播放錄音給我聽,錄音檔案是我與被告對話內 容,我與被告間無金錢借貸往來,我也沒欠他錢,我跟被告 有時在村莊裡交叉路口的小廟喝酒,久久喝一次,我上次開 庭因沒錢坐車,所以搭被告的便車,因我前一天在路上遇到 被告,我說隔天要開庭,我沒錢,可否搭便車,所以被告隔 天有來載我,開庭當日在路上律師有聯絡說有向法院請假, 我被拘提到法院時,法官問我,我說是被告約我一起來開庭 的,我無向法官說謊等語(本院卷二第12-18頁)。證人甲○ ○翻異前詞,改稱其未曾向被告購毒,其係向另1綽號與被告 同為「慶啊」之友人購毒,其先前係記錯等語,惟查: ⑴員警係先播放證人甲○○與被告之通訊監察錄音檔予證人甲○○ 聽聞,經其聽聞音檔並辨認聲紋後始為證述,證人甲○○證述 內容亦係針對其與錄音中通話對象之通話內容為何,自無誤 認可能,亦與其另1綽號同為「慶啊」之友人無涉,是其翻 異之詞,顯不足採。
⑵證人甲○○雖證述如附表三編號2、4、7、10、16至18所示之通 訊監察譯文是其與被告談及喝酒及工作之事等語,然證人甲 ○○證述其與被告僅稍微認識,私下無互動,何故一再邀約喝 酒及互相討論工作之事?
⑶證人甲○○所證工作賺錢會與被告一起喝酒等語,然稽之如附 表三編號2、4、10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表面對話文字 均係其等另外相約去喝酒,而非工作完一同喝酒之對話,證 人甲○○此部分所證與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不符。 ⑷證人甲○○證述其與被告間喝酒頻率係久久喝一次等語,然稽 之如附表三編號2、4、10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形式上均係提 及與酒相關之對話,日期分別為109年11月10日、11月14日 、12月10日,其中109年11月10日、11月14日甚至僅隔4日, 頻率甚高,顯與證人甲○○證述其等喝酒之頻率不符,是如附 表三編號2、4、10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關於喝酒之對話 ,應係另有所指,而非真正相約喝酒,其警偵訊所證此係交
易毒品暗語,毋寧較可信。
⑸證人甲○○證述如附表三編號7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係討論其為 友人向被告索討工錢之事等語,然其就該友人之姓名、住址 、聯絡方式均一概不知,交情應甚淺,何故竟如此熱心為該 友人索討工錢?其既不知該友人之姓名、住址、聯絡方式, 縱取得工錢後,又如何交付工錢予該友人?
⑹證人甲○○證述其僅介紹友人為被告工作1次,被告未給付工錢 亦僅有1次等語,然如附表三編號7、16至18所示之通訊監察 譯文形式上均係討論工錢之事,與證人甲○○證述僅有1次之 情不合。基上,足見如附表三編號7、16至18所示之通訊監 察譯文內容所示討論工錢之語,實際並非討論工錢事宜,而 係另有所指,其警偵訊所證此係交易毒品暗語,毋寧較可信 。
⑺證人甲○○於本院訊問程序中陳述其與被告係同村且為工作夥 伴,於111年1月19日審理期日係被告約其一同前來並開車載 其前來開庭等語(本院卷一第281-282頁);於本院審理中 證述因其111年1月19日審理期日前1日路上遇見被告,其詢 問被告可否搭便車,被告隔日即去載證人甲○○等語,然其又 證述其拘提到案時陳述是被告約其一起來開庭等情無說謊等 語。證人甲○○於本院審理中就其於111年1月19日審理期日何 故由被告搭載之原因證述反覆,本院審理中刻意隱飾被告與 其相約前來開庭一事,益見其與被告於本院審理期日前已有 聯繫接觸,被告非無影響證人甲○○於審理期日證述之可能。 ⑻綜上,證人甲○○於本院審理中翻異前詞之證述內容,顯係迴 護被告之詞,不足採憑。
3.證人丙○○部分:
①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 證人丙○○之情事,業據證人丙○○於偵訊時證述:如附表三編 號19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是被告叫我向他買甲基安非他命, 我當日中午去他家,他問我有沒有錢,我說剩2、300元,他 問我什麼時候可給他錢,我說晚上,他叫我先吸,晚上之前 看有多少錢就拿給他多少,他把甲基安非他命放在玻璃球拿 給我,我沒給他錢,晚上他向我要錢,問我有沒有錢,我說 「剩一張」,就是1,000元,他叫我幫他買遊戲點數去找他 ,我說我有喝酒不方便,他說有1個朋友要去找他,他要我 去加祿國小等他朋友,叫他朋友把甲基安非他命補給我,他 朋友後來沒來,我沒去買遊戲點數,後來我都沒給錢,我指 認被告即是賣甲基安非他命給我之人(偵卷第209-211頁) ;於本院審理中證述:110年1月10日我參加廟會剛好經過被 告家,中午時,我進去找被告,我們有先電話聯絡,我們平
