則應一併諭知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扣案附表二編號9 所示之行動電話3 支,均非被告門號: 0000000000、0000000000號所使用之行動電話,業據被告 於本院審判期日時供陳(本院卷第117 頁反面)明確,則 該等扣案物均難認與被告本件所犯有所關連,本院自無從 依法宣告沒收之。又未扣案供被告犯事實欄一、(一)暨 附表一各編號所載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犯行所使用之門號 :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既經被告於本院 審判期日時供稱:該2 門號因為被停掉,所以伊就丟掉了 ,且扣案行動電話均未有使用該2 門號等語(本院卷第75 頁、第117 頁反面),且卷內復查無積極證據足認尚屬存 在,衡情應已滅失,本院自無從併予宣告沒收之,附此敘 明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項、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7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第55條、第47 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59條、第51條第5款、第9 款、第38條第1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郁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
│編│購│交易時間、地點│交易毒品種類│ 交易方式、經過 │
│號│毒│ │、數量及價格│ │
│ │者│ │ │ │
├─┼─┼───────┼──────┼────────────────┤
│ 1│李│104 年2 月8 日│海洛因、 │徐志豪(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
│ │金│20時53分許後不│約1.9 公克、│與李金瓏(門號:0000000000號)相│
│ │瓏│久某時 │1 萬1,000 元│互以行動電話聯繫毒品交易事宜後,│
│ │ ├───────┤ │徐志豪再於左列時、地,販賣左列數│
│ │ │徐志豪屏東縣屏│ │量、價格之海洛因與李金瓏而銀貨兩│
│ │ │東市廣東路 990│ │訖。 │
│ │ │號5 樓租屋處 │ │ │
├─┼─┼───────┼──────┼────────────────┤
│ 2│李│104 年3 月16日│海洛因、 │徐志豪(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
│ │金│4 時15分許後不│約1.9 公克、│與李金瓏(門號:0000000000號)相│
│ │瓏│久某時 │1 萬1,000 元│互以行動電話聯繫毒品交易事宜後,│
│ │ ├───────┤ │徐志豪再於左列時、地,販賣左列數│
│ │ │屏東縣屏東市自│ │量、價格之海洛因與李金瓏而銀貨兩│
│ │ │由路270 號「衛│ │訖。 │
│ │ │生福利部屏東醫│ │ │
│ │ │院」附近某大樓│ │ │
│ │ │前 │ │ │
├─┼─┼───────┼──────┼────────────────┤
│ 3│陳│104 年4 月13日│甲基安非他命│徐志豪(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
│ │孟│9 時41分許後不│、約0.3 公克│與陳孟田(門號:0000000000號)相│
│ │田│久某時 │、1,000 元 │互以行動電話聯繫毒品交易事宜後,│
│ │ ├───────┤ │徐志豪再於左列時、地,販賣左列數│
│ │ │屏東縣屏東市崇│ │量、價格之甲基安非他命與陳孟田而│
│ │ │德一路26巷某處│ │銀貨兩訖。 │
├─┼─┼───────┼──────┼────────────────┤
│ 4│陳│104 年4 月23日│甲基安非他命│徐志豪(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
│ │孟│12時52分許後不│、約0.3 公克│與陳孟田(門號:0000000000號)相│
│ │田│久某時 │、1,000 元 │互以行動電話聯繫毒品交易事宜後,│
│ │ ├───────┤ │徐志豪再於左列時、地,販賣左列數│
│ │ │屏東縣屏東市公│ │量、價格之甲基安非他命與陳孟田而│
│ │ │園東路50號「環│ │銀貨兩訖。 │
│ │ │球網際網路」前│ │ │
├─┼─┼───────┼──────┼────────────────┤
│ 5│陳│104 年5 月5 日│甲基安非他命│徐志豪(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
│ │孟│15時29分許後不│、約0.3 公克│與陳孟田(門號:0000000000號)相│
│ │田│久某時 │、1,000 元 │互以行動電話聯繫毒品交易事宜後,│
│ │ ├───────┤ │徐志豪再於左列時、地,販賣左列數│
│ │ │屏東縣屏東市廣│ │量、價格之甲基安非他命與陳孟田而│
│ │ │興96號「廣興宮│ │銀貨兩訖。 │
│ │ │」前 │ │ │
├─┼─┼───────┼──────┼────────────────┤
│ 6│謝│104 年4 月20日│甲基安非他命│徐志豪(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
│ │曜│14時14分許後不│、約1 公克,│與謝曜瑋(門號:0000000000號)相│
│ │瑋│久某時 │2,000 元 │互以行動電話聯繫毒品交易事宜後,│
│ │ ├───────┤ │徐志豪再於左列時、地,販賣左列數│
│ │ │屏東縣屏東市大│ │量、價格之甲基安非他命與謝曜瑋而│
│ │ │連路「千禧公園│ │銀貨兩訖。 │
│ │ │」前 │ │ │
├─┼─┼───────┼──────┼────────────────┤
│ 7│謝│104 年5 月5 日│甲基安非他命│徐志豪(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
│ │曜│15時28分許後不│、約1 公克,│與謝曜瑋(門號:0000000000號)相│