常互相聯絡我都問他有無甲基安非他命,我們在被告家吃飯 聊天,我問被告有無毒品,我在他家吃飯時有施用毒品,毒 品是我向被告購買,只是我還未給錢,被告並非免費讓我施 用,被告先讓我施用一點點,之後再補足1,000元的數量給 我,廟會結束後,我與被告聯絡毒品的事及看我身上有沒有 錢,我問被告有無毒品,被告要我先幫他儲值1,000元,結 果我沒買,我警偵訊所述屬實,檢察官無對我不當訊問等語 (本院卷二第19-22頁)。依證人丙○○於偵訊、本院審理時 先後所為之證述,以前後整體觀察,就證人丙○○如附表一編 號19所示之賒帳向被告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情事,與其等交 易之時間、地點、方式等情,並無反覆不一、態度游移之處 ,又依其前揭證述之情節,亦與一般毒品買賣,販毒者甚為 關心在意購毒者是否有足夠資力得以給付價金之毒品交易情 形相符,其證言之憑信性應無何疑慮可言。被告就證人丙○○ 之指證,除空泛諉稱其未販賣甲基安非他命外,別無其他具 體明確說明證人丙○○與其間有否仇恨怨隙或嚴重糾紛,而故 意設詞誣陷欲強入其罪,是證人丙○○與被告既無仇恨怨隙, 實無故意設詞誣陷被告之動機及必要。依此,苟非證人丙○○ 確有向被告購買甲基安非他命,證人丙○○當無可能就其與被 告間買賣毒品之詳細情節為如此詳細陳述,堪認證人丙○○前 開不利於被告之證述,尚非無據,應可採信。
②依前引通訊監察譯文所示(如附表三編號19所示),被告與 證人丙○○間有如附表三編號19所示之通話內容,細譯上開通 話內容,證人丙○○向被告表示其人適在水底寮,並表示要前 去被告住處,嗣被告表示要開門,同日下午,被告詢問證人 丙○○有沒有某物,證人丙○○表示有,及其人在自己住處,被 告再次詢問是否確定有某物,證人丙○○表示有,並表示其會 再前往被告住處,被告催促證人丙○○盡快,表示其在等候證 人丙○○,同日晚間,被告與證人丙○○聯繫一再表示「一張」 ,使用「一張」等暗語聯繫,可知被告於與證人丙○○見面後 ,甚為急切關心證人丙○○是否有某物,並一再詢問,證人丙 ○○表示其有「一張」,被告一再催促證人丙○○盡速交付某物 予被告,此與證人丙○○前揭證述其先向被告賖帳購毒施用, 事後被告一再電聯詢問其身上是否有錢之情得為勾稽。是綜 合上情,證人丙○○前開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核與事實 相符,應可採信。被告辯稱:證人丙○○請其幫忙找毒品來源 ,其不同意,其等未交易毒品云云,則不可採信。是被告於 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之時、地,與證人丙○○交易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堪以認定。
4.證人乙○○部分:
①被告如附表一編號5、11至15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予證人乙○○之情事,業據證人乙○○於警詢時證述:門號 0000000000號申登人為我,都是我使用,我曾使用屏東縣○○ 鄉○○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枋寮醫院旁7-11僑德門市、同 縣○○鎮○○路000號7-11英順門市及枋寮中華電信門市的公共 電話,如附表三編號5、11至15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與我所 聽到通話錄音均相符,均是我與被告要交易毒品之通話,均 有交易成功,如附表三編號5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是我打完 電話,就直接去找被告,我於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交易時 間、地點,向被告購買5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如附表三 編號11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是我打完電話,就騎機車去找被 告,我於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交易時間、地點,向被告購 買5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通訊監 察譯文內容中「兩斤半、半斤蝦」是指2包各500元之甲基安 非他命,打完這通電話,我就直接騎機車去等被告,我於如 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交易時間、地點,向被告購買1,000元 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如附表三編號13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 是我打完電話就直接去等被告,我於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 交易時間、地點,向被告購買5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如 附表三編號14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是我打完電話,就騎機車 去找被告,我於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交易時間、地點,向 被告購買5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如附表三編號15所示之 通訊監察譯文通話內容中「兩張刮刮樂」、「五百的」是我 要找被告買毒品,「兩張刮刮樂」、「五百的」是指2小包 各5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我打完這通電話,就直接騎機車 過去等被告,我於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之交易時間、地點, 向被告購買5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共1,000元,我指認 與我進行毒品交易者即為被告,我共向被告買過6次甲基安 非他命,我都是打電話給他,再去找他進行毒品交易,我除 向被告購買毒品外,無向其他藥頭購買毒品,如附表四所示 之通訊監察譯文均是我與被告要交易毒品之對話,但均未交 易成功,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是要向被告購 買毒品的通話,我們在水底寮全家便利商店旁麵店相遇,他 說肚子痛,就先回家上廁所,他叫我拿他買的麵到他家,到 他家後,我順便要向他購買毒品,但他說身上沒東西,所以 未交易成功,如附表四編號2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是我去他 家找他要購買毒品,他說沒東西,所以交易就沒成功,如附 表四編號3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交易沒成功原因是他說身上 沒東西,如附表四編號4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是我去他家找 他,但沒人在,我就回家,所以交易沒成功,如附表四編號
5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是我騎機車到柑仔店找被告,但沒看 到他,我就回去,因此交易沒成功,如附表四編號6所示之 通訊監察譯文是我騎機車到水底寮銀行等他,但等太久,他 都沒來,我就離開,因此交易沒成功,如附表四編號7所示 之通訊監察譯文是我到水底寮銀行找被告,但他說他身上沒 東西,就沒進行毒品交易等語(偵卷第215-247頁);於偵 訊時證述:我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如附表三編 號5、11至15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均是我與被告通話,警察 有播放錄音檔給我聽,如附表三編號5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 是我要向他買5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我們於如附表一編號5 所示之交易地點交易,如附表三編號11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 是我要向他買5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我們於如附表一編號1 1所示之交易地點交易,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通訊監察譯 文是我要向他買1,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兩斤半」是2包 500元,「半斤蝦」是500元,兩個一半500元的意思,我們 於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交易地點交易,如附表三編號13所 示之通訊監察譯文是我要向他買5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我 們於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交易地點交易,如附表三編號14 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是我要向他買5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 我們於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交易地點交易,我重新看譯文 確認本次有交易成功,如附表三編號15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 是我要向他買甲基安非他命,「兩張500刮刮樂」是指2張50 0元,買1,000元,我們於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之交易地點交 易,我指認與我進行毒品交易者即被告,均一手交錢一手交 貨,我均是單純向被告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不是請他代購或 合資購買,確實均有向被告購買甲基安非他命等語(偵卷第 251-256頁)。