│ │瑋│久某時 │2,000 元 │互以行動電話聯繫毒品交易事宜後,│
│ │ ├───────┤ │徐志豪再於左列時、地,販賣左列數│
│ │ │屏東縣屏東市廣│ │量、價格之甲基安非他命與謝曜瑋而│
│ │ │勝路某處 │ │銀貨兩訖。 │
├─┼─┼───────┼──────┼────────────────┤
│ 8│張│104 年4 月10日│海洛因、 │徐志豪(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
│ │修│11時16分許後不│約0.2 公克、│與張修維(門號:0000000000號)相│
│ │維│久某時 │1,000 元 │互以行動電話聯繫毒品交易事宜後,│
│ │ ├───────┤ │徐志豪再於左列時、地,販賣左列數│
│ │ │屏東縣屏鵝公路│ │量、價格之海洛因與張修維,並經張│
│ │ │、楓港附近某「│ │修維以同等價值之汽車喇叭抵充購毒│
│ │ │亞柏」加油站 │ │款項。 │
├─┼─┼───────┼──────┼────────────────┤
│ 9│張│104 年4 月10日│海洛因、 │徐志豪(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
│ │修│18時50分許後不│約0.5 公克、│與張修維、黃淑逢(門號:00000000│
│ │維│久某時 │3,500 元 │60號)相互以行動電話聯繫毒品交易│
│ │、├───────┤ │事宜後,徐志豪再於左列時、地,販│
│ │黃│屏東縣屏東市勝│ │賣左列數量、價格之海洛因與張修維│
│ │淑│利東路某「全聯│ │、黃淑逢而銀貨兩訖。 │
│ │逢│福利中心」旁 │ │ │
├─┼─┼───────┼──────┼────────────────┤
│10│張│104 年4 月27日│海洛因、 │徐志豪(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
│ │修│0 時43分許後不│約0.5 公克;│經黃淑逢(門號:0000000000號)以│
│ │維│久某時 │甲基安非他命│行動電話簡訊聯繫後,即於左列時、│
│ │、├───────┤、約1.9 公克│地,販賣左列數量、價格之海洛因、│
│ │黃│徐志豪屏東縣屏│,合計 6,000│甲基安非他命與張修維,並經張修維│
│ │淑│東市公園東路11│元 │以同等價值之汽車大燈抵充購毒款項│
│ │逢│之1行7 樓之2居│ │。 │
│ │ │所 │ │ │
├─┼─┼───────┼──────┼────────────────┤
│11│張│104 年4 月30日│海洛因、 │徐志豪(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
│ │修│11時10分許後不│約0.5 公克、│與張修維(門號:0000000000號)相│
│ │維│久某時 │3,500 元 │互以行動電話聯繫毒品交易事宜後,│
│ │ ├───────┤ │徐志豪再於左列時、地,販賣左列數│
│ │ │徐志豪屏東縣屏│ │量、價格之海洛因與張修維而銀貨兩│
│ │ │東市公園東路11│ │訖。 │
│ │ │之1行7 樓之2居│ │ │
│ │ │所 │ │ │
├─┼─┼───────┼──────┼────────────────┤
│12│張│104 年5 月2 日│海洛因、 │徐志豪(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
│ │修│15時29分許後不│約0.5 公克、│與張修維(門號:0000000000號)相│
│ │維│久某時 │3,500 元 │互以行動電話聯繫毒品交易事宜後,│
│ │、├───────┤ │徐志豪再於左列時、地,販賣左列數│
│ │黃│徐志豪屏東縣屏│ │量、價格之海洛因與張修維而銀貨兩│
│ │淑│東市公園東路11│ │訖。 │
│ │逢│之1行7 樓之2居│ │ │
│ │ │所 │ │ │
└─┴─┴───────┴──────┴────────────────┘
附表二
┌──┬───────┬──┬───┬─────────────────────┐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所有人│ 備註 │
├──┼───────┼──┼───┼─────────────────────┤
│ 1 │海洛因 │16包│徐志豪│合計驗餘淨重:21.53公克。 │
├──┼───────┼──┼───┼─────────────────────┤
│ 2 │已使用分裝袋 │1 包│徐志豪│ │
├──┼───────┼──┼───┼─────────────────────┤
│ 3 │甲基安非他命 │3 包│徐志豪│合計驗餘淨重:4.891公克。 │
├──┼───────┼──┼───┼─────────────────────┤
│ 4 │電子磅秤 │1 台│徐志豪│ │
├──┼───────┼──┼───┼─────────────────────┤
│ 5 │空夾鏈袋 │1 包│徐志豪│ │
├──┼───────┼──┼───┼─────────────────────┤
│ 6 │海洛因捲菸 │3 支│徐志豪│經檢驗均含海洛因成分。 │
├──┼───────┼──┼───┼─────────────────────┤
│ 7 │安非他命吸食器│1 個│徐志豪│ │
├──┼───────┼──┼───┼─────────────────────┤
│ 8 │削尖吸管 │2 支│徐志豪│ │
├──┼───────┼──┼───┼─────────────────────┤
│ 9 │行動電話 │3 支│徐志豪│1、Victory's 牌(IMEI:000000000000000 號 │
│ │ │ │ │ ;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 卡1 枚)。 │
│ │ │ │ │2、Sony 牌(IMEI:000000000000000 號)。 │
│ │ │ │ │3、Samsung 牌(IMEI:000000000000000 號; │
│ │ │ │ │ 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 卡1 枚)。 │
└──┴───────┴──┴───┴─────────────────────┘
附表三
┌──┬────────┬───────────────────────────┐
│編號│ 犯罪事實 │ 所犯之罪及所處之刑 │
├──┼────────┼───────────────────────────┤