依證人乙○○於警偵訊時先後所為之證述,以 前後整體觀察,就證人乙○○如附表一編號5、11至15所示之 向被告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情事,與其等交易之時間、地點 、方式等情,並無反覆不一、態度游移之處;另證人乙○○就 各次交易成功之詳細經過情形,例如其係於與被告通話後先 行騎機車前往等候被告,其等於通話中之暗語均能鉅細靡遺 交代證述,而就交易未成功部分,亦能陳述經過情形及何故 未交易成功;又依其前揭證述之情節,亦與一般毒品買賣, 於買賣雙方相約後,必須確認到達約定地點後,始得為毒品 交易之情形相符,其證言之憑信性應無何疑慮可言。被告就 證人乙○○之指證,除空泛諉稱其未販賣甲基安非他命外,別 無其他具體明確說明證人乙○○與其間有否仇恨怨隙或嚴重糾 紛,而故意設詞誣陷欲強入其罪,是證人乙○○與被告既無仇 恨怨隙,實無故意設詞誣陷被告之動機及必要。依此,苟非
證人乙○○確有向被告購買甲基安非他命,證人乙○○當無可能 就其與被告間買賣毒品之詳細情節為如此詳細陳述,堪認證 人乙○○前開不利於被告之證述,尚非無據,應可採信。 ②依前引通訊監察譯文所示(如附表三編號5、11至15所示), 被告與證人乙○○間有如附表三編號5、11至15所示之通話內 容,細譯上開通話內容如下:
⑴如附表三編號5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證人乙○○表示要找被告 ,被告即接連2次要求證人乙○○即刻前來見面,其會等候證 人乙○○,可知被告於證人乙○○表示要前來見面時,亦亟欲與 證人乙○○見面,並要證人乙○○即刻動身前來,其等對於見面 所為何事具有相當默契而心照不宣,與一般合法正當見面通 常會先表示係為何事之情迥異,顯見證人乙○○係有特殊需求 而需與被告見面解決該需求,而被告亦亟欲促成滿足證人乙 ○○之特殊需求,益徵其等見面所為之事,實具有相當隱密性 。
⑵如附表三編號11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證人乙○○先詢問被告 是否在住處?被告表示在夜市,證人乙○○表示稍後會前往被 告住處找被告,被告應允之,其等對於見面所為何事具有相 當默契而心照不宣,與一般合法正當見面通常會先表示係為 何事之情迥異,顯見證人乙○○係有特殊需求而需與被告見面 解決該需求,而被告亦同意滿足證人乙○○之特殊需求,益徵 其等見面所為之事,實具有相當隱密性。
⑶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證人乙○○先表示「你… 我要那個『兩兩斤…兩斤半…半斤蝦』」,證人乙○○支吾其詞, 忽而稱「兩兩斤」,忽而稱「兩斤半」,忽又改稱「半斤」 ,就重量多少一再改稱,實非一般人得以理解,理應加以詢 問確認證人乙○○所欲之數量究為何者?惟被告聽聞竟明其意 而毋庸加以詢問,並不假思索即刻允諾,已見其間對話另有 隱情,況苟若真係正當合法之蝦隻買賣,證人乙○○何故吞吐 其詞,未敢光明正大陳述其情?益徵其等見面所為之事,實 具有相當隱密性及不法性。
⑷如附表三編號13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證人乙○○與被告均僅 簡短言語相約見面,顯見其等具一定交情,且對於見面所為 何事亦具有相當默契而心照不宣,與一般合法正當見面通常 會先表示係為何事之情迥異,足見其等見面所為之事,實具 有相當隱密性。
⑸如附表三編號14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先詢問證人乙○○ 是否來了?並要求證人乙○○先勿前來與其會面,證人乙○○詢 問原因,被告表示因外面有人在工作,再次要求證人乙○○勿 前來會面,2人另相約於他處見面,嗣被告一再要求證人乙○
○正常過來即可,並且不要作某事,被告要求證人乙○○正常 過來及叮囑勿作之事,顯非正常人聽聞得知其意,惟證人乙 ○○均得會意並應允,顯見其等就見面之事係需謹慎其事,被 告方需特意叮囑證人乙○○留意,又依被告先表示因外面有人 ,一再叮囑證人乙○○先勿前來見面,而需另約他處見面,實 與一般合法見面毋庸理會是否有外人在場之情迥異,益徵其 等見面係事涉不法,始需擔心另有他人不便見面。 ⑹如附表三編號15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證人乙○○請被告為其 購買「兩張刮刮樂」,並吞吐支吾其詞「那個…」後,再表 示「兩張『五百』的」,證人乙○○請被告即刻動身至土地銀行 見面,被告均應允之,證人乙○○與被告間對話自言語形式上 觀之,證人乙○○係請被告為其購買兩張「五百」的刮刮樂, 且具時間上急迫性,然刮刮樂於彩券行即得購得,而彩券行 係四處均有,是證人乙○○苟若真欲購買刮刮樂,大可於其住 處附近之彩券行自行選購,較為迅速便捷,何需大費周章請 被告為其購買,再與被告相約即刻於土地銀行見面,顯違常 理;況證人乙○○支吾其詞,顯係另有隱情未能明說,依此, 證人乙○○與被告上開對話內容,應係以「兩張刮刮樂」,「 兩張『五百』」為交易毒品之暗語甚明。
⑺基上,依其等僅於通話中簡短相約見面情形,未有其他較為 詳細處理何事內容通話之情,或有使用暗語,且一再重複強 調,核與一般談及毒品交易通常係採晦暗不明語句,不於通 話中說明交易詳情、物品名稱、種類進行交易之模式相符, 亦與證人乙○○前揭警偵訊證述毒品交易之始末相吻合。是綜 合上情,證人乙○○前開警偵訊證述,核與事實相符,應可採 信。被告辯稱: 其與證人乙○○未交易毒品云云,則不可採信 。是被告於如附表一編號5、11至15所示之時、地,與證人 乙○○交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堪以認定。 ③至證人乙○○於本院審理中雖改證述:我於109年間與被告在釣 蝦場喝酒認識,我是同性性向,我喜歡被告,所以常打電話 約被告出來喝酒聊天,被告沒喜歡我,他把我當弟弟,如附 表三編號5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是我要與被告喝酒聊天, 我們是約出來才會說要喝酒聊天,我警詢時證述通話當晚有 與被告交易1包5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是因作筆錄前有員警 要我配合指證被告,他未說不配合會對我怎樣,我有看過警 詢筆錄內容,我簽名在受詢問人欄位上是因員警要我配合指 證,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是我向被告買2斤 蝦,我向被告買蝦子是因被告朋友在養蝦子,向被告買較便 宜,我買2斤的蝦,一斤350元,只買過1次,我在地檢署作 筆錄時,檢察官有教我如何說,要我照筆錄講,我已經忘記
檢察官當時如何告訴我,我平常有吸毒,我忘記毒品上游名 字,我從未向被告買過毒品,只有拜託被告幫我買2斤蝦、2 張500元刮刮樂,我拜託被告買刮刮樂是因被告住處附近有 投注站,我住的地方則沒有且我無交通工具,我不知被告會 吸毒,被告也不知我會吸毒,我與被告之間的互動、交談內 容,與毒品完全無關,因為我們不知道彼此會施用毒品,我 與被告約出去見面除了蝦子、刮刮樂外,只有約出來見面喝 酒聊天,無做其他事情等語(本院卷二第23-29頁)。證人 乙○○翻異前詞,改稱其未曾向被告購毒,其先前警偵訊所述 向被告購毒係因員警要求其配合及檢察官教導其指證被告等 語,惟查:
⑴證人乙○○雖證述如附表三編號5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是其與被 告相約喝酒聊天等語,果爾,此既係合法正當之事,大可於 通話時光明正大陳述其等相約見面目的係欲喝酒聊天之詳情 ,毋庸於見面後始表示欲喝酒聊天;復觀之如附表三編號5 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其等僅簡短相約見面,被告一再表示 會等候證人乙○○,就見面欲從事何事隻字未提,顯與一般人 相約喝酒聊天之情不合;又被告係於21時27分撥打予證人乙 ○○,就此正常人晚間擬欲休息時分,被告撥打電話予證人乙 ○○,且未敢明說見面欲為之事,其等見面所為何事,自非無 疑。
⑵證人乙○○雖證述其於作警詢筆錄前,員警要其配合指證被告 等語,然證人乙○○亦證述員警並未表示不配合將有何不利後 果等語,可知員警所指僅係請證人乙○○配合偵辦犯罪,並非 以強暴脅迫方式為不正訊問,則證人乙○○仍得基於其實際經 驗而為自由證述;再稽之證人乙○○警詢時之全部證述內容, 證人乙○○於員警提示其與被告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後為證述時 ,亦有證述其與被告間未交易毒品成功之情事(即如附表四 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依此,苟若員警確有要求證人乙○○ 配合指證被告販毒而不正訊問,則證人乙○○應就員警提示之 全部通訊監察譯文指證被告均有販毒情事,而非僅指證如附 表三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係其與被告交易毒品,且均有交易 成功之對話;證人乙○○亦證述其均看過警詢筆錄內容,始簽 名在受詢問人欄位等語,足見證人乙○○係於確認筆錄內容與 其真意相符後始簽名確認,凡此,均可認證人乙○○並未受員 警不法取供,而係於經提示並聆聽各次通訊監察譯文後,再 憑其記憶一一證述何者有交易成功,何者則未交易成功,並 經其閱覽無誤後簽名確認;佐以證人乙○○既自述其喜歡被告 ,而販毒係重罪,則證人乙○○要無可能任意指證誣陷被告販 毒予其之情形。
⑶證人乙○○證述其偵訊筆錄係檢察官教其如何陳述等語,然其 復證述其已忘記檢察官當時如何向其表示,然則,苟若檢察 官確有對證人乙○○不正訊問,證人乙○○對此應印象深刻,而 得以明確證述不正訊問之具體內容,惟證人乙○○竟表示已不 復記憶,顯違常情。