│ 1 │事實欄一、(一)│徐志豪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陸年。扣案已使│
│ │暨附表一編號1 部│用分裝袋壹包、電子磅秤壹台、空夾鏈袋壹包,均沒收之。未│
│ │分 │扣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
│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2 │事實欄一、(一)│徐志豪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陸年。扣案已使│
│ │暨附表一編號2 部│用分裝袋壹包、電子磅秤壹台、空夾鏈袋壹包,均沒收之。未│
│ │分 │扣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
│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3 │事實欄一、(一)│徐志豪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扣案已│
│ │暨附表一編號3 部│使用分裝袋壹包、電子磅秤壹台、空夾鏈袋壹包,均沒收之。│
│ │分 │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4 │事實欄一、(一)│徐志豪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扣案已│
│ │暨附表一編號4 部│使用分裝袋壹包、電子磅秤壹台、空夾鏈袋壹包,均沒收之。│
│ │分 │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5 │事實欄一、(一)│徐志豪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扣案已│
│ │暨附表一編號5 部│使用分裝袋壹包、電子磅秤壹台、空夾鏈袋壹包,均沒收之。│
│ │分 │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6 │事實欄一、(一)│徐志豪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已使用│
│ │暨附表一編號6 部│分裝袋壹包、電子磅秤壹台、空夾鏈袋壹包,均沒收之。未扣│
│ │分 │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7 │事實欄一、(一)│徐志豪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已使用│
│ │暨附表一編號7 部│分裝袋壹包、電子磅秤壹台、空夾鏈袋壹包,均沒收之。未扣│
│ │分 │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8 │事實欄一、(一)│徐志豪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肆月。扣案│
│ │暨附表一編號8 部│已使用分裝袋壹包、電子磅秤壹台、空夾鏈袋壹包,均沒收之│
│ │分 │。未扣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汽車喇叭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9 │事實欄一、(一)│徐志豪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捌月。扣案│
│ │暨附表一編號9 部│已使用分裝袋壹包、電子磅秤壹台、空夾鏈袋壹包,均沒收之│
│ │分 │。未扣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之,如全│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10 │事實欄一、(一)│徐志豪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陸年貳月。扣案│
│ │暨附表一編號10部│已使用分裝袋壹包、電子磅秤壹台、空夾鏈袋壹包,均沒收之│
│ │分 │。未扣案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所得汽車大燈沒收之,如全部或│
│ │ │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11 │事實欄一、(一)│徐志豪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捌月。扣案│
│ │暨附表一編號11部│已使用分裝袋壹包、電子磅秤壹台、空夾鏈袋壹包,均沒收之│
│ │分 │。未扣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之,如全│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12 │事實欄一、(一)│徐志豪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捌月。扣案│
│ │暨附表一編號12部│已使用分裝袋壹包、電子磅秤壹台、空夾鏈袋壹包,均沒收之│
│ │分 │。未扣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之,如全│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13 │事實欄一、(二)│徐志豪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
│ │部分 │期徒刑柒月。 │
├──┼────────┼───────────────────────────┤
│ 14 │事實欄一、(三)│徐志豪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海洛因│
│ │部分 │拾陸包(合計驗餘淨重:貳壹點伍參公克)、甲基安非他命參│
│ │ │包(合計驗餘淨重:肆點捌玖壹公克)、海洛因捲菸參支,均│
│ │ │沒收銷燬之;扣案安非他命吸食器壹個、削尖吸管貳支,均沒│
│ │ │收之。 │
└──┴────────┴───────────────────────────┘