⑷證人乙○○證述其與被告間彼此均不知對方有施用毒品,其等 間往來均與毒品無涉等情,與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述: 附表一編號14所示是證人乙○○調不到毒品,請我幫忙調毒品 ,我說無法幫他,證人乙○○知道我有在施用甲基安非他命, 我們之前聊天的時候有談到等語不符(本院卷二第101頁) 。
⑸證人乙○○所證其因無交通工具始請被告為其代購刮刮樂等語 ,果爾,則被告於購買刮刮樂後,因證人乙○○無交通工具, 被告應係前往證人乙○○住處交付代購之刮刮樂及收取代購價 金,惟其等竟另外相約於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之交易地點見 面,證人乙○○此部分證述顯與常情相悖。
⑹基上,證人乙○○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內容,與被告供述及客觀 事證、經驗常情均不符,顯係迴護被告之詞,而不足採。 ㈢被告固執前詞置辯,然查:
1.證人戊○○部分:
①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情,證人戊○○若僅係欲向被告借玻璃球 ,何以需於通話中再請被告「拿一罐保力達」前往見面?被 告於證人戊○○既表示欲借用玻璃球時,自已明知其目的係為 施用毒品而非喝酒甚明,是證人戊○○另外向被告表示「拿一 罐保力達」,應係請被告再攜帶毒品,而非帶酒前往。 ②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情,證人戊○○之夫若欲與被告討論工作 之事,大可光明正大於電話中明說,且既係討論工作內容, 證人戊○○何故提及「拿一個『半的』」,「一個『一個』」、「 一個『半的』」等涉及數量之用詞,及欲被告攜帶前往會面之 語,顯與工作內容扞格。
③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情,證人戊○○若欲與被告談論八卦之事 ,就此無關緊要之事,大可於電話中或以免費通訊軟體直接 談論即可,何需大費周章特意相約見面始當面談論? ④被告所辯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情係證人戊○○叫其帶酒去喝云 云,惟一般邀約他人共同喝酒之情形,應係主人自行準備酒 菜,而邀約賓客前來共同飲用,而非請賓客自行攜酒前往, 證人戊○○若欲與被告共同喝酒並請被告購買酒類,自應先明 說見面欲共同喝酒之意及自身無法親自去購酒之原因,蓋證 人戊○○就酒類本得自行購買,再邀約被告共同飲用,何需請 被告自行攜帶前往,此自非正常待客之道;且喝酒後因無法
騎車及駕車而行動受限,被告前往證人戊○○住處後尚須返家 ,故需預先就喝酒後如何返家一事安排,證人戊○○自應明確 表示見面欲共同喝酒之意,裨被告預為安排;復觀之如附表 三編號8所示之通訊察譯文,證人戊○○表示「提一些『保力達 』過來…」,並未使用「請」、「拜託」、「麻煩」等請託他 人辦事之字句,用語不甚客氣,甚難認係證人戊○○請被告攜 酒前往見面之意,其等對話自與一般相約喝酒之情有別。 ⑤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情,證人戊○○與被告間若僅單純相約釣 魚而無他事,觀之如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證 人戊○○於被告表示無法前往時,何故急於表示要去找被告, 且被告亦於證人戊○○尚未前往碰面時,再電催證人戊○○儘速 前來。又被告表示其有與證人戊○○前往釣魚等情,與證人戊 ○○所證被告未前往釣魚之情不符。
2.證人甲○○部分:
①被告所辯如附表一編號2、4、10、16所示之情其係與證人甲○ ○共同喝酒云云,依此,其等間係甚常相約飲酒,惟此與證 人甲○○於本院審理中所證其與被告間喝酒頻率係久久1次等 情不符。
②被告所辯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情係其前往清償證人甲○○先前 介紹工人為被告工作之工錢,然被告與證人甲○○間於通話中 所述「幫你工作」、「工錢」、「一千」等語實際並非工作 工錢,而實為交易毒品暗語,且此清償工錢部分並不足採, 業如前述。
③被告所辯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之情係其當日有向證人甲○○收 取先前其借予證人甲○○之借款200元等情,與證人甲○○於本 院審理中所證其與被告間無金錢借貸往來,其未欠被告借款 等情(本院卷二第17頁)不符。
④被告所辯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之情,其當日有給付證人甲○○ 先前積欠之工資,請證人甲○○轉交予工人云云,然其等通話 中之「工錢」實為交易毒品暗語,且此清償工錢部分並不足 採,業如前述。況被告所辯如附表一編號7、17至18均係其 等間討論積欠工資事宜云云,與證人甲○○於本院審理中證述 其僅為被告介紹工人1次,被告積欠工資之事僅有1次等語( 本院卷二第17-18頁)不符。
3.證人丙○○部分:
被告所辯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部分,如附表三編號19所示之 通訊監察譯文於同日22時25分後之通話內容均係被告請證人 丙○○為其購買毒品云云,依此,則被告應給付證人丙○○購毒 價金,惟觀之如附表三編號19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之7.所示 ,被告表示其欲請其友人為其帶東西過去交付證人丙○○,證
人丙○○則詢問被告「錢要寄給誰?」,足見其等間對向關係 係證人丙○○需交付金錢予被告,而非被告交付金錢予證人丙 ○○,足見被告所辯與通訊監察譯文所示內容不符;另被告先 辯以證人丙○○同日中午至其住處請其尋找毒品來源,惟又辯 稱同日晚間係其請證人丙○○為其購買毒品云云,依此,證人 丙○○係因無毒品管道始請被告為其尋找,被告何故反請證人 丙○○為其購買毒品?被告所辯,顯係自相矛盾。 4.證人乙○○部分:
①被告所辯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情僅係單純相約聊天云云,然 以現今資訊通訊軟體發達情形,單純聊天於通話中即得暢所 欲言,何故定需見面始為聊天?足見其等見面係因另有他事 需見面始得解決。
②被告所辯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情係其與證人乙○○有一起逛 夜市云云,與證人乙○○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其與被告見面除買 蝦、刮刮樂及相約喝酒外,未曾與被告至其他處所等語不符 。
③被告所辯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情係證人乙○○向其購買蝦子 云云,與證人乙○○於本院審理中所證係被告友人在養蝦之情 不符,另被告所辯證人乙○○事後有給付買蝦價金1,000元, 與證人乙○○於本院審理中所證其係購買2斤蝦,1斤350元, 僅買過1次,基此,買賣蝦隻價金應為700元等情不符。 ④被告所辯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情,其與證人乙○○見面係證 人乙○○清償先前積欠被告之債務云云,與證人乙○○於本院審 理中證述其與被告碰面除買蝦、刮刮樂及相約喝酒外,無作 他事等情不符;況觀諸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 ,其等僅相約見面,均未提及清償債務事宜,被告所辯,顯 與通訊監察譯文所示不符。
⑤被告所辯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情係證人乙○○請其幫忙調毒 品,證人乙○○知悉其亦有施用毒品,與證人乙○○於本院審理 中所證其等間往來均與毒品無涉,且彼此均不知對方有施用 毒品等情齟齬。
⑥被告所辯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之情係證人乙○○請其代購刮刮 樂云云,惟此代購刮刮樂乙情不足採信,業如前述。 5.綜上,被告所辯,與證人證述、客觀事證及經驗常情不符, 顯均係畏罪飾卸之詞,均不足採憑。
㈣販賣毒品行為之處罰基礎,主要在於行為人將持有之毒品讓 與他人使之擴散,並取得對價,所著重者厥為讓與與對價之 意涵上;倘於有償讓與他人之初,即係出於營利之意思,並 已著手實行,其以高於購入原價出售者,固為販賣行為,設 若因故不得不以原價或低於原價讓與他人時,亦屬販賣行為
;必也始終無營利意思,而以原價或低於原價有償讓與他人 ,始得以轉讓罪論處。又所謂營利之意圖,即犯罪之目的, 原則上不以發生特定結果為必要,是不以實際從中得利為必 要(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435號、104年度台上字第379 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我國法令對販賣毒品者臨以嚴刑, 惟毒品仍無法禁絕,其原因實乃販賣毒品存有巨額之利潤可 圖,故販賣毒品者,如非為巨額利潤,必不冒此重刑之險, 是以有償販賣毒品者,除非另有反證證明其出於非圖利之意 思而為,概皆可認其係出於營利之意而為(最高法院93年度 台上字第1651號、87年度台上字第3164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至19所示之各次販賣甲基安非他 命予購毒者之犯行,均為有償行為,核與一般販賣毒品一手 交錢一手交貨之交易型態無殊,客觀上均已該當於毒品販賣 之著手、實行,佐以販賣毒品係屬重罪,衡情販毒者取得毒 品之成本與售出之價格應存在相當之價差,是被告自甘承受 重典完成如前開交易,其主觀上均有藉此交易從中取利之意 圖,要無疑義。
三、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意圖營利而販賣第二級毒品予如 附表一編號1至19所示之交易對象,及轉讓禁藥予如附表一 編號20所示之轉讓對象之犯行,均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至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3、8至9所示之犯行,被告另有 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戊○○聯繫,業據本院 認明如前,起訴書就此容有疏漏,應予補充;另如附表一編 號2、4、7、10、12、15至18所示之部分,起訴書就證人使 用之公共電話號碼均記載為00-00000000,如附表一編號11 所示之犯行,起訴書就證人使用之公共電話號碼記載為00-0 0000000號,均有所誤,均應予更正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 ;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交易地點,起訴書僅記載屏東縣枋 寮鄉中華路與復興路之圓環處,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 稱其等係於圓環處之土地公廟外見面等語(本院卷一第101 頁),並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本院卷一第102頁),均 併此敘明。
參、論罪科刑:
一、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 管之第二級毒品;又甲基安非他命因屬安非他命類之藥品 ,迭經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原為衛生署)於69年12月8日、7 5年7月11日及79年10月9日三度公告重申禁止使用在案,迄 未變更,核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列之禁藥。故甲基 安非他命,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販賣、轉讓至明。行為 人明知禁藥甲基安非他命而轉讓者,除成立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外,亦構成藥事法第83條 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屬於法律競合,應依「重法優於輕法 」、「後法優於前法」等法理,擇一處斷。而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為「6月以 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藥事法第8 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之法定本刑則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因此行為人轉讓甲基安非他 命,若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及第9條所定轉讓毒 品達一定數量或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轉讓毒品罪,應予加重 其刑之情形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罪之法定本刑,顯重 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罪之法定本刑,依重法優 於輕法之法理,應優先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 罪處斷(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786號、109年度台上字 第424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如 附表一編號20所示之無償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戊○○之數 量,已達「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第2條第1項第2 款所定之淨重10公克之數量,則本於罪疑唯輕法則,自應認 被告此次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數量,未達上揭加重處刑標準 。又被告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戊○○時,證人戊○○已成年 之事實,有證人戊○○之年籍資料在卷可參(偵卷第